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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收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与分类(P.136)
(一)税收的概念(P.136)
·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方式。体现为国家征税和纳税人纳税的利益分配。
·税收的作用:
1. 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主要形式; 2. 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3. 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 4. 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可靠保证。
(二)税收的特征(P.136)
三性: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强制性:凭借国家权力,强制征税;
·无偿性:征税收入不需要偿还,也不需要付出任何对价。这是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最本质的特征,无偿性体现了财政分配的本质,是税收“三性”的核心;
·固定性:预先规定征税范围和征收比例,征纳双方共同遵守。包括时间上的连续性,征收比例上的固定性。(税收是一种固定性的连续收入)
【例3-1】(多项选择)(P.137)
(三)税收的分类(P.137)
1. 按征税对象分类(P.137)
分 类
税 种
征税对象及特点
(1)流转税类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
征税对象:商品生产、商品流通和劳动服务的流转额
如 ①商品流转额:商品交易的金额或数量
②非商品流转额:各种劳务或服务性收入的金额
特点:不受成本、费用变化的影响。
(2)所得税类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征收对象:纳税人的各种收益。(收入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
特点:受成本、费用、利润高低的影响较大。
(3)财产税类
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对象:财产数量或财产价值
特点:税收负担体现了调节财富、合理分配等原则
(4)资源税类
资源税
征收对象:自然资源、社会资源
特点:税负的高低与资源级差收益水平关系密切。
(5)行为税类
印花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耕地占用税
征收对象:某些特定行为
特点:征税选择性较明显,税种较多,具有较强的时效性。
【例3-2】(多项选择)(P.138);【例3-3】(不定项选择)(P.138)
2. 按征收管理和分工体系分类(P.138)
分 类
税 种
征税对象及特点
(1)工商税类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辆购置税等
征收对象:工业品、商业零售、交通运输、服 务性业务的流转额
特点:我国现行税制的主体部分。由税务机关 负责征收管理
(2)关税类
进出口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和船舶吨税
特点:由海关负责征收管理。
记忆:记住关税类,其余的都是工商税类。
3. 按税收的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类(P.138)
分 类
税 种
征税对象及特点
中央税
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特点:收入划归中央政府,由中央政府征收管理。
地方税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
特点:收入划归地方由地方征收管理。
中央地方共享税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对证劵(股票)交易征收的印花税的等。
特点:收入支配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或法定方式分享。
【例3-4】(单项选择)(P.139);【例3-5】(不定项选择)(P.139)
4. 按计税标准的不同分类(P.139)
从价税
以征税对象的价值或价格为计税依据征税,一般采用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如增值税、营业税等。
从量税
以征税对象的实物量为计税依据征税,一般采用定额税率。如资源税、耕地占用税等
复合税
对征税对象采用从价和从量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为依据征税。如卷烟、白酒的消费税。
二、税法及构成要素(P.139)
(一)税收与税法的关系(P.139)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税收是一种经济活动(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税法是一种法律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税收依照税法进行,税法对税收活动起着法律保障作用。
(二)税法的分类(P.140)
1. 按税法的功能作用分(P.140)
税收实体法
确定税种立法,具体规定各种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
如《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
税收程序法
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具体规定征收管理、纳税程序、发票管理、税务争议处理等
如《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条例》
2. 按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分(P.140)
国内税法
按属人或属地原则,规定一个国家的内部税收制度。
国际税法
国家间形成的税收制度,主要包括双边或多边国家间税收协定、条约和国际惯例。
外国税法
外国的税收制度
3. 按税法法律级次分(P.140)
税收法律
如《税收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
税收行政法规
《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538号发布
税收规章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发布
税收规范性文件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国税发[2006]156号
【例3-6】(多项选择)(P.127)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P.140)
·税法的构成要素包括总则、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罚则、附则等。
·税法的三个最基本的要素: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
1.征税人
税务机关、海关
征税人即征税主体。 工商税类:征税人是税务机关; 关税类:征税人是海关。
2.纳税义务人
单位和个人
纳税义务人即纳税主体或纳税人。 单位: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个人:自然人;
3.征税对象
物或行为
征税对象即课税对象。是区别不同类型税种的主要标志。如流转额、所得额、资产、资源、特定行为。
4.税目
征税对象的具体项目
指定税目的两种方法:例举法和概括法
5.税率
(P.141)
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
(1)比例税率: 同一征收对象,无论数量多少,数额大小,均按同一比例征收。如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等。
(2)定额税率: 对单位征收对象规定固定的税额。从量计征,如资源税、车船税等。
(3)累进税率: 对征税对象的数额划分等级,确定税率,递增征税。数额越大,税率越高。一般适用于对所得额的征税。
①全额累进税率
按数额划分等级,确定税率。全额达到哪一级就按哪一级的税率计税。
②超额累进税率
按数额划分等级,按各级税率,分级计算税额,加总计税,个人所得税采用此税率。
③超率累进税率
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划分级距,按相对率分级计算加总计税,如土地增值税采用此税率。
(例如增值额未超过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例3-7】(P.141);【例3-8】)(P.142)
6.计税依据
(三种类型)
(P.142)
从价计征
依据计税金额计税: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从量计征
依据计税数量计税: 应纳税额=计税数量×单位适用税率。
数量因征税对象不同有重量、容量、体积、面积等。
复合计征
依据征税对象的价格和数量计税:
应纳税额=计税数量×单位适用税率+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例3-9】(P.129) (从价计征)
7.纳税环节
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该缴纳税款的环节。
如流转税在生产和流通环节纳税,所得税在分配环节纳税。
8.纳税期限
(P.143)
1.按期纳税
如增值税纳税期限根据纳税人的生产和经营情况与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为1天、3天、5天、10天、15天、1个月、1个季度为一期。
2.按次纳税
如进口商品应纳的增值税,是在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按次计算缴纳。
9.纳税地点
申报纳税的具体地点
通常为纳税人主要机构所在地、经济活动发生地、财产所在地、报关地等。
10.减免税
(P.143)
三个方面
减税和免税
减税:减征部分应征税款;
免税:免交全部应征税款。
起征点
征税对象达到一定数额才开始征税的界限。起征点以下不征税,达到起征点即全额征税。
2012年新增: (P.144)
经2011年10月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 000~20 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为300~500元。
免征额
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总额超过免征额的只就其超额部分征税。(注意免征额和起征点的区别;免征额和免税的区别)
2012年新增: (P.144)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免征额制度,对工资、薪金所得,以每个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 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1.法律责任
(P.144)
违法行为
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例: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
【例3-10】(P.144);【例3-11】(多项选择)(P.144)
第二节 主要税种
·现行主要税种: (P.144)
流转税类: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
所得税类: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资源税类:资源税
财产税类: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行为税类: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等。
一、增值税(P.144)
(一)增值税的概念与分类(P.145)
1. 增值税的概念
·流转税类;价外税
·征税对象(对什么征税):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额和进口货物的进口金额。
·计税依据(依据什么计税):商品(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和进口金额。
·纳税人: 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2. 增值税的分类(三种类型)
生产型
要点:计算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外购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的价值。(外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从2009年1月1日起,我国由生产型增值税全面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
收入型
要点:允许在计算增值税时,将购置的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的折旧部分(已提折旧的价值)扣除。(即购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随折旧额分期扣除)
消费型
要点:允许在计算增值税时,将购置物质资料的价值和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的税款,在购置当期全部一次扣除。(即外购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2012年新增: (P.145)
(二)增值税征税范围
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现行增值税的征收侧重于销售货物。
(1)销售货物
通常指境内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货物是指除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不动产之外的有形资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修理修配是指受托方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3)进口货物
对于进口货物除依法征收关税外,还应在进口环节征收增值税。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P.146)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按经营规模大小,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或符合税法规定情形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小规模纳税人
(P.148(六))
认定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50万元的;
2.其他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80万元的;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
4.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的标准认定。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征收税率为3%。(没有抵扣,是一种简易征收办法)
(四)增值税征税税率(P.146)
1.基本税率
一般纳税人:17%; (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没有进项税额抵扣)
2012年新增(P.146):
2.低税率
·增值税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的按低税率计征增值税,低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货物。
3.零税率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除外。
4.征收率
·增值税汇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征收办法,对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税率称征收率,征收率为3%。
·另外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地区增加11%和6%两档税率.
(五)增值税应纳税额(P.146)
·增值税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2.销售额
·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全部价款中包括消费税或关税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解析】∵含税销售额=不含税销售额+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税税率
= 不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进口商品应缴增值税额=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17%
组成计税价格=进口价格+关税+消费税=(进口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解析】∵组成计税价格=进口价格+关税+消费税
=进口价格+关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进口价格+关税
组成计税价格×(1-消费税税率)=进口价格+关税
∴组成计税价格=(进口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进项税额
(P.133)
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增值税的核心就是纳税人收取的销项税额抵扣其支付的进项税额,余额为实际缴纳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1)购货或接受劳务的进项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进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一般纳税人购买免税农产品,按买价的13%计算进项税额。
(4)外购或销售货物支付的运输费用,按运费的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例3-12】(P.147) ;【例3-13】(P.147);【例3-14】(P.147);【例3-15】(P.148)
(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P.148) (已放在(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一并叙述。) 【例3-16】(P.148);【例3-17】(P.148)
(七)增值税的征收管理(P.149)
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为:
2012年新增(P.149)
销售货物方式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①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
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②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
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③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
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④采取预收货款方式
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⑤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
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⑥销售应税劳务
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⑦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同一县市除外)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及将货物分配给股东,均为移送货物的当天。
2. 纳税期限(P.149)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为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一个季度。
3. 纳税地点(P.149)
纳税人
纳税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
(1)固定业户
其机构所在地。
2012年新增(P.149):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分别在各自所在地申报;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
应在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在销售地、劳务发生地申报纳税;
2012年新增(P.149):
未在销售地、劳务发生地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补征税款。
(3)非固定业户
在销售地、劳务发生地申报纳税;
2012年新增(P.149):
未在销售地、劳务发生地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补征税款。
(4)进口货物
在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5)扣缴义务人
2012年新增(P.149):
在其机构所在或者居住地申报纳税
二、消费税(P.150)
(一)消费税的概念和计税方法:(P.150)
·消费税可分为一般消费税和特别消费税,我国现行消费税属于特别消费税。
·消费税的计价方法主要有:①从量定额征收;②从价定率征收;③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征收。
·属于流转税类,价内税,只征收一次。
(二)消费税纳税人:(P.150)
·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2012年新增(P.150):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三)消费税税目与税率:(P.150)
·征税对象:应税消费品,特定的商品,(见税目)和特定的消费行为消费流转额。
1.税目
(14个)
1.烟、 2.酒与酒精、 3.化妆品、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5.鞭炮焰火、 6.成品油、 7.汽车轮胎、
8.小汽车、 9.摩托车、 10.高尔夫球及球具、 11.高档手表、 12.游艇、 13.木制一次性筷子、 14.实木地板
2.税率
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四)消费税应纳税额:(P.150)
计税方法
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定率
(P.150)
·销售额(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
·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消费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消费税与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是一致的。
1.应纳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P.151【例3-18】)
2.如遇含增值税销售额,要计算消费税时应先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增值税是价外税): (P.151【例3-19】)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 (P.147【例3-14】)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在增值税中已推导过)
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2.从量定率
销售数量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率 (P.151【例3-20】)
复合计征(P.151)
即从价又从量,现行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白酒采用复合计征方法
应纳税额=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率
4.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P.151)
如果外购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适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其已征收消费税在连续生产出来的应税消费品征税时,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 (P.151【例3-21】)
【例3-18】(P.151); 【例3-19】(P.151); 【例3-20】(P.151); 【例3-21】(P.151)
(五)消费税的征收管理(P.15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期限
纳税地点
1.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时纳税;(销售环节)
2.进口应税消费品,报关进口环节纳税;(进口环节)
3. 金银首饰、饰品的消费税在零售环节纳税。(零售环节)
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
1.销售、自产自用: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申报纳税;
2.委托个人加工:委托方在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申报纳税;
3.进口: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2012年新增(P.152):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方退回时,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三、营业税(P.152) (属于流转税类)
(一)营业税的概念及特点(P.152)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收入额(销售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营业税具有以下特点:
1. 以营业收入额为计税依据,税源广泛。(不受成本、费用变化的影响,具有稳定性)
2. 按行业大类设计税目税率,税负公平合理。(同一大类,同一税率)
3. 计征简便、便于征管。(销售环节缴纳,税率档次少,税款计算方法简单。)
(二)营业税纳税人(P.152)
·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员工为雇主提供的劳务也不属于应税劳务。
(三)营业税税目、税率(P.137)
·征税对象
1.税目(9个)
(1)交通运输业、(2)建筑业、(3)金融保险业、(4)邮电通信业、(5)文化体育业、(6)娱乐业、(7)服务业、(8)转让无形资产、(9)销售不动产
2012年新增(P.153):
税目
具体内容
(1)交通运输业
指使用运输工具或者人力、畜力、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空间位置的转移),包括陆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和装卸搬运五大类。
(2)建筑业
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修缮工程、装饰工程和其他工程作业等内容。
(3)金融保险业
金融是指经营货币和信用融通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和其他业务。保险是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的业务,包括各种保险业务。
(4)邮电通信业
指专门办理信息传递的业务活动的总称,包括邮政、电信及与邮政、电信相关的业务。单位和个人从事快递按此税目征收营业税。
(5)文化体育业
指经营文化、体育活动的业务。文化业是指从事文化活动的业务,包括表演、播映、其他文化业;体育业是指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提供场地的业务。
(6)娱乐业
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网吧、游艺场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
(7)服务业
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等技能为社会提供的服务的业务,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和其他服务业。
(8)转让无形资产
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的行为,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出租电影拷贝,转让著作权和转让商誉。
(9)销售不动产
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和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2. 税率
税目
税率(%)
税目
税率(%)
税目
税率(%)
一、交通运输业
3
四、邮电通信业
3
七、服务业
5
二、建筑业
3
五、文化体育业
3
八、转让无形资产
5
三、金融保险业
5
六、娱乐业
5~20
九、销售不动产
5
·重点记住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税率为5%,交通运输业为3%。
(四)营业税应纳税额(P.154)
·计税依据:营业额(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如手续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营业税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例3-22】(P.154)
(五)营业税的征收管理(P.154)
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销售环节)
2012年新增(P.154):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纳税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2. 纳税期限
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
3. 纳税地点
(1)提供应税劳务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申报纳税; (4)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在土地所在地申报纳税;
(2)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在劳务发生地申报纳税; (5)销售、出租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申报纳税;
(3)转让无形资产的,在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申报纳税; (6)扣缴义务人:在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申报纳税。
四、企业所得税(P.155) (属于所得税类,按年计征)
(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P.139)
·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
居民企业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
例:1.在我国注册成立的沃尔玛(中国)公司、通用汽车(中国)公司都是我国的居民企业;
2.在英国注册的公司,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也是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
·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P.155)
居民企业
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
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非居民企业
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无论在中国是否设置机构)
来源于境外但与境内所设机构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三)企业所得税税率(P.155)
比例税率
基本税率25%, 小型微利企业20%
(四)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P.156):
·按年计征: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1.收入总额
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及其他收入。
2.不征税收入
财政拨款、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等。
3.免税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
·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等。
4.准予扣除项目
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
5.不得扣除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款; (这些都是计算出所得税以后的事情,所以不会在计算所得税时扣除);
2.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行政刑事处罚)
3.超过规定标准的公益性捐赠及其他捐赠支出、赞助支出; (只有在标准内的公益性捐赠才能扣除;核定标准为年利润总额的12%。)
4.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5.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2012年新增(P.157):
支出项目
准予扣除比例
与产生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
按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不超过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
·超过15%的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准予扣除;
职工福利费支出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的部分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的部分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的部分
·超过2.5%的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6.亏损弥补
应纳税所得额中可以扣除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金额,但必须逐年弥补且最长不得超过5年(从亏损年度的下一年度算起)
1.先亏损先弥补。如2004年亏损,2005年也亏损,那么应该先弥补2004年亏损,多余的所得再弥补2005年亏损。
2.弥补年限最多5年,如2004年亏损,从亏损年度的下一年度算起(无论是否盈亏都得连续计算),连续5年至2009年,即2009年所得还可以用于弥补2004年亏损,但2010年所得就不得用于弥补2004年亏损了。(即使2004年亏损还未完全弥补)
【例3-23】(P.157); 【例3-24】(不定项选择)(P.157)
(五)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P.158)
1. 纳税地点
(1)居民企业
登记注册地 (P.158【例3-26】)
(2)非居民企业
·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境内所得; 及与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所得
机构、场所所在地
·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境内所得; 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所得与其没有实际联系的境内所得
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2. 纳税期限
(1)按年计征,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P.158【例3-25】)
·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期至12月31日止。
(2)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以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3. 纳税申报
(1)按月按季预缴的,月份、季度终了日起15日内预缴税款,年度终了5个月内汇算清缴。
(2)非人民币计算的要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
(3)纳税申报时,应按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例3-25】(单项选择)(P.158); 【例3-26】(不定项选择)(P.158)
五、个人所得税(P.159) (所得税类)
(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P.159)
·对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P.159)
征收对象
个人(自然人)应税所得,包括自然人性质的企业应税所得。(如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
纳税人
居民纳税人
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只要有住所,不居住也是居民,只要居住满一年,无住所也是居民)
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征税
非居民纳税人
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无住所居住又不满一年的个人)
仅就其来源于境内所得征税
(三)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和税率:(P.159)
1. 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P.159) (共11个);2.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P.159)
税目
纳税
期限
税率
应纳税额
(1)工资、薪金所得
(独生子女费、误餐补贴不属于)
按月
计征
超额累进税率3%~45%共7级
(P.16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月收入额―3 5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入减除费用3 500元后的余额
(即免征额为3 500元) 【例3-27】(P.160)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P.159)
按年
计征
超额累进税率5%~35%共5级
(P.161)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3-28】(P.160)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P.159)
按年
计征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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