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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票代理销售合同
电影票代理销售合同
甲方: (简称:甲方)
乙方: (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乙方接受甲方授权,就电影票销售业务事项,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事项
1、甲方委托乙方作为甲方电影票销售代理点,利用其在新密市内各网点销售甲方电影兑换券(下称:预售卷)。
2、本协议合作期限内,乙方客户在乙方网点购买兑换券并支付相应费用,乙方客户持预售卷到新密三合奥斯卡换取正式影票观影。
3、乙方在合同生效之日日起xxxx年x月x日内享有甲方授权新密地区电影票销售业务。
第二条 甲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应该及时为乙方代销点提供物料支持。
2、甲方向乙方提供可供销售预售卷,乙方销售对象不受限制;
3、甲方负责兑换券定价、核价,并可根据市场竞争需要,对票价进行适当调整。
4、甲方向乙方提供可供销售预售卷,只限在新密奥斯卡影城使用。
5、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调整预售卷使用条件,但需事先通知乙方,未经甲方书面确认,乙方不得调整使用条件。目前乙方预售卷换券使用条件和范围为:
(1)持电影票预售卷可在甲方观看所有厅电影;
(2)该预售卷不可用于见面会、首映式及情人节/平安夜等节假日及影城公布特殊影片,如有特殊政策,另行通知;
(3)预售卷不可兑换现金、并不设找零。
(4)预售卷在3个月内有效(有效期限以预售卷上标明日期为准),若超过有效期未兑换则兑换券作废。
第三条 乙方权利及义务
1、乙方负责在其销售网点宣传和销售甲方预售卷。
2、兑换券在乙方各门店销售价格为30元,后期可以根据市场竞争实际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定价。
3、乙方需向其客户告知预售卷使用方式及要求,因乙方未尽告知义务而引发一切纠纷,由乙方负责,并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一切损失。
4、甲乙双方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属于对方,及对方基合约或法律原因对第三方承担保密义务资料和信息(包括:用户资料、市场信息、商业计划、策划方案和其它资料等各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包括:版权、商标、专利和专有技术等)严格保密,不泄露给第三方,并采取适当保密措施。
第四条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属于对方,及对方基合约或法律原因对第三方承担保密义务资料和信息(包括:用户资料、市场信息、商业计划、策划方案和其它资料等各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包括:版权、商标、专利和专有技术等)严格保密,不泄露给第三方,并采取适当保密措施。
第五条 结算
乙方向甲方先行付款,甲方向乙方提供预售卷。
第六条 解决纠纷方式
双方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而产生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加以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解决。
第七条 合同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要求变更一方应在1-3个工作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 7 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八条 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双方不再续签合同,本合同自动解除;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不能实现;
3.在销售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4.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不能实现。
5.合同终止后,乙方剩余未销售完预售卷在规定时间内仍然有效。在乙方未售完前双方必须继续履行本合同条例。本合同自签约日起生效。在合同执行中,对其条款任何变更、修改和增减,都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署书面文件,作为合同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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