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井下采区变电所完好技术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矿井下采区变电所完好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矿井下采区变电所
2依据文件
《煤矿安全规程》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6版)
《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 ( 煤炭工业部1987版)
《煤矿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及考核评级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版)
3技术要求
3.1一般规定
3.1.1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3.1.2井下低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2种或2种以上电压时,低压电气设备上应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
3.1.3机电设备必须有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设备还应具备防爆合格证,有专人验收合格,有验收报告。
3.2电气设备和保护
3.2.1中性点不接地的高压系统装设可靠的选择性单相接地选线装置;低压系统装设可靠的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高压隔爆开关应安装:欠压释放保护、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选择性接地保护装置和过电压保护。
3.2.2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实行“三专”供电,煤巷掘进工作面除装备“三专两闭锁”外,还要实现“双风机、双电源”并能自动切换。。
3.2.3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栏等防护设施。
3.2.4机电设备和小型电器必须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和《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必须分别进行编号挂牌管理,标明用途,并有停送电的标志,内容清晰,准确。
3.2.5各类仪表指示灯显示正常,指针指示正确,安装角度与设备本体成90°布置。所有隔爆设备及小型电器严禁出现失爆现象,严格执行《电气设备防爆性能标准》。
3.2.6低压供电系统的漏电保护装置,每日跳闸一次,每月进行一次远点跳闸试验。
3.2.7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的铭牌、警示牌等标示清晰完好,固定牢固,无破损。在用的电气设备必须具有设备标志牌、完好牌、防爆合格证。小型电器必须具有小电标志牌、防爆合格证。
3.2.8所有进入硐室入口的电源电缆,馈电开关电源负荷电缆,必须在电缆上绑扎专用电缆标志牌,标牌内容用计算机打印或用极细油性笔填写,填写必须规范、全面,字迹工整、清晰,不得出现涂改现象,否则,按无牌处理。
3.2.9硐室内不得存放汽油、煤油、绝缘油和其它易燃物品;用过的棉纱(破布)应存放在盖严的专用容器内,并放置在指定地点。
3.2.101140V以上电气设备必须挂提示牌;高压电气设备挂警示牌;有反送电危险的开关柜有闭锁装置和明显标识。
3.2.11井下杜绝油开关和油浸电缆,杜绝非阻燃电缆运行。
3.2.12 电气设备和电缆的检查、调整规定
检查、调整项目
检查周期
备 注
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检查
每月1次
每日应由分片负责电工检查1次外部
配电系统继电保护装置检查整定
每6个月
1次
负荷变化时应及时整定
高压电缆的泄漏和耐压试验
每年1次
主要电气设备绝缘电阻的检查
每6个月
不少于1次
固定敷设电缆的绝缘和外部检查
每季1次
每周应由专责电工检查1次外部和悬挂情况
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橡套电缆绝缘检查
每月1次
每班由当班司机或专责电工检查1次外皮有无破损
接地电网接地电阻值测定
每月1次
局部接地极每月1次,主接地极每季1次
新安装的电气设备绝缘电阻和接地电阻的测定
投入运行以前
检查和调整结果应记入专用的记录簿内。检查和调整中发现的问题,应指派专人限期处理。
3.3设备硐室
3.3.1采区变电所应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硐室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铁门全部敞开时,不得妨碍运输。铁门上应装设便于关严的通风孔。装有铁门时,门内可加设向外开的铁栅栏门,但不得妨碍铁门的开闭。从硐室出口防火铁门起5m内的巷道,应砌碹或用其他不燃性材料支护。
3.3.2变电硐室长度超过6m时,必须在硐室的两端各设1个出口。
3.3.3硐室内各种设备与墙壁之间应留出0.5m以上的通道,各种设备相互之间,应留出0.8m以上的通道。对不需从两侧或后面进行检修的设备,可不留通道。
3.3.4硐室入口处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字样的警示牌。硐室内必须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硐室内有高压电气设备时,入口处和硐室内必须在明显地点悬挂“高压危险”字样的警示牌。采区变电所应设专人值班。无人值班的变电硐室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值班人员巡回检查。
3.3.5带油的电气设备必须设在机电设备硐室内。严禁设集油坑。
硐室不应有滴水。硐室的过道应保持畅通,严禁存放无关的设备和物件。带油的电气设备溢油或漏油时,必须立即处理。
3.3.6硐室内的设备,必须分别编号,标明用途,并有停送电的标志。
4、有供电系统图、设备布置图;
5、电气设备台台上架并设统一护栏,设备排列整齐,按规定留出检修空间。
(1)所有电气设备(馈电开关、电磁起动器、照明综保)必须台台上架;
(2)每台电气设备必须有安全护网,护网结构为底座用22Kg的工字钢,栅栏用Ø8的盘条焊接;护网距离设备间距不得低于10cm,护网的连接用卡子连接。
6、各种电缆悬挂整齐一致,无交叉缠绕且与其他管线、风筒按规定分挂;电缆悬挂点及相互间的间距符合规定;电缆上不能有积垢、不能吊挂杂物。
(1)四小电缆悬挂在动力电缆的上方,距离不低于10cm,且顺序编织整齐或统一绑扎吊挂;
(2)动力电缆电缆钩间距为1m,且工作面顺槽、上山等处间距必须一致;
(3)通讯电缆、监控线等小电缆编织间距不小于0.5mm,且工作面顺槽、上山等处间距必须一致;
7、供电线路无“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接线工艺符合要求;绝缘用具齐全、可靠。设备、电缆标牌清晰明确。
(1)动力电缆必须有走向牌;
(2)动力接线盒必须挂牌管理(编号)。
8、电缆上不允许悬挂任何物品。
9、电气设备不能放在有淋水的地点。
10、检漏试跳规范,记录齐全、准确。
11、安全保护装置、设施、设备齐全、可靠,严禁甩掉不用。
3.4井下设备保护接地
3.4.1电压在36V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铅皮或屏蔽护套等必须有保护接地。
3.4.2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Ω。每一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至局部接地极之间的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线和接地连接导线的电阻值,不得超过1Ω。
3.4.3所有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包括电缆的铠装、铅皮、接地芯线)和局部接地装置,应与主接地极连接成1个总接地网。主接地极应在主、副水仓中各埋设1块。主接地极应用耐腐蚀的钢板制成,其面积不得小于0.75m2、厚度不得小于5mm。
3.4.4下列地点应装设局部接地极:
(一)采区变电所(包括移动变电站和移动变压器)。
(二)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
(三)低压配电点或装有3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
(四)无低压配电点的采煤机工作面的运输巷、回风巷、集中运输巷(胶带运输巷)以及由变电所单独供电的掘进工作面,至少应分别设置1个局部接地极。
(五)连接高压动力电缆的金属连接装置。
局部接地极可设置于巷道水沟内或其他就近的潮湿处。设置在水沟中的局部接地极应用面积不小于0.6m2、厚度不小于3mm的钢板或具有同等有效面积的钢管制成,并应平放于水沟深处。设置在其他地点的局部接地极,可用直径不小于35mm、长度不小于1.5m的钢管制成,管上应至少钻2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并垂直全部埋入底板;也可用直径不小于22mm、长度为1m的2根钢管制成,每根管上应钻1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2根钢管相距不得小于5m,并联后垂直埋入底板,垂直埋深不得小于0.75m。
3.4.5连接主接地极的接地母线,应采用截面不小于50mm2的铜线,或截面不小于100mm2的镀锌铁线,或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100mm2的扁钢。电气设备的外壳与接地母线或局部接地极的连接,电缆连接装置两头的铠装、铅皮的连接,应采用截面不小于25mm2的铜线,或截面不小于50mm2的镀锌铁线,或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50mm2的扁钢。
3.4.6局部接母线必须沿硐室壁水平布置,间距一致,固定牢固;电气设备与接地母线之间的连接导线垂直连接,留适当的余量,美观整洁。接地保护装置安装整全、规范,局部接地按《接地保护考核标准》要求埋设。
3.5文明生产
3.5.1采区变电所进出口各设置一套消防用具,灭火器每年必须到保卫科检验一次,严禁存放失效的灭火器。(注:每套灭火器材的配置: 0.2m3消防砂、2只灭火器、一把消防锨)
3.5.2悬挂配备下列牌版:
a 供电系统图;
b 设备布置图;
3.5.3供电系统图必须与实际相符,如电气设备发生变化及时修改供电系统图,严禁在图纸上乱写乱画。
3.5.4配电硐室内不得有滴水或积水,如出现滴水或积水现象必须及时采取防水处理措施。
3.5.5过道应保持畅通,严禁存放无关的设备和物件,带油的电气设备溢油或漏油时,必须立即处理,所内应达到无杂物,无积水,无油垢;
3.5.9电缆沟内清洁、无积水、无杂物,盖好盖板,并及时更换破损盖板。
3.5.10电工操作绝缘用品齐全合格,排列整齐,表面无灰尘。卫生清洁用具吊挂摆放,如拖把等,不得随意乱放。
所有记录薄书写规范、整洁,不得在记录薄上随意涂改或乱写乱画,不得随意撕页。各种记录集中存放在专用不锈钢专用架中,记录本夹在金属夹子,便于长期存放。
3.5.12损坏或不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及时回收,存放不得超过10天。
3.5.13进出所内的电缆必须用穿墙钢管引入,电缆敷设完毕后,应用黄泥或水泥封堵管口。
3.5.14设备放置在水泥平台或电缆沟上,前门外缘保持一条线,端正摆放。
电缆有关规定
第四百六十九条 电缆不应悬挂在风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压风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离。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内,电缆(包括通信、信号电缆)必须与瓦斯抽放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盘圈或盘“8”字形的电缆不得带电,但给采、掘机组供电的电缆不受此限。
井筒和巷道内的通信和信号电缆应与电力电缆分挂在井巷的两侧,如果受条件所限:在井筒内,应敷设在距电力电缆0.3m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内,应敷设在电力电缆上方0.1m以上的地方。
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应大于0.1m。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m。
井下巷道内的电缆,沿线每隔一定距离、拐弯或分支点以及连接不同直径电缆的接线盒两端、穿墙电缆的墙的两边都应设置注有编号、用途、电压和截面的标志牌。
第四百七十一条 电缆穿过墙壁部分应用套管保护,并严密封堵管口。
第四百七十二条 电缆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缆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必须用与电气设备性能相符的接线盒。电缆线芯必须使用齿形压线板(卡爪)或线鼻子与电气设备进行连接。
(二)不同型电缆之间严禁直接连接,必须经过符合要求的接线盒、连接器或母线盒进行连接。
(三)同型电缆之间直接连接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橡套电缆的修补连接(包括绝缘、护套已损坏的橡套电缆的修补)必须采用阻燃材料进行硫化热补或与热补有同等效能的冷补。在地面热补或冷补后的橡套电缆,必须经浸水耐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在井下冷补的电缆必须定期升井试验;
2.塑料电缆连接处的机械强度以及电气、防潮密封、老化等性能,应符合该型矿用电缆的技术标准。
劳动合同
一、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认真阅读本合同书。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本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职工(乙方)亲自签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者劳动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
三、本合同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需填写的空栏,划上“/”。
四、工时制度分为标准工时、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三种。
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五、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一并履行。
六、本合同必须认真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并不得擅自涂改。
七、本合同(含附件)签订后,甲乙双方各保管一份备查。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职工):
名称: 姓名: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现住址:
经济类型: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二)试用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其中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二、工作内容
(一)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部门、工种或职务)为
(二)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是
(三)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按变更本合同办理,双方签章确认的协议或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四)如甲方派乙方到外单位工作,应签订补充协议。
三、工作时间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 小时,每周工作
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 为周期,总工时 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四,工资待遇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第( )种形式执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乙方试用期工资 元/月;试用期满工资
元/月(——元/日)。
2、其他形式:。
(二)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三)甲方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调整乙方工资,乙方在六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四)甲方每月 日发放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按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甲方应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二)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按劳动保护规定每
(年/季/月)免费安排乙方进行体检。
(三)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要求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合同期内,甲方应依法为乙方办理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手续,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的比例,由甲乙双方负责。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给予医疗期和医疗待遇,按医疗保险及其他相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三)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
(四)甲方按规定给予乙方享受节日假、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等带薪假期,并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七、劳动纪律
(一)甲方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劳动纪律、法规和企业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三)如乙方掌握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有义务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并作如下约定:
八、本合同的变更
(一)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二)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办理变更本合同的手续。
九、本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1、试用期内证明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甲方歇业、停业、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6、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8、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9、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的。
甲方按照第5、6、7、8、9项规定解除本合同的,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并按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中按第6项解除本合同并符合有关规定的还需支付乙方医疗补助费。
(三)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
4、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乙方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解除本合同后,甲乙双方在七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有关手续。
十、本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期满或甲乙双方约定的本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
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甲方应向乙方提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
鉴证机构(盖章):
鉴证人:
鉴证日期: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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