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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6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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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精选6篇 第一篇: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总书记对XXXX市燃气爆炸事故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和全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题会议工作要求,全链条系统性梳理治理燃气安全各节点风险隐患。根据《全省系统治理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工作方案》(X建基〔2023〕6号)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特别是对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问题导向,建立健全燃气生产、运输、长输、场站、第三方施工防护、管线占压、瓶装液化石油气、餐饮等使用单位、燃气器具产品质量、管网更新改造、培训和宣传等燃气全链条、各环节安全管理制度,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落实、各负其责、各尽其能”,全面提升行业安全管理能力,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坚决遏制燃气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重点任务 围绕燃气全链条安全,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责任,系统推进十一项重点任务。 (一)开展运输环节安全整治。严格涉及城镇燃气道路运输企业资质管理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督促企业按照规定加强车辆管理,严格车辆年度审验,保证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督促企业按照规定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定期开展从业人员运输安全生产和基本应急知识等培训。加强运输车辆运行管理,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在车辆运行期间通过定位系统对车辆和驾驶人进行监控管理;督促承运人按要求制作使用危险货物电子运单。严把车辆查验登记、检验、驾驶人准入。加强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监督,确保检验质量,保证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罐体、移动式压力容器等检验检测合格。严厉查纠运输车辆超速、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非法改装、逾期未检验、逾期未报废、不按规定时间线路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形成高压严管态势。〔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市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开展长输管线安全整治。重点排查整治人口密集型高后果区等高风险管段安全风险评价,管道巡护和管道第三方施工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管道巡护和监护,与运营管道相适应的维修和抢修资源配置情况;分输站内工艺管道存在可能超压的部位设置压力保护设施,并按标准要求进行检测等情况,推动建立并实时更新管道外部风险隐患台账,确保隐患问题整改落实到位,实现闭合,督促企业落实落细管道保护工作措施。结合隐患排查,并根据使用年限、日常维修、管线位置等情况,建立完成全县长输管线风险隐患分布图,标注并及时更新风险点。加强油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积极应用光线预警、无人机、视频监控等技术,推动企业加强风险点和输气站、阀室等重点区域管理,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应急局,县市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开展城镇燃气场站安全整治。对燃气企业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整治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持证上岗,企业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安全检测和管网监测设备不足或失效、重大危险源管理缺失、管线检查维护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闭合、运维抢修等从业人员无证作业、三违行为突出、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照抄照搬、安全操作规定不健全、入户安检制度不落实、应急预案和演练流于形式等风险隐患。重点排查企业所属门站、调压站、储罐站、加气站及站内中高压输气管道、防雷防静电装置等安全隐患,加强日常巡检排查和养护,确保燃气场站内各类设施等处于完好状况。严格燃气市场准入,全面整顿燃气经营市场秩序,对不符合条件的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依法予以取缔或吊销燃气经营许可、充装许可等资质证照。〔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市监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开展城镇燃气管线第三方施工防护安全整治。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燃气企业管线安全监护责任,组织对在建燃气工程和燃气管道周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建立挖掘燃气设施安全隐患台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管道燃气企业根据管线位置、埋深、邻近管线数量等情况,共同制定燃气管线施工保护方案,做好安全施工交底及管线会签等前期工作。强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安全监管职责,施工过程中要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监护,燃气企业要指派技术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全过程旁站式技术指导,发现问题要及时制止,会商调整管线保护方案后方可继续施工。开展建设项目施工违规挖掘燃气设施问题整治,对因野蛮施工导致的挖掘燃气设施设备事故,一律给予上限处罚,对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并将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限制在所属行政区域内投标资格。〔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城镇综合执法大队)〕 (五)开展城镇燃气管线占压安全整治。组织对高中压燃气管道被占压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疑似违建应排尽排,实地走访每个疑似违建点位,核实界定违法建设,建立占压燃气设施安全隐患台账。要严格销号制度,对违法建(构)筑物依法拆除,属合法建(构)筑物的,通过迁移燃气设施等方式进行整治,及时解决违规占压燃气设施问题。涉及占压燃气管线的重大隐患要制定整治方案,加快问题整改,短期无法解决的,采取停用燃气设施设备等措施。规划管理部门在后续规划中,要做好燃气管线避让工作。〔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城镇综合执法大队)、县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开展液化石油气钢瓶非法灌装使用及储运安全整治。做好液化石油气储存设备密闭性实验和降温维护管理,预防出现泄漏问题。结合实际,制定配送服务安全管理规范,按规定设置配送车辆及人员标志标识,明确配送服务相关安全要求。要充分发挥气瓶质量安全追溯平台作用,实现气瓶全生命周期信息化,确保各个流程环节可追溯。严厉打击二手倒卖、非法设立分销站点以及违规充装未赋码、非本单位、超期、非法改造、翻新及报废钢瓶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市监局、县住建局(城镇综合执法大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端安全整治。对餐饮场所、农贸市场、养老机构、旅游景区、学校、医院等燃气使用单位和居民用户进行全面摸排。重点整治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位置不正确、适用气种不符或功能过期失效,未使用带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使用不合格钢瓶、软管、减压阀,管线严重锈蚀,私设暗管,管线悬挂重物,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设置气瓶间或违规使用燃气,擅自将气瓶放置于室内用餐场所,超量存储气瓶,私接三通,在有钢瓶、燃具和管道的房间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违规设置户外牌匾、广告牌包封燃气管道等风险隐患。持续整治未与燃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不按规定张贴公示安全用气承诺,场所消防设施不完善,用气操作不符合要求等风险隐患。对存在重大隐患、不符合安全条件的餐饮等公共场所,要采取停气措施,切实消除燃气安全隐患。〔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经合局、县民政局、县文体广旅局、县教育局、县卫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深入推进燃气器具产品质量安全排查治理。严格落实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单位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教育生产单位认真履行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制度、销售单位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保证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安全,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燃气器具。进一步压实属地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强化燃气器具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案件查办,严查生产、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燃气灶具、可调节或调节部件没有被封固的家用瓶装液化气调压器、未标注生产日期的燃气报警器、未标注制造年份和使用期限的燃气具连接用软管,以及列入强制认证目录而未经认证或伪造冒用认证标志的家用燃气器具的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县市监局〕 (九)推进燃气管网智能化改造。在重点部位加装智能化感知设备,确保高质量完成年度改造任务。实行燃气管道施工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加强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发改局〕 (十)加强培训和现场实操安全宣传。全面开展燃气安全宣传活动,燃气、消防、市监、城管、民政、文旅、经合、教育、卫健等部门,要对本部门、本行业领域开展燃气安全培训,提升工作人员燃气安全专业能力、执法(管理)能力和素养。燃气、应急、消防、市监部门要督促燃气企业围绕燃气事故分析、安全操作标准规范、燃气场站运行等方面,组织对从业人员开展燃气安全教育培训,有效提升从业人员的思想认识,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燃气从业人员职业技能。经合等行业管理部门要督促餐饮、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燃气使用单位要组织员工开展燃气安全培训,使员工掌握安全使用常识,具备基本的燃气安全应急处置技能。要组织燃气安全宣传进公共场所、进社区、进家庭、进校园、进机关、进企业的六进活动,设立宣传点,通过新闻媒体、集中宣传、实物展示、实操宣传等方式,开展立体式、全覆盖、无死角的宣传,普及燃气安全知识,提升用户安全用气意识。〔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市监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经合局、县民政局、县文体广旅局、县教育局、县卫健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阶段安排 从2023年8月至12月,分三阶段排查整治。 (一)部署启动阶段(2023年8月15日前)。制定细化本区域工作方案,组织召开系统治理燃气安全风险隐患专项工作会议,全面启动和部署开展治理燃气安全风险隐患相关工作。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3年8月至11月)。相关部门和单位结合《持续推进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023年全省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黑龙江省城镇燃气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黑龙江省城镇燃气安全宣传工作方案》等既定部署,组织全面开展燃气安全风险系统排查整治,对排查出的重大问题隐患要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实好管控措施,制定整改计划,明确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动态更新问题隐患清单、台账,系统治理、整体推进,并通过督导检查、明察暗访、联合执法、警示通报等手段方法,持续加大整治力度,确保风险管控到位,问题隐患整改到位。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2月)。深入分析燃气安全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深挖问题背后的深层次矛盾和原因,认真总结排查整治中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总结提炼并固化为法规制度,健全完善城镇燃气安全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层层压实责任,分管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狠抓落实。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定期调度、督导检查、通报批评、公开曝光、排序列表等方式,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推动,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靠。要对十项重点任务细化研究工作措施,深入到燃气全链条、各环节,一个一个过筛子,认真排查整治安全隐患问题,确保全覆盖、无死角。 (二)强化部门配合。住建、城管、应急、经合、市场监管、交通、公安、消防、发改、自然资源、民政、文体广旅、教育、卫健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主动担当,宁可向前一步形成重叠、不可后退一步留下缝隙。要把各人、从业人员,依法严肃责任追究,依法实行行业或者职业禁入。 (三)强化社会监督。要把社区、燃气企业、物业企业、燃气专家、志愿者等各方面力量组织起来,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合力,对家家户户开展网格化地毯式排查整治。要组织公布违规、违法线索举报电话,加快案件核实办理速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典型执法案例。 (四)加强督导调度。相关部门要组织开展明察暗访、专项督查、联合检查,对工作不力导致整治进展滞后、整治责任不落实、重大问题悬而未决的,坚决依纪依规严肃问责。 第二篇: 为深刻汲取近期省内外燃气事故教训,推动全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走深走实,根据全国燃气安全防范工作视频会议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安委会、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协调机制决定从即日起至10月底在全省开展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百日行动,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从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深刻认识抓好燃气安全的重要性、紧迫性,全面检视、深刻反思前期工作中存在的差距和不足,统一思想、集中行动,以最严格的标准、最严格的要求,全面排查燃气安全隐患,集中治理突出问题,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防范燃气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省燃气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整治内容 围绕“五个环节、一个重点”开展排查整治。 (一)五个环节 1.燃气经营环节:重点排查整治燃气经营企业、充装企业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书;未按规定进行入户安检并督促隐患整改、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数量达不到要求,安全检测和管网监测设备不足或失效、重大危险源管理缺失、隐患排查治理不闭合;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和超期未检、达到报废使用年限的气瓶或翻新“黑气瓶”;未按规定加臭,违规在液化石油气中添加二甲醚;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照抄照搬、安全操作规定不健全等问题。 2.燃气输送配送环节:重点排查整治不按规定对城镇燃气管道巡线和实施定期检验;未制定和落实城镇燃气管道第三方施工保护制度;不具备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资格)的企业、车辆及人员从事燃气运输等问题。 3.燃气使用环节:重点排查整治餐饮等场所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报警器质量不达标、适用气型不符、安装位置不正确或不在工作状态;使用无熄火保护装置、无3C认证的燃气具;使用不合格的非金属连接软管,软管长度超过2米或私接“三通”,软管老化松动,软管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可调节压力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使用不合格气瓶,使用工业丙烷气瓶;在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设置液化石油气瓶,或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气瓶间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气瓶间违规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等问题。 4.燃气管线施工环节:重点排查整治燃气新建、改造等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不按施工方案施工,未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燃气管线周边施工未落实保护措施;未落实第三方施工期间专人监护规定等问题。 5.燃气具生产销售环节:重点排查整治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或未按规定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调压器及其连接软管等问题。 (二)一个重点 重点排查整治涉及公共安全的餐饮场所、商业综合体、商住混合体、农贸市场、学校医院、养老院和使用瓶装液化气的大排档、小吃店等公共场所。 三、整治方式 百日行动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级政府安委会会同各级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实施,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企业全面自查。所有燃气生产经营运输施工企业要全面开展隐患排查,辨识安全风险、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燃气商业用户要全面细致检查气瓶、连接软管、燃气具、燃气报警器等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管道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其对所供气商业用户要开展敲门敲窗入户检查,逐一检查监测燃气设备设施,督促各用户依规操作,落实安全用气各项措施。企业自查要于8月中旬前全面完成,新增燃气经营企业、燃气商业用户要随时开展自查。 (二)县级全面排查。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立即采取“分片包干、分工负责”方式,全面摸清辖区内燃气生产经营运输单位和商业用户底数,逐一建档造册,逐一排查检查,发现问题,督促立即整改,及时消除隐患。 (三)省市部门抽查。省、市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要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分区域负责,组成燃气安全检查组,深入基层企业开展抽查检查。每个市级部门每月抽查企业、餐饮场所等不少于100家,每个省级部门每月抽查企业、餐饮场所不少于50家,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并将抽查企业名单及发现问题逐月报本级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省、市部门抽查要合理安排,避免重复检查。 四、保障措施 (一)扛牢政治责任。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将百日行动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首要任务,切实扛起政治责任。要对前期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分析存在问题,查找工作不足,拉高标尺,从严要求,切实抓好排查整治工作。餐饮场所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行业安全生产直接监管责任部门职责不清的,要立即厘清。各市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全力推进工作落实。各级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指导协调各成员单位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指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会同本级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及时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百日行动深入有效开展。 (二)强化宣传教育。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地区实际、部门职责,采取针对性措施切实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各级餐饮场所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行业安全生产直接监管责任部门要于7月底前完成对所有餐饮场所、所有餐饮从业人员的全员安全教育培训任务,全面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操作技能。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特别是新媒体作用,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普及用气安全知识,防范操作不当引发事故。要鼓励群众举报身边的燃气安全隐患,对核查属实的依据规定给予重奖。 (三)定期调度通报。各级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要对本辖区百日行动情况,每半月进行一次调度汇总,通报相关部门排查抽查情况、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缓慢、发现不了问题、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边排查整治边发生事故的,要及时约谈,提出要求,督促改正,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 (四)严格执法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违法违规零容忍、弄虚作假零容忍,严格执法检查,坚决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的,坚决依法处罚。对存在重大隐患、不符合安全条件的餐饮场所,坚决按规定停止供应燃气,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不按要求加臭味剂、违规供气的燃气企业,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对因燃气企业入户检查不认真而导致的事故,坚决严格倒追燃气企业相关责任。对燃气企业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且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坚决依法清出燃气市场。要严格执行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规定,对餐饮场所不依法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危及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严肃追责问责。百日行动期间,对查出的企业非法违法行为,一律依法顶格处罚。对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隐患整改不及时的,一律按《山东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严肃追责问责。发生燃气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提级调查,按照“四位一体”的原则倒查监管责任。 各市百日行动实施方案要于7月11日前报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抄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并明确联系人,每月15日、30日前分别报送整治进展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0月底前报送工作总结(含整治进展情况)。 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联系人: ***xxxx;邮箱:xxxx 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 ***xxxx;邮箱:xxxx 第三篇: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专项整治巩固提升年行动的通知》(苏政传发〔2023〕47号)、《关于开展全市城镇燃气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专项整治巩固提升年行动的通知》(苏燃安委办〔2023〕11号)、《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持续推进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安装使用工作措施〉落实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23〕19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刻吸取国内外燃气事故教训,加快推进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安装使用,加快淘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灶管阀”,推进燃气管网等设施更新改造和数字化、智能化安全运行监控预警能力建设,提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任务 (一)持续推进“瓶改管”“气改电”建设 根据《XX市城镇燃气居民使用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和2023年居民“瓶改管”第二阶段提升行动工作要求,持续推进“瓶改管”“气改电”和“全电厨房”建设,提升用户端本质安全水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属地政府、燃气经营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推进老旧管网和“灶管阀”更新工作 1.根据XX市老旧燃气管网更新三年提升计划,继续推进城镇燃气老旧管网更新改造,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完成年度更新改造任务。(住建局、相关燃气经营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2.督促供气企业严格落实入户安检制和一瓶一检制,提高入户安检质量,督促各类燃气用户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灶管阀”等器具和配件。淘汰橡胶软管,更换成燃气专用金属包覆管或不锈钢波纹管,瓶装液化气居民用户更换安装带自闭功能的减压阀,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户加装自闭阀。对发现使用不合格“灶管阀”的非居民用户2023年底完成更换。(住建局、各属地政府、相关燃气经营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3.对孤寡老人、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以及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等居民用户,各属地板块要给予必要的支持和救助,全部更换符合国家标准的“灶管阀”,并优先安装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住建局、各属地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不断优化瓶装燃气市场经营秩序 1.加快推进瓶装液化气服务站点归并整合。参照沙家浜模式,以板块为单位对区域内的站点按照“合理布局,控量提质”原则实施整合归并,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效能。督促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进一步优化经营模式,实行“电调购气”,由燃气企业建立电调(网络订气)平台,用户通过供气平台实现订气、送气的全流程服务,消除中间环节,真正实现钢瓶从充装到客户端的闭环管理,从根本上消除违规送气、违规用气等安全隐患(住建局、各属地政府、燃气经营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2.逐步推进燃气配送车辆上牌管理。按照“先乡镇后城区”的次序,逐年推进配送车辆登记上牌,申领机动车牌照,驾驶人员持机动车驾驶D证,五年后实现上牌持证全覆盖。(住建局、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扎实推进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安装使用 1.各相关部门要指导使用燃气的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学校、医院、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机关单位食堂等其他公共场所,规范安装符合《可燃气体探测器GB15322.1-2019》标准的工业及商业用途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2023年底前完XX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属地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确保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安全使用。餐饮用户应当确保安装的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24小时在线,并在用气场所张贴燃气安全使用信息公示牌。指定专兼职人员担任消防管理员,每天对“灶管阀”等器具、配件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在营业结束后,必须落实“人走阀关”。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使用燃气的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安装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或安装、使用不规范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的,坚决依法依规处罚。(商务局、属地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快淘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灶管阀” 加大燃气具市场整治力度。强化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指导督促生产企业、销售经营者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自查自纠,督促电商平台采取必要措施对平台内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具、带有可调整出口压力的减压阀、未经CCC认证或伪造冒用CCC标志和证书的燃气具,以及假冒伪劣或“三无”产品进行全面排查。组织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重点对燃气具及配件、燃气泄漏报警器等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及时公布不合格产品和企业名单,依法做好后处理工作。严格执法,集中执法力量对本辖区内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和市场销售相对集中的经营者进行全面检查,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安全标准、未按要求取得强制性认证而擅自生产销售相关产品等违法行为,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对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市监局牵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重点场所燃气使用安全检查 1.加强燃气使用安全重点薄弱区域督查检查。各地燃气主管、商务、教育、卫健、民政、民宗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督促本行业领域用气单位(用气人)落实燃气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督促使用管道燃气或瓶装液化气的餐饮经营场所、学校、医院、农贸市场、商住混合体、养老福利机构、宗教活动场所、机关单位食堂等公共场所,每月对燃气使用情况进行1次全面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隐患问题应及时整改,不能自行整改的,可向负责供气的燃气企业寻求技术指导;督促用气单位(用气人)在用气场所张贴燃气安全使用信息公示牌;定期检查本行业领域用气单位(用气人)自查情况和隐患整改情况,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由属地乡镇(街道)和相关责任部门进行劝诫和督促整改,仍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属地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全面加强出租房燃气安全管理。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居住安全管理的意见》,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开展现场核查,督促瓶装燃气企业严格落实配送要求,严控“出租户”违规用气行为。(消防安全专项机制办、住建局、属地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强化用户隐患问题闭环管理。各燃气企业要加强定期入户安检和“一瓶一检”工作,发现隐患应及时报送燃气主管部门及属地政府处置。乡镇(街道)每月对辖区内餐饮用户至少上门检查1次,并制定居民用户属地检查和安全用气宣传计划,着力构建燃气安全风险隐患第一时间发现报告机制,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处置。利用线上工作群等方式,提醒辖区内餐饮用户常态化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消除燃气使用安全风险隐患。对燃气企业移交的定期入户安检、随瓶安检发现的用户隐患问题,乡镇(街道)、村(社区)要积极配合上门跟踪,直至用户整改到位。(各属地政府负责) (七)严厉打击各类燃气违规行为 要始终保持城镇燃气打违治乱高压态势,部门联手、局镇联动,严厉打击“黑气”经营、违规存储等行为,同时针对行政区域交界处“黑气”滋生的情况,组织开展跨区域联合执法。(住建局、公安局、各属地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进度安排 (一)动员部署(2023年5月)。部署启动城镇燃气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专项整治巩固提升行动。各属地政府、相关部门和燃气企业进一步梳理细化工作任务,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推动相关工作有序开展。 (二)排查摸底(2023年6月至7月)。各属地政府、相关部门和燃气企业对上述方案中各项工作任务开展全面摸底排查,摸清当前具体现状情况,并建立台账清单。 (三)整治攻坚(2023年8月至10月)。明确攻坚时间表和路线图,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通过督导检查、明查暗访、联合执法、考核评估、警示通报等方式持续加大攻坚力度。对发现重大隐患的要立行立改,落实资金保障,确保重大风险管控到位、重大隐患整改到位。 (四)巩固提升(2023年11月至12月)。认真总结排查整治工作经验做法,及时总结提炼并固化为法规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城镇燃气安全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属地政府、各相关部门和燃气企业要高度重视,成立燃气工作领导小组或工作专班,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加强统筹,层层压实责任。加强统筹协调,建立燃气安全会商研判、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 (二)加强部门协同。各属地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21〕49号)、《江苏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21〕104号)、《关于〈持续推进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安装使用工作措施〉落实办法》(常政办发〔2023〕19号)等文件的职责分工,认真履职、落实责任、协同推进。 (三)加强督导考核。建立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各地排查整治工作进展。充分发挥行业专家和第三方机构的作用,组织开展明查暗访、专项督查、联合检查,对因工作不力导致整治进展滞后、整治责任不落实、重大问题悬而未决的,坚决严肃问责。 (四)加强宣传教育。持续开展城镇燃气安全公益宣传,指导各类燃气用户安全使用燃气,提醒居民用户定期自查家中燃气设施设备、开窗通风。在重大节日、重要活动以及夏季高温、冬季保供期间,加大宣传频次,增强全民安全用气意识和防范燃气事故技能。 请各属地政府、各相关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按照《关于〈持续推进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安装使用工作措施〉落实办法》的时间节点要求,按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市城镇燃气专委办。 联系人:***;电话:xxxx; 邮箱:xxxx。 第四篇: 为贯彻落实《XX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 的通知》(X安委〔2021〕10号)要求,全面排查整治燃气行业领域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防范遏制燃气事故,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链条开展燃气行业领域安全排查整治的部署安排,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特别是今年以来对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燃气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严格落实政府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全面排查燃气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充装、使用(含农村燃气)及燃气工程、燃气具等全链条全过程安全风险。摸清底数、找出问题、强化措施,整治一批重大安全隐患,依法严惩一批非法违法行为,有效提升燃气安全保障水平,坚决防范遏制燃气重特大事故和有影响的事故,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职责分工 (一)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生产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生产及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企业的安全监管。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生产涉及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生产及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企业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二)燃气储存和经营 县城管局负责燃气经营储存企业(含加气站、液化石油气站等)的安全监管,对燃气经营者的经营活动、服务情况、设备设施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三)燃气设施建设和运行 县城管局负责燃气(含农村燃气)安全监管,对燃气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及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等活动的监督检查,负责燃气公用压力管道使用监督管理。 县建设局负责对取得工程规划、施工许可手续的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燃气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施工安全监管。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燃气输送、经营(储存)、充装、使用所涉及的工业管道、容器、气瓶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生产和销售领域的燃气具、报警器的产品质量监督。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核发。 (四)燃气运输 县城管局负责燃气管道(门站及门站以下,含加气站)安全监管。 县发展改革委负责油气输送管道(门站以上)保护工作,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城镇燃气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县公安局负责燃气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油气输送管道(门站以上)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负责燃气运输企业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危货)审批。 (五)打击燃气非法违法行为 县城管局负责依法查处燃气经营、使用、设施保护、燃气具安装、维修等活动的非法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和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等非法违法行为。 县建设局负责查处取得工程规划、施工许可手续燃气建设工程施工中的非法违法行为。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超期未检、报废改装气瓶、用罐车等移动式压力容器直接对气瓶充装燃气等行为。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打击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非法违法行为。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工具及驾驶、装卸管理、押运人员的非法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县公安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燃气专项整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行政审批局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监察监管意见,负责注销燃气安全违法行为单位(个人)的许可。 三、重点任务 (一)全面排查整治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生产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 重点排查整治运行的压力管道、储罐设置的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装备的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紧急切断系统是否正常投运;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高危作业是否严格执行了作业许可制度。彻底整治擅自停用装置设施的安全保护、联锁保护或擅自变更报警控制参数,超能力生产、超负荷作业,违章指挥、违规作业情况。(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全面排查整治燃气经营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 重点排查整治燃气企业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安全检测和管网监测设备不足或失效、重大危险源管理缺失、管线检查维护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闭合、从业人员无证作业、“三违”行为突出、使用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车辆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照抄照搬、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入户安检制度不落实、应急预案和演练流于形式等风险隐患。严格燃气市场准入,全面整顿燃气经营市场秩序,对不符合条件的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依法予以取缔或吊销燃气经营许可、充装许可等资质证照,加快淘汰一批基础差、安全管理水平低的企业。(县城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全面排查整治燃气存储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 重点排查整治罐区是否实现了紧急切断功能;设置的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装备的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紧急切断系统是否正常投运;槽车装车系统是否配置了万向装车臂,是否配置了紧急拉断装置。(县城管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全面排查整治燃气管道设施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 重点对燃气场站设施、燃气管道等进行普查建档,全面掌握建设年代、产权归属、管道材质、安全状况等资料,要重点排查整治高中压管道被占压、燃气场站设施安全间距不符合要求等突出问题隐患。严肃查处未依法开展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检测等违法违规行为。(县城管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全面排查整治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 重点排查整治是否完成了人口密集型高后果区等高风险管段安全风险评价;是否制定了管道巡护和管道第三方施工管理制度,是否按要求进行了管道巡护和监护;是否配置了与运营管道相适应的维修和抢修资源,或通过协议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提供维修和抢修技术服务;分输站内工艺管道存在可能超压的部位,是否设置了压力保护设施,并按标准要求进行检测等。(县发展改革委、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全面排查整治天然气、液化石油气运输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 重点排查整治是否存在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为;是否超越许可事项,非法转让或出租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否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检测不合格、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或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是否足量配备应急装备设施和物资;特种设备是否按规定检验检测。(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全面排查整治液化石油气充装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 重点排查整治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和《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液化石油气站为非自有钢瓶充装行为,为无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等行为;彻底查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证上岗问题;严肃查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超期未检、充装翻新改造“黑气瓶”等问题;严厉打击液化气掺混二甲醚等问题。(县城管执法局、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全面排查整治餐饮等公共场所燃气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 重点对使用管道燃气或瓶装液化气的餐饮经营场所、学校、医院、农贸市场、商住混合体等人员密集场所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整治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穿越密闭空间,气瓶间违规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擅自将气瓶放置于室内用餐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气瓶、灶具、连接软管和减压阀,私接“三通”,不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或安装位置不正确、适用气种不符合或功能过期失效等风险隐患。(县城管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全面排查整治老旧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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