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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师任职拟上市公司案例分析
高校教师任职拟上市公司
案例分析
第一部分:法规汇总
1、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29号《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
2、教育部教技[2000]2号关于印发《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3、科技部和教育部国科发政字[2002]202号《关于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作用的若干意见》
4、教育部教技发[2005]2号《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
5、教育部2009年2月18日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度直属高校产业工作的意见》
第二部分:案例汇总
案例一:华中数控
1、当事人相关情况
(1)华中数控多名技术研发人员在高校任职,具体情况如下:
表1:华中数控部分技术研发人员持股与在高校任职情况
序号
姓名
在华中数控任职情况
在华中数控持股比例
在高校任职情况
1
李叶松
技术研发人员
1.052%
华中科技大学,教师
2
李斌
技术研发人员
0.930%
华中科技大学,教师
3
唐小琦
技术研发人员
1.287%
华中科技大学,教师
4
彭芳瑜
技术研发人员
0.594%
华中科技大学,教师
5
王平江
技术研发人员
0.186%
华中科技大学,教师
6
周向东
技术研发人员
0.037%
华中科技大学,教师
7
杨建中
技术研发人员
0.062%
华中科技大学,教师
8
宋宝
技术研发人员
0.062%
华中科技大学,教师
9
胡军辉
技术研发人员
0.247%
华中科技大学,教师
10
周会成
技术研发人员
0.557%
华中科技大学,教师
上述10位技术研发人员报告期内在华中科技大学任职并领取薪酬,同时在发行人处兼职并领取薪酬。
(2)华中数控实际控制人为华中科技大学
华中科技大学通过控股武汉华中科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控股华中数控,为华中数控的实际控制人,华中数控与华中科技大学之间存在密切的科研合作。
2、华中数控股权结构
华中数控实际控制人为华中科技大学,股权结构如下:
3、发行人与华中科技大学共有技术情况
华中数控与华中科技大学共同拥有的专有技术如下:
表2:华中数控与华中科技大学共有的专有技术
序号
技术名称
技术成果归属方
1
齿条加工数控系统
华中数控+华中科技大学
2
教学机器人
华中数控+华中科技大学
3
激光加工数控系统
华中数控+华中科技大学
4
数控仿形铣床
华中数控+华中科技大学
5
非园齿扇加工数控系统
华中数控+华中科技大学
6
工具磨床数控系统
华中数控+华中科技大学
7
弯管机数控系统应用软件 V1.0
华中数控+华中科技大学
8
火车轮对修磨数控系统应用软件
华中数控+华中科技大学
9
梳槽机数控系统应用软件 V1.0
华中数控+华中科技大学
4、处理措施
(1)以协议方式明确独立拥有现有核心技术
华中数控招股书披露:“为了保证华中数控生产经营所用技术的权属清晰,华中数控与华中科技大学于2009年7月24日签订了《技术成果归属确认与许可使用合同》,双方确认华中数控自有核心技术的权属”。
此外,招股书还披露“华中数控与华中科技大学于2009年7月23日签订的《技术合作框架协议》中,双方特别约定:对于公司与国家数控系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共同申请的项目,若是在公司现有核心技术基础上进行的后续改进和开发,则所产生的新技术成果归属于公司”。
(2)对于共有技术,声明应用该技术的产品销售收入占比较小
华中数控招股书披露:“公司有部分非核心技术是与华中科技大学国家数控系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合作开发出来的,为双方共有。该部分技术是用于生产若干专用机床产品配套软件,应用该类技术的产品2007年-2009年销售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不到1%,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构成重大影响。同时,若有需要,公司也有能力独立开发这些技术”。
公司与华中科技大学共有的非专利技术不属于公司经营所需的核心技术,并且公司已与华中科技大学就共有的非专利技术使用情况签订了《技术成果归属确认与许可使用合同》,详细内容如下:
对于双方协作开发的、公司在生产经营中需要使用的专有技术,双方约定:“华中科技大学(甲方)同意华中数控(乙方)使用共有专有技术(以下简称“合同技术”),并无需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乙方有权为生产经营之目的而许可乙方的全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使用合同技术;乙方有权使用合同技术与制造、销售和买卖使用合同技术生产的产品。”
同时甲方承诺:“(1)甲方保证在本合同签署前未将合同技术许可给任何第三方使用;(2)甲方保证甲方仅为教学和科研目的使用附件二所列合同技术与其改进但不会与乙方的业务发生商业上的任何竞争,不在与乙方所经营之产品相同、类似的产品上使用合同技术;(3)甲方保证除甲方以教学和科研目的使用外,在本合同签署后不将附件二所列合同技术与其改进再行许可给第三人使用,并承诺合同期内不将附件二所列合同技术转让与其改进提供给任何与乙方可能构成竞争的第三方持有/使用;(4)乙方无权将合同技术提供给除其全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之外的第三方使用。”据此,发行人生产经营所需核心技术以外的其他技术,也不存在与华中科技大学与其下属相关机构的潜在权属纠纷。
(3)对于未来的科研合作,协议约定研发成果归属
华中数控招股书披露:“发行人积极与华中科技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国防科技大学等高校的科研机构与其他企业的研究中心联合申报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研究项目,但发行人在大多数项目中为主申报方和研发的主持单位,对其他合作方不存在依赖。合作双方以协议约定,若公司在合作项目已有的技术成果基础上进一步开发形成应用技术和产品,公司具有独占的所有权”。
根据华中数控与华中科技大学签订的《技术合作框架协议》:
第四条“技术成果归属”主要内容如下:(乙方为华中数控)
4.1 依据第二条第 2.1 款约定,乙方与国家数控系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共同申请的项目,该等项目开展过程中产生的技术成果,归属双方共有,乙方有权无偿使用;项目开展过程中若是在乙方现有核心技术基础上进行的后续改进和开发,则所产生的新技术成果归属于乙方。
4.2 依据本协议第二条乙方委托甲方国家数控系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发产生的技术成果,属于乙方所有。
4.3 在依据本协议 2.5 款进行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过程中,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甲方;但是乙方可依据本合同第 2.2 款之规定优先取得无偿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乙方利用甲方的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乙方。
4.4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其他依据本协议进行研究开发所产生的技术成果由甲乙双方共同拥有,乙方有权无偿使用。非经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或许可使用该等技术成果,亦不得以该等技术成果申请专利或进行任何形式的版权登记。
4.5 甲方同意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双方均有权对依据本协议的安排进行研究开发而产生的技术成果进行后续改进和开发,所产生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改进开发方,另一方不得申请专利、进行软件版权登记、向第三方转让或许可使用。
4.6 甲方通过后续改进和开发获得的技术成果属于本合同第2.2 款所约定的技术成果的范围,乙方可依据该款之约定优先获得该等技术成果的独占许可使用权。
第六条“乙方的优先权”的主要内容:
6.1 甲方承诺必定和与时将本协议第二条2.2 款所指的技术成果的独占使用许可优先提供给乙方;该等技术成果一旦为乙方所使用,甲方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许可实施该等技术成果。
6.2 对于甲方拥有的任何对在本协议第一条所规定领域内产生的技术成果或依据本协议进行的研究开发产生的技术成果的权益,乙方均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
(4)要求表1中10位技术研发人员辞去在华中数控的职务
招股说明书解释如下:“由于学校加强教学与科研的管理,上述10名兼职研发人员承担的教学与科研任务日趋繁重,2010年8-10月,该等人员陆续向本公司提出辞去在公司的兼职工作。2010年10月14日,本公司办公会作出《关于解除兼职研发人员劳动合同的决定,同意上述10名兼职员工的辞职申请”。
上述10名员工辞职,解决了其教职与在公司任职的冲突。
(5)声明上述辞职的10位员工并非核心技术人员
华中数控招股书披露“该部分技术研发人员目前并非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因此,上述10名技术研发人员的辞职,并未造成公司核心研发团队的重大变更。
(6)声明上述辞职的10位员工占比较小
华中数控招股书披露,上述10名技术研发人员占发行人189名技术研发人员的比重较小,其在学校担任教师并在发行人处兼职不影响发行人技术研发的独立性;且上述10名技术研发人员的辞职,也不会对发行人的独立性构成负面影响。
案例二:中威电子
1、当事人相关情况
中威电子2名技术研发人员在高校任职,具体情况如下:
表3:中威电子部分技术研发人员持股与在高校任职情况
序号
姓名
在中威电子任职情况
在中威电子持股比例
在高校任职情况
1
石旭刚
董事长兼总经理
78.89%
浙江工业大学,副教授
2
朱广信
董事、副总经理
4.66%
浙江工业大学,讲师
石旭刚、朱广信均为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
2、中威电子股权结构
3、处理措施
(1)石旭刚、朱广信辞去大学教职
浙江工业大学于2010年10月25日作出浙工大人[2010]28号《关于同意石旭刚同志辞去公职的决定》,石旭刚2010年11月办理了辞去浙江工业大学工作的手续。
朱广信先生于2011年7月27日向浙江工业大学提出书面辞职申请,浙江工业大学信息工程学院于2011年7月28日同意朱广信的辞职申请。浙江工业大学人事处于2011年8月3日同意朱广信辞去学校公职。
(2)由学校出具确认函,确认教师任职合法合规
浙江工业大学信息工程学院出具《确认函》,认为“朱广信于2000年3月起兼职创办成立杭州中威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担任董事、副总经理职务,未违反本校相关的制度和规定。”2011年4月11日,浙江工业大学人事处确认“情况属实”。
(3)确认公司专利、核心技术不属于职务发明
根据2011年1月28日浙江工业大学信息工程学院《证明》、2011年4月27日浙江工业大学《关于石旭刚、朱广信老师在校职务发明情况的说明》,除以上职务发明外,石旭刚、朱广信在浙江工业大学任职期间不存在其他专利、技术软件著作权,中威电子的专利、软件著作权、核心技术不属于石旭刚、朱广信在浙江工业大学任职期间的职务发明。石旭刚于2011年4月20日出具承诺函,承诺在浙江工业大学任职期间不存在职务发明情况;朱广信于2011年4月20日出具承诺函,承诺在浙江工业大学任职期间,除所披露的5项专利与专利申请外,不存在其他职务发明情况。
发行人律师认和保荐机构认为:经核查,发行人拥有的核心技术、知识产权权属的归属界定清楚明确,发行人享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该等核心技术、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不属于石旭刚、朱广信在浙江工业大学任职期间的职务发明,不存在潜在纠纷或风险隐患。
(4)明确科研合作成果归属
2010年11月5日,浙江工业大学出具《确认函》确认:上述8项《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由发行人享有研发项目的科技成果、专利申请权和知识产权,以与相关非专利技术成果。就《浙江省重点科技创新团队联合申请协议》,在产学研合作研究过程中,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根据各自研究开发的内容分别归属各方所有;发行人委托浙工大开发的项目知识产权归发行人所有。上述技术合作项目,除2010年8月1日签订的《浙江省重点科技创新团队联合申请协议》正在履行中以外,其他均已履行完毕,合作开发的技术均为基础技术研究,未取得或申请科学技术成果认定也未申请专利。浙江工业大学同时发表声明与承诺:浙江工业大学作为上述《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的受托方,委派以石旭刚、朱广信组成的项目研发组履行受托方的义务;而石旭刚、朱广信同时是发行人的技术研发人员,以双重身份承担并负责全部项目的研发工作。发行人系上述合同项下技术的唯一权利人,合法拥有技术的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署名权、发表权、处分权;浙江工业大学与其委派的研发人员均不对该等技术享有任何权利,无权对该等技术主张任何知识产权。
案例三:中矿环保
1、当事人相关情况
中矿环保1名技术研发人员在高校任职,具体情况如下:
表4:中矿环保技术研发人员持股与在高校任职情况
序号
姓名
在中矿环保任职情况
在中矿环保持股比例
在高校任职情况
1
吴淼
副董事长
16.12%
中国矿业大学,机电与信息工程学院院长
2、中矿环保股权结构
3、处理措施
(1)吴淼辞去大学教职
吴淼2012年5月起辞去大学教职,不再担任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机电与信息工程学院院长职务。
(2)确认公司核心技术不属于职务发明
公司自主研发取得的技术均为公司员工利用工作时间和公司提供的物质条件完成,不存在权属纠纷,也不涉与其他机构或个人的职务成果。公司受让取得的专利技术均签订了有效的转让合同、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不存在权属纠纷,也不涉与其他机构或个人的职务成果。
根据对孙浩、吴淼、李建国、巩长勇、孟国营等五人的访谈、合作试验单位出具的书面确认函与中矿研究所成立初期签订的业务合同等材料,“MNS 煤泥管道输送系统”技术系孙浩等五人分工合作共同研发完成,经合作试验单位测试成功后,许可中矿研究所无偿使用,并由中矿研究所对外承揽订单,并在该技术经市场检验具有价值后,由五人作为出资投入中矿研究所。“MNS 煤泥管道输送系统”并不构成中矿研究所的职务成果。
(3)备忘录辅证
根据2003年2月22日中矿研究所与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校区)出具的《关于MNS煤泥管道输送系统有关专利和知识产权问题的备忘录》证明:在“MNS煤泥管道输送系统”技术研发过程中,“国家和中国矿业大学均没有投入资金”,“MNS煤泥管道输送系统的全部知识产权归属中矿研究所所有”。因此,吴淼和孟国营在技术研发过程中的任职单位亦已书面确认对该技术成果不享有任何权益或利益。
(4)多方论述,淡化吴淼对发行人的影响
①吴淼对发行人保持技术研发优势的重要程度
吴淼对发行人研发的重要作用主要在中矿研究所创业初期,吴淼参与了“MNS煤泥管道输送系统技术”的共同研发。公司业务成熟后,吴淼本人由于全职在中国矿大(北京)担任机电学院院长,主要职责包括行政管理工作和研究生教学任务,不再有精力参与发行人的主要研发工作。吴淼主要以股东和副董事长的身份参与发行人发展战略的讨论,并利用业余时间对发行人研发活动进行部分方向性的指导。
随着发行人业务规模不断增加,工程研发课题复杂性和应用性不断提高,发行人的研发任务更多的依靠团队而非个人。发行人的研发主要是依靠其自身管理团队和研发人员的共同努力以与发行人提供的物质条件进行。
②吴淼对发行人保持公司管理运营稳定的重要程度
吴淼的主要精力在学院管理和教学方面,其在发行人处担任副董事长,并不具体负责或参与发行人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不对发行人管理运营的稳定性存在实质性影响。
③其兼职风险对发行人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根据教育部党委组织部于 2011 年 7 月 28 日发布的《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教党[2011]22 号)第六条之规定,直属高校处级(中层)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须经学校党委审批。
根据上述规定,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党委组织部、纪委已开始对 2011 年11 月 30 日后还需在校外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处级(中层)领导干部的情况进行摸底。
吴淼2012年5月起不再担任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机电与信息工程学院院长职务,其兼职行为已不属于需学校党委审批的情形,不存在兼职风险。
④发行人核心技术和吴淼职务成果无关
根据对吴淼研究项目与其与企业合作经费研究项目情况的调查,发行人副董事长吴淼作为发明人(或发明人之一),以中国矿业大学(北京)为申请(专利权)人的有效专利共5项。
上述5项专利与发行人核心技术无相关性。发行人核心技术并不依赖于吴淼的职务成果,和吴淼的职务成果亦不存在相关性。发行人和吴淼或中国矿业大学之间不存在技术纠纷或潜在纠纷风险。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研发活动不存在依赖吴淼的情形。吴淼本人也不会对发行人管理运营稳定性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其兼职情况亦不会对形成发行人的实质性的风险;吴淼目前现行有效的专利职务成果与非专利职务成果与发行人核心技术不存在相关性,亦不存在技术纠纷或潜在纠纷风险。
案例四:天喻信息
1、当事人相关情况
天喻信息多名技术研发人员在高校任职,具体情况如下:
表5:天喻信息部分技术研发人员持股与在高校任职情况
序号
姓名
在天喻信息任职情况
在天喻信息持股比例
在高校任职情况
1
张新访
董事长
2.2404%
华中科技大学,教授
2
向文
董事、总经理
2.0310%
华中科技大学,教授
3
王同洋
副总经理
2.0002%
华中科技大学,副教授
4
朱建新
副总经理
1.7808%
华中科技大学,副教授
5
童敏
员工
1.6971%
华中科技大学,副教授
6
吴俊军
总经理助理
0.5215%
华中科技大学,副教授
7
朱文玄
产品开发部部长
0.2379%
华中科技大学,讲师
8
熊传光
员工
0.2379%
华中科技大学,讲师
9
刘辉
金融业务部部长
0.3524%
华中科技大学,副教授
10
欧阳由
员工
0.4905%
华中科技大学,实验室工程师
2、天喻信息股权结构
3、处理措施
(1)高校教师停薪留职
由于公司的前身是由华中科技大学科研教学人员创办的校办企业,公司10名核心技术人员中曾有6人在实际控制人华中科技大学担任教学职务并领取部分薪酬,但均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在公司从事研发工作完全按照公司确定的研发计划参与具体的研发项目,所从事的研发项目全部由公司提供资金和各种研发条件,所取得的研发成果由公司享有全部知识产权。尽管高校教师在企业从事研发工作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允许和鼓励(教育部教技发[2005]2号《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在以公司工作为主的同时担任华中科技大学教学职务也不存在职务冲突,为进一步增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独立性,2010年5月25日,华中科技大学作出《华中科技大学关于同意张新访等同志停薪留职的决定》(校人[2010]19号),同意张新访、向文、王同洋、朱建新、童敏、吴俊军、朱文玄、熊传光、刘辉、欧阳由停薪留职,不再担任华中科技大学任何职务和工作,不再领取薪酬。
(2)共有技术对公司经营业绩几乎无贡献
公司有一项专利技术“U-Key盘”虽然与华中科技大学机械科学与工程学院共有,但并非公司核心专利,该专利相关的产品和技术不是公司的主营方向,报告期内几乎对公司经营业绩没有贡献。
案例五:博云新材
1、当事人相关情况
博云新材多名技术研发人员在高校任职,具体情况如下:
表6:博云新材部分技术研发人员持股与在高校任职情况
序号
姓名
在博云新材任职情况
在博云新材持股比例
在高校任职情况
1
熊翔
董事、总经理
3.31%
中南大学,教授
2
易茂中
董事、常务副总经理
0.38%
中南大学,教授
3
张红波
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0.38%
中南大学,研究员
4
郭超贤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0.50%
中南大学,讲师
5
姚萍屏
副总工程师
0.34%
中南大学,教授
6
冯志荣
员工
0.29%
中南大学,教师
7
贺雪迎
员工
0.31%
中南大学,教师
8
刘伯威
子公司总经理
0.29%
中南大学,副研究员
9
李度成
员工
0.24%
中南大学,教师
2、博云新材股权结构
3、处理措施
(1)高校教师停薪留职
中南大学于2006年10月8日作出《关于同意熊翔等同志停薪留职的决定》,同意熊翔、易茂中、张红波、郭超贤、姚萍屏、冯志荣、贺雪迎、刘伯威、李度成停薪留职,不再担任中南大学任何职务,并同意熊翔等9人专职在发行人与其控股子公司工作,但其人事和组织关系仍然保留在中南大学。熊翔等9人已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以协议约定技术归属
经过长期的实践,在技术和研发方面,公司与中南大学已形成良好的分工与合作的关系。中南大学主要从事粉末冶金领域的基础研究;公司则作为上述领域的产业化基地,负责粉末冶金领域的应用研究并实施产业化。根据公司与中南大学签订的《技术合作开发协议》,双方共同就上述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向国家专利主管部门申请专利证书,并作为所申请专利的共同所有权人。公司对该技术成果拥有独占性的使用权,且无需向学校支付任何费用,中南大学同意对该技术成果保密。
(3)专利技术独占许可
发行人通过2007年9月30日与中南大学签订的《专利技术独占许可合同一》和《专利技术独占许可合同二》独占使用9项专利技术。
上述9项专利中,用于盘形多孔性工作增密的化学气相沉积方法与装置(ZL00114790.0)和粉末冶金飞机刹车副材料与其制备方法(ZL96119305.0)为中南大学拥有、公司获得独占许可使用。该两项发明专利研发成功的时间较早,均在公司成立之前完成专利申请,当时作为公司的前身——中南工业大学粉末冶金研究所,属全民所有制企业,由中南工业大学(现中南大学)全资控股,该两项专利以中南工业大学的名义进行专利申请。其余 7 项专利是公司与中南大学共同拥有、公司独占许可使用。该 7 项发明专利是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高性能炭/炭航空制动材料的制备技术”的科研成果。
上述9项专利的独占许可已于2008年1月16日经国防专利局准予备案。
《专利技术独占许可合同一》和《专利技术独占许可合同二》的主要条款:
“独占许可”: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被许可方独占对该专利的实施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被许可方以外的其他人(包括许可方在内),均不得在此期间和地域范围内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实施该专利。独占许可的被许可方也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和地域范围内享有这样的权利,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外或者地域范围外专利权人仍然可以自由地行使自己的专利权。
中南大学同意将许可专利许可博云新材使用,用于博云新材在国内外设计制造产品,并使用、销售和出口利用许可专利所生产的产品;博云新材接受上述许可。
中南大学许可博云新材使用许可专利的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附件中专利到期日止。
中南大学许可博云新材使用许可专利的方式为独占使用,且为无偿使用。中南大学同意并认可博云新材在本合同生效前使用许可专利的行为,并确认对于博云新材的该行为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中南大学未将相关专利转让给发行人的原因
发行人目前使用的9项发明专利中,有2项专利由于形成于发行人设立之前,其所有权不属于发行人。中南大学未将上述专利转让给发行人,主要原因如下:
首先,中南大学下属粉末冶金研究院是我国粉末冶金新材料领域集教学、科研于一体的综合性科教基地,主要从事材料科学基础理论、高新技术和先进材料的研究,以粉末冶金国家重点实验室和轻质高强结构材料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为源头,在摩擦材料、高比重合金、金属间化合物、核工业和航空用材料、新型复合材料、功能材料等方面的研究居国内领先地位,并在国际上享有较高声誉。为保持中南大学在粉末冶金领域的学科特色和较高的声誉;同时,为了能够更有利于学校争取新的科研项目,中南大学对其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制定了“许可使用”而非专利所有权转让的策略。
其次,经过长期的实践,在技术和研发方面,公司与中南大学已形成良好的分工与合作的关系。中南大学主要从事粉末冶金领域的基础研究;公司则作为上述领域的产业化基地,负责粉末冶金领域的应用研究并实施产业化。根据公司与中南大学签订的《技术合作开发协议》,公司对该等技术成果拥有独占性的使用权,且无需向学校支付任何费用;中南大学同意对该技术成果保密,并就相关专利问题作出不可撤销的承诺,保证不向第三人转让相关专利,保证不以自己的名义、关联企业的名义或公司以外第三人对该等专利用于产业化经营。
最后,该两项发明专利研发成果的形成时间较早,专利期限已接近或超过一半,而且公司已通过合同或协议的方式与中南大学保持了长期有效、互惠互利的技术合作关系,可以确保公司在技术专利使用的独占性和安全性。因此,中南大学未将相关专利转让给博云新材。
(4)正在申请专利处理
目前公司正在申请的十项专利技术也是以中南大学理论研究为基础,在飞机刹车副产业化过程中研发形成的。根据公司与中南大学签订的《技术合作开发协议》,上述技术成果在获发专利证书前,公司对技术成果拥有独占性的使用权,且无需向中南大学支付任何费用,中南大学同意对该技术成果保密;获发专利证书后,公司对该专利技术拥有独占性的使用权,且无需向中南大学支付任何费用。
案例总结:
1、对于高校教师任职于拟上市主体
(1)最彻底的处理方式—“二选一”:辞去学校教职,专职于拟上市主体;或者辞去拟上市主体职务,仅作为股东。
(2)最低解决方案—“停薪留职”:高校教师与学校达成协议,停薪留职。
2、对于研发技术归属
根据上述案例,对于研发技术的归属和发行人技术研发独立性问题,可选解释途径如下:
(1)确认公司核心技术、专利不属于高校教师在大学任教期间的职务发明;
(2)对公司正在使用的专利技术,尽可能将全部权利转让至发行人名下;
(3)对无法完全转让至发行人名下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以协议方式约定发行人独占许可使用,且免费使用;
(4)对于正在进行的合作研发项目、正在申请的专利,以协议方式明确约定技术成果的权属(尽可能将权属归入发行人名下,若无法实现,则签订独占许可协议);
(5)对于之前未进行约定的技术权属问题,以补充协议或备忘录的形式进行补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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