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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全文废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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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湖北省营改增政策执行最新口径[全文废止] 湖北省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五辑(2017-04-28 )[全文废止] 税屋提示依据湖北国税营改增问题集:五大类63个问题,本法规自2018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第一部分 综合规定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经核实,属于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相关规定,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如何操作? (1)主管国税机关向销方主管国税机关发函,销方主管国税机关回复正常,或者确认销方主管国税机关收到函件后30天未回复的; (2)购销双方签订了纸质合同或者协议; (3)异常凭证上的价税合计金额通过纳税人的银行账户支付,并有银行流水账单证明; (4)纳税人仓库有异常凭证上注明的货物入库,且货物数量与发票上注明的数量一致。该货物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有实际联系; (5)有运输货物的运输发票。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允许纳税人暂行抵扣,并告知纳税人:后期发现该异常凭证属于虚开的,将按现行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部分 金融业 2.资管产品的纳税人和应税行为如何界定? (1)资管产品管理人 2017年7月1日起,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运用资管产品的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属于提供贷款服务。 运用资管产品的资金投资并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运用资管产品的资金投资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免征增值税。 (2)资管产品投资人 资管产品投资人购入各类资管产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保本收益属于提供贷款服务; 资管产品投资人购入各类资管产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收益不征收增值税;资管产品投资人购入各类资管产品,在未到期之前转让其所有权的,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资管产品投资人购入各类资管产品持有至到期的,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3.跨地区经营且未实施汇总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总机构代各分支机构统一支付费用,统一取得的进项税额,如何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抵扣? 总机构可根据合理的分摊计算方法,将由总机构统一取得的进项税额在各分支机构间进行分摊,通过向各分支机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分支机构抵扣进项税款。 何博士注:此条仅适用金融业。 第三部分 建筑业 4.建筑企业根据完工进度等标准按照会计准则在账务上确认了收入,根据工程承包合同尚未到收款时间,如2016年12月31日,企业按会计准则在财务上确认了工程收入1000万元,但合同约定这1000万元的工程款在2017年5月份支付,那么该收入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建筑企业工程收入确认时间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一致是一种正常现象,因为各自的依据不一样。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本案例中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时间,即2017年5月。 2016年12月31日在账务上确认收入的同时,应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要求,对选择一般计税的工程项目计提并核算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对选择简易计税的工程项目可自行设置应交税费待转简易计税等科目进行核算。 何博士注:此处要求企业自行设置二级科目不当,根据财会〔2016〕22号文的规定,「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既可以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税会差异核算,也可以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税会差异核算。 5.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的工程项目,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可以扣除的分包款项包括哪些? 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款项,可以凭发票在预缴增值税时扣除。如专项工程分包合同,其材料及劳务款均可凭票扣除。 何博士注:尺度有点大,但对纳税人是利好,还是要点赞,有两个问题尚待明确: 一是在预缴时可以扣除材料和劳务,申报缴纳时是否也适用? 二是根据税收管辖权,湖北省的口径似乎只能适用于注册地在湖北省的企业。湖北省的企业赴其他省份施工,预缴时这样扣,人家会同意吗?其他省份的企业在湖北施工,预缴时这样扣湖北同意,机构地申报时,人家会同意吗? 6.甲供工程的销售额如何确定? 甲供工程的销售额不包含甲供材、甲供动力和甲供设备的价款。与营业税相比增加了甲供材和甲供动力,这是营改增给建筑业后带来的利好之一。 对《湖北省国税局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一辑》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补充。 7.EPC工程项目总包方承包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分别约定设计、采购、施工价款,是否可以分别缴纳增值税?如果甲方要求由牵头公司统一开票,其他各方能否开票给牵头公司结算相应款项? 可以分别缴纳增值税。如果甲方要求由牵头公司统一开票,并将所有款项支付给牵头公司,牵头公司再将款项支付给其他合作各方的,其他各方可以开具专票给牵头公司结算相应款项,牵头公司计提进项税额。 第四部分 房地产业 8.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应提供哪些凭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具体为以下资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被拆迁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拆迁协议。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拆迁单位或个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用的转账付款凭据。 (三)被拆迁单位或个人通过银行账户(户名应与拆迁协议上的被拆迁单位或个人名称相同)收取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补偿费用的转账收款凭据。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被拆迁单位或个人通过拆迁协议约定以实物兑付方式支付拆迁补偿费用的(须在拆迁协议中注明拆迁补偿费用标准和实物作价),应提供实物移交的相关凭据,可不提供第(二)、(三)项要求的凭据。 9.一般纳税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政府收回时,其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的补偿收入如何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交由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储,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的补偿收入征收增值税,取得的其他补偿收入免征增值税。(湖北省营改增政策口径第三辑)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一般纳税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政府收回时,其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收入,属于转让不动产的应税行为,应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三)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四)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营改增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6〕117号)的规定:由于随土地收回的建筑物、构筑物不需要办理过户手续,因此,该类不动产的转让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等,一般纳税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政府收回时,因不可搬走的机器设备取得的补偿收入,属于销售货物的应税行为,应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计税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计税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纳税人销售其按照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10.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开发毛坯房装修后销售的,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开发毛坯房装修以后销售的,可就房款连同装修款一并开具发票,也可就房款和装修款分别开具发票,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开发毛坯房进行的装修成为所售不动产的组成部分,其随房款收取的装修款应一并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11.房地产公司销售自行开发的在建项目,该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其对应的土地价款能否差额扣除?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本办法。该房地产项目包括完工项目与在建项目。因此,房地产公司销售自行开发的在建项目,该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其对应的土地价款可以差额扣除。 12.房地产企业A公司分立为A公司和B公司, B公司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能否扣除相应的土地价款?该土地价款原由A公司支付并取得票据。 可以扣除,但A公司应相应调减其土地价款。 13.房地产企业进行土地一级开发,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其销售额能否扣除相应的土地价款? 可以扣除。 14.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转为自有或者自用的,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转为自有或者自用的,虽然按规定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义办理了产权登记,但是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也不需要开具发票。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转为自有或者自用以后再对外销售的,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缴纳增值税。 《湖北省国税局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三辑》第二十二条废止。 第五部分 其他服务业 15.无运输工具承运与货运代理的区别是什么?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上述规定是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与财税【2013】106号的区别在于: 将原属于物流辅助服务项下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纳入商务辅助服务经济代理服务范围,并从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中删除了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的业务内容,而在交通运输服务项下增加了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 。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纳税人以自己的名义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发票的流向:从事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纳税人开具运费发票给托运人;实际承运人开具运费发票给从事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纳税人。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纳税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包括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向委托人单独收取代理费的业务活动。 发票的流向:实际承运人开具运费发票给委托人;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纳税人开具货运代理费发票给委托人。 16.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其增值税征免税范围是如何界定的? 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17.物业公司承接其他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保洁、保安等业务,派员工为上述单位提供保洁、保安服务的,能否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来计算缴纳增值税? 此类业务实质上是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劳务派遣服务来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政策变化,《湖北省国税局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一辑》第2条第(11)项、第27条废止。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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