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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篇银行业务投保操作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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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篇 银行业务投保操作规范 1. 银行险操作流程及说明 1.1 客户填写投保书: 银行柜面人员向客户明确讲解条款内容及投保需知,特别对公司条款中的除外责任等内容作详细阐述, 1) 了解客户的真实投保目的,在排除道德风险及逆选择的前提下,指导客户填写投保书。, 2) 询问客户健康情况了解客户的及投保经历,确定客户在投保书上亲笔签名如曾被保险公司拒保、延期、加费、除外、降额承保的,明确原因及处理经过,向公司进行咨询。 3) 如为高额保件,请客户填写高保额问卷,并签名,由客户经理送交公司。对于保费达到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标准的,应核对客户的身份证明并留存复印件。 4) 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及经济状况,确定合适的险种、保额、保费。 5) 尽量选择银行转帐缴费的,正确填写客户的银行向客户索要银行存折,认真摘录帐号,并向客户说明有关的银行转账内容并核对。 6) 如通过在银行柜面人员直接向客户收取现金的,需同时开具暂收据保费。 1.2 内勤初审柜台受理: 1) 客户经理将客户的投保书及其他资料于签约后不迟于两个次日(工作日)送交公司的受理台收单内勤处。 2) 受理人员对投保单进行初审核对投保资料,查看资料单证是否齐全,投保书是否填写完整,内容是否正确,投保内容是否与公司的投保规则等相违背,并进行保险费初算,未通过初审的投保单上述内容完全正确,记录客户基本资料,完成收单,否则,投保书退还客户经理进行修改或补充。 3) 受理完成后,从在核心系统中为通过初审的投保单随机生成一个投保书单号,并打印出成条码粘贴在投保书单的指定区域。 4) 所有已粘贴投保单号的投保书登记后送至中心支公司或分公司集中新契约扫描岗。 1.3 投保书资料的录入、复核、核保及资料/保单递送按参见《承保操作要求》进行个险及其他相关规定。 1.4 交接 1) 成品保单交交接人员签收,由交接人员进行逐步分发。 2) 客户经理拿到成品保单后,进行认真审核,如发现错误,交由交接人员重新制单。如无误,交银行柜面指定人员签收或直接邮寄给客户。 1.5 回执签收与回销参见《新单回执管理制度》。 1.6 投保生效日期、周岁年龄的计算、健康资料有效性的确定、体检资料的有效期同个险要求。 1.7 资料存档参见《档案管理制度》 2. 银行险投保书填写要求 2.1一般要求 1) 投保书填写时一律请用简体字,不得使用繁体字。 2) 投保书填写时应字迹清晰、字体工整,不得漏填。 3) 投保书需用蓝黑或黑色钢笔填写,不能使用铅笔、圆珠笔或红色笔填写。 4) 投保书要保持整洁,不得折叠、涂改或者玷污,否则需更换投保书重新填写。 5) 填写投保书前应提醒客户仔细阅读投保须知。 6) 客户填写完毕后,应仔细检查有无漏填项目,对填写的身份证号、银行账号应再次核对,最后在相应签名栏亲笔签名确认。 2.2具体要求 投保人资料 1) 投保人限制 投保人应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于非当地居民为当地被保险人投保,续期缴费方便且能保证者方可受理。 2) 姓名 字体清楚、容易辨认。 名字必须和投保人的签名一致。 名字必须和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姓名保持一致。如证件办理有误,必须做出特别说明,并提供其它有效证件。 3) 性别、出生日期 性别必须和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保持一致。如证件办理有误,必须做出特别说明,并提供其他有效证明。 出生日期必须与户口簿和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保持一致,按照XXXX年XX月XX日的八位格式填写。 4) 年收入与来源 年收入指每年的稳定收入,以万元/年为单位。 5) 证件类型及证件号 符合本公司要求的有效证件有:居民身份证、军官/士兵证、护照等。证件号码为各证件上对应的唯一数字标识。 因证件遗失等无法提供证件时,应当提供当地派出所的相应证明。未成年人的证件类型可选择户口簿、学生证等。 6) 通讯地址与邮编 通讯地址为公司随时能够准确联系到投保人的地址(可以选择单位地址或家庭住址等),便于公司能够与客户保持良好的联系。 城市地址必须详细填写市、区、路(街)、号(小区)、栋、室,农村地址必须详细填写省、县、镇、村、组、户。 邮编必须正确填写,应有6位数,反映所在区域,不能出现“210000”之类情况。 7) 联系电话和E-mail 联系电话为投保人提供的,供本公司工作时间联系客户的电话。客户应留有一个可供联系的固定电话和一个移动电话,以便公司能准确及时地与客户联系。 尽量鼓励客户提供E-mail的地址,以便后继服务。 被保险人资料 1) 姓名 2) 性别 3) 出生日期 4) 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 以上项目要求见投保人资料要求。 5) 工作单位 单位应填写公司全称,职业要根据具体从事的工作来填写,应该明确至行业、工种, 不能用“员工”等模糊的名词来陈述。待业、退休、下岗等无业人员需据实填写。 6) 婚姻状况 包括已婚、未婚、离婚、丧偶状态,在相应状态栏中打钩。 7) 年收入及来源 如果被保险人为学生,该项目可以不填。 8) 身高及体重 身高、体重按投保当时的身高、体重数值如实填写,身高以厘米为单位,体重以公斤为单位。 9) 与投保人的关系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常见关系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舅叔、姑姨、甥侄、雇主等。如果为非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关系,请说明关系及投保原因。 10) 住址与邮编 11) 联系电话 12) E-mail 以上三项项目填写要求见投保人规则。 13) 保单领取方式 选择由公司直接邮寄或者投保人到银行柜面领取,两种方式保单流转渠道及时效有些区别。 身故受益人资料 1) 若投保保险产品包含身故责任,应当由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指定,应当符合保险法有关保险利益的规定。若客户选择不指定身故受益人,则按照法定程序处理。 2) 身故受益人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填写要求同投保人填写要求。 3) 身故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必须填写,不得空缺。常见的关系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祖孙等。 4) 受益人如为多人(多于一人)时,应在特别约定栏中逐一写明各受益人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与被保险人关系、受益份额、受益顺位、联系电话。未说明受益顺位的视为同一顺位,均分。 投保险种 1) 投保险种 按照第一、第二、第三被保险人的顺序依次填写所投保的险种。投保险种应填写完整的名称。 2) 保额/档次、保险期限、缴费期限 每一险种的保额/档次、保险期限、缴费期限应当用大写汉字仔细填写。多个险种时,根据投保书的要求逐一填写。并注意对应被保险人准确填写投保险种。在一些险种的基本部分未选时,不能选择相应险种的可选部分。 3) 保险费合计 填写该保单所有险种应缴保费。 缴费方式 缴费类别分趸缴、年缴方式,供客户选择。同一份投保书内购买不同保险产品只能采用一种缴费方式。 客户可选择是否使用保单现金价值自动垫缴保费。 转账授权书 选择银行转账缴费方式,应该提供账户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开户银行应填写全称。账户持有人必须亲笔签字授权保险人从该银行账户划取保险费。 健康及其他告知 1) 被保险人健康告知的所有相关项目都应当进行“是”或“否”的判断,选择“是”的,请按照问题编号在说明栏进一步详细告知。应当认真阅读、仔细填写、不得遗漏。 2) 对于详细告知的疾病、体检项目、药品等请尽量采用由医疗机构提供的标准名称。 3) 如客户保存有相关病史资料,应当提供复印件,并在相应栏选择“是”。 4) 如果被保险人健康情况不愿告知健康顾问,可在相应序号选“是”,将告知资料装到信封中,单独寄至本公司。 5) 所有说明可在说明栏内详细填写,如果空位不足,可附加页说明。 特别约定 在投保时,客户填写投保书未尽事宜或补充说明。如有多个身故受益人时,应详细填写该被保险人所有身故受益人的全部资料。 声明与授权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仔细阅读后签名。 投保人、被保险人/监护人签名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应亲笔签名,并署明日期,签名不允许涂改。如被保险人未满16周岁,必须由法定监护人签名并署明日期。 其他内容 1) 网点、组织代码由客户经理按照公司的要求填写。 2) 受理人员审核完毕后,应在投保书上签章并署明日期。 3. 银行保险投保要求 3.1代理保险的一般要求 一般要求指国内银行和邮政部门(以下简称银邮)代理我司协议授权的所有险种或代理所有被保险人办理国内业务时所做的基本规定,对于每一个被保险人而言,不论其投保了一个或几个险种,都应该遵循此规定。 3.2 对被保险人保险金额的规定 1) 投保重大疾病保险的规定:每一个被保险人累计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2) 投保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每一个被保险人累计意外保险的保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极短期(一个月以内)意外险和短期(一年以内)意外险保额限制另行规定。 3) 未成年人投保的基本要求:如投保人希望未成年人投保较高保额的保险,在累计重大疾病保险保额和累计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不超过50万元的前提下,做特别约定承保,约定内容为:“本人与保险公司约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18周岁前身故,保险公司累计给付身故保险金5万元,超出部分无息退还所缴保费;被保险人18周岁(含)后,保险公司按保单所列明的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对于年龄在3岁或以下的被保险人,不得通过做约定承保。对于只有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的险种,在承保时比照具有身故责任的险种办理,但承保时不需要做约定。保监会明确要求:未成年人作为被保险人投保,被保险人的累计身故给付保险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为10万元)。 4) 特殊人群投保的基本要求: 对于身体健康的,年龄在18岁(含)以上无固定收入的全职学生、家庭妇女、军人、警察、退休人员,累计重大疾病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保额限50万元,超过30万元的业务需报总公司客户服务部审批。 5) 高年龄段被保险人投保的基本要求:60周岁(含)以上的被保险人,投保重大疾病保险累计保额限20万元,投保意外保险累计保额限40万元,极短期(一个月以内)意外险和短期(一年以内)意外险保额限制另行规定。 6) 职业的保额规定:被保险人的职业在职业分类表中属1-4类职业者累计重大疾病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不超过1100万元。5类职业累计重大疾病保险保额限20万元,累计意外伤害保险保额限10万元。6类职业累计重大疾病保险保额限10万元,累计意外伤害保险保额限5万元。 3.2医疗保险投保份数及档次规定 1) 每一个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投保同一个医疗险种,只能投保一份。 2) 选择投保医疗险,档次应为整数。 3) 投保定额给付型医疗险,不能与其它定额给付型医疗险种同时或重复投保,但可以申请档次变更。 4) 投保费用补偿型医疗险,不能与其它费用补偿型医疗险种同时或重复投保,但可以申请档次变更。 5) 如被保险人在其它公司已经投保过定额给付型医疗险种,那么在我公司投保的日额与其它公司日额之和,不得超过当地可以销售的本公司此类险种的最高档次对应的日额。 3.3投保年龄的要求 1) 年龄不满18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投保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成年人,可作为投保人。 2)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在各个险种条款的费率表中均予已列明,凡是条款费率表中没有的年龄均不在公司承保的年龄范围,但费率表中0岁指的是被保险人出生且出院满30天。 3) 如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投保含身故责任的险种,投保人限为被保险人的父亲、母亲或法定监护人。 3.4 不同人群投保限制 1) 沿海作业渔民投保规定 a) 沿海作业:是指捕鱼作业范围距海岸100海里以内,捕鱼船的吨位在300吨以上。 b) 沿海作业渔民只受理重大疾病保险且累计保额不超过10万元。 2) 非当地人投保规定 非当地户籍,有固定住址及工作单位(就读学校)者,可在当地投保。 3) 外籍人士、香港、澳门行政特区及台湾地区人士投保规定 a) 外籍人士、香港、澳门行政特区及台湾地区人士投保,限在投保当地有固定住所及工作单位者。 b) 投保时必须附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如护照、台胞证等。 c) 告知有病史者,须自行提供病历。 d) 上述人员投保含意外伤害医疗责任的保险、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或)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在承保时需作如下特别约定:“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地区或国家发生的医疗费用,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4) 下列人员投保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原则上限投二档或以下: 未成年人、年龄在18岁(含)以上无固定收入的全职学生、军人、警察、家庭妇女、医院工作人员、职业为五类以上的人员、无业人员、离退休人员。 5) 下列人员不得投保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 军人、警察、沿海作业渔民、职业为五类以上的人员。 6) 孕、产妇投保规定: a) 孕妇作为被保险人,其累计保额应小于或等于30万元; b) 孕妇不得投保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及意外医疗保险; c) 怀孕28周以上及分娩后一个月内的孕、产妇不受理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 d) 孕妇作为被保险人投保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限投二档或以下,且在承保时必需约定:“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因妊娠及其并发症的治疗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e) 孕妇或产后三个月以内的产妇投保需提供围产期体检证明,否则体检,体检项目包括普通检查+尿常规,如果有其它异常,可依据具体情况加查项目。 3.5 拒保疾病与其他情况 1) 凡患有下列疾病者,不予承保: a) 癫痫、智能障碍(智商评分小于80)或患有精神科疾病者,如痴呆、精神病后遗症等。 b) 重度残疾,如:双目失明、两肢以上断离、手指缺失四指以上而从事危险工作者。 c) 恶性肿瘤病史 d) 慢性酒精中毒 e) 肝硬化 f) 严重糖尿病(如糖尿病伴蛋白尿等) g) 肾切除三年以内(外伤性切除不在此限) h) 尿毒症 i) 神经系统疾病,如脑血管病中的脑出血、脑梗塞等。 j) 严重的血液病,如重度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组织细胞病。 k) 中、重度心脏病,如:严重的冠心病、心绞痛、心肌梗塞;严重的风湿性心脏瓣膜病,严重的先天性心脏病。 l) 艾滋病及HIV呈阳性者。 m) 接受器官移植5年以内者。 n) 重度高血压(180/105mmHg以上) o) 严重的结缔组织疾病:如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等。 p) 患本公司重大疾病条款所列重大疾病者。  2) 被保险人有下列情况者,不予受理或承保: a) 涉及刑事诉讼者; b) 从事的职业在公司的《职业分类表》中为拒保职业者。 3.6 保险利益 1)投保人必须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如配偶、父母、子女,上述以外的其他关系的要详细说明投保原因。 2)对于健康险而言,生存受益人一般为被保险人本人,身故受益人可以在投保时指定,受益人要为被保险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其它情况请说明投保原因。 3.7 残疾人员投保要求 1) 残疾限定:残疾发生必须两年(含两年)以上,投保时残缺部位及程度固定。 2) 残疾人员作为被保险人投保一般需经体检或契约调查。 3) 残疾人员从事第五类或第六类职业的,作为被保险人不予承保。 4) 残疾人员作为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投保,凡有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的,其残疾保险金的给付责任不适用于残疾人员的原有残疾部分,在承保时需做特别约定:“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原有的残疾部位(注明)不承担残疾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5) 残疾人员作为被保险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时,不可以投保意外医疗责任的保险。残疾人员不得投保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投保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原则上限投二档或以下。 6) 对残疾人员的承保要视情况进行体检或确定保额,总体要求列表如下: 残疾人员体检要求表 残疾程度 体检要求 累计重大疾病保险保额 累计意外伤害保险保额 普检 胸片 失明 双眼 不受理 单眼 + 20 10 聋哑 聋且哑 + 10 5 聋或哑 + 20 10 截肢 一肢缺失 + 10 5 二肢或二肢以上缺失 不受理 小儿麻痹或跛行有无使用辅助器械 有 单侧 + 10 10 双侧 + + 5 5 无 + + 30 20 脊柱显著弯曲 + + 10 5 注:上肢缺失或下肢缺失指腕关节或踝关节以上缺失,机能丧失者视同缺失。 3.8体检要求 3.8.1体检规定 依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金额可能要求被保险人进行体检,重大疾病保险体检的规定见表一,意外伤害保险体检的规定见表二,医疗保险体检的规定见表三: 表一 重大疾病保险体检表 被保险人年龄 累计 重疾 保额(万) 0-17周岁 18-40 周岁 41-45周岁 46-50 周岁 51周岁 或以上 SUM≤5 免体检 免体检 免体检 免体检 A 5<SUM≤10 免体检 免体检 免体检 A A+B+C+J 10<SUM≤20 免体检 免体检 A+B+C+D A+B+C+ D+J+K 20<SUM≤30 免体检 A+B+C+D+E+J+K 30<SUM≤50 A+B+C+D+E+G+H+J+K 50<SUM≤100 A+B+C+D+F+G+H+I+J+K 表二 意外伤害保险体检表 累计意外保额(万) 体检项目 1≤SUM≤200 免体检 SUM>200 A+B+C+D+J+K 表三 医疗保险体检表 档次 0—40周岁 41-50周岁 51周岁及以上 一档 二档 免体检 免体检 A 三档 四档 免体检 A A+B+C+D+J+K 五档 六档 免体检 A+B+C+D+K   注:体检项目中各字母的表示意义为: A=普通检查+尿常规+心电图 B=空腹血糖(GLU)+血脂(CHOL、TG) C=肝功能(ALT、AST、GGT)   D=肾功能(BUN、CR)   E=乙肝表面抗原   F=乙肝两对半  G=血常规  H=血尿酸  I=丙肝抗体(HCV-Ab)+艾滋病抗体(HIV-Ab)  J=胸部X线  K=腹部B超(肝、胆、胰、双肾),已婚女性加查妇科B超  此外,体检医师还可以根据体检时发现的情况,作出增加体检项目的决定。 3.8.2体检资料的有效性 1) 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投保已体检,如在6个月内新增保险金额或购买新的保险单,需做体检项目与上次体检相同时,可不再进行体检;超过6个月须重新体检。 2) 若被保险人可提供6个月以内由单位、学校组织的在市级医院的体检机构进行的健康体检资料原件,可视作有效体检资料,但体检项目不够齐全或有疑问时,核保人员可要求加做或复查某些体检项目。 3) 公司在免体检件中按1-3%的比例随机抽取投保件作为“抽样体检件”进行体检。 4) 核保人员视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可要求被保险人体检。 3.9财务核保要求 财务核保指保险公司的核保人员根据客户的实际经济状况,评估被保险人的投保金额、保险需求及续期缴费能力是否合理的审核过程。 契约调查标准及注意事项 1) 累计重大疾病与意外伤害保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投保申请,均应进行承保前契约调查,对于未达该标准的投保申请,核保人员可视被保险人投保的具体状况决定是否进行契约调查。 2) 残疾人员可提高契约调查的比例。 3) 对达到契约调查标准的投保申请,由核保人员下发“契约调查通知书”由当地契约调查人员通知健康顾问与投保客户进行联系,约定拜访时间及客户需要准备的相关材料。 4) 调查人员按照约定的时间,根据契约调查的重点和要求进行调查。 5) 对于资料不详、不能准确反映有关信息,或没有达到契约调查重点要求的调查报告,核保人员应重新发出 “契约调查通知书”重新安排调查。 6) 如果有实际需要,公司可以委托独立调查机构进行调查。 高额件的投保要求 高额保件指某一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购买的所有有效保险单及正提出的投保申请中,累计重大疾病与意外伤害保额大于50万元的保件。 投保高额保件所需要提供的财务资料根据累计重大疾病与意外伤害保额确定(见下表)。 累计保额(万元) 非企业法人代表投保 企业法人代表投保 50(不含)——100(不含) 财务问卷、个人收入及资产证明 财务问卷、个人收入及资产证明、企业营业执照 100(含)——200(不含) 财务问卷、契约调查报告、个人收入及资产证明、个人纳税证明 财务问卷、契约调查报告、个人收入及资产证明、企业营业执照 200(含)——500(不含) 财务问卷、契约调查报告、个人收入及资产证明、个人纳税证明 财务问卷、契约调查报告、个人收入及资产证明、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产证明、企业完税证明 500(含)以上 财务问卷、契约调查报告、个人收入及资产证明、个人纳税证明 财务问卷、契约调查报告、个人收入及资产证明、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产证明、企业完税证明、企业年审报告 注释: 1. 个人收入及资产证明:指被保险人所持有的个人资产拥有权证明,包括薪资证明、银行定期存款证明、房屋产权证明、购房合同、有效汽车行驶证、有价证券等;其他可以证明被保险人财务状况的客观文件或资料。 2. 企业营业执照:指被保险人所在企业的、需要有效年检的、合法企业的营业执照。 3. 企业资产证明:指被保险人个人所拥有的企业资产证明,包括:上年度末及本期末的资产负债表、上年度末及本期末的损益表、本期末现金流量表、财务报表辅助说明、贷款抵押证明等。 4. 企业年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审计报告。 5. 除上述所列内容外,核保人员认为必要的其他有关财务资料。 3.10 关于代理保险的特殊要求 特殊要求是指投保银行保险应遵循的特殊性规定和准则,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在符合一般要求的条件下并要符合特殊要求,一般要求与特殊要求如有冲突,则以特殊要求为准。 瑞福德银行渠道住院医疗保险 1. 被保险人可投保年龄为出生后满30天至64周岁,续保可至70周岁; 2. 本险种生存受益人限为被保险人本人,不受理其它指定或变更; 3. 本险种分为四档,每一被保险人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档次投保; 4. 对于额外死亡率大于100%的次标准件,不得投保本保险。 瑞福德终身防治重大疾病保险 1. 投保年龄:0岁(出生且出院满30天)至60周岁; 2. 每一被保险人单独投保时,期缴最低保费不得低于1000元,且保费需是100元的整数倍,趸缴最低保险费不低于10000元; 3.生存受益人必须为被保险人本人; 4.该险种以保险金额的一倍计入该被保险人的累计重大疾病保额及体检额度。 附件1 交接单 交接机构: 接受机构: 交接单证名称 数量 备注 特别情况说明: 交接人签字: 接受人签字: 交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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