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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产中做到奖惩分明,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颁布的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安全生产职责规范、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华中电网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等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四川省电力公司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合于省公司本部及省公司所属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生产性企业和单位是指:以从事输变电、供电、发电、调度、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主要业务的企业(包括电力培训机构)和单位。 依据本办法对省公司系统生产、基建、农电以及消防、交通安全工作在省公司内部实行统一考核和奖惩。省公司控股公司和公司所属非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从事非电力生
5、产的企业和单位参照执行,与主业有资产和(或)管理关系、从事涉电生产的其他企业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农电系统的奖惩细则详见附则。交通事故的处罚办法另行制定。 第3条 省公司系统实行安全生产目标及过程管理,对完成安全生产目标以及在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责任者,对安全生产过程中的违章者、未履行岗位安全职责的员工给予处罚。 第4条 省公司系统实行“安全生产重奖重罚”,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惩戒和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5条 必须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安全奖励中根据安全责任
6、、安全风险、安全贡献的大小进行奖励,向生产一线倾斜,切实避免安全奖励分配中的平均主义。 第6条 省公司系统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对受到下岗处罚、行政处分、安全黄牌警告处罚的事故责任者、违章者、履行安全职责不在状态的员工取消其当年度或考核期内评先、评模等资格,且不得在当年度或考核期内予以提拔、晋升。 对受到安全黄牌警告的单位,或发生一般及以上人身死亡事故,或发生责任性重大及以上电网、设备、火灾事故的单位,或发供电企业连续两年安全生产业绩综合排名(按省公司年度同业对标排序)位居最后两名的单位,在考核期内取消其“双文明单位”、“一流企业”等所有与安全生产有关的称号,取消该单位当年度安全生产
7、奖项中所有单位类年度奖项的评奖资格;其领导班子、单位党委不得申报和被评选为该考评期内的“四好班子”、“红旗党委”等荣誉称号。 对发生重大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或发生特大电网、设备、火灾事故的单位,还要取消该单位当年度所有与安全生产相关奖项(含单位、集体、个人类奖项)的评奖资格。 第7条 省公司系统实行安全责任联动追究制度。按照职责管理范围,对规划设计、招标采购、施工(监理)验收、生产运行和教育培训等各环节的安全责任进行追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二章 表彰与奖励 第一节 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 第8条 省公司设立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专门用于安全生产中的奖励。各基层生产性企业和单位必须
8、相应设立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 第9条 省公司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的年度总额一般为三千万元,当年度内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不满足安全生产奖励的需求时,应报省公司领导批准,及时进行补充。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年度总额应根据省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适当的调整,至少每三年应调整一次。 第10条 省公司对单位、集体、个人因事故、安全生产排序、不在状态者等安全考核中给予的经济处罚(包括安全事故损失赔偿金额,以下均同),以及省公司对基层单位查处的经济处罚,由各单位收齐后,统一上缴到省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进入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 对全资公司安全奖励,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考核意见,经安全监督部门审核并提出奖励建议,
9、报公司领导批准后,交有关部门执行;对全资公司经济处罚,由各单位收齐后,统一上缴到省公司财务部,并进入省公司的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如收不抵支,则另行申请奖金予以补充,公司在年底统一作纳税调整解决。 本条所涉及的全资公司是特指:省公司直属或直接管理的,与电力生产相关的全资公司。 第11条 安全监察部门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向省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汇报,并提出本年度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的初步使用计划,报省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执行。 第二节 奖励项目 第12条 按照安全考核的方式不同,省公司安全奖励分为过程奖励项目和年度奖励项目;按照奖励对象的不同,分为单位、集体、
10、个人奖励项目。 第13条 奖励项目: (一)单位类奖项 1、防止误操作事故奖:对年度内未发生恶性误操作的单位,根据企业规模的大小,分别给予30万元(特一型)、25万元(特二型)、20万元(大一型)、15万元(大二型)、10万元(中小型)的奖励;年度内未发生恶性误操作,同时也未发生一般误操作、误调度、继保三误、继电保护(或安全自动装置)的计算、调试错误以及监控过失的单位,对该单位的奖励按上述标准上浮20%发放。 2、防止人身事故奖:对年度内杜绝了人身重伤事故及以上事故的单位,按照企业在册职工人数的不同,分为五个档次进行奖励:企业在册职工人数在3000人及以上、20003000、10002000、
11、5001000、500人以下,分别给予30万元、25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3、反违章工作先进单位奖:对年度内完成了省公司下达的查处违章的指标,且在省公司的检查中无严重违章行为的单位,按照企业在册职工人数的不同,分为五个档次进行奖励:企业在册职工人数在3000人及以上、20003000、10002000、5001000、500人以下,分别给予18万元、15万元、12万元、10万元、6万元的奖励。 4、消防安全评比奖:每年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考核评分表”对各单位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检查评比,按百分制考核,并根据企业规模和评分情况,给予以下奖励: (1)95分及以上的,分别奖励1
12、5万元(特一型)、12万元(特二型)、10万元(大一型)、8万元(大二型)、6万元(中型)、4万元(小型); (2)得分在85分至94分的企业按上述标准的70%给予奖励。 5、交通安全先进单位奖:每年按照“交通安全管理考核评分表”(详见附件)对各单位年度交通安全工作进行检查评比,按百分制考核,并根据评分情况,给予以下奖励: 得分在95分及以上的单位,授予“交通安全先进单位”的称号,并按单位车辆实有数给予150元/车的奖励;得分在85分至94分的单位,为交通安全合格单位,并按单位车辆实有数给予100元/车的奖励。 对获得交通安全先进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和分管领导、车辆管理部门,还分别给予以下奖励:
13、对管辖200台车辆及以上的单位,对单位第一责任人和分管领导分别给予5000元奖励,对车辆管理部门给予10000元奖励;对管辖100至200台车辆的单位,对单位第一责任人和分管领导分别给予2000元奖励,对车辆管理部门给予5000元奖励;对管辖100台车辆及以下的单位,对单位第一责任人和分管领导分别给予1000元奖励,对车辆管理部门给予2000元奖励。 6、实现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目标奖:对年度内实现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目标(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所规定的安全生产目标),受到国家电网公司表彰的单位,根据企业规模的大小,分别给予50万元(特一型)、40万元(特二型)、30万元(大一型)、2
14、5万元(大二型)、15万元(中小型)的奖励。 7、实现省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奖:对年度内实现省公司下达安全生产目标的单位,根据企业规模的大小,分别给予60万元(特一型)、50万元(特二型)、40万元(大一型)、35万元(大二型)、25万元(中小型)的奖励。对受到省公司表彰的各单位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导、有关部门人员分别给予1万元、8000元的奖励。 根据企业规模的大小。特大型企业可申报18名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导和有关部门人员;大型企业可申报15名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导和有关部门人员;中、小型企业可申报10名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导和有关部门人员。 本奖项与“实现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目标奖”及“国家电网公司(华
15、中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奖”不得重复享受。 8、荣获国家电网公司(每二年评选一次)、华中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奖:对获得国家电网公司、华中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根据企业规模的大小,分别给予80万元(特一型)、60万元(特二型)、50万元(大一型)、40万元(大二型)、30万元(中小型)的奖励。因国家电网公司、华中电网公司不在此奖项中表彰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另由省公司进行表彰;对受到表彰的各单位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导、有关部门人员分别给予2万元、16000元的奖励。 根据企业规模的大小。特大型企业可申报18名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导和有关部门人员;大型企业可申报15名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导和有关部门
16、人员;中、小型企业可申报10名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导和有关部门人员。 本奖项与“实现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目标奖”及“实现省公司安全生产目标奖”不得重复享受。 9、安全生产业绩综合排序先进奖:根据省公司年度安全生产业绩综合排序的结果,对排名前两名的供电企业分别给予30万、20万元的奖励。 10、 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奖:对年度内实现了省公司安全生产目标,又未发生人身重伤事故,且未中断安全记录的单位,给予该单位人均500元的奖励。 11、 安全生产长周期奖:根据企业规模的大小和实现安全生产的难度不同,对省公司系统每连续实现6个、8个、9个、10个、12个百日安全记录的特一型、特二型、大一型、大二型、中小型
17、发供电企业,每实现安全生产1000天的施工企业,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称号。并分别给予1500元/人(特一型)、1300元/人(特二型)、1200元/人(大一型)、1000元/人(大二型)、800元(中小型)的奖励。 二、集体类奖项 1、班、站连续正确操作(命令)奖:凡500KV变电(开关)站正确操作5000项(步)无差错,给予该站3万元奖励;凡220KV变电(开关)站正确操作8000项(步)无差错,给予该站2.5万元奖励;凡110KV及以下变电站(操作队)正确操作万项(步)无差错,给予2万元奖励。本奖项所涉及的各项数据自本办法正式颁布执行之日起重新记数。 2、检修质量奖:凡承担电压等级在
18、110KV及以上设备检修工作的检修班组所检修设备在连续12个月内,未发生因检修质量而导致设备非计划停运和临检,且本班组在该年度内未发生障碍、人身轻伤、恶性未遂以及无班组成员因违章而下岗。15人及以上的班组给予3万元的奖励,15人以下的班组给予2万员奖励。 3、线路故障查找奖: 220KV及以上线路故障查找率为100%,且该班组未发生人为责任障碍、人身轻伤、恶性未遂以及无班组成员因违章而下岗。该班组所管辖220KV及以上线路长度200公里及以上的给予3万元奖励,200公里以下的给予2万元奖励。(对电业局在220KV及以上线路故障查找工作的考核和奖惩,按川电生技200535号文所颁布的四川省电力公
19、司输电线路故障查找考核办法(试行)执行) 4、标准化作业专项奖:每年评选8名在推广、实施标准化作业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分别给予3万元奖励。 5、调度系统安全专项奖:为确保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对地、市级调度(通信)中心在调度、继电保护、运行方式、通信、自动化等方面的安全管理、技术监督与管理、运行维护等进行考核。对年度内未发生责任事故的地、市级调度中心,根据企业规模的大小及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安全奖励。(详见附件地、市级调度中心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办法) 6、先进安全教育培训机构奖:每年在省公司直接管理的培训机构和基层单位所属的培训机构中,评选4个在员工实际操作技能培训、安全培训、技术培训等方面表现
20、突出,且未发生负有教育培训责任事故的培训机构进行表彰,给予评选出省公司直接管理的培训机构15万元奖励,给予评选出的基层单位所属的培训机构5万元的奖励。 7、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奖:每年在省公司系统评选10个车间级、20个班组(含生产管理处、科、室)级的安全生产先进集体,授予“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称号。对每个车间级的先进集体给予人均1000元的奖励;对每个班组级的先进集体给予人均3000元的奖励。 8、安全生产标兵集体奖:年度受到国家电网公司(每三年评选一次)或华中电网公司安全表彰的集体,省公司授予“安全生产标兵集体”的称号。若国家电网公司、华中电网公司颁发了奖金,省公司给予同等程度的奖励,且车间级
21、标兵集体总的人均奖励不低于2000元,班组级的标兵集体总的人均奖励不低于5000元;若国家电网公司、华中电网公司未颁发奖金,则由省公司给予奖励,且对车间级标兵集体人均奖励不低于2000元,班组级的标兵集体的人均奖励不低于5000元。本奖项与“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奖不得同时享受。 9、先进安监集体奖:每年度在省公司系统评选3个单位级的先进安监集体、6个车间级的先进安监集体,对每个先进集体给予人均6000元的奖励。人数按专职安监人员计算。 三、个人类奖项 1、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奖:每年在省公司系统评选50个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分别授予“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称号,对每人给予8000元的奖励。 2、安全生产
22、标兵奖:年度受到国家电网公司(每三年评选一次)、华中电网公司表彰的先进个人,授予“安全生产标兵”的称号。若国家电网公司或华中电网公司颁发了奖金,省公司给予同等程度的奖励,且总奖金不低于13000元;若国家电网公司或华中电网公司未颁发奖金,省公司则给予每人13000元的奖励。本奖项与“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奖”不得重复享受。 3、优秀工作负责人奖:每年在公司系统评选在安全生产中严格管理、遵章守纪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共100名,授予“优秀工作负责人”称号,并对每人给予5000元的奖励。 4、优秀安全教育工作者奖:每年在公司系统评选10名在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育工作者(含
23、优秀教育培训管理工作者和优秀教师),授予“优秀安全生产教育工作者”的称号,并给予每人5000元的奖励。 5、消防安全管理先进个人奖:每年在省公司系统内评选10个消防安全管理先进个人,分别授予“消防安全管理先进个人”的称号,对每个先进个人给予5000元的奖励。 6、交通安全先进个人奖:每年在公司系统评选交通安全先进个人30名,分别给予每人1000元的奖励。 7、安全生产卫士奖:每年在省公司安全监督系统(含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员)评选15个安全生产卫士,分别授予“安全生产卫士”的称号,对每个卫士给予8000元的奖励。 四、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 对安全生产做出特殊贡献并满足申报条件的单位、集体、个人,由
24、有关单位及时申报,经省公司安监部门核实,报省公司领导批准后,根据实际情况,对单位、集体和个人分别给予5万元及以上、1万元至10万元、2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对单位奖励超过100万元、对集体奖励超过10万元、对个人奖励超过1万元,应经省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14条 奖励项目的申报和评选。对上述各奖励项目,由各单位以正式文件向省公司进行申报,省公司安全监察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评选小组进行初步评选后,提出奖励建议意见,在省公司网站进行7天公示,如无否决性反馈意见,报省公司领导或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其中,申报“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安全生产先进(标兵)集体”、“安全生产先进(标兵)个
25、人(卫士)”等奖项,必须在次年1月10日前申报。 第15条 安全奖励的审批程序和权限 单项安全奖励金额超过30万元时,各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考核意见,由安全监察部门审核并提出奖励建议经相关部门会签后报省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交有关部门执行;单项安全奖励金额在10-30万元之间时,各主管部门提出考核意见,由安全监察部门审核并提出奖励建议经相关部门会签后报省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批准,交有关部门执行;单项安全奖励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各主管部门提出考核意见,由安全监察部门审核并提出奖励建议并报省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交有关部门执行。 第三节 奖金发放和分配 第16条 凡由省公司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给予的奖金,
26、各单位只能用于安全生产奖励上,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作为其他奖金发放。如发生将安全奖金挪作他用的情况,省公司将取消该单位下一年度所有评奖资格,并如数追回所发放的奖金。 第17条 对省公司所给予的奖励,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如:奖金数量、受奖人数、人均奖金等)从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中提供必要的配套奖金;当省公司所给予的奖金与基层单位所配套的奖金总额还不能满足奖励所需时,该项(次)奖励必须优先用于对生产一线的奖励。 第18条 凡给予个人、集体安全奖项的奖励,奖金发放范围仅限于该奖项所涉及的个人和集体,各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受奖范围和人员,并确保奖励足额到位。 第19条 凡给予单位安全奖项的奖励
27、,各单位可以根据情况将多个奖项的奖金或多次奖励的奖金集中起来进行奖金发放,也可以将每项(次)奖励单独发放,但当年度的安全奖励应在当年度或次年初发放。奖金分配的原则是按照安全职责、安全风险、安全贡献的大小进行分配,并且生产性部门与非生产性部门,生产班组与非生产班组,生产岗位与非生产岗位的奖金分配差距不得低于2倍。 第四节 各级领导人员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 第20条 为了使各级领导人员在思想上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在工作中尽职尽责。通过建立省公司系统各级领导人员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将安全生产的压力逐级传递到各级领导和各级负责人的身上,不断增强安全生产的执行力。 省公司领导、副总工、副总师、本部各部门负责
28、人、发供电企业领导、施工企业领导在每年年初将本人的安全生产保证金统一上缴到省公司“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内。 第21条 各级领导人员在每年年初根据规定交纳安全生产保证金,并根据人员及职务变动进行调整。各级领导人员应交纳的保证金金额分别为: 1、省公司党政一把手、分管副职交纳安全生产保证金 3万元/人;省公司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交纳2.5万元/人;副总工、副总师、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部、电力建设部、公安处、农电管理部、多种产业部、调度中心主任交纳2万元/人;省公司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部、电力建设部、公安处、农电管理部、多种产业部、调度中心副主任(及总工程师)交纳1.5万元/人;省公司本部其他各部门正
29、职交纳1.2万元/人,副职交纳1万元/人。 2、省公司所属生产性单位党政一把手、分管副职交纳安全生产保证金1.5万元/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交纳1万元/人。 第22条 省公司系统在年度内发生下列生产安全事故,在当年年终对领导干部所交纳的安全生产保证金分别给予全额没收的处理: 1、 省公司系统所属生产性单位在年度内发生特大电网、设备、火灾事故,或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或发生责任性重大电网、设备、火灾事故与发生国家电网公司考核性一般人身死亡事故合计达3次,全额没收省公司领导班子所交纳的保证金,全额没收省公司本部副总工、副总师、各部门负责人所交纳的安全生产保证金。 2、省公司系统按分系统分别统计、考核
30、。生产、基建系统在年度内发生重大电网、设备(或施工机械)、火灾事故与一般人身死亡事故合计达2次,全额没收相应分管部门的部门负责人所交纳的安全生产保证金;农电系统在年度内发生重大设备、火灾事故与一般人身死亡事故合计达3次(根据各部门的部门职责及管辖范围确定),全额没收农电事故责任部门负责人所交纳的安全生产保证金;在年度内发生2次及以上重大火灾事故,全额没收公安处负责人所交纳的安全生产保证金。 3、省公司系统所属生产性单位在年度内发生重特大电网、设备、火灾事故,或发生一般死亡事故及以上的人身伤亡事故,或恶性误操作事故。全额没收该单位领导班子所交纳的安全生产保证金。 4、因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事故、履
31、行安全职责不在状态而受到安全黄牌警告的领导干部,全额没收其所交纳的安全生产保证金。 第23条 下列情况下,在当年年终对领导干部所交纳的安全生产保证金给予全额返还并进行等额奖励: 1、省公司完成国家电网公司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对省公司领导班子及省公司本部各部门负责人给予全额返还安全生产保证金并进行等额奖励。 2、省公司所属生产性企业和单位完成省公司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对该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分别给予全额返还安全生产保证金并进行等额奖励。但受到安全黄牌警告的领导除外。 第24条 除第22条、第23条所规定的情况外的其他情形,在当年年终对领导干部所交纳的安全生产保证金给予全额返还的处理。 第三章 处罚
32、 第一节 对事故的处罚 第25条 发生事故,按照“以责论处”、“四不放过”的原则,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意见,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按本规定给予处罚。对于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按政府部门组织调查所作出的事故调查报告意见给予处罚。 第26条 发生特大人身伤亡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或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或予以辞退的处理,以下统称“开除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二年或开除处分。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撤职至留用察看二年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党委书记、分管副职给予
33、撤职处分;对其他班子成员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并对受到降级处分的班子成员给予安全黄牌警告。对受到降级处分的领导班子成员给予经济处罚不少于8000元/人。 5、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安全黄牌警告,在考核期内取消其“双文明单位”、“一流企业”等所有与安全生产有关的称号,取消该单位当年度所有安全生产奖项的评奖资格;其领导班子、单位党委不得申报和被评选为该考评期内的“四好班子”、“红旗党委”等荣誉称号。按照企业规模对事故责任单位分别扣减当年结算工资500万元(特大型)、400万元(大型)、200万元(中型)。事故如涉及到两个以上的企业,负次要责任的单位,根据企业规模扣减当年工资100-150万元。 第27条
34、 发生特大电网、设备、火灾事故或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二年或开除处分。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撤职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党委书记及分管副职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对其他班子成员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并对受到行政记大过至降级处分的班子成员给予安全黄牌警告。对受到降级及以下行政处分的行政正职、党委书记、分管副职给予经济处罚不少于10000元/人,对受到降级及以下行政处分的班子其他成员给予经济处罚不少于8000元/人。 5、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安全黄牌警告,在考核期内取消其“双文明单位
35、”、“一流企业”等所有与安全生产有关的称号,取消该单位当年度所有安全生产奖项的评奖资格;其领导班子、单位党委不得申报和被评选为该考评期内的“四好班子”、“红旗党委”等荣誉称号。 发生责任性特大电网、设备、火灾事故,按照企业规模对事故责任单位分别扣减当年结算工资400万元(特大型)、300万元(大型)、150万元(中型);事故如涉及到两个及以上的单位,对负次要责任的单位,根据企业规模扣减当年结算工资50-100万元。发生非责任性的特大电网、设备、火灾事故,对事故单位扣减当年结算工资100万元;若事故涉及多个单位,则总共扣减相关单位当年结算工资100万,由相关单位根据企业规模适当分摊。 发生重大人
36、身伤亡事故,按照企业规模对事故责任单位分别扣减当年结算工资400万元(特大型)、300万元(大型)、150万元(中型)。 第28条 发生责任性重大电网、设备、火灾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二年或开除处分。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留用察看二年处分。并对受到降级及以下行政处分的次要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不少于8000元/人。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并对受到行政记大过至降级处分的车间级领导给予经济处罚不少于8000元/人。 4、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党委书记、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至降级处分,对其他副厂(局、公司)
37、级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受到行政记过至降级处分的班子成员还分别给予安全黄牌警告。对受到行政记过至降级处分的厂(局、公司)行政正职、党委书记、分管副职给予经济处罚不少于8000元/人,对受到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给予经济处罚不少于6400元/人。 5、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安全黄牌警告,在考核期内取消其“双文明单位”、“一流企业”等所有与安全生产有关的称号,取消该单位当年度安全生产奖项中所有单位类年度奖项的评奖资格;其领导班子、单位党委不得申报和被评选为该考评期内的“四好班子”、“红旗党委”等荣誉称号。 按照企业规模对事故责任单位分别扣减当年结算工资300万元(特大型)、200
38、万元(大型)、100万元(中型)。事故如涉及到两个及以上的单位,对负次要责任的单位根据企业规模扣减当年结算工资30-50万元。 6、发生非责任性重大电网、设备、火灾事故,对事故单位扣减当年结算工资30万元;若事故涉及多个单位,则总共扣减相关单位当年结算工资30万元,由相关单位根据企业规模适当分摊。 第29条 发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或死亡与重伤合计达3-9人的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二年或开除处分。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留用察看二年处分,并对受到降级及以下行政处分的次要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不少于8000元/人。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记过
39、至撤职处分,并对受到行政记过至降级处分的车间级领导给予经济处罚不少于5000元/人。 4、对责任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党委书记及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对其他班子成员给予通报批评或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对受到行政记过至降级处分的班子成员还分别给予安全黄牌警告。对受到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的行政正职、党委书记、有关分管副职给予经济处罚不少于6000元/人,对受到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的班子其他成员给予经济处罚不少于4800元/人。 5、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安全黄牌警告,在考核期内取消其“双文明单位”、“一流企业”等所有与安全生产有关的称号,取消该单位当年度安全生产奖项中所有单
40、位类年度奖项的评奖资格;其领导班子、单位党委不得申报和被评选为该考评期内的“四好班子”、“红旗党委”等荣誉称号。 每死亡一人,对事故责任单位根据企业规模扣减当年结算工资50-80万元;每重伤一人,根据企业规模扣减事故责任单位当年结算工资20-30万元。事故如涉及到两个及以上的单位,对负次要责任的单位减半扣减其当年结算工资。 第30条 发生人身重伤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处分。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留用察看一年处分。并对受到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的次要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不少于3000元/人。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41、,并对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的车间级领导给予经济处罚不少于4000元/人。 4、对责任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党委书记及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对其他班子成员给予通报批评或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根据事故情况,可对行政正职、党委书记、分管副职给予安全黄牌警告。对行政正职、党委书记、分管副职给予经济处罚不少于3000元/人,对班子其他成员给予经济处罚不少于2400元/人。 5、每重伤一人,根据企业规模对事故责任单位扣减当年结算工资20-30万元;事故如涉及到两个及以上的单位,负次要责任的,每重伤一人,减半扣减其当年结算工资。 第31条 发生恶性误操作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对负主要责
42、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处分。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留用察看一年处分;并对受到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的次要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不少于4000元/人。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并受到行政记过至降级处分的车间级领导给予经济处罚不少于6000元/人。 4、对责任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党委书记及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对其他班子成员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给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对受到行政记过至记大过处分的班子成员分别给予安全黄牌警告。对行政正职、党委书记及分管副职给予经济处罚不少于4000元/人,对班子其他成员给予经济处罚不少于3200元/人。 5
43、、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安全黄牌警告,在考核期内取消其“双文明单位”、“一流企业”等所有与安全生产有关的称号,取消该单位当年度安全生产奖项中所有单位类年度奖项的评奖资格;其领导班子、单位党委不得申报和被评选为该考评期内的“四好班子”、“红旗党委”等荣誉称号。根据企业规模对事故责任单位扣减当年结算工资30-50万元。 第32条 发生一般误操作、继电保护“三误”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留用察看一年处分,并对受到降级及以下行政处分的次要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不少于4000元/人。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不少于2000元/人。 3、对直接责
44、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不少于2000元/人。 4、对事故责任单位扣减当年结算工资10万元。 第33条 发生人员直接责任的一般电网、设备、火灾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不少于3000元。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不少于1000元/人或给予离岗1-3个月的处罚。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经济处罚不少于2000元/人。 4、对事故责任单位扣减当年结算工资5万元。 第34条 上述各类事故的处罚中,在对事故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时,可以同时给予降岗、离岗(降岗、离岗的定义见附件)的
45、处罚。 第35条 上述各类事故的处罚中,对实行年薪制的经营者另外再按照四川省电力公司发、供电企业经营者年薪试行办法(修订后)的相关规定扣减基本年薪。 第36条 上述各类事故的处罚中,对施工企业等基层员工的经济处罚,根据其收入状况,可以进行适当的减免,但减免幅度最高不超过同档处罚标准的50%。 事故责任单位为公司全资公司的,对其经济处罚可根据企业规模、企业赢利能力的大小进行适当减免。但对发生人身重伤事故的企业,最低经济处罚不低于5万元;对发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重特大电网、设备、火灾事故,恶性误操作事故的企业,最低经济处罚不低于10万元。 对非本企业人员的事故责任者的经济处罚,根
46、据用工形式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方式。由企业支付工资的,直接从其工资中扣除;由劳务公司输出的,通过协议方式从劳务公司的相应收入中扣除;事故责任者所在企业与公司所属单位构成工程承发包关系的,或公司所属单位的长期合作伙伴,则通过收取并没收安全风险抵押金或违约金、赔偿金的方式进行经济补偿(若全部没收安全风险抵押金后仍不够时,应按合同约定另行协商赔偿)。 第37条 若事故涉及两个及以上的单位,根据事故调查组的结论,事故责任单位按直接责任单位、次要责任单位、连带责任单位进行划分;直接责任单位为事故主体责任单位,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对次要责任单位、连带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行政处分比照直接责任单位的同类
47、责任人员行政处分下降1至3档进行处分,经济处罚比照直接责任单位的同类责任人员经济处罚的20%至50%给予处罚。 第38条 在事故处理中积极恢复设备运行和抢救、安置伤员;在事故调查中主动反映事故真相,使事故调查顺利进行的有关事故责任人员,可在规定内酌情从轻处理。 第39条 因恶性误操作而造成重大、特大电网、设备、火灾事故或造成一般、重大、特大人身伤亡事故,对事故责任者一律按照上述第26条至第30条规定的上限顶格处理。 第40条 各单位连续12个月内发生人身死亡事故、责任性重大电网、设备、火灾事故以及恶性误操作事故合计达2次,或其他同类责任性事故重复发生,则给予该单位行政正职、党委书记、有关分管副职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给予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行政记过至降级处分。 第41条 本节中所涉及的事故单位,对党委书记的行政处分比照本单位行政正职按同奖同罚的原则处分;党内处分由上级党组织根据情况决定。 第42条 事故中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第43条 本办法中有关事故的定义和事故责任的划分按国务院和劳动部的有关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44条 事故责任者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45条 根据事故调查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