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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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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 (修订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总局系统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科技进步投入,避免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总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及所属各局院、控股公司。 第四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为本单位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坚持“足额提取,集中管理、确保需要、合理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六条 总局及各局院等事业单位安全费用根据每年事业费拨款情况,按一定额度提取部分费用; 第七条 各控股公司、局院所属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执行以下标准: (一)地质勘探单位按地质勘查项目或工程总费用的3%提取; (二)建筑施工企业以工程项目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1、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提取比例为2%; 2、岩土工程、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和铁路工程为1.5%; 3、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 (三)矿山企业安全费用根据开采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1、金属矿山,露天矿山每吨4元,井下矿山每吨8元; 2、非金属矿山,露天矿山每吨1元,井下矿山每吨2元; 3、煤矿企业按照国家《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及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和标准提取; (四)地理信息行业按项目总收入的1%提取; (五)制造业、销售服务企业和其它风险较小的企业按不低于年度经营收入的0.5%提取。 第八条 本办法公布前各单位已制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企业,其提取比例高于本办法的执行原规定;提取比例低于本办法的执行本办法规定。 第三章 安全费用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安全费用应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支出;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品支出; (三)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与安全评价支出; (五)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六)安全科技进步项目和科技研究与试验用设备、工 具、仪器等支出; (七)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包括安全活动、 安全评比、奖励、安全文化等方面的费用。 第十条 企业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和工艺技术要求必须具备的设备、设施等装置的购置、维修、改造、更新费用不得列入安全费用。 第十一条 企业为从事高空、易燃、有毒、放射性、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人员办理团体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及企业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直接列入成本,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第十二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优先将安全费用用于安全隐患整改和标准化建设方面,要突出治理重点,对危害程度严重的问题,要优先解决。对因技术、经济条件限制,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制定工作计划,限期完成。 第十三条 各局院、控股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接受总局及地方政府主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局院、控股公司在每年编制下一年度财务预算的同时,由安全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编制本单位的安全费用预算,经本单位安委会通过后报总局战略发展部备案。编制时要严格按照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管理程序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进行计划安排。 第十五条 总局安全费用重点用于安全科技进步项目和重大隐患整改治理方面的投入。各局院、控股公司在申请总局安全费用时,应编制安全科技项目立项书和费用预算,重大隐患整改设计方案及预算费用,上报总局战略发展部审核后,交由总局安委会审批执行。 第十六条 总局及各局院、控股公司所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由财务部门负责建立独立帐户,专户核算,按其规定使用范围安排使用。年度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费用按正常成本费用列支。 第十七条 各单位需按照本办法第九条安全费用使用范围设置财务科目,规范汇总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要严格执行国家会计核算政策,做到帐目清楚,帐实相符。 第十九条 各单位安全费用的支出须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分管领导签字认可。安全费用报销凭据要符合财务制度要求、真实合法。 第二十条 总局财务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单位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局院、控股公司每季度首月10日内对本单位上一季度安全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及时进行汇总,填写《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季报表》(附表1)上报总局战略发展部。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编造安全生产费用帐目的责任人,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和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单位,由总局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四条 因安全投入不足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总局将依据《安全生产考核及奖惩规定》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总局及各局院、控股公司新增加业务且国家有特别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总局安全生产委员会、资产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季度报表 7 单位: 第 季度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季度报表 费 用 名 称 发生时间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1) 应急救援器材作业人员安全防护品 (2) 安全技能培训、应急救援演练 (3) 安全生产检查与安全评价 (4) 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整改、监控 (5) 安全科技进步项目、科技研究与试验 (6)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支出(安全文化、活动、评比、奖励) (7) 负责人: 财务: 统计: 填表: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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