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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铁路桥隧检养修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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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铁路桥隧建筑物修理细则 第一章 高速铁路桥隧建筑物检查工作细则 第一条 检查工作目的 桥隧设备检查是掌握设备状态变化规律、确保设备状态受控的必要手段,是做好桥隧建筑物养修工作的前提和重要依据。高速铁路桥隧设备大量采用系杆拱、连续钢桁拱、连续刚构、大跨度连续梁等特殊结构,对桥隧设备的检查提出了新的要求。 (1)通过检查掌握设备状态及周边环境变化情况,了解设备状态变化规律,及时发现设备病害,确保设备状态受控。 (2)通过检查、检测,判断设备伤损程度和病害对安全的影响,为提报、编制养修工作计划提供必要的依据。 (3)通过检查、观测了解病害发展状况,掌握设备病害发展趋势。 (4)通过检查核对设备基础数据,完善设备台帐,确保设备基础数据库的准确性。 第二条 检查制度 检查制度包括:周期性检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临时检查、水文观测、检定试验等。 路局主要负责:桥隧检定试验、隧道限界检查、遇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或发生突发性严重病害时的检查等。 工务段主要负责:周期性检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临时检查、水文观测等。 第三条 各项检查工作要求 (1)周期性检查 ①路桥科根据管内设备总量及特殊结构(钢桁梁、拱、斜拉桥等)和重要桥隧设备数量,依照《高速铁路桥隧建筑物修理规则(试行)》(以下统称《高铁桥修规》)中周期性检查的有关要求,编制年度《高速铁路桥隧建筑物检查计划表》(高桥-1),车间根据《高速铁路桥隧建筑物检查工作年度计划表》,编制月度检查计划并填记《高速铁路桥隧检养修工作月度计划及完成表》(上铁工记-高桥-03-001-2014),报工务段批准后实施。工区工长每日填写《高速铁路桥隧建筑物维修保养日计划和工作写实》(高桥-9)。 ②工区对特殊结构(钢桁梁、拱、斜拉桥等)、重要桥隧设备和隧道照明设施每季度检查一遍;对桥面防水层、声(风)屏障(检查标准和重点见附件8)及其他桥隧附属设施,隧道出入口、涵洞排水、桥涵限高防护架每半年检查一遍;桥面以下结构、支座、隧道、涵渠每年检查一遍;汛期对桥隧防洪设施进行专门检查。对于病害设备的检查执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 ③车间应有计划地对管内特殊结构(钢桁梁、拱、斜拉桥等)和重要桥隧设备进行检查,每半年至少检查一遍;对一般区段的防水层每月动态检查不少于4次,对已经起层、翻卷的区段每周动态检查不小于2次,遇恶劣天气应加密添乘检查;对已经起层、翻卷的等病害区段,每季度至少静态检查一遍。每年至少对管内所有设备全面检查一遍。 ④路桥科每半年对管内特殊结构(钢桁梁、拱、斜拉桥等)和重要桥隧设备检查一遍,每年对管内所有设备检查一遍;对一般区段的防水层每月动态检查不小于2次;对已经起层、翻卷的区段每周动态检查不少于1次,遇恶劣天气应加密添乘检查。分管领导每年至少对重点设备和病害设备检查一遍;主要领导应有计划地检查技术复杂及严重病害的桥隧设备。 ⑤周期性检查实行记名检查。检查结果应及时填写在《高速铁路桥隧建筑物检查记录簿》(高桥-2),并进行状态分析,及时将检查结果上报车间,车间每月汇总后于25日前将《高速铁路桥隧建筑物检查记录汇总表》(上铁工记-高桥-01-001-2014)报工务段备存。发现重要病害及病害发展较快时,立即逐级上报,必要时绘制病害示意图,记入《高速铁路病害桥隧观测记录簿》(上铁工记-高桥-01-002-2014),并在桥隧设备图表中予以记录。 ⑥工区工长在每月对管内设备重点检查的同时,应抽查记名检查情况。车间主任(副主任)、技术人员、工区工长对每次检查情况应填写《高速铁路桥隧检查记录簿》(高桥-2)。 ⑦车间每月应对工区(检养)的各项检查记录进行抽查核对,发现漏查、误查时,责成纠正。工务段每月对车间检查工作(检查制度执行情况、检查数据、设备状态描述)进行考评。车间也应对工区检查工作进行考评。 (2)定期检查 ①春融及汛前,应对桥隧涵的排水、泄洪及度汛防护的设施进行一次检查。秋季(三季度),应对桥隧涵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制订病害整治措施,安排设备养修改善计划。 ②定期检查工作由工务段根据铁路局的要求组织进行。长大桥隧及重要设备,工务段分管领导必须亲自检查,路局有重点地进行检查。 ③对设备各部分的技术状态,应按《高铁桥修规》中有关“高速铁路桥隧建筑物状态评定标准”,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评定,必要时用仪器检测或试验,查明各种病害情况及发生原因。 ④工务段根据秋季检查结果,对每座设备填写《高速铁路桥隧建筑物状态评定记录表》(高桥-5),并汇总填写《高速铁路桥隧建筑物状态评定明细表》(高桥-6)、《高速铁路桥隧建筑物状态评定报告表》(高桥-7),提出病害发生原因、增减情况等状态分析报告,形成秋检小结于每年10月15日前报路局工务处,路局每年10月份组织审查汇总。 (3)临时检查 临时检查是当设备遭受地震、洪水、台风、火灾及车船撞击等紧急情况或发生突发性严重病害时,为及时得到结构物状态的信息而进行的检查。临时检查由工务段组织进行,必要时由路局组织。一旦遇地震、洪水、台风、火灾及车船撞击等紧急情况,工务段应立即布置检查工作,并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报路局。对各类临时性检查,均应做好记录。 (4)专项检查 ①根据线路动检测数据,选择沉降量大的桥涵,测量基础沉降。运营后第一年每半年一次,第二年后每年一次,基础沉降稳定,五年后可不再测量。对沉降速率较大的应缩短测量周期;对沉降速率较小、基本趋于稳定的,可延长观测周期。观测资料应妥善保存并积累绘制出图表,分析了解变化趋势。 ②根据线路动检测数据,选择有代表性的桥梁孔跨测量上拱度,开始运营后第一年,每半年观测一次,第二年起每年观测一次,或根据情况确定观测周期。上拱度稳定五年后可不再测量。 ③上拱度测量应使用桥上的预设测点,基础沉降测量应利用高程控制网水准基点和控制基桩网(CPⅢ)精密水准点。测量应在恒载、气温比较恒定的夜间或阴天条件下进行。 ④对运营中轨道状态出现频繁变化的位置,应在基础沉降观测、上拱度测量的基础上,分析对轨道状态的影响。 ⑤大跨度桥梁梁端伸缩装置应进行状态检查和位移量观测。 ⑥判断桥墩水下墩身和基础有无裂损、冲空时,可使用水下摄影、摄像或人工摸探进行。判断墩台及基础是否存在严重病害,可由专业机构通过测量墩台顶水平横向振动,与同类型墩台相比较,观测其波形、振幅和频率来进行。 ⑦桥隧结构构造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建筑限界时,应进行限界测量。路桥科根据检查结果绘出每座桥隧综合最小限界图,填写《高速铁路桥隧综合最小建筑限界尺寸表》(上铁工专-高桥-01-001-2014)。如影响原有最小尺寸时,应修正限界图并报铁路局。 (5)水文观测 ①有洪水通过的桥涵,应在上游设置稳固而垂直的水标尺或用油漆画在墩台侧面的上游处或涵洞的进口端。水标尺的起点须与国家水准基点高程相对应,标出历史最高洪水位(国家标准高程系统)和发生年月日。排洪桥涵应记录当年最高洪水位。填写《高速铁路桥梁水位观测记录表》(高桥-3)。 ②河床断面测量每两年测量一次(对季节性河流上的桥梁,洪水冲刷河床断面发生变化时,汛后测量一次);测量地点一般在桥下及桥梁上下游各25m的三个断面上,测点间隔不应超过10m,每次测量的断面应固定;测量应在河道全宽范围进行。需了解墩周冲淤变化时,应以桥墩中心为圆心,以一定距离为半径,测量该范围内的水下地形;需了解翼墙、护锥的冲刷情况时,应在其周围另加测点或潜水摸探。每次测量结果,应绘在图纸上,用不同色笔绘制历年冲刷总图,每六年更换一次。图上应绘有各种水位、轨底、墩台顶、基底、河床的标高以及水深、墩台中心线及河床断面。该项工作工务段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③工务段需根据《高铁桥修规》对水文观测的要求,在检查工作细则中明确哪些设备应进行河床断面测量、洪水通过观测、结冰及流冰观测。其它过水桥涵需观测最高洪水位。 ④对排洪能力和墩台稳定有疑问的桥涵,洪水通过时,应特别加强墩台、调节河流建筑物、防护设施和桥头护锥、路基的观测、检查;对冲刷严重的墩台,可在该处设置自动记录的测深装置或在洪水通过时使用铅鱼进行测深,必要时使用仪器测深。洪水过后,须立即检查河道、河床、防护设备、调节河流建筑物和桥头路基的状态。 (6)桥梁检定与试验 ①桥梁的检定工作应按《铁路桥梁检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需要检定的桥梁,工务段于每年10月末向路局提出书面申请,经路局批准后纳入下年度检定计划。突发病害,自然灾害损伤、车船撞击,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应将病害情况报告路局,由路局安排对桥梁进行检定。 ②新建特殊结构、技术复杂的桥梁,应在动态验收试验中检定。在竣工资料移交时,检定试验报告作为交验资料的一部分同步移交给工务段。 ③桥检报告作为桥梁技术资料的一部分,工务段应将桥检报告归档,纳入桥梁档案。 第二章 高速铁路桥隧建筑物保养工作细则 第四条 保养工作目的 桥隧建筑物保养工作主要是及时消灭超限处所和临近超限处所,保持桥隧设备状态经常均衡完好,确保行车安全平稳。 第五条 保养工作原则 桥隧建筑物保养工作按照“预防为主,消灭超限”的原则,宏观上以周期控制、微观上以状态控制。 保养分紧急保养和周期保养。检查发现严重超限处所(扣10分项目),应立即安排紧急保养,消灭超限;周期保养为预防性保养,根据保养周期进行。 周期性保养工作一般应以整座设备进行,长大桥隧设备也可分区段进行。保养周期应按不同设备类型的状态变化加以控制,钢桥(含混合桥钢梁、系杆(提篮)拱、钢拱桥、钢箱拱、钢管混凝土拱,钢-混凝土结合梁等)、隧道照明设施半年,其他设备一年。在做好紧急保养的同时,还应加强预防性的周期保养,使设备经常保持在合格状态。 第六条 保养工作范围 (1)连接铁件补充、除锈、螺栓涂油; (2)钢梁清洁和补充复紧少量高强螺栓,局部涂层修补; (3)支座清洁、涂油,整修排水坡; (4)补充、整理作业通道步行板,整修危及人身安全的检查设备; (5)清除梁端异物及梁缝止水带内的杂物; (6)桥梁各部位过水孔疏通; (7)整修桥面栏杆等; (8)防落梁挡块螺栓拧紧、复位; (9)大跨度梁梁端伸缩装置连杆系统钢件整修,联动失灵调整; (10)拱吊杆、斜拉桥拉索锚具防护;采用螺纹连接的刚性吊杆连接部位,定期添加黄油更换密封条或密封膏等; (11)桥梁救援疏散通道栏杆整修,围墙墙体裂缝修补,排水管堵塞疏通; (12)隧道进出口坡面危石及隧道衬砌掉块的清理; (13)隧道排水系统疏通,侧沟修补等; (14)涵洞清淤,倒虹吸盖板或拦污栅修复补充; (15)梁端挡碴板歪斜整治; (16)桥涵限高防护架维护性涂装; (17)隧道照明设施松动、易脱落部件处理; (18)声(风)屏障部件松动的临时性处理; (19)各种标志、标识的刷新和修补。 第七条 桥隧保养工作流程 (1)工务段根据《高铁桥修规》规定的桥隧设备的保养周期和设备状态在每季前月中旬,编制下达《高速铁路桥隧建筑物保养季(年)计划表》(高桥-8),由车间、工区负责实施。 (2)月度保养计划由车间根据当月检查结果,结合《高速铁路桥隧建筑物保养季(年)计划表》,提出下个月的保养计划,车间在安排计划时,应认真分析工区检查、记名检查,填写《高速铁路桥隧检养修工作月度计划及完成表》(上铁工记-高桥-03-001-2014),由工区组织实施。车间每月应对工区保养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指导、检查、考核。 在各项检查中,若发现严重超限处所,工区工长应立即填写《高速铁路桥隧建筑物紧急保养通知书》(高桥-4)安排紧急保养。 (3)每日出工前,工长应向作业负责人出具《高速铁路桥隧建筑物检养修作业派工单》(上铁工记-高桥-03-002-2014)。作业负责人接到工长签发的《高速铁路桥隧建筑物检养修作业派工单》后,按指定的地点、具体的项目和工作量,带齐所需的材料、工具到作业点,按作业标准进行作业,实施情况记录在《高速铁路桥隧建筑物维修保养日计划和工作写实》(高桥-9)内。对紧急保养的作业,应由工班长带领进行。 (4)保养作业质量评定 为全面控制桥隧设备状态,应按《高铁桥修规》关于“保养质量评定标准”中规定的项目,对桥隧设备质量进行评定。 高速铁路桥隧建筑物综合维修验收必须执行工务段、车间、工区三级验收制度。 第十条 综合维修工作范围 (1)钢结构局部维护性涂装、死角防锈、更换失效螺栓; (2)混凝土梁裂缝、露筋修补、防水层局部修理、桥梁防排水设施局部整修,梁端伸缩装置整修; (3)支座整治空吊翻浆,处理折断锚栓,整修防尘装置,钢质部分涂装,整修墩顶排水坡等; (4)墩台裂缝缺损修补,顶面排水处理,基础防护整修等; (5)桥面及作业通道栏杆的局部更换; (6)涵洞裂缝整治,接缝渗漏处理、小量喷浆和压浆; (7)涵洞排水设备的修理和部分增设; (8)涵洞淤积清理疏通,进出口铺砌整修等; (9)桥梁防护设备及河调建筑物整修; (10)整治少量的隧道漏水,修补小量衬砌圬工; (11)隧道排水沟清理; (12)隧道洞口边、仰坡危石处理,防护设施局部整修。 (13)隧道通风设施整修。 (14)各种防护设备的砌体勾缝修补; (15)防护墙、作业通道、救援疏散通道、安全检查设备、抗震设施、空心墩检查梯等的局部整修; (16)各种桥隧涵标志的增设、修理和更换; (17)小桥、涵洞上下游各30m河道范围内的淤积清理;泥石流沟淤积物清理,拦导设施整修; (18)桥涵限高防护架、桥墩防撞护栏的整治修补。 第十一条 桥隧建筑物综合维修工作流程 (1)桥隧建筑物综合维修年度计划,由工务段根据秋检状态评定结果和维修周期编制,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高速铁路桥隧建筑物综合维修年度计划表》(高桥-11)报路局工务处,经铁路局批准后实施。 (2)按照批准的《高速铁路桥隧建筑物综合维修年度计划表》,由工务段路桥科主管技术人员、车间主任(副主任)、工区联合进行维修工作量调查,填写《高速铁路桥隧建筑物综合维修工作量调查表》(上铁工记-高桥-03-003-2014),作为编制月度维修计划的依据。 维修工作实行委外的,由路桥科主管技术人员编制综合维修实施方案,明确作业项目及工作量,估算费用。工务段组织内部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实行委外施工。 (3)车间根据维修工作量调查情况,编制《高速铁路桥隧建筑物综合维修月计划及完成表》(高桥-12),工务段批准后实施。 (4)综合维修期间,工区每天要对综合维修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监控,及时填写《高速铁路桥隧建筑物维修保养日计划和工作写实》(高桥-9),车间要动态掌握维修工作进度及作业质量。 (5)维修工作实行委外的,施工单位在作业过程中,每天应进行质量自检、互检和回检,发现不符合标准的项目应及时返修达标。工区检查监控人员应认真做好检查确认。工务段、车间、工区工长应对钢梁涂装、圬工整修等隐蔽工程项目认真检查把关,做到每项作业勤检细修一次达标。 (6)每座设备综合维修作业全部完工后,应按《高铁桥修规》中的“高速铁路桥隧建筑物修理作业验收标准”进行质量验收。先由工区工长组织进行全面检查,初检合格后,报请车间复验,车间主任(副主任)组织工区进行复验,如发现不合格处所,由施工单位继续整修,整修合格后再报请复验,复验合格,报工务段验收,工务段会同车间、工区进行验收。如发现不合格处所,由车间组织施工单位继续整修,整修合格后再报请复查。长大桥隧或混合桥可分孔或分段进行验收。 (7)综合维修作业质量评定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全部项目一次验收达到合格,可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若出现不合格处所,经返修复验合格,评为“合格”。 (8)三级验收每一级均需在《高速铁路桥隧综合维修验收证》(高桥-13)中填写质量验收结果,并由验收人本人签字。 (9)综合维修完成情况逐级汇报。综合维修完成情况应由工区、车间、工务段分别按月统计上报。工务段每月28日前应将本单位上月度维修完成情况填写《高速铁路桥隧建筑物大维修工作完成情况报表》(上铁工表-高桥-03-001-2014)报路局工务处。 第四章 高速铁路桥隧建筑物大修工作细则 第十二条 高铁桥隧建筑物大修工作目的 高速铁路桥隧建筑物大修工作主要是根据设备状态劣化程度和运输发展需要,恢复或改善设备功能,提高承载抗灾能力,最大限度地延长使用寿命。 第十三条 高铁桥隧建筑物大修工作原则 高速铁路桥隧建筑物大修根据铁路运输需要和设备技术状态,有计划地对设备进行加固,整治重大病害,恢复或提高设备承载、抗洪、抗震能力,改善建筑物限界,充分发挥桥隧建筑物的使用效能。 高速铁路桥隧建筑物大修必须认真执行检查、计划、作业、验收等基本工作制度,依靠科技进步,实行全面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以最经济的人力物力,取得最大的效果,提高大修工作质量。 高速铁路桥隧建筑物大修的计划、设计、施工和检查验收等工作,应严格按照《高铁桥修规》执行。 第十四条 高铁桥隧建筑物大修工作范围 桥隧大修按照设备状态劣化等级、工程性质、复杂程度和工程量大小,可分为周期大修、重点大修和一般大修。 整孔钢梁重新涂装或罩涂面漆等大修为周期大修;桥梁墩台大修、支座更换、桥涵基础加固、钢梁加固,隧道衬砌加固、洞口边仰坡整治、严重漏水整治等为重点大修;其他病害整治的大修为一般大修。 桥隧建筑物大修工作范围主要包括: (一)桥梁大修 (1) 整孔钢梁重新涂装或罩涂面漆;钢构件保护涂装,成批更换高强螺栓等; (2) 加固钢梁,更换、修理损伤杆件、斜拉索、吊索; (3) 抬梁、更换支座; (4) 支座的起顶整正、更换折断的支座锚栓; (5) 整孔混凝土梁裂缝注浆、封闭涂装、钢筋锈蚀整治; (6) 大面积修复无砟轨道桥面防水层; (7) 加固混凝土墩台及基础,桥旁救援疏散通道; (8) 混凝土梁横隔板加固、横隔板断裂修补、梁体、拱、立柱加固; (9) 修复或加固防护及河调建筑物; (10) 更换梁端伸缩装置、排水管、挡砟板; (11) 整治威胁桥梁安全的河道; (12) 整孔更换作业通道步行板、栏杆; (13) 加固或恢复桥涵限高防护架。 (二)隧道大修 (1) 整治漏水,改善和增设排水设备; (2) 整治洞口边坡、仰坡; (3) 铺底成段整治; (4) 衬砌裂损整治。 (三)涵洞大修 (1) 加固涵洞; (2) 修复或加固防护及河调建筑物; (3) 整治危及涵洞安全的河道; (4) 桥隧其它严重病害的整治。 第十五条 高铁桥隧建筑物大修工作流程 (一)计划编制 (1) 桥隧大修件名以每座建筑物为单位,将需要进行大修的各个工程项目,均安排在同一次大修件名内。 (2) 工务段根据设备技术状态,每年设备检查后,提出次年的《高速铁路桥隧建筑物大修项目建议书》(高桥-14),报送铁路局和铁路公司审核。铁路公司会同铁路局,根据轻重缓急和投资能力,确定次年度大修任务计划。 (3) 对病害原因复杂的桥隧大修项目,应对病害原因、程度、发展趋势和整治方案进行专家论证。 (二)设计文件 (1) 每件桥隧大修工程均应进行设计,编制设计文件。周期大修和一般大修件名可直接进行设计。重点桥隧大修工程可分两阶段进行设计,即先提出初步设计和概算,经铁路局和铁路公司审查确定后,再编制技术设计。 (2) 桥隧大修设计文件应包括: ① 说明书——建筑物的技术状态和病害情况、设计依据、工程范围、技术标准、设计方案、施工方法、质量要求、安全措施及其他注意事项。重点大修工程还应有详细的施工图及说明。 ② 设计图表——包括桥(隧)址地形平面图、工程总布置图、纵横断面图、各种结构细节、基础地质柱状图等图纸及工程数量表、主要说明等。 ③ 预算——包括预算汇总表、单项工程预算表、材料数量和重量表、运输费用计算表、工程数量表和计算清单以及补充单价分析表、工费表等,计算费率按有关规定办理。 (3) 设计文件是指导施工和进行经济核算的主要依据。应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设计中应注意: ① 广泛收集和查明该建筑物的有关资料,特别是水文、地质资料和隐蔽部位状态。现场调查工作应在工务段配合下进行,并听取工务段关于病害情况的介绍和对整治方案的意见。 ② 对大修部位的测量工作必须全面进行,即使是同类结构的建筑物也要分别进行。 ③ 大修设计工作应建立件名负责制,从勘测、设计到编制预算,以及施工期间的设计变更等,应尽可能由一人负责到底,并做好复核审查工作。 (4) 重点大修件名设计完成后,技术文件应由铁路局和铁路公司共同主持进行鉴定。设计单位根据鉴定提出的问题作修改后编成正式文件。 凡列入桥隧大修计划的件名,其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均应经过铁路局和铁路公司审查批准。 (5) 全年大修的设计文件应在当年的6月底前完成。在一季度至三季度内施工的件名,应在开工前60天提出。对个别临时变更或追加的件名,设计文件最迟应在开工前20天提出。 (6) 在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原设计和预算时,应根据变更性质及程度,按下列规定办理: ① 凡改变主要施工方案或增减较大的工程项目时,应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理由,报设计单位签注意见后,由原批准单位审查同意,交原设计单位变更设计及预算。 ② 如为原设计方案基础上的零小变更或仅为工作量的增减,可不变更设计,由施工单位提出理由,连同增减工程项目及数量报原设计和批准单位审查同意后,据以施工。 ③ 由于工费、料费价值变更而影响预算总价时,可不变更原设计的预算表,仅将每件工程的材料工费差价列成汇总表,进行总的一次性调整。 (三)施工管理 (1) 桥隧大修工程,必须有批准的设计、施工文件才能施工。 (2) 桥隧大修原则上由专业施工单位施工,零小的一般大修或周期性大修工程,亦可由工务段施工。 (3) 施工单位在接到批准的设计文件后,应做好下列工作: ① 详细了解设计文件内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以确定施工组织、施工方法、施工步骤、工程进度和安全防护措施,对施工较复杂的工程,必要时绘制施工网络图。 ② 充分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特别要做好施工计划,以及材料、机具和劳力等具体安排,保证大修任务按计划进行。 ③ 每件大修工程开工前,应组织设计及有关人员向设备管理使用单位和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对重点大修工程,铁路局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施工等级规定确定现场监控人员,做好组织协调和安全监控。 (4) 大修工程的施工应视工程规模的大小、性质实施工程监理制度。工程的监理应严格执行原铁道部发布的《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的各项条款。 (5) 桥隧大修施工应编制年度分季、季度分月计划。 ① 年度分季计划由铁路局根据批准的年度大修计划编制,并下达施工单位实施。施工单位按照计划进度要求,提出材料申请和施工封锁计划等。 ② 季度分月施工计划,由施工单位根据下达的季度任务编制,报铁路局和铁路公司批准后执行,并每月向施工工班下达任务。 (6) 桥隧大修施工应做到: ① 建立施工安全质量负责制,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有关施工规范、规则、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的规定施工,保证行车安全、人身安全和工程质量。 ② 大修封锁施工,必须充分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施工前设计施工单位应将施工方案、施工步骤、封锁时间、人员分工、安全注意事项及质量要求,详细向设备管理使用单位及施工单位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保证安全正点,质量良好地进行施工。 ③ 每日施工的工作内容、安全、质量、使用材料、施工方法以及施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等,施工负责人应详细记载在《高速铁路桥隧建筑物大修施工日志簿》)(高桥—15)内。大修隐蔽工程应填写《高速铁路桥隧建筑物大修隐蔽工程检查记录表》(高桥—16)或相应的专门施工记录,由监理或工务段主管工程师签认。 (7) 大修使用的主要材料应提供材质说明书和合格证,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经监理或监护员审核签认后,才准领用和运往工地。使用代用材料时,应征得原设计单位同意。 (8) 加强料具管理,建立和健全料具保管、领发盘点等制度,防止散失或受损;应特别注意对易燃、爆炸、有毒及受潮变质材料的保管工作,以及动力设备、施工机械、运输工具等主要生产机具的保养和管理工作。 (9) 大修工程竣工后应做好下列工作: ① 由于施工影响拆除和受损部分,应全部恢复原状。 ② 及时清理工地;清除河道中遗留阻碍水流的障碍物和桥梁附近的易燃物;清理和回收遗存的材料、工具、备品。 ③ 大修施工单位应将施工记录和竣工图等资料整理齐全。技术复杂,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大修工程,应做好施工技术总结,交付验收。 (四)检查验收 (1) 桥隧大修施工单位应建立严格的检查制度,做好施工检查工作: ① 施工负责人应在每日作业中、收工前,对当日作业质量和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② 严格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加强经常性技术指导,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尤其是封锁施工时,主管领导必须亲自检查。 ③ 慢行施工,应派专人对线路变化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对线路不良处所进行整修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2) 为保证大修工程质量,应做好质量监督工作: ① 铁路局和铁路公司指派专人认真检查大修工程的安全质量情况。工务段与施工单位密切配合,指派有关人员经常检查管内大修工程的安全质量。还应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安全责任。 ② 隐蔽部分的施工、关键工序,要求现场应旁站监理或监护。施工单位必须派技术人员临场监督,并应事先通知工务段派员会验,检验合格方可继续施工并应详细填写《高速铁路桥隧建筑物大修隐蔽工程检查记录表》(高桥—16)。重大工程应通知铁路局和铁路公司进行监督。 ③ 大修验收以每件为单位,工程项目工作量较大的工程,亦可分项或分孔(个)进行验收,但全部工程竣工后,须再进行一次总的质量评定。 (4) 大修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如下: ① 工程竣工后,应先由施工单位按设计文件、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和《高速铁路桥隧建筑物修理作业验收标准》(《高铁桥修规》附录三)逐项检验施工质量,并作出检验记录及质量评定。如质量不合格或有漏项等缺陷,应及时整修完好,同时备齐竣工文件,报请铁路局和铁路公司验收,并通知工务段。 ② 铁路局和铁路公司在接到施工单位申请办理正式验收的报告后,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组织工务段和施工单位办理验交手续。 ③ 经验收人员检查认为工程内容符合设计文件,工程质量符合验收标准的要求、竣工文件齐全完整时,验收人即应签发《高速铁路桥隧建筑物大修竣工验收证》(高桥—17)。如检查认为不合要求时,应指出不合格处所和改正意见,由施工单位继续整修,限期完成,达到标准时,再行复验。 (5) 桥隧大修工程的施工质量,以每件工程为单位综合评定,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合格—全部工作项目的质量达到合格。 不合格—任何一项工作项目的质量未达到合格。 若不合格项目返工整修,经复验达到合格,评为“合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表格应用说明 (1)表格编号为“上铁工X-高桥-XX-XXX-2014”为本细则统一编制表格,表格样式作为附件随文件一同下发。 (2)表格编号为“高桥-X”为《高铁桥修规》中统一的表格,请根据《高铁桥修规》中的有关要求印制填写。 第十七条 城际铁路和近期兼顾货运的客运专线铁路可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工务段路桥科负责解释,自2014年11月1日起实行。 第十九条 原《工务段高速铁路桥隧设备维修管理办法(暂行)》(工桥[2013]88号)、《工务段高速铁路声(风)屏障、桥面防水层检修管理办法》(工桥〔2013〕89号)同时废止。 附件:1.高速铁路桥隧检养修工作月度计划及完成表 (上铁工记-高桥-03-001-2014) 2.高速铁路桥隧建筑物检查记录汇总表(上铁工记-高桥-01-001-2014) 3.高速铁路桥隧病害观测记录簿(上铁工记-高桥-01-002-2014) 4.高铁桥隧建筑物检养修作业派工单(上铁工记-高桥-03-002-2014) 5.高速铁路桥隧建筑物维修工作量调查表(上铁工记-高桥-03-003-2014) 6.高速铁路桥隧建筑物大维修工作完成情况报表(上铁工表-高桥-03-001-2014) 7.高速铁路桥隧综合最小建筑限界尺寸表(上铁工专-高桥-01-001-2014) 8. 高速铁路声(风)屏障检查标准和重点 9. 高速铁路钢管混凝土系杆(提篮)拱桥的养修管理办法 工务段 2014年10月30日 ---------------------------------------------------------------- 抄送:路局工务处、段机关科室。 ---------------------------------------------------------------- 工务段办公室 ××××年×月×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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