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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培训讲义提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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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民法典的几个常见问题 以下主要集中在学生就业到毕业前涉及到的就业相关法律问题 1、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及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要求持续劳动,并不必须提供劳动成果)。 劳动关系自实际用工之日起建立。 A.劳动民法典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 B.哪些属于劳动民法典规定的适格用工主体:(劳动民法典第2条) C..应届毕业生就业三方协议是不是劳动合同?? 不是!应届毕业生就业三方协议签订的法律依据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而非劳动民法典,也不具备劳动合同必备的条款。 a.学校是不是三方协议的当事人? 不是。学校实际上是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就就业计划的编制以及派遣履行相关的行政管理职责,而并非民事合同性质的三方协议的当事人。在三方协议涉及的三方中,真正履行责任和权利双方是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学校只有管理、协助的义务。学校不是协议的担保人,也不是劳动合同的见证人。 b. 这是一个什么性质的合同呢? 劳动合同通常只有两方当事人,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三方当事人的劳动合同只有一种,那就是劳务派遣。而此时的学校显然不是派遣单位,因此这绝对不是一个劳动合同。目前实务上认为是民事合同(不具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双方所负的义务应当是他们缔结正式劳动合同之前的一种先合同义务,强调订立正式的劳动合同之前的诚实信用问题(劳动民法典第8、9条)。双方违约的,产生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 c.三方协议有什么作用? ①《三方协议》是明确学校、企业、毕业生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合同,用于解决应届毕业生工作、户籍、档案等一系列相关问题; ②《三方协议》是制定派遣计划、颁发毕业生个人派遣证的依据; ③《三方协议》城市办理进市户籍指标的依据 ④《三方协议》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 D.特别强调一下题,:公司集团、公司、分公司、子公司的法律地位问以及由此产生的签订劳动合同应该注意的问题。(档案、户口问题也是类似) 2、劳务合同(要求劳动成果) 劳动合同及劳务合同是极易混淆的两种合同。 从最广义的角度讲,以劳务为给付标的合同,例如承揽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雇佣合同。可以定义为:劳务合同是一种以劳务为标的合同类型,它包括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等。劳务合同是民事合同,适用民法通则、民法典来调整。 3、劳务派遣合同(劳动民法典第五章第二节第57—67条) 劳务派遣,是指由派遣单位及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将及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派遣到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在劳务派遣中,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单位及被派遣劳动者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被派遣劳动者及用人单位之间。劳务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相分离。 A、劳务派遣单位及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及劳动者之间系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也就应当承担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全部义务,其主要义务为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以及对被派遣劳动者负有保护照顾、办理社会保险等义务。  B、劳务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依据劳务派遣协议。无论劳务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在派遣协议中如何分配其权利义务,该约定只对劳务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有效,而对于被派遣劳动者并不生效,被派遣劳动者仍可基于其及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分别形成的法律关系主张权利。 C、用工单位及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被派遣劳动者及用工单位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双方实际上存在着隶属关系及人身关系的结合,故而为了保护劳动者,用工单位对劳动者负有特殊保护照顾义务(主要集中在劳动卫生、安全条件上) 4、劳动合同的种类(劳动民法典第12条) 特别要注意劳动民法典第14条,该条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无以复加。(用人单位,特别是企业非常反感这一条,也想出了很多种措施来规避)。 5、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民法典第10条、11条 6、试用期的约定——劳动民法典第19-21条 7、服务期的约定——劳动民法典第22条 8、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可以双方协商和解、也可以请工会或者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仲裁、民事诉讼。注意:劳动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间内提起民事诉讼。 其他的问题直接看劳动民法典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就好了,相当简单!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及法人之间,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一)二者的法律性质不同。 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属于劳动法的范畴;劳务合同是建立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依据,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      (二)对合同主体要求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都是法人,或者是公民及法人,劳务事同对主体没有特殊要求。      (三)合同主体的地位不同。     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便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二 者的关系具有从属性,劳务合同的主体之间并不存在从属关系,双方始终是相互独立的平等主体,以自己的名义分别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四)合同的内容不同。     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劳务合同无须规定这方面的内容。      (五)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     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及 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原则支付。   企业若聘用员工应当签定劳动合同,其身份为企业内部人员,应遵守企业各种规章制度,享受劳动福利. 若临时特定项目,可签定劳务合同,双方地位是对等的 4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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