资源描述
租 车 协 议
(适用范围:租赁运输车辆,出租方负责驾驶)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就租赁汽车事项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协议基本内容
1.1甲方将汽车 台出租给乙方使用,该车品牌及型号为 ,牌号为 ,出租时行车里程为 公里,车况 。
1.2驾驶员由甲方本人担任或由其雇佣,费用由甲方承担。
1.3甲方保证车辆及驾驶员证照合法齐全。车辆行驶证号为 ,拟任驾驶员驾照证号为 。
1.4租赁期限自 起至 止。
第二条 各自责任
2.1甲方责任
2.1.1 甲方驾驶员必须听从乙方指挥,按乙方要求出车。按照乙方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出车,如未按照规定时间出车,一次罚款50元。未按规定时间到达目的地,一次罚款100元,未按规定将货物送至指定目的地,乙方则不支付租车费用。
2.1.2 甲方在工作期间,须遵守交通法规安全行驶,保证乙方乘坐人员安全。因自身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等而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证件,不影响双方签定的汽车租赁合同的执行,因此造成乙方人员损伤,应由甲方承担全部医疗费用和相关赔偿。
2.1.3车辆保管责任由甲方承担。车辆在交付乙方使用期间,如发生任何意外及损失(车损、盗抢、交通事故、违法违章等),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2.1.4甲方负责投保车辆保险及年检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出现重大意外风险责任的,甲方可通过投保等方式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1.5甲方在运输货物的过程中,出现货物损坏、盗抢或遗失等现象,甲方必须照价赔偿。
2.1.6由于车辆或司机原因影响乙方使用,应按 __ 元/天减少租赁费用,连续3天不能使用或者一个月内累计超过3天不能使用,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2.1.7租用期间正常用车发生过路(桥)费由甲方承担。
2.2乙方责任
2.1.1及时支付租赁费。
2.1.2到十堰市辖区以外长途运输提供饮食方便。
第三条 结算方式
3.1 租赁费为人民币 元/ 年/月/天/次(大写金额为: )。
3.2 结算支付时间为租赁期结束。
第四条 其它
4.1租用期间油料费由 甲方 承担。
4.2每月行驶里程最高限制为 公里。
4.3每天出车时间为 。
第五条 协议生效及终止
5.1 此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时起生效,租赁期满且租赁费支付完毕时终止。
第六条 纠纷解决
如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选择 (只需填写(一)或者(二))解决:
(一)向 (具体写明仲裁委员会的确切名称,如:不能将“贵阳仲裁委员会”写为“贵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根据有利于我方的原则,在出租方住所地、承租方住所地、合同签订地的基层法院中选择其一)人民法院起诉。
本协议一式五份,甲方四份,乙方一份。
甲方: 乙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1、驾驶证复印件;
2、汽车行驶证复印件;
3、车主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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