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法律基础》在线考试(开卷)试题
注意事项:
1、通过在线考试模块完成该课程考核;
2、抄袭、雷同作业一律按零分处理;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授权性法律规范
授权性法律规范:是指规定人们可以自行抉择做或不做某种行为的规范。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称为命令性规范;把授权性规范称为任意性规范。
2、行政法制监督
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所进行的监督。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根据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的指定而产生。
4、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40分)
1、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答:第一,维护以公有制为主体,以国有经济为主导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法治。
第二,维护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的法治。因为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法治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使人民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用自己的法律和制度来保障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的实现。
第三,维护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法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指导思想的。这就决定了它必须维护马克思主义在国家意识形态中的指导地位,从而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第四,是维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的法治。共产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特征和优势。
2、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应当具备哪些有效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3、环境保护法有哪些基本原则?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为环保法所遵循、确认和体现并贯穿于整个环保法之中,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环境保护基本方针、政策,是对环境保护实行法律调整的基本准则,是环保法本质的集中体现。环保法的基本原则有:
(1)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原则。(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台治理的原则。(3)污染者治理、开发者保护的原则。(4)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原则。(5)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
4、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不受理对哪些事项提起的诉讼?
有10种情形是人民法院明确不受理的。包括:①国家行为;②抽象行政行为;③内部行为;④法律规定行政终局裁决行为;⑤刑事司法行为;⑥行政调解行为;⑦法律规定行政仲裁行为(特指劳动争议仲裁);⑧行政指导行为(因其不具强制力);⑨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⑩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三、案例分析题(每题10分,共40分)
1、市检察院以抢劫罪起诉施某某,要求追究刑事责任。市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施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宣判后,被害人周某不服,要求检察院提起抗诉。检察院认为,本案的第一审判决量刑适当,没有必要抗诉,遂驳回被害人周某的请求。周某不服,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上一级检察院认为第一审判决确有问题,量刑过轻,遂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要求再审改判。请问:本案在诉讼程序上有无不妥,为什么?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n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依照上述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2、某主妇夜晚回家发现家中一片狼藉,意识到家中被盗,便到派出所报警。派出所派甲、乙二位便衣警察迅速到现场查看。恰逢男主人丙某在此之前到家,见到家中被盗的景象,又闻门外有脚步声,以为是窃贼返回。便拿起一根大棒藏在门后,待甲乙二人进门,举棒便打。甲某遭到棒击后,以为是窃贼袭击,拔枪射击,致丙某重伤。甲某也因为遭棒击受轻伤。请分析丙某和甲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丙某不属构成犯罪行为。丙某应当先报案后由警察处理此事最好,丙某是误伤甲某,属防卫过当,不构成犯罪。甲某虽然遭棒击受轻伤,但这是由于丙某误伤,当时,丙某作为一名派出所警察,应当有办案经验,对于盗窃行为的人是完全有能力控制局面的,尤其是开枪伤人,更是不对了,这是违反了持枪管理条例,应当受到处理,也可以理解是防卫过当,处理是可以从轻处理。
3、2005年3月,王某因经营需要,向胡某借款4万元并签订有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两年,丁某为王某还款的保证人。2006年4月,王某还给胡某2万元。2006年6月,王某因急需资金,又向胡某借款4万元,并约定与前次未还借款到期一并还清,双方均未通知丁某。两年期满,王某无力偿还所欠6万元欠款。因此,胡某请求丁某偿还借款。请问:丁某是否负有偿还借款的责任?为什么?
按题目的描述,应当属于连带保证,那么作为债权人既可以要求王某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丁某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有权协议变更主合同,在保证人对主合同的债权提供了保证之后,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题目已说“王某无力偿还所欠6万元欠款”,但王某前后共借了8万,说明了王某还了2万,那丁某对于之前保证的4万借款中,减去王某还的2万,自己还2万即可。
4、张某和邻居李某因琐事争吵并导致殴打,结果双方均受轻伤,不过张某伤势稍微重一点。县公安局在得到张某的报案后,对事实进行了调查,得知是李某先动手。于是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决定,对张某则进行了口头批评。李某不服决定提起行政复议。请问:(1)李某应向哪个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法律依据是什么?(2)李某若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李某可以找县政府,也可以找上一级公安部门。
(2)如果李某直接起诉的话,被告为县公安局。因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如果李某经过复议再提出诉讼,复议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为县公安局。如果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则被告为县政府,或者上一级公安部门,看李某找谁复议。理由:经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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