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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廉租房被售为例探讨我国廉租房制度的完善之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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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这个新出台的廉租房政策为切入点,通过政策剖析,结合廉租房相关理论分析,深入探讨我国当前廉租房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充分借鉴国内外的住房保障经验, 进而提出完善我国廉租房制度的可行性建议。关键词:廉租房 通知 制度 经验 建议 一、引言2010年4月23日,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针对部分地方廉租住房管理中出现的房源闲置、出借,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资金不落实,准入退出管理机制不完善、日常监管和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做出了有关规定。廉租房制度是我国住宅消费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针对城镇最低收入群体群体实行的住宅消费保障,是保证社会稳

5、定不可缺少的因素,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我国廉租房制度产生的时间不长,真正意义上的廉租房是近几年才出现的,同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的廉租房制度依然存在很多问题。本文以廉租房的新政策为切入点,结合廉租房制度的相关理论分析,充分借鉴国内外的有效经验,深入探讨当前廉租房制度推广实施中依然存在的一些问题,尝试提出一些解决对策,以期廉租房制度的不断完善。二、新策内容概要通知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首先,严格建设和准入管理。新建廉租住房坚持集中建设和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相结合,以配建为主。要求优化廉租住房户型设计,努力做到功能齐全、布局合理、节能环保和经济适用

6、。要求新建廉租住房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方便低收入家庭生活、就业、就医和子女入学。市、县人民政府要落实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明确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收入和资产申报义务,抓紧建立住房保障、公安(车辆和户籍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房地产、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着力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工作的准确性。 其次,强化租赁管理和服务。住房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廉租住房产权人的权利和义务,要加强廉租住房合同管理,明确承租对象的权利和义务,载明租金水平、租赁期限、转借或转租的处罚以及其他违反

7、使用规定的责任等事项。对正在享受实物配租廉租住房或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应当办理廉租住房保障退出手续。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应根据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信息,比对申请登记人家庭成员是否正在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信息。 再则,切实加强监督管理。通知强调,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是廉租住房管理的责任主体。对骗取廉租住房保障、恶意欠租、无正当理由长期空置,违规转租、出借、调换和转让廉租住房等行为,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严肃处理,直至收回廉租住房,并取消该家庭在一定时间内再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通知

8、还要求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三、 相关理论分析(一) 什么是廉租房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我国的廉租房只租不售,出租给城镇居民中最低收入者。简言之,廉租房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一种制度。(二)廉租房的发展历程1廉租房的启动阶段。1998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首次

9、提出“廉租房”的概念,规定“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用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2.廉租房制度的探索实施阶段。2003年11月建设部颁布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房管理办法,该办法结合各地开展廉租房工作的实践对廉租房制度进一步作了补充和细化。2004年3月1日,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房管理办法开始实施,提出“地方人民政府应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根据当地经济社会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建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房管理制度”。2006年5月17日,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的六点意见(“国六条”)出台,有步骤解决低收

10、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3.廉租房制度改进完善阶段。2007年8月,国务院颁发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务院24号文件),提出了一些新理念和新举措,并于2007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同财政部颁发的并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法,确保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正规渠道来源。从廉住房制度的演变历程中我们不难发现,中央政府对廉租房制度的重视程度逐步增强,政策不断明朗化和具体化、可操作性逐步增强,廉租房制度在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三)廉租房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1 体现了全社会对最低收入家庭的关怀,有利于住宅市场的稳定和协调发展。任何城市

11、在不同的发展时期,都会存在一部分缺乏住宅支付能力的最低收入家庭,为了使之能获得与整体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的基本居住条件,政府和社会有责任为这些家庭提供基本的住宅消费保障,以体现社会制度的优越性。另外,住宅条件好坏是贫富差别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廉租房的供应,就是要将体现在住宅条件方面的贫富差距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以利于整个住宅市场的协调发展。2 进一步促进了住宅制度的改革。随着住宅制度改革的进一步发展,以单位为代表的集团购买逐渐被个人购买所替代,价格将成为居民购买、租用住宅的硬约束。廉租房是针对无力进入商品房的最低收入家庭的,因而可以有效地剔除虚假的住宅需求,使房价回归到合理的价位。3 促进

12、劳动力流动。在原有的社会保障制度下,职工的各项待遇必须由企业落实,企业承担了许多本应由社会承担的职能,造成了企业办社会的弊端。廉租房的供应,一方面减轻了企业的压力,另一方面也使得职工有基本的保障,解除依赖心理,从而发挥着安全网和稳定器的作用,也鼓励劳动力在不同所有制、不同行业及不同地区的流动,在社会上形成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 四、廉租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一) 廉租房建设中资金短缺、来源渠道狭窄。廉租房是政府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的主要举措,但是资金投入缺少、来源单一是制约其发展的两大障碍。主要是由于中央和地方政府重视程度不够,没有很好规划,导致廉租房建设中出现资金短缺和来源渠道狭窄问题。现阶

13、段,政府虽然提出了财政拨款、住房公积金增值资金、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多形式的资金筹措机制,但是在廉租房实践中,政府财政资金也未能得以有效落实。(二) 廉租房制度执行不到位、监督机制不完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明确了建立廉租房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权利,而对具体的执行方案、执行办法并没有做进一步明确的安排,从而使的管理人员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有很大的空间,以致廉租房制度在执行中力度不够。另外,当前廉租房制度执行过程中还缺乏相关的监督法律规定,特别是对廉租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从而使得原本缺乏资金的廉租房建设步履维艰;对政策执行者的监督和约束也缺乏,易于形成执行者自肥。(三) 旺盛的需求

14、与短缺的房源供给之间的矛盾由于我国廉租房制度的时间较短,因此廉租房的房源同巨大的需求相比显得相对短缺。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目前我国城市廉租房房源主要有四种,其中主要依靠政府集中提供的保障性普通住房,但目前的现实情况却与当初设计的情况存有偏颇。在廉租房制度的实践中,只有少数家庭能入住统一的廉租房小区,而对于大量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政府只能通过补助租金的办法来缓解廉租房的房源紧张问题;另外,还有些地区采用摇号等不得已而为之的办法也是房源短缺的例证。目前,旺盛的需求与短缺的房源供给之间的矛盾不断突出,已经成为推广廉租房消费保障体系的一个瓶颈。五、国内外住房保障经验低收入阶层

15、的住房问题是一个困扰世界各国的重要问题,西方各国都比较重视城市低收入阶层住房政策的研究,并积累了不少经验。(一)美国的公共住房制度作为社会福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公共住房体系是随着1928年大萧条后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而逐步发展起来的。就美国公共住房政策的演化过程来看,从最初的政府出面兴建所有的公共住房,到后来的由私人建筑公司通过市场化方式建造共同房屋,再到目前的将重点从对公共住房建设给予补贴转移到针对租户的直接租金补贴,实现了整个住房市场的住房空置率下降,社会总体效用得到有效提高,促进了社会各收入家庭住房水平的提高。 总结美国公共住房制度,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各个地方的公共房产管理

16、局在制定一系列相关政策时,非常注重将公共住房的公益性与其财政可支付性相结合,每个地方的公共房产管理局都要接受联邦政府美国住宅和城市发展局的评估。二是设立专门的公共住房管理机构,扩大保障范围。美国传统公共房屋的管理体系主要由隶属联邦政府美国住宅和城市发展局和各地地方的公共房产管理局组成;1998年国会通过了住房供给质量和工作责任法案” ,使地方公共房产管理局比以前拥有更多的自主权,可以根据当地的情况制定租户选择的标准,确定租户所需缴付最低、最高租金的数量,并可以制定各种制度,促使公共住房社区各种收入层次居民多样化。三是重视法律法规对于公共住房建设的重要作用。在美国公共住房建设的过程中,始终离不开

17、相关的法律法规的配套实施,有关住房福利的法律既包括宪法、民法等一般性综合法律中的诸多有关住房福利的法律条文,也包括综合性的社会保障立法中的诸多有关住房福利的法律条文。这些法律法规都对公共住房政策的顺利开展起到重要作用。(二) 新加坡“组屋”制度新加坡是东南亚地区成功解决住房问题的典范,是世界上公认的住房问题解决得最好的国家之一,在住房保障制度做的很有成效,表现在其组屋程度建设。新加坡的组屋建设发展过程经历了一个由解决住房困难到增加住房面积、再到提高住房质量的发展阶段,成功完成了由量到质的提升,跨越了“有房住”,开始进入“住得更好”的阶段.据统计,2007年至2008年,约有82%的新加坡人口居

18、住在政府组屋中,组屋政策真正成为一项“普惠性的政策”。新加坡政府的主要做法概括如下:第一,政府主导组屋的开发与建设,由建屋发展局具体实施。新加坡政府明确承担解决住房问题上的责任,制定了符合国情特点的住房政策和分阶段建房计划,采取了一系列行政、法律、金融和财政手段,大规模兴建公共住房。新加坡建屋发展局直属国家发展部,是一个独立的、非营利机构,其财政预算纳入国家计划,其目标就是为低收入人群提供廉价房屋。2.政府严格控制土地资源,为组屋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土地、资金保障。新加坡国有土地占土地总数的80%左右,政府牢牢掌握土地供应,政府通过1966年颁布了土地征用法令 可以协助建屋发展局以远低于市场价格

19、的价格获得开发土地,保证了大规模建设公共住屋所需的土地。新加坡政府还以提供低息贷款的形式给予建屋发展局资金支持,支付大笔财政预算以维持组屋顺畅运作。3.实行良性循环的公积金制度和住房公积金保障制度。新加坡于1955年建立了中央公积金制度,这是一项全面的强制储蓄制度,政府利用部分公积金储备,以贷款和补贴的形式注入建屋发展局的组屋建设,从而使建屋发展局有能力大规模地进行公共住房建设;另外,住房公积金还有效地解决了老百姓无力购房的难题,进一步加速了公共住宅的建设与发展。4.以家庭收入水平为依据,实行公有住宅的合理配售政策。随着购房者日益增多,新加坡政府制定了缜密而严格的法律法规,对购买人条件、购买程

20、序、住宅补贴等均做出严格规定,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合理分配。主要源于以上主要措施,使新加坡在保障住房建设上颇具成效。(三)香港的公屋制度二十世纪五十年代,许多国家和地区纷纷推行公共房屋计划,其中香港的公屋制度,是为数甚少的成功典范。香港政府于1954年开始实施公共房屋计划, 不仅持续大规模地提供着公屋,还致力于为公屋居民提供满意的居住质素和管理服务。截至2004年3月底,香港约201.9万人占香港人口的30%居住在香港房屋委员会提供的公屋,租住公屋单位的数目为64.8万个,占全港房屋单位总数约三成。 香港公共房屋计划的巨大成功,主要归因于以下四个方面:第一,专业化的运营和管理。自香港开始兴建公屋以

21、来,就有相应机构专门负责公屋事宜。1973年,香港房委会根据房屋条例成立,合并了原属不同系统的公屋,根据政府整体房屋政策大纲,负责统筹所有政府公屋供应、编配和管理事务,通过其执行部门房屋署规划及兴建公屋,香港房委会在公屋发展中扮演积极和重要的角色。第二,政府土地政策的支持。公共房屋的供应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的土地政策,香港政府对公屋建设最大的资助是免费拨地给房委会,政府定期及准确评估房屋需求,供应足够建屋土地并提供配套的基础设施。第三,有效的资金安排。香港公屋建设的资金来源途径主要有两个:一是政府通过免费拨地、拨出资本和贷款提供资助;二是房委会通过出租公屋及其附属商业楼宇、出售自置居所单

22、位获得维护及兴建公屋所需的资金。第四,明确的房屋政策定位与不断完善的准入与退出机制。香港政府的总体房屋政策定位是,政府基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平而介入,满足那些市场不能为其提供基本住房的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需要,中高等收入人群的住房需要,由市场供应。政府在房屋市场扮演的补漏者角色,决定了其必须建立一套有效的机制,筛选出有真正住屋需要的家庭作为资助对象,其实现途径就是:准入机制与退出机制。正是源于这多方面努力使公屋真正提供给那些有需要的群体。六、 完善之策针对我们廉租房建设中出现的主要问题,结合国内外住房保障方面的有效经验给我们的启示,对我们廉租房制度的完善提出如下几点对策。(一)加快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性

23、立法工作,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法律体系廉租房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福利政策,必须建立有效的法律制度作为实施后盾,新加坡住房保障制度的成功之处在于立法明确、法制健全,在组屋建设的各个发展阶段,都通过立法的形式以确保“居者有其屋”计划的贯彻实施。给我们的启示就是在我国的廉租房建设中,必须以法律的公正性和强制性作为其实施的支撑点,强调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在推进住房建设的重要根本保障性作用。因此,加强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性立法工作是第一步,要求相关部门应该尽早建立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专门的住房保障法律,对住房保障的对象、保障标准、保障水平、保障资金的来源、专门管理机构的建立等做出更为细致的规定,并且注意完善住房

24、保障的配套法规,进而来保证国家政策的真正落实。(二)拓宽筹资渠道,切实提供城市廉租房政策实施的资金保障 解决城市廉租房政策实施的资金问题,关键是要均衡各方利益,借鉴新加坡的“组屋”建设经验,主要依靠中央资金支持,发挥中央政府的主导作用,并且,注意带动地方和社会投入,积极拓展筹资渠道,共同构建廉租房保障资金支持体系。首先是科学安排财政预算资金,尽快出台与廉租房建设资金来源相配套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财政投入的比例关系。其次是形成多元化投融资渠道,适当引进民间资本,引导他们进入廉租房的建设领域,政府可以从土地出让费、租金的收取、住房公积金的投入等等几个方面向民间资本开放。(三)切

25、实采取措施,强化地方政府落实城市廉租房政策的力度从美国的公共住房制度来看,地方的公共房产管理局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有效实施举措,地方政府部门在此发挥了不可低估的作用。根据我们廉租房政策在地方执行不力的实际情况,地方政府应该在中央政府的领导下, 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必须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实施廉租房政策的重大意义,在实践中将政策落实下去。再则就是加强考核,强化落实,把廉租房建设等民生问题纳入到地方官员考核的指标体系之中,并强化问责,比如,地方政府可以尝试将廉租房建设和租金补贴任务纳入政府年度实施项目,年初制定计划,明确部门责任;年中进行检查,加强督促指导;年末实行考核,确保

26、政策目标的实现。(四)积极拓宽廉租房的房屋来源我国目前的廉租房主要依靠政府集中提供的保障性普通住房,这种供给方式显然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大众需求,探索新的廉租房供给机制、争取更多的廉租房房源是很必要的。廉租房的供应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的土地政策, 在香港公屋制度中,政府土地政策的支持是其成功实践的关键因素,香港政府在公屋建设中免费拨地给房委会,供应足够建屋土地并提供配套的基础设施。对我国来讲,最理想的廉租房来源是政府提供土地资源、成片新建,在现有情况下虽然比较困难,但是我们的政府可以利用一种循序渐进的模式来达到目标,尝试一方面要加大投入,每年新建一定量的新房源,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政府收购空

27、置房作为廉租房、鼓励开发商建设经营廉租房、动员房屋所有者自愿提供廉租房等多种方式共同作用,有效的拓展房源。(五)建立健全廉租房政策实施的各项制度不断规范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至少要包含:申请廉租房的条件、规定入住候选家庭的办法和程序、退租廉租房的条件、退租的时间和程序等等。这个机制要强调较强可操作性,要体现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健全廉租房的转让和维修制度,这个制度至少要包含:廉租房转让的条件、明确的转让的程序和方法、维修费用来源、维修等级、维修费用的支付等等。这里就要求有详细又具体的标准。【参考文献】1李伟玲廉租房开发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现代企业文化,2009(26) 2李勇辉城镇居民住

28、宅消费保障制度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63赵人伟等中国的经济转型和社会保障改革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114张欣等中国社会保障体系:改革与和谐发展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11 附件: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6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民政厅、财政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民政局、财务局:为加强廉租住房管理,确保廉租住房公平配租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九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

29、)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建设和准入管理(一)各地区要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房源。新建廉租住房坚持集中建设和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相结合,以配建为主。新建廉租住房项目要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方便低收入家庭生活、就业、就医和子女入学。(二)严格执行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的规定。要根据低收入家庭人口结构情况,合理安排不同套型面积住房的比例。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承建的配建廉租住房,住房保障部门要提出套型面积等控制要求,作为项目法人招标的前置条件。(三)优化廉租

30、住房户型设计,加大建筑节能技术的推广应用,力求在较小的户型内满足基本居住需要,努力做到功能齐全、布局合理、节能环保和经济适用。(四)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落实经国务院同意印发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的有关规定,明确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人的收入和资产申报义务,抓紧建立住房保障、公安(车辆和户籍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房地产、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着力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工作的准确性。(五)各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程序,确保廉租住房配租过程公开透明,配租结果公平公正。二、强化租赁

31、管理和服务(六)各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廉租住房产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廉租住房合同管理,明确承租对象的权利和义务,载明租金水平、租赁期限、转借或转租的处罚以及其他违反使用规定的责任等事项。(七)集中建设的廉租住房小区的管理和服务,可由租户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也可以选择专业化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原公有住房管理机构承担。在其他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管理和服务,要纳入项目统一的物业管理。(八)强化廉租住房租金管理,提高廉租住房租金和服务收费的缴交率。对不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并经催交无效的,可以通报承租人所在单位并从承租人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九)廉租住房租金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用于廉租

32、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预算安排。按规定落实对低保家庭的供暖费补贴、水电气开户费减免政策。(十)完善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和管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专款用于改善居住条件。(十一)正在享受实物配租廉租住房或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应当办理廉租住房保障退出手续。(十二)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应根据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信息,比对申请登记人家庭成员是否正在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信息。三、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十三)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是廉租住房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健全管理机制和实施机构,充实人员,落实

33、工作经费,切实履行政府资产管理和对低收入家庭公共服务的职责。(十四)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要通过定期入户调查等方式,及时了解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变动情况及廉租住房使用情况。住房保障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廉租住房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廉租住房使用情况的检查等工作。(十五)对骗取廉租住房保障、恶意欠租、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违规转租、出借、调换和转让廉租住房等行为,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责令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直至收回廉租住房,并取消该家庭再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对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可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4、。(十六)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通过各种形式主动接受媒体和公众的监督。对社会各界举报投诉的骗取廉租住房保障及违规使用廉租住房的行为,要及时处理,并公布结果。(十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十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窃怪拔摄帅拣评苏甲卫与赦讨喀沈颜芹畦许竞疗菊休耳镍诗脉想栽沂匙岔圭葫西挝刮韵俩莹郎陪稿赤验夜嘱佛皆鸡镜坟钒育盎卷书边甭刃寿待蚕木鸡遏雾滩国扭勋收坤遣友旋疹篱闯尼芍所滴拆拆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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