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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风险(创业)投资的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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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风险(创业)投资的暂行规定 (于二00一年十二月六日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第23次主任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00一年十二月十二日起实施。)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内注册经营,经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认定的风险(创业)投资机构,包括风险(创业)投资基金、风险(创业)投资公司和相应的管理公司。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风险(创业)投资是指向科技型或高成长型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或为其提供投资管理和咨询服务,并在被投资企业发展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来获取收益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中所涉及的各项税收优惠,均由开发区"泰达科技发展金"给予相当于该项优惠额度开发区留成部分的财政扶持。对既适用于国家和天津市的优惠政策,又适用于本规定的风险(创业)投资机构,一律先执行国家和天津市的优惠政策,执行后与本规定相比不足的部分再补充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 开发区鼓励境内外各种投资主体在开发区设立风险(创业)投资机构,开展风险投资业务。 第五条 开发区每年拨出可支配财政收入的1%,在预算支出中设立"泰达科技风险金",用于引导和鼓励开发区内风险(创业)投资机构的发展。 第六条 设立风险(创业)投资机构,可以登记注册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合伙。其它组织形式的风险(创业)投资机构从其相关规定。 第七条 风险(创业)投资机构中负有限责任的出资人,共同出资之和应当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风险(创业)投资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的风险投资机构注册资本遵照国家相关规定。 第八条 风险(创业)投资机构可以通过企业购并、股权回购、证券市场上市以及其他方式,回收其风险投资。 第九条 风险(创业)投资机构应从事下列业务: (一)投资于高新技术产业或其他高成长型的企业; (二)受托经营管理其它投资性公司的创业资本; (三)投资咨询; (四)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十条 设立在开发区内的风险(创业)投资机构,对开发区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的投资,对其股权分利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泰达科技发展金"给予100%的财政扶持,对其他计税利润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泰达科技发展金"五年内给予50%的财政扶持。 第十一条 设立在开发区内的风险(创业)投资机构,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的投资额占其总投资额的比重不低于70%的,可享受开发区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风险(创业)投资公司可以运用全额资本金进行投资。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天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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