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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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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 3 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适时开展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不具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条件的企业,可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符合国家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各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合格劳动保护用品,办理相关保险。依据《建筑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建筑施工企业要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安全技术、工艺、设备、设施和材料。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对照本标准的要求,定期对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组织分析评估,实施改进活动。 第四章 安全管理目标 第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据企业的总体发展目标,制定企业安全生产年度及中长期管理目标。安全目标应易于考核,目标制定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政府部门的相关要求; 2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现状; 3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及特点; 4企业的技术、工艺和设施设备。 第二条 安全管理目标应包括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目标,以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目标等,安全管理目标应予量化。其中,事故控制目标应为事故负伤频率及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率控制指标;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应为企业安全标准化管理及文明施工基础工作要求的组合。 第三条 安全管理目标应分解到各管理层及相关职能部门,并根据考核办法定期进行考核。企业各管理层和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企业安全管理目标的要求制定自身管理目标和措施,共同保证目标实现。 相关文件: 《方针、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控制程序》 中铁十安【2012】1号《2012年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要点》 第五章 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和责任体系 第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组织体系,明确各管理层、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发文公布。 第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体系应包括各管理层的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各相关职能部门,专职安全管理及相关岗位人员。三类人员需按规定持证上岗。 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施工企业应设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各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安全生产决策机构(安委会),负责领导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制定企业安全生产中长期管理目标,审议、决策重大安全事项。 2 各管理层主要负责人中应明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管理层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3各管理层主要负责人应明确并组织落实本管理层各职能部门和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实现本管理层的安全管理目标。 4各管理层的职能部门及岗位负责落实职能范围内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责,实现相关安全管理目标。 5 各管理层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承担的安全职责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宣传和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2)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3)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相关活动; 4)协调配备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制订企业安全生产考核计划,查处安全生产问题,建立管理档案。 第四条 局本部具体安全生产职责为: 1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人) 2企业总经理,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1)贯彻执行国家和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范; 2)掌握本企业安全生产动态,定期研究安全工作; 3)组织制定安全工作实施计划。 4)组织制定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奖惩办法; 5)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领导、组织考核工作; 6)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7)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8)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在事故调查组的指导下,领导、组织有关部门或人员,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防范措施的制定和落实,预防事故重复发生。 2、企业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 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组织实施安全工作规划、目标及实施计划; 领导、组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确定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领导、组织安全生产检查; 领导、组织对分包分供方的安全生产主体资格考核与审查; 认真听取、采纳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正常运转;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3、企业技术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在本企业施工安全生产中负技术领导责任; 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时,审查其安全技术措施,并做出决定性意见; 领导开展安全技术攻关活动,并组织技术鉴定和验收; 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使用前,组织审查其使用和实施过程中的安全性,组织编制或审定相应的操作规程; 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分析,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4、 企业总会计师 组织落实本企业财务工作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组织编制年度财务计划的同时,编制安全生产费用投入计划,保证经费到位和合理开支; 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 5、 企业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6、安全管理部门 检查隐患,发布通报。 组织安全业绩考核,实施奖罚。 检查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情况。 7、工程技术管理部门 组织均衡生产,保证安全工程与生产任务协调一致; 科学合理组织生产,保证施工人员劳逸结合; 组织编制、审查专项安全施工方并抽查实施情况; 8、 科学技术管理部门 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技术及安全操作规程规定; 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使用前,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 分析伤亡事故和重大已、未遂事故中技术原因,从技术上提出防范措施。 9、物资设备管理部门 确保购置(租赁)的各类安全物资、劳动保护用品符合国家或有关行业的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负责本企业机械动力设备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 对相关特种作业人员定期培训、考核; 参与设备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会审; 分析事故涉及设备原因,提出防范措施。 10、劳务管理 审查劳务分包人员资格; 从用工方面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 11、人力资源部门 审查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足额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开发、培养安全管理力量; 12、财务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及时提取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劳动保护经费及其它安全生产所需经费,保证专款专用; 协助安全主管部门办理安全奖、罚款手续。 13、保卫消防部门 贯彻执行有关消防保卫的法规、规定; 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14、社保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监测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尘毒浓度,做好职业病预防工作; 15、工会组织 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对侵害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交涉; 参加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17、审计部门 18、安委会成员其他部门。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应形成责任书,并经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确认。责任书的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职责、目标、考核奖惩规定等。 以上规定操作细则按照以下文件执行: 中铁十人【2011】12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质量环保专职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的通知》 建质【2008】91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中铁十安【2008】255号《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试行)》 中铁十人【2009】115号《关于在生产一线设立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进一步加强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意见》 第六章 法律法规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各管理层安委会各部门应及时识别和获取最新版本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每半年安质部汇编下发一次。 第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以下安全制度: 1、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文件和档案管理、隐患排查与治理、安全考核和奖惩等制度。 2、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施工方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编制与备案制度; 3、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4、设备及临时建(构)筑物安全管理【支架、起重、运梁、架桥、盾构、铺轨、非标设备、栈桥、宿舍等临时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验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 5、临时用电管理制度;消防管理制度;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安全标准工地建设制度。 6、营业线施工安全制度;关键工序、重点部位旁站制度。 7、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危险源告知】、作业安全管理。 8、分包(供)安全生产管理【资质检、查责任状】。 9、职业健康管理【如:职业病防治、高空作业体检】、安全防护、劳保护用品管理, 10、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 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应明确规定以下内容: 1本管理制度的具体工作的内容; 2本管理的主要责任人或部门以及配合的岗位或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3策划、实施、记录、改进的具体工作过程及工作质量要求。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管理体制、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应适时更新、修订完善。 以上规定操作细则按照以下文件执行: 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 《法律、法规的获取与合规性评价控制程序》 操作规程、技术规程汇编 第七章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贯穿于生产经营的全过程,教育培训包括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和人员资格审定等工作内容。 第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应依据类型、对象、内容、时间安排、形式等需求进行编制。 三类人员、群安员、一般管理人员、新员工、特种作业人员、铺架、盾构和主要行车工种人员(如防护员、驻站联络员、巡道工)等应经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合格。 对分项、分部或关键工序、四新技术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要结合安全教育同时进行。 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在作业人员进场前、转岗,节假日、事故后,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等进行针对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条 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类型应包括岗前教育、日常教育、年度继续教育,以及各类证书的初审、复审培训。 根据建设部相关文件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每年应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其中企业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负责人、项目经理不少于30学时,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40学时,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学时,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不少于20学时;其他从业人员不少于15学时,待岗复工、转岗、换岗人员重新上岗前不少于20学时,新进场工人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公司、项目、班组)分别不少于15学时、15学时、20学时。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新上岗操作工人必须进行岗前教育培训,教育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 安全操作规程; 3 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 4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产生的后果; 5 预防、减少安全风险以及紧急情况下应急救援的基本措施。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结合季节施工要求及安全生产形势对从业人员进行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每年应按规定对所有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继续教育,教育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新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 2 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和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第七条 企业的下列人员上岗前还应满定下列要求: 1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企业的技术和相关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依法取得必要的岗位资格证书; 3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理论和操作技能考核合格,依法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第八条 我局常用特种作业包括: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T S W),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T S W)。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建筑架子工(P F)。电工作业人员(高压电工作业、低压电工作业、防爆电气作业)。压力容器操作者。爆破作业人员。金属焊接(气割)作业人员。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机动车辆驾驶人员。架梁、盾构设备操作人员。 (说明:T塔式起重机,S施工升降机,W物料提升机;P普通脚手架,F附着升降脚手架)。 第九条 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告知。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及时统计、汇总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资格认定等相关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影像资料,签到表、考试卷),定期对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审核、检查。 以上规定操作细则按照以下文件执行: 鲁建管发【2008】12号《山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其他单位所在省的相关管理办法。 中铁十安【2004】117号《关于办理安全质量监察(检查)证的通知》 中铁十安【2005】60号 转发《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实施细则》 中铁十安【2005】63号《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细则》 中铁十人【2008】58号《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培训管理办法》 局2011-186电报《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第八章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 第一条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应包括资金的储备、申请、审核审批、支付、使用、统计、分析、审计检查等工作内容。 第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按规定储备安全生产所需的费用。安全生产资金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教育培训、劳动保护、应急救援等,以及必要的安全评价、监测、检测、论证所需费用。 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根据安全生产管理的需要,编制相应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明确费用使用的项目、类别、额度、实施单位及责任者、完成期限等内容,经财务、安全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相关负责人必须在其管辖范围内,按专款专用、及时足额的要求,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的财务、审计、安全部门和工会组织等机构应定期对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审查。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分类使用台帐,定期统计上报。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对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年度汇总分析,及时调整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比例。 以上规定操作细则按照以下文件执行: 中铁十安【2010】266号《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企【2006】478号《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九章 施工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 第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施工设施、设备、相关的安全检测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应包括购置、租赁、装拆、验收、检测、使用、保养、维修、改造和报废等内容。 1、施工设施、设备是指:用于施工现场生产所需的各类安全防护设施、临时构(建)筑物、临时用电、消防器材等物料及施工机械等。如:高大模板支撑,升降梯,吊装起重,运梁、架桥,盾构,铺轨,吊篮移模等非标设备,消防、临电,栈桥,混凝土拌合站,宿舍等。 2、安全检测器具是指:用于力矩、厚度、尺度、接地电阻、绝缘电阻、噪声等检测的工具和仪器。 3、劳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绝缘手套、绝缘鞋、防护面罩等。 第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规模,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施工设施、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及相关的安全检测器具。 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配备机械设备安全管理专业的专职管理人员。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并保存施工设施、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及相关的安全检测器具安全管理档案,并记录以下内容: 1来源、类型、数量、技术性能、使用年限等静态管理信息,以及目前使用地点、使用状态、使用责任人、检测、日常维修保养等动态管理信息; 2采购、租赁、改造、报废计划及实施情况。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据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对施工设施、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及相关的安全检测器具实施技术管理,定期分析安全状态,确定指导、检查的重点,采取必要的改进措施。 施工设施、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及相关的安全检测器具技术管理包括:施工设施、设备安拆方案编制内容、审批程序,施工交底、过程监控、验收、检查内容和程序; 保养、维修的具体要求;改造和报废的依据、程序等。对企业使用面广,频次高、问题多发或曾发生事故的设施、设备等制订相应的安全管理对策措施。 第六条 安全防护设施应标准化、定型化、工具化。 以上规定操作细则按照以下文件执行: 《施工机械设备管理控制程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92号《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国务院令373号+第549号修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988年1月3日《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 TSG Q7015-2008《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JGJ 《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安全检验标准》 GB10055《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 GB5144《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 GB/T10054《施工升降机》 JGJ88《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 JGJ160《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 JGJ162《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 JGJ196《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安全技术规程》 JGJ215《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安全技术规程》 建质【2008】76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鲁建管发【2009】6号《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鲁建管质安字【2009】16号《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 2008年5月29日《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其他单位所在省的相关管理办法。 中铁十物【2012】196号《中铁十局集团公司桥梁运架安全管理规定》中有关机械的硬性规定 局发大临设施、铺架、盾构、大型设备(非标)检查、管理、验收管理办法。【部分需要新编制文件】 第十章 安全技术管理 第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应包括危险源识别,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核、交底、过程监督、验收、检查、改进等工作内容。 第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的技术负责人应对管理范围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对其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应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及建设部有关规定,危险性较大工程包括: 1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及承重体系 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2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4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采用起重机械安装的工程。 3)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5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2)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3)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4)吊篮脚手架工程。 5)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6)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1)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2)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7其它 1)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4)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5)预应力工程。 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特殊工程。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包括: 1深基坑工程 1)开挖深度超过5m(含)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2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支撑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2及以上。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3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4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2)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3)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脚手架工程。 5拆除、爆破工程 1)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2)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3)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4)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6其它 1)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4)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重大危险性工程。 第四条 企业应明确各管理层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方案(措施)方案编制、修改、审核和审批的权限、程序及时限。 专项施工方案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编制依据、施工计划、施工工艺、安全技术措施、检查验收标准、计算书及附图等,并符合以下规定: 1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工程规模、施工难度等要素,明确各管理层方案编制、审核、审批的权限。 2专业分包工程,应先由专业承包单位编制,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报总包单位审核备案。 3经过审批或论证的方案,不准随意变更修改。确因客观原因需修改时,应按原审核、审批的分工与程序办理。 第五条 根据权限,按方案涉及内容,由企业的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技术负责人审批。审核、审批应有明确意见并签名盖章。编制、审批应在施工前完成。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明确安全技术交底分级的原则、内容、方法及确认手续。 安全技术交底应采取分级交底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开工前,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应用前,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及安全管理机构,向施工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方案交底。 2分部分项工程,关键工序实施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应会同方案编制人员、项目施工员向参加施工的施工管理人员进行方案实施安全交底。 3总承包单位向分包单位,分包单位向作业班组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 4安全员应对新进场的工人应实施作业人员工种交底。 5作业班组长应对作业人员进行班前安全操作规程交底。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措施)编制和审批权限的设置,组织相关编制人员参与安全技术交底、验收和检查,并明确其它参与交底、验收和检查的人员。 第八条 营业线施工按铁路部门规定执行。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可结合实际制定内部安全技术标准和图集,定期进行技术分析和改造,完善安全生产作业条件,改善作业环境。 第十条 变更 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对机构、人员、工艺、技术、设备设施、作业过程及环境等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化进行有计划的控制。变更的实施应履行审批及验收程序,并对变更过程及变更所产生的隐患进行分析和控制。 以上规定操作细则按照以下文件执行: 1、涉及隧道地铁项目 铁建设【2010】120号《于进一步明确软弱围岩及不良地质铁路隧道设计施工有关技术规定的通知》 中铁股份安【2011】337号《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隧道程施工防坍卡控红线》 局2012-140电报《转发股份公司关于加强地铁工程基坑施工防护工作的通知》 3、涉及连续梁、模板支撑体系施工 局2011-224电报《关于立即开展一次支撑体系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局2012-60电报《关于规范钢箱梁(钢桁梁)吊装作业的通知》 局2012-87电报《关于开展预防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中第四条第(一)、(三)、(四)”。 3、涉及铁路工程(营业线)施工 局2012-172电报关于实施营业线(临近营业线)施工“十条禁令”的通知》及有关路局的禁令或红线卡控 中铁十安【2004】23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铁建设函【2011】210号《铁路建设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中第一条第(二)款” 铁道部令第30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国务院令第430号《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TB10401.2-2003 J260-2003)《铁路施工安全技术规程》,《铁路工务安全规则》 铁办【2008】190号《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既有线“五必须、五不准”卡控制度,桥涵顶进作业的防控制度、“五不挖土、六不顶进”作业制度 4、涉及运梁、架梁、盾构方面 中铁十物【2012】196号《中铁十局集团公司桥梁运架安全管理规定》中有关施工环节的硬性规定 5、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等工程通用标准 建质[2009]8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建质[2009]254号《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 建质[2003]82号《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 建质[2003]82号《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 鲁建管发【2010】4号《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办法》 JGJ/T77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 JGJ5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GB50497《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 JGJ231《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 JGJ128《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202《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166《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120《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JGJ180《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JGJ130《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 80《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JGJ5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 166《建筑施工碗扣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6、涉及火工品、安全用电、消防 局2012-95电报《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的通知》 局2012-156电报《关于进一步加强火工品管理的通知》 中铁十公【2004】277号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中铁十公【2004】199号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国务院令【2006】466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JGJ4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GB/T13869《用电安全导则》 1990年6月1日《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 GB50720-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第十一章 分包(供)安全生产管理 第一条 分包(供)安全生产管理应包括分包(供)单位选择、施工过程管理、评价等工作内容。 第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目标,明确对分包(供)单位和人员的选择和清退标准、合同条款约定和履约过程控制的管理要求。 第三条 企业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选择合法的分包(供)单位; 2 与分包(供)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3 对分包(供)单位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实施检查和考核; 4 及时清退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分包(供)单位; 5 分包工程竣工后对分包(供)单位安全生产能力进行评价。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对分包(供)单位检查和考核的内容应包括: 1分包(供)单位人员配置及履职情况; 2分包(供)单位违约、违章记录; 3分包(供)单位安全生产绩效。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合格分包(供)方名录,并定期审核,更新。 以上规定操作细则按照以下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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