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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常州办学点学生管理规章制度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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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常州办学点学生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学工处 二○○九年九月 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常州办学点学生管理规章制度汇编目录 1.学生行为准则 2.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 3.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5.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6.省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 7.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8.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常州办学点学生申诉管理规定 9.学生仪容仪表管理规定 10.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11.五年制学籍管理规定 12.普专学籍管理规定 13.考场规则 14.考试违纪处理办法 学生行为准则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的要求,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五年制高职四、五年级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可由各单位按实际情况分1000、2000、3000元三档发放,但资助人数和发放金额应与下达的指标相一致。 三、评选程序 1.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填写申请表; 2.各单位按照分配的国家助学金名额,根据申报学生的家庭经济(需要学生提供相应证明)、思想品德、学习(无不及格现象)、生活、遵守校纪校规(无违纪现象,并且未受到纪律处分)等情况组织评审,确定拟资助对象名单及资助档次; 3.将拟资助对象名单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公示; 4.公示无异议后由各单位填报汇总表报省校学生工作处,学校上报省教育厅; 5.各单位及时将助学金按月发放给学生。 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组织评审,确保专款专用。学生要合理使用国家助学金,要正确面对困难,自强自立,勤奋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用优异的成绩回报社会。对不如实申请、骗取助学金的学生,将取消其资格,收回助学金,并给予通报批评。 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他们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和省教育厅、财政厅的要求,结合我校学生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1.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 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五年制高职四、五年级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2.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 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五年制高职四、五年级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同一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可兼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但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二、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三、评选程序 1.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按规定向所在单位(系、办学点)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表和个人基本情况介绍。 2.各单位对申请学生组织评审,提出本单位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审定通过后,将名单采用不同方式在校内进行公示。 3.公示无异议后由各单位填报汇总表,并报省校学生工作处,同时报送每位学生的申请表、基本情况介绍和本单位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情况报告(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名额分配、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等)。 4.学校将以上材料报省教育厅。接到省教育厅批复后,将按照批复名单通知各单位,各单位要及时将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将获得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学校将严格对照评选条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认真组织好奖励对象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学生要合理使用奖学金,勤奋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用优异的成绩报效祖国、回报社会。 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江苏省教育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教财〔2007〕38号苏财教〔2007〕108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募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立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处长任常务副组长,各系学生工作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系成立系认定工作组。系领导为组长、系辅导员、班主任担任成员,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各系成立年级认定评议小组。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八条 在全面了解学生家庭经济收入、家庭人员组成、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平均消费情况的基础上,依据各生源地(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分为特别困难学生(A档)、困难学生(B档)和一般困难(C档)学生三档。 (一)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考虑列为特别困难学生(A档): 1、无经济来源的孤(残)学生及单亲家庭学生,烈士子女。 2、来自贫困地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低保家庭子女,或持有市、县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家庭子女。 3、父母双方残疾或家庭成员长期患重大疾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家庭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二)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考虑列为困难学生(B档): 1、父母双方下岗,且再就业能力差,家庭经济来源较少。 2、父母体弱多病,且在校读书子女多,家庭经济来源少。 3、其它情况,有乡镇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证明,且经校学生工作处核查认可的。 (三)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考虑列为一般困难学生(C档): 1、父母一方下岗或父母双方收入很低,家庭经济来源较少。 2、来自贫困地区,家庭经济基础差,收入低。 3、父母年老体衰,劳动力弱,家庭经济来源少。 4、其它情况,有乡镇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证明,且经校学生工作处核查认可的。 (四)年级认定评议小组经过民主评议认定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取消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1、消费行为与经济状况明显不符者。例如: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购买或长期租用价格昂贵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2、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餐厅、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消费的;或有其他高消费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3、恶意拖欠学费者。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严格认定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系认定工作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学生工作处全面部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给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对在校需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在每学年结束之前(每年6月底前)到所在系辅导员处领取《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一条 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如实填写《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二条 每学年开学10月,学生工作处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各系认定工作组通知本系学生自愿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需填写《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江苏城市职业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一并交辅导员处。 第十三条  各系年级认定评议小组对提交认定申请学生的日常消费行为、生活状况等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填写《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综合表现评议表》,同时结合学生提交的《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中学生填写的申请认定理由,按照认定标准,初步确定本年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各系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学生填写的《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结合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提交的《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综合表现评议表》,对年级认定评议小组的初步认定结果进行认真审核。如有异议,应予以更正。 第十五条  各系认定工作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审核认定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六条 各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信息不得涉及学生个人隐私。各系认定工作组要及时通过辅导员将认定结果反馈给学生本人,并告知本系所有学生,在5个工作日内可以到辅导员处查询本系其他学生认定结果和反映有关情况,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学生如对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工作处提请复议。学生工作处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七条 各系应按照《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调查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按学校有关要求及时更新。 第十八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审核并汇总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将名单报送省教育厅。 第五章 认定工作的监督 第十九条 各系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纳入本系年度工作计划,要有计划的布置每年资助工作。学生工作处和系认定工作组每学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对学生本人进行批评教育并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各系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各系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动,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系应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做出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系要将认定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各系不仅要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困难,更要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成长,观察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心理,教育学生直面困难和挫折,尤其要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真正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生工作处和各系应依托年级认定评定小组随时掌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的生活及学习状况,并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的学习和生活水平。 第二十三条 各办学点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遵照执行。 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苏教贷[2004]6号)、《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暂行办法》(苏教贷[2007]5号)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贷款类别 1、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 2、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二、贷款对象和条件 就读本校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 (一)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学费)。 (二)申请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人必须是贷款对象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3、诚实守信,在当地信用社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贴息 1、贷款额度 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和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原则上贷款金额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2、贷款期限 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6年。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但最长不超过14年。 3、贷款利率 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和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国家利率调整,则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4、贷款贴息 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和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由省财政100%贴息,借款学生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借款人全额支付。 四、申请助学贷款材料 (一)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须准备以下材料: 1、江苏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盖有镇以上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章; 2、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3、经办银行存折帐号复印件; 4、两位见证人的身份证和学生证的复印件,其中一位见证人必须是班主任或辅导员; 5、在校生提供上学年成绩单,新生提供高考成绩单,系部盖章证明。 (二)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准备以下材料: 1、学生证、身份证; 2、学校出具的《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证明》; 五、助学贷款的审批程序 1、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班主任、院系审定签字,交学工处学生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 2、申请人必须提供符合经办银行规定须提交的资料。 3、学生处学生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负责对贷款学生材料进行初审,并对申请学生情况表现做出初步分析鉴定,并将初审合格后的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递交银行。 4、经办银行与借款学生商讨借款、还款计划。 (1)银行指导学生填写借还款合同; (2)银行审批合格后通知学校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由负责贷款老师通知学生本人。 5、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基层信用社直接提出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申请人与家长共同到户籍所在地的经办网点申请办理,基层信用社负责审核申请人资格,并发放生源地助学贷款。 六、申请助学贷款担保 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必须提供见证人,见证人为借款人的班主任和同学各1名。 见证人责任:全面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在借款人毕业后要以书面形式告之学生处有关借款人毕业去向、就业单位、居住地址、联系方式并与其保持联系。借款人借款期间发生转学、退学、休学、出国、被开除、伤亡等情况,要及时通知学校学生工作处。 七、贷款本金偿还 1、借款学生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 2、学生工作处及各系应负责开展对借款学生的信用教育和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法;建立借款学生信用记录,协助银行做好借款学生的还款确认和贷款催收工作。 3、学生毕业离校前,学工处和各系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制订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办理上述手续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八、违约学生的公布 1、为及时提醒借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对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实施通报。 2、对违约学生进行通报的组织实施工作,按照省教育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助学贷款违约通报制度〉的通知》(苏教贷〔2004〕2号)执行。 九、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在学生工作处 江苏城市职业学院省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确立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教育理念,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省教育厅、团省委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德智体诸方面表现优秀者和优秀班集体。 二、评选推荐标准和要求 “三好学生”的主要标准: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优良的道德品质,文明的行为举止,优秀的学习成绩,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树立社会主义的荣辱观,模范执行学校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和社会实践等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优秀学生干部”除了应具备“三好学生”条件外,还应担任班级、党团支部和系学生会主要干部,热心社会工作,热情为同学服务,学习刻苦,严于律已,努力工作,在同学中具有较高的威信。 “先进班集体”的主要标准:有政治坚定、团结协作、以身作则、联系群众的班委会;有积极上进、团结互助、遵纪守法、崇尚科学、热爱集体、朝气蓬勃、文明健康的良好班风;有严谨求实、刻苦钻研、奋发向上的优良学风;积极参与校风建设和争做文明先锋活动;保持良好的宿舍卫生环境和个人卫生习惯,全班同学都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三、评选推荐程序 1、评选、推荐要做到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衡量。“三好学生”应在连续两次被评为院(系)级以上三好学生中产生,“优秀学生干部”应在符合“省三好学生”标准的现任班级、系主要学生干部中产生,“先进班集体”应在校级先进集体中产生。评选、推荐工作在学校党政领导下,由学生工作部门和团委共同负责。候选提名须经其所在班级酝酿,通过民主评选产生。系党团组织和行政领导审核确定名单并在全系范围内公示后上报。经学校审批,报省教育厅、团省委表彰。 2、省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推荐,必须坚持条件,实事求是,宁缺勿滥。各院系要做好先进典型的宣传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各类先进对象的跟踪调查,切实保证评优的激励作用,充分发挥先进典型榜样示范作用。 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常州办学点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教育厅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罚条例》及省校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坚持以说服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于学生违纪的行为,在批评教育的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处分违纪学生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处分学生应在错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进行。如学生本人对相关事实有异议,学校应及时复查核实。 第四条 违纪处分分为五种: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条 有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除赔偿相应损失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有违法行为且尚未触犯《刑法》者,视违法程度和认识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八条 对扰乱教学、学习、工作、生活秩序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上课期间不遵守课堂纪律,从事与课堂教学无关的其它活动,经批评教育不见悔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酗酒滋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在学校场所(包括教室、图书馆、阅览室、实验室、办公室、宿舍等)损坏教学用具(包括门、窗、桌、椅、视听器材等),破坏教学环境,砸坏公物,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由于抽烟或使用明火,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者,除赔偿相应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在学校场所(包括教室、图书馆、阅览室、实验室、办公室、宿舍等)使用禁用电器(包括大功率电器等)或私接电源,移动、破坏电源线路者,除没收禁用电器,赔偿、罚款外,对屡教不改或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擅自移动或毁坏消防器材,或将消防设施挪作他用,故意毁坏学校治安、防盗设施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住宿学生在一学期以内夜不归宿累计达3次以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8、违反教室、图书馆、阅览室、实验室、办公室、宿舍等公共场所管理规定,且不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者,除赔偿相应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9、对威胁、辱骂教职工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殴打教职工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0、妨碍国家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据校纪校规执行公务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九条 凡购买或收看淫秽书刊、音像等物品,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 偷窃、诈骗财物者,视其作案情节,尚不够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作案两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敲诈勒索财物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 在男女交往过程中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违反规定滞留异性宿舍,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打架、斗殴的,除负担伤者的医药等费用外,视其责任和后果,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本人虽未动手打人但引发打架事件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引发打架事件后果严重或策划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邀请校外人员到校滋扰或打架闹事者,给予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持器械威胁或打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5、引发或参加群殴事件者,给予记过处分。群殴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组织聚众斗殴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故意为打架事件作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7、在现场起哄或以“调解”、“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恶化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三条 私拆他人信件、邮件,破坏私人财物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经常迟到、早退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在一学期以内旷课达12课时以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累计达20课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取消本学期考试资格;累计达60课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1、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受处分后无理纠缠,情节恶劣者。 2、受处分后重犯、屡教不改者。 3、对检举人、证人、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4、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者。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减轻处分: 1、违纪后,在学校尚未掌握的情况下主动交代者。 2、有立功表现者。 第十七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比照最相近条款给予处理。 第十八条 对违纪学生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的,由系研究决定报学校审批。对违纪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由系提出意见报学校研究决定。对开除学籍的学生的处分,由学校校长会议研究决定签署意见后报省校批准。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应按审批权限分别在系和学校范围内公布,同时通知学生家长或有关单位。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均应存入学生档案。 第十九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将由系会同有关部门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将出具处分决定,送交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报省教育厅备案。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条 凡受处分的学生一律不参加学校的任何评奖活动,学校也不安排其勤工俭学岗位,并取消其助学贷款资格。 第二十一条 受处分学生临毕业前或受处分一年后,系或有关部门可根据受处分学生的表现,提出评议意见,按批准处分的程序,决定是否给予撤销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毕业班学生原则上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特殊情况须给予留校察看者,可酌情减期(至少半年)或延长毕业时间,或毕业时先按结业处理,待解除处分后再发毕业证书。 对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系或有关部门要定期进行考察,及时帮助教育。留校察看期满者,学校应视其表现,及时做出按期解除察看或延长察看期、加重处分的决定。 学生在留校察看期满间内,再次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后,再次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可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将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关于处分界限和幅度的以上和以下均包括本级在内。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5年9月1日开始执行,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常州办学点 学生申诉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校园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学生。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或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学生提出申诉应持严肃、认真、诚实的态度;学校处理学生的申诉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学校办公室为受理学生申诉事宜的常设机构。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处理、处分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六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 申诉的事项、理由(附有关证明材料)及要求; (三) 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 申诉人的签名。 第七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 予以受理,并将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 (二) 申诉材料不全,限期(3个工作日)补齐。过期不补齐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八条 学生超过申诉期提出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 处理意见。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等方式处理申诉。必要时,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复查情况,做出下列决定: (一) 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正确,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 (二) 需要变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提出变更建议,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复查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或代理人签收;按申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给本人。 第十三条 学生对申诉委员会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四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后,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五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 学生仪表仪容管理规定 仪表仪容是学生个人精神风貌的体现,对学生行为习惯、生活习惯的养成和审美情趣的培养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也对学校的校风、学风产生深刻的影响。不良的仪表仪容严重腐蚀学生的进取心,浪费学生学习时间,败坏学校风气,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为了规范全校学生的仪表仪容,根据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特制定我校学生仪表仪容管理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一、不佩带各种饰物,不涂脂抹粉、不画眉毛、不画眼影、不抹口红, 不涂指甲。 二、学生不烫发、染发,不梳怪异发型。 三、男生不留长发,不剃光头,要求鬓角处不过耳中部,两侧不盖耳,后部头发不遮衣领,前额处不扫眉。 四、穿戴整洁、朴素、大方,不穿奇装异服。在校园内一律不穿拖鞋,女生不穿吊带背心、镂空透明衣服、超短裙(裤);男生不穿背心。 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常州办学点 学生宿舍管理管理制度 一、学生宿舍内务卫生管理制度 (一)卫生制度 1.每个宿舍必须选出一名寝室长。负责制定卫生值日表,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到舍管处,一份工整的张贴在门后。 2.为保证清洁、整齐、美观,每天准时起床,在早晨7:50前做好内务卫生,每人按规范要求搞好内务卫生。个人物品不要放在公用部位,室内垃圾实行袋装化,垃圾应及时清理并倒入指定垃圾箱。不把垃圾堆在门角处或将垃圾扫在门口走廊上,也不要把污水泼在走廊上。对不执行值日制度,脏、乱、差宿舍,除批评教育外,并给予通报批评。 3.为保持学生宿舍公共场所及外围环境的卫生,不将盒饭和酒类带进宿舍,不向窗外及走廊乱扔果皮、纸屑、烟头、污水杂物等。不在公共场所随意涂写、张贴东西,不往门上、墙上踢脚印、球印,保持门、墙面清洁。 4.维持宿舍设施完好,创建文明环境。 (二)学生宿舍内务规范要求: 1.门窗玻璃洁净明亮,门上无脚印、污迹,窗框无积灰,墙角无蜘蛛网。 2.床铺要求平整、规范,无多余杂物。 (1)寝室内蚊帐统一挂放,并钩好帐钩,这样既可以防尘防蚊,又比较整齐美观; (2)被褥、毛毯、浴巾等床上用品请折叠成长方形块,平整地放在近窗位置,折口对内,枕头放在折好的被子里侧,床单拉直铺平整,垫被不能露在外面。 (3)大衣、外套和非洗换内衣挂在橱里或箱柜内,保持床上无多余物品。 3.写字台书架物品摆放要求一致,整齐划一,无灰尘。 (1)一个寝室书架上的书自左至右由高到低摆放,书架上不准放置其他日用品。 (2)桌面整洁,无水迹,台灯靠一侧摆放整齐。 (3)生活用品、收录机、镜子等有序地放在书架上侧的柜子里。 4.地面(包括床底)整洁,无垃圾和杂物。 5.鞋子整齐,跟外头内摆放,放在规定的位置。 6.衣架放在晒衣架上,热水瓶放在指定固定位置。 7.卫生工具按规定摆放,垃圾桶、簸箕要保持清洁,拖把要挂起来。 8.牙刷杯、肥皂盒等洗漱用品统一放在固定位置,毛巾统一挂在毛巾架上。 9.公用部位不许堆放杂物,阳台上不许堆放杂物,晾衣服可挂在阳台的晾衣架上,室内请勿另拉绳子。 10.个人内务按规范由个人自理,全室清洁卫生和袋装垃圾的处理,由值日生负责。 (三)内务卫生检查标准: 1.整体美观、清洁(10分) (1)宿舍内空气清新、无异味,墙面无灰尘,无蜘蛛网、无污迹。 (2)桌面、门窗无灰尘。 2.物品摆放整齐有序(10分) (1)宿舍内物品摆放整齐有序。 (2)阳台无杂物,物品摆放整齐。 (3)宿舍内衣物鞋帽无乱放现象,物品整齐有序。 3.地面干净,无灰尘(10分) (1)宿舍内地面干净,无痰迹,无水迹,无果皮、无纸屑等杂物。 (2)宿舍内无烟头、酒瓶等物。 (3)床下无果皮、无纸屑等杂物。 4.被褥(10分) (1)宿舍内被褥统一格式,叠放整齐,蚊帐挂放统一。 (2)床上无多余物品。 5.其他(10分) (1)宿舍内无淫秽书画,墙面上无乱张贴现象。 (2)宿舍内无乱拉乱接电线的现象;无违章电器。 (3)宿舍内有工整的值日安排表。 注: 1.发现不叠被一床扣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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