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全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
百日专项治理行动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关于近期建筑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批示精神,深入推进“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强化我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打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坚决防范和有效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百日专项治理行动(以下简称“百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深刻汲取本市和全国其他地区事故教训,坚持问题导向,自7月7日起至10月10日,发动全市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企业等力量,对全市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及其所涉及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集中采取有效措施,以落实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强化现场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行动核心,以参建企业自查自纠和监管部门巡查抽查为行动方式,以推动安全隐患闭环整改和对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严查重罚为行动手段,全面深入持续开展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全面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技能,切实消除施工安全重大隐患,有效遏制和防范脚手架、深基坑、模板支撑系统、建筑起重机械、高处坠落和坍塌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为党的十九大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重点内容
此次百日专项行动,全市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辖区内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实际,找准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针对事故易发的企业、项目、部位和环节等,确定重点排查对象和内容,全面开展排查整治活动。要重点严查“三类企业、四类项目、十大行为”:
(一)三类企业
1.今年以来发生过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
2.今年以来在开展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四项专项行动等活动或日常监督检查中中发现安全生产条件不达标的企业;
3.违反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今年以来被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处罚、被责令停工整改的企业。
(二)四类项目
1.大中型公共建筑工程;
2.大中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轨道建设工程);
3.棚户区改造工程和保障性安居工程;
4.其他含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项目。
(三)十大行为
1.建设单位违规将工程项目肢解发包或将工程发包给不具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未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
2.施工单位存在转包、挂靠和违法分包工程,以包代管的行为;
3.施工单位安全保障体系不健全,特别是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管理机制、安全管理档案等不健全,项目负责人不到岗履职;
4.施工单位存在不科学组织施工、为赶工期野蛮施工等行为;
5.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到岗履职、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未定期进行巡视等“失职”行为;监理规划与施工实际不符、监理旁站检查不到位、不深入,监理资料造假等“失实”的行为;监理单位督促隐患整改不及时、跟踪不到位,监理作用“失控”的行为;
6.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专家论证、验收和现场实施情况检查等未依有关规定落实;
7.现场起重设备未按规定进行登记备案、安装告知、检测检验和使用登记等投入使用的;
8.施工现场安全防护不到位,特别是安全防护用具、防护用品未按规定配备合格产品和正常使用,临边、洞口等危险部位的防护措施未按规定落实到位;
9.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不在岗、未持证上岗,作业人员未经岗前安全教育培训或培训学时不够就上岗;
10.施工现场存在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行为。
三、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7月7日至7月20日)。建设单位要切实履行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开展工程现场安全生产检查活动。施工单位对施工项目组织自查,对自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建档登记,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确保整改闭合。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监理单位要每月向项目所在地工程安监机构报告安全监理工作情况。
(二)执法检查阶段(7月21日至9月30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质安监站要对照百日专项行动重点内容,对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自查自纠情况、参建各责任主体的安全行为和工程实体安全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要跟踪落实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上限处罚到位。自7月底起,市住建局将成立由局领导分别带队的督查组,强化对各地开展百日专项行动情况的督查督办;通报各地对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重大安全隐患查处情况和挂牌督办情况;对在百日专项行动期间发生亡人生产安全事故或火灾等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将从严追究企业主体责任,并采取约谈、督办等形式,责成有关地区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三)巩固提升阶段(10月1日至10月10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质安监站要对百日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评估行动成果,研究提出有效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建议,形成工作总结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住建局成立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局相关处室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百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指导全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百日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质安处,具体负责百日专项行动的联系和组织协调工作。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质安监站要切实将百日专项行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抓落实,要结合实际、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细化措施,安排专人,落实责任,确保百日专项行动扎实推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质安监站于7月20日前,将百日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和分管负责人、责任科室(单位)及联络员等相关信息报送市住建局质安处。
(二)开展动员部署。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要结合辖区监管实际,扎实开展百日专项行动。7月20日前,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质安监站做好上级文件传达和组织部署工作,将行动方案通知到辖区内所有企业、项目和有关单位;每月10日和25日前形成辖区内停工整改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工地信息、半月工作开展情况及半月情况汇总表(附表2);10月10日形成百日专项行动工作情况总结报送至市住建局质安处。
(三)统筹各项工作。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要将百日专项行动与当前开展的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四项专项行动、高温汛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等有机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共同推进,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百日专项治理行动工作各项具体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四)营造舆论氛围。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及时报道行动进展情况,宣传典型经验做法,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强化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
(五)坚持严查重罚。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质安站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法,上限处罚。对检查中发现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挂牌督办。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或被责令停工拒不停工的,要对相关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发生事故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险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六)建立长效机制。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质安监站要注重总结提炼行动过程中好的、有效的做法,形成经验材料,并及时转化为今后工作中的规范制度,形成长效机制。
附表1:
工作人员联系表
姓名
职务
办公电话
手机号码
邮箱
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名称
分管负责人
责任科室(单位)
联络人
附表2: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百日专项治理行动情况
半月统计表(2017年 月 日)
填报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序号
任务内容
工作进展
1
执法检查
情况
(1)开展监督执法检查 次,
检查工程 项;
(2)发现一般隐患 处,已整改 处,整改率 %;重大隐患 处,已整改 处,整改率 %。
2
整改落实
情况
(1)下发执法检查整改单 份,停工(局部停工)整改单 份。
(2)下发行政处罚书 份,处罚单位 个,
处罚人员 名。
3
立案情况
(1)立案总数 起,事前立案数 起,事故立案数 起;
(2)事前立案数占立案总数比例 %,事故立案数占立案总数比例 %,事前立案数占实际检查项目总数比例 %。
4
行政处罚
情况
(1)罚款金额总数 万元,事前处罚罚款金
额 万元,事故处罚罚款金额 万元;
(2)事前处罚罚款金额占罚款金额总数比例
为 %,事故处罚罚款金额占罚款金额总数比例为 %。
5
其他重大处罚情况
(1)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照件数 件;
(2)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企业数 家;
(3)提请关闭企业数 家。
6
责任追究
情况
(1)党政纪处分:公职人员 名,企业人
员 名;
(2)追究刑事责任:公职人员 名,企业人
员 名。
7
曝光情况
曝光违法违规次数 起,涉及企业 家,个人 名。
注:1.执法数据统计为本单位的执法数据。
2.事前立案数、事前处罚金额均不包括简易程序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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