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指南目录:一、人员的培训3 1、特种作业人员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3、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4、特别要求二、安全评价15(一)行政依据(二)安全评价总结论至少要表达以下几个要点:1、安全预评价2、安全验收评价(1)非煤项目(2)危化项目3、现状安全评价(三)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的业务三、安全评价报模板19四、应急救援191、综合应急预案2、专项应急预案3、现场处置方案4、矿山救护队资质(设四个级别)五、安全专篇26六、安全设施27七、新建项目、改建项目、扩建项目涵义29八、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程序31九、检测检验36十、规章制度、操作规程36十
2、一、工伤保险38十二、规划和布局39十三、采用的新技术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40十四、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仓库40十五、危险工艺41十六、安全标准化43十七、安全生产投入46十八、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置人员47十九、爆破作业49二十、矿山最低开采规模49二十一、设计、施工、监理资质50二十二、企业登记前置许可目录61一、人员的培训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 国家安监局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2002年12月18日 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 1、特种作业人员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生
3、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特种作业范围: 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2002年12月18日 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一)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
4、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五)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七)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八)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九)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十)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十一)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专职作业人员必
5、须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十二)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器设备防爆检查工;(十三)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钩)工; (十四)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十五)矿山救护作业;(十六)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十七)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关于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中有关培训问题的通知(安监管人字2004103号)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和
6、国家局的职能,国家局正在组织有关行业、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专家,开展特种作业人员范围的调整、确定工作。在新的范围公布之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仍按照国家局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执行。其中,危险物品作业操作工种尚不够明确,待重新确定后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已有明确界定的,按其执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1号)第八条规定,烟花爆竹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等工序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培训课时:按大纲要求培训内容: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
7、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通用部分(国家局制定的,8个工种)2、使用国家局指定教材 考核、发证:1、行政行为,按吉政发200819号文,省、市、县安全监督管理局都有考核发证权。2、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版特种作业操作证发放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培训200845号)执行。时效: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20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为6年,每2年复审一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需延期或者复审的,应当于期满前1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办理延期或者复审手续。复审内容包括责任事故记录、违法违章记录、参加培训记录等。复审不合格
8、的,经重新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办理延期手续。个人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满时,经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同意,不再复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延长2年。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 第196号) 第三十七条 在用户受送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可上网作业。承装、承修、承试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的单位,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9、例(国务院令 第549号)第三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344号)第五条第(五)项目 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范围规定: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10、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 安全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 培训课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培训内容:1、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
11、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管人字2003139号)附件:(1)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大纲(试行)(2)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标准(试行)(3)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试行)(4)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标准(试行)2、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管人字200385号)AQ2008-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大纲AQ2009-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大纲AQ2010-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AQ20
12、11-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大纲3、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管人字2004133号)附件:(1)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大纲(试行)(2)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标准(试行)(3)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试行)(4)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标准(试行)4、关于印发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管人字200460号)附件:(1)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大纲(试行)(2)
13、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标准(试行)(3)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大纲(试行)(4)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标准(试行) 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
14、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注:非高危企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考核、发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8日,国家
15、安全监管局令第20号)1、安全资格证书2、国家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考核;负责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的考核;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
16、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时效: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20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安全生产监察员证、煤矿安全监察员证、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监察员证、煤矿安全监察员证、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2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办理延期手续。 3、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范围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
17、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20号令)。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20号令)。培训课时: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18、令第3号第十五条)。培训内容:1、厂、车间、班组安全培训内容(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四)有关事故案例等。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2、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
19、业伤害和伤亡事故;(三) 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八)有关事故案例;(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3、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三)有关事故案例;(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
20、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培训课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培训2007249号)附件:(1)金属非金属矿山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试行) (2)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试行) (3)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试行)4、特别要求: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7号令)规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
21、考核合格;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本单位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根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规定,生产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供产知识的证明材料;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有关培训的资料有: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安全生知识的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供有关培训的资料有: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非药品类
22、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知识考核大纲(2009年版)二、安全评价(一)行政依据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安全预评价导则AQ8002-2007、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8003-2007细则: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安监管危化字200471号)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6225号)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安监管管二字200338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监管危化字200412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关于印发非煤矿
23、山安全评价导则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0393号)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评价导则 安监管技装字2003115号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民用爆破器材安全评价导则的通知(委爆字200431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二)安全评价总结论至少要表达以下几个要点:1、安全预评价结论(1)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国家要求;(2)列出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评价结果;(3)指出评价对象应重点防范的重大危险有害因素;(4)明
24、确应重视的安全对策措施;(5)明确评价对象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在采取安全对策措施后,能否得到控制以及受控的程度如何,建成或实施后能否安全运行;(6)给出评价对象从安全生产角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章、规范的要求。2、安全验收评价(1)非煤项目运行后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其危险危害程度。安全设施是否落实并达到设计要求。生产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等选择和布局是否符合国家有关保障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规程要求。有无淘汰落后工艺设备设施。明确是否达到安全验收要求。明确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2)危化项目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安全条件和与周边的安全防护距离;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采纳情
25、况和已采用(取)的安全设施水平;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中表现出来的技术、工艺和装置、设备(设施)的安全、可靠性和安全水平;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中发现的设计缺陷和事故隐患及其整改情况;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后是否具备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规定和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3、现状安全评价结论至少要表达以下几个要点:(1)给出企业在评价时生产技术、工艺和装置、设备设施安全、可靠性和安全水平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章、规范的符合性结论。(2)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的预测性结论。(3)采取安全对策措施后的安全状态。(4)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程度。(三)甲级资质的安
26、全评价机构承担的业务1、下列建设项目或者企业的安全评价,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1)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3)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4)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和其他大型生产企业。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或其有关部门对安全评价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总局令第22号)2、下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国家总局令第8号)(1)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3)生产剧毒
27、化学品的; (4)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5)安全监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特别要求的。 三、安全评价报模板四、应急救援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 9002200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1、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从总体上阐述处理事故的应急方针、政策,应急组织结构及相关应急职责,应急行动、措施和保障等基本要求和程序,是应对各类事故的综合性文件。2、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针对具体的事故类别(如煤矿瓦斯爆炸、危险化学品泄漏等事故)、危险源和应急保障而制定的计划或方
28、案,是综合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应按照综合应急预案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制定,并作为综合应急预案的附件。专项应急预案应制定明确的救援程序和具体的应急救援措施。3、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是针对具体的装置、场所或设施、岗位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现场处置方案应具体、简单、针对性强。现场处置方案应根据风险评估及危险性控制措施逐一编制,做到事故相关人员应知应会,熟练掌握,并通过应急演练,做到迅速反应、正确处置。 综合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5.1 总则5.1.1 编制目的5.1.2 编制依据5.1.3 适用范围5.1.4 应急预案体系5.1.5 应急工作原则5.2 生产经营单位的危险性分析5.2.1 生产经营单位概
29、况5.2.2 危险源与风险分析5.3 组织机构及职责5.3.1 应急组织体系5.3.2 指挥机构及职责5.4 预防与预警5.4.1 危险源监控5.4.2 预警行动5.4.3 信息报告与处置a)信息报告与通知b)信息上报c)信息传递5.5 应急响应5.5.1 响应分级5.5.2 响应程序5.5.3 应急结束a)事故情况上报事项;b)需向事故调查处理小组移交的相关事项;c)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总结报告。5.6 信息发布5.7 后期处置5.8 保障措施5.8.1 通信与信息保障5.8.2 应急队伍保障5.8.3 应急物资装备保障5.8.4 经费保障5.8.5 其他保障5.9 培训与演练5.9.1 培训5
30、.9.2 演练5.10 奖惩5.11 附则5.11.1 术语和定义5.11.2 应急预案备案5.11.3 维护和更新5.11.4 制定与解释5.11.5 应急预案实施专项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6.1 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在危险源评估的基础上,对其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和可能发生的季节及其严重程度进行确定。6.2 应急处置基本原则明确处置安全生产事故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6.3 组织机构及职责6.3.1 应急组织体系明确应急组织形式,构成单位或人员,并尽可能以结构图的形式表示出来。6.3.2 指挥机构及职责根据事故类型,明确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总指挥、副总指挥以及各成员单位或人员的具体职责。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31、可以设置相应的应急救援工作小组,明确各小组的工作任务及主要负责人职责。6.4 预防与预警6.4.1 危险源监控明确本单位对危险源监测监控的方式、方法,以及采取的预防措施。6.4.2 预警行动明确具体事故预警的条件、方式、方法和信息的发布程序。6.5 信息报告程序主要包括:a)确定报警系统及程序;b)确定现场报警方式,如电话、警报器等;c)确定24小时与相关部门的通讯、联络方式;d)明确相互认可的通告、报警形式和内容;e)明确应急反应人员向外求援的方式。6.6 应急处置6.6.1 响应分级针对事故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单位控制事态的能力,将事故分为不同的等级。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应急响应级别。
32、6.6.2 响应程序根据事故的大小和发展态势,明确应急指挥、应急行动、资源调配、应急避险、扩大应急等响应程序。6.6.3 处置措施针对本单位事故类别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危险性,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如:煤矿瓦斯爆炸、冒顶片帮、火灾、透水等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应急处置措施)。6.7 应急物资与装备保障明确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质与装备数量、管理和维护、正确使用等。现场处置方案的主要内容7.1 事故特征主要包括:a)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b)事故发生的区域、地点或装置的名称;c)事故可能发生的季节和造成的危害程度;d)事故前可能出现的征兆。7.2 应急组织与职责主
33、要包括:a)基层单位应急自救组织形式及人员构成情况;b)应急自救组织机构、人员的具体职责,应同单位或车间、班组人员工作职责紧密结合,明确相关岗位和人员的应急工作职责。7.3 应急处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a)事故应急处置程序。根据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别及现场情况,明确事故报警、各项应急措施启动、应急救护人员的引导、事故扩大及同企业应急预案的衔接的程序。b)现场应急处置措施。针对可能发生的火灾、爆炸、危险化学品泄漏、坍塌、水患、机动车辆伤害等,从操作措施、工艺流程、现场处置、事故控制,人员救护、消防、现场恢复等方面制定明确的应急处置措施。c)报警电话及上级管理部门、相关应急救援单位联络方式和联系人员,事
34、故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7.4 注意事项主要包括:a)佩戴个人防护器具方面的注意事项;b)使用抢险救援器材方面的注意事项;c)采取救援对策或措施方面的注意事项;d)现场自救和互救注意事项;e)现场应急处置能力确认和人员安全防护等事项;f)应急救援结束后的注意事项;g)其他需要特别警示的事项。矿山救护队资质设四个级别:根据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安监总办字2005211号)规定:取得四级资质以上的矿山救护队可以独立承担本矿(场)救援工作。取得三级资质以上的矿山救护队可以面向社会从事矿山救援及相关救援服务活动。取得二级资质以上的矿山救护队可以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承担
35、矿山救护队员的培训工作。取得一级资质的矿山救护队可以参与国际矿山救援培训、技术考察、救援竞赛等国际交流合作工作。五、安全专篇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有关表格格式的通知(安监总管一字200529号)1、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安监总管一字200529号)2、陆上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安监总管一字200529号)3、海上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安监总管一字200529号)4、油气管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安监总管一字200529号)5、陆上石油天然气建设项
36、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写指导书 (高含硫气田开发钻完井工程部分、地面工程部分、天然气处理厂部分、长输管道部分等4个)安监总管一20087号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 安监总危化2007225号六、安全设施(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225号安全设施: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装备)和采取的措施。预防事故设施检测、报警设施压力、温度、液位、流量、组份等报警设施,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等检测和报警设施,用于安全检查和安全数据分析等检验检测设备、仪器。
37、设备安全防护设施防护罩、防护屏、负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制动、限速、防雷、防潮、防晒、防冻、防腐、防渗漏等设施,传动设备安全锁闭设施,电器过载保护设施,静电接地设施。防爆设施各种电气、仪表的防爆设施,抑制助燃物品混入(如氮封)、易燃易爆气体和粉尘形成等设施,阻隔防爆器材,防爆工器具。作业场所防护设施作业场所的防辐射、防静电、防噪音、通风(除尘、排毒)、防护栏(网)、防滑、防灼烫等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包括各种指示、警示作业安全和逃生避难及风向等警示标志。控制事故设施泄压和止逆设施用于泄压的阀门、爆破片、放空管等设施,用于止逆的阀门等设施,真空系统的密封设施。紧急处理设施紧急备用电源,紧急切断、分流
38、、排放(火炬)、吸收、中和、冷却等设施,通入或者加入惰性气体、反应抑制剂等设施,紧急停车、仪表联锁等设施。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设施防止火灾蔓延设施阻火器、安全水封、回火防止器、防油(火)堤,防爆墙、防爆门等隔爆设施,防火墙、防火门、蒸汽幕、水幕等设施,防火材料涂层。灭火设施水喷淋、惰性气体、蒸气、泡沫释放等灭火设施,消火栓、高压水枪(炮)、消防车、消防水管网、消防站等。紧急个体处置设施洗眼器、喷淋器、逃生器、逃生索、应急照明等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堵漏、工程抢险装备和现场受伤人员医疗抢救装备。逃生避难设施逃生和避难的安全通道(梯)、安全避难所(带空气呼吸系统)、避难信号等。劳动防护用品和装备包括头部
39、,面部,视觉、呼吸、听觉器官,四肢,躯干防火、防毒、防灼烫、防腐蚀、防噪声、防光射、防高处坠落、防砸击、防刺伤等免受作业场所物理、化学因素伤害的劳动防护用品和装备。(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 2006-2005中指出,尾矿库初期坝、副坝、排洪设施、观测设施等属安全设施七、新建项目、改建项目、扩建项目涵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225号新建项目:指拟依法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现有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改
40、建项目:指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或者易地更新技术、工艺和改变原设计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种类及主要装置(设施、设备)、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的建设项目。扩建项目:指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释义中:所谓新建,是指从基础开始建造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也包括原有基础很小,经扩大建设规模后,其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三倍以上,并需要重新进行总体设计的建设项目;迁移厂址的建设工程(不包括留在
41、原厂址的部分),符合新建条件的建设项目。所谓扩建,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以扩充的建设项目;包括扩大原有产品生产能力、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以及为取得新的效益和使用功能而新建主要生产场所或工程的建设活动;对于建筑工程,扩建主要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高加层(需重新建造基础的工程属于新建项目)。所谓改建,是指不增加建筑物或建设项目体量,在原有基础上,为提高生产效率,改进产品质量,或改变产品方向,或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改变使用目的,对原有工程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装修工程也是改建。企业为了平衡生产能力,增加一些附属、辅助车间或非生产性工程,也属于改建项目。在改建的同时,扩大主要产品的生产能力或增加新效益的项目,一
42、般称为改扩建项目。从事以上各项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条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八、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程序(一)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程序为规范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保障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局有关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规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投产后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特制定本程序。一、设计审查 (一)建设单位完成初步设计后,向省安全监管局提出设计审查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建设单位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
43、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3、安全预评价报告书;4、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我们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组完成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进行审查。(二)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会的主要内容: 1、按行政许可依申请原则,查阅建设单位是否提交申请表。如建设单位认为申请表有误,应允许建设单位进行更正。2、按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国发200420号)要求,查阅建设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3、行政审批人员和专家组织成员要详细听取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的内容。4、行政审批人员和专家组织成员要全面详细听取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的情况,发现不符
44、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当场予以纠正或限期要求改正。5、行政审批人员和专家组成员要全面详细听取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的编写情况。并主要围绕着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1)设计单位的资质条件是否符合国家要求; (2)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 (3)对重大危险源和主要危险、危害因素的预防与控制措施的设计是否完善; (4)选用的安全设施、设备、器材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 (5)对预评价报告提出问题的落实情况; (6)安全设施投资的概算情况; (7)初步设计的安全专篇编写是否符国家要求,安全专篇编写的深度和完整性、准确性是否达到要求; (8)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三)形成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附专家名单,经审专家组长签字,与建设单位交换审查意见。 审查意见经处里负责具体审批同志、分管主任、主任、主管局长同意后,向建设单位出具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 二、竣工验收 (一)建设单位向省安全监督管理局提出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1、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合格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资料; 3、主要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 4、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5、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