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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两大组织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的两大组织机构
(一)股东(大会)
1、股东与其权责
股东是指向公司投资从而持有公司股份(票),、按所持股份行使权力、承担义务和享有法定经济利益的自然人或法人。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拥有对公司的最终所有权。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以下权力:
(1)表决权。股东有权参加股东(大)会,并通过股东(大)会表达自己的意愿,对大会决议施加影响。
(2)选举权。股东有选举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权利。
(3)检查权。股东有依法检查公司的业务状况,监督公司的业务活动,以保证其投资的安全性和投资收益。
(4)剩余收入的索取权即确定分红的权利。
(5)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即公司破产 清算后 ,公司剩余资产的分配权。
(6)股份转让权。公司有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份。
(7)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如起诉权、知情权、优先认股权等。
2、股东(大)会与其权限
股东(大)会是全体股东通过会议形式决定公司重大决策与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的非常设机关,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议体机构。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公司法》第38条规定股东大会的权限为: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正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表决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和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董事会
1、董事的职权
董事是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同第三者进行交易活动的法定的必备的业务执行机关,是董事会的成员。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担任董事的职务,不过法人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需指定一名具有香味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其法定代表人。最初的董事常常从股东中产生,股东的身份是当选为董事的基本资格。但到了现代,公司这种经济组织的法人治理活动不允许甚至还要求非股东人员担任董事。这一方面是因为企业得到经营需要借助各种专业知识和技能;另一方面,非股东人员担任董事有利于缓解股东间的利益摩擦。
董事具有以下权力:
(1)业务执行权,即对日常事务的业务执行与重大事项的具体业务执行。
(2)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并对决议事项投票表示赞成或反对的权利。
(3)在特殊的情况下代表公司的权利,主要有代表公司向政府主管机关申请设立、修改公司章程,发行新股,发行公司债券,变更、合并以与解散等各项登记的权利。
(4)依照公司章程获取报酬津贴的权利。
董事具有下列义务:
(1)谨慎和忠实义务。董事应具有善良管理人那种谨慎和善良的品质,能够尽最大努力来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须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如果这方面出现司职行为,则必须承担责任。
(2)董事对公司承担不得逾越权限的义务。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到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3)竞业尽职业务。董事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任职公司同类的经营活动。
《公司法》第149条明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挪用公司资金;将公司资金已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违反公司规定,未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违反队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公司法》同时指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这些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2、董事会的职权
董事会是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组成的,代表公司行使其法人财产权的会议体机关。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决策和业务执行的常设机构,经大股东的授权能够对公司的投资方向与其他重要问题做出战略决策,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在性质上与大股东不同,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的权利机关,董事会是公司常设的决策机构。董事会作为行使法人财产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对公司经营进行战略决策与对经理人员实施有效的监督,因此,可以说董事会处于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核心地位,规范董事会的建设是规范公司治理结构的中心环节。大型企业的董事会,因此决策职能涉与面宽,工作量大,常常需要在董事会下设立一些专门委员会,如执行委员会、财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人事任免委员会、法律委员会。
董事会的决议经表决形成,董事表决必须由董事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董事会才能行使,缺席的董事不能行使表决权,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在特殊的情况下,如会议事项对董事有自身厉害关系而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时,有关董事必须回避行使表决权。董事会实行多数表决原则。普通决议实行简单多数原则,即过半数董事出席会议,出席会议的董事表决权人过半数同意。特别决议实行绝对多数原则,即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会议,出席会议的表决权人过半数同意。
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董事会的11项职权:
(1)召集股东会,并向规定汇报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与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与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与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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