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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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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5 年第 25 号 2015-12-07 为进一步规范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3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4 号)等有关规定,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修订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发布,自 2016 年 2 月 1 日起实施。原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4 年第 4 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5 年 12 月 7 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辖区范围内办理车购税业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3 号)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可以选择在下列地点办理车购税纳税申报:(一)车购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二)车购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延伸办税服务点、延伸自助办税终端;(三)车购税主管税务机关网上办税服务厅。第四条纳税人在办理车购税纳税申报时,应按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等有关规定提供资料。第五条纳税人是组织机构的,纳税人身份证明可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税务登记证或载有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第六条办理纳税申报时,如遇到下列情况不能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原件的,可提供发票复印件及以下有效凭证:(一)接受内部调拨车辆的,提供调出单位开具的调拨单;(二)接受捐赠车辆的,提供捐赠单位的捐赠证明;(三)获得中奖车辆的,提供中奖证明。第七条已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未完税的车辆,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八条已办理免税手续的车辆因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等情形需要办理免税退办时,由本人、单位授权人员向税务机关提交免税车辆退办申请,并按下列情况分别提供资料: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领/销牌照通知书。第九条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办理免税手续,除了按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及其他规定提供申报资料外,还应该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人员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者领事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出具的留学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包括内地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上述证件上的发证机关为非车辆登记注册地的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需同时提供车辆登记注册地的居住证)、本人护照;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核定计税价格的方法如下:核定计税价格=车辆销售企业车辆进价(进货合同或者发票注明的价格或者根据海关专用缴款书核定的车辆完税价格)(1成本利润率)。以上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暂定为 8%。第十一条对以下情形,税务机关可实地验车:(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款规定的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 3 年的车辆、行驶 8 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在纳税申报环节,税务机关可实地验车;(二)税务机关认为需要验车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对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车辆内外观照片比对免税图册等方式,对车辆的主要固定装置进行核实后办理免税手续。如果车辆内外观(含车身颜色)发生变化,但车辆整体结构、用途与主要固定装置未发生改变的,纳税人需要提供车辆生产(改装)企业出具的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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