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外加剂购销合同优
外 加 剂 购 销 合 同
合同编号:
需求方: (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方: (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经双方友好协商,就混凝土外加剂购销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关规定,本着诚实守信原则,特订立本合同如下,以便共同遵守。
一、产品名称、规格、单价、数量
序号
物资名称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需求数量
到场单价(元/吨)
金额(元)
备注
1
高效减水剂
聚羧酸系
含税
备注:
1.本合同为单价合同,表列数量为预计数量,实际结算数量以乙方送达工地并经甲方计量、验收合格实际交货数量为准。如出现设计变更或其他原因引起数量增加或减少,乙方应予以理解且不提出异议,同时承诺供货单价不变。
2.本合同单价为含税综合交货单价,为乙方将合格产品送至本标段甲方指定搅拌站或其他甲方指定工地交货地点合同内工区交货价。
3.本合同单价为非固定单价。合同单价不随甲方供货数量增减变化;如遇物价上涨、重大政策性调整,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可对合同单价予以调整。
单价调整方法:
次合同单价未超出市场±10%时,甲乙双方不得提出调价,此合同单价已超出市场±10%时,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调整单价。
4.乙方根据甲方生产需要,每个搅拌站乙方免费提供塑料容器和输料泵进行材料存储和使用,并无偿提供容器保养服务,直至合同履行完毕。(甲方须保证其储存容器及设备完好,若有人为损坏,甲方须按价赔偿)
5.乙方须无条件配合甲方对交货产品试验、施工、检测,并提交有关合格产品证明材料。根据甲方施工要求调整配方,以确定甲方混凝土质量达到要求。
6.按乙方提供报价样品,高效(缓凝)减水剂标准试验掺量为胶凝材料质量0.8%(C30-C60各自胶凝材料0.8%为基准)。若因乙方供货产品质量发生变化,致使高效(缓凝)减水剂掺量超出报价样品掺量达0.1%及以上,乙方应无条件进行调整,直至满足要求为止,且乙方调整供货产品不得对甲方施工造成影响;否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另行选择供货商,并要求乙方赔偿导致直接损失。
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1、执行标准:混凝土外加剂 GB 8076-2008 ;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 JTG/T F50-2011 ;公路工程聚羧酸系高性能减水剂量 JT/T769-2009 ;遂资眉高速眉山段合同段图纸、技术文件;现行国家或建材行业最新标准和规定。
2、送达工地产品必须有该产品质量说明书、说明产品主要组成、出厂检验报告、推荐掺量范围、产品合格证等。
3、乙方保证供应产品质量与提供试验样品一致,满足相关试验和混凝土性能要求。
4、在施工过程中如若混凝土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及时配合甲方调查,分析原因。由于水泥更换品牌原因,乙方应无条件配合,协作施工对配合比进行试配;如果出现砂石料或其他材料原因,乙方应配合,协作施工单位对配合比进行试配;如因外加剂质量问题引起质量问题:第一次供货质量不能满足甲方要求和相关规定(现用材料与封样材料不符除外),乙方承担对甲方赔偿(10000.00元/吨),乙方应无条件地及时更换不合要求产品,直到满足相关规定为止,并承担因外加剂质量原因造成直接损失。第二次出项上述同类问题,甲方未予以支付材料款不予支付、扣除前期供应合格产品5%质保金、且不再返还履约保证金,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三、交货期及交货方式
1、供货时间:供货时间与施工进度同步,按甲方需求计划进行,乙方以甲方下达每批次订货通知组织备货,送达工地时间以甲方通知时间为准
2、使用时间至本工程完工(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3、供应地点:
4、交货方式:乙方自行组织运输(运费、卸车工作及费用由乙方负责),按甲方规定将货物送到甲方指定收料地点。
5、卸车签收前货物灭失、毁损风险由乙方承担,卸车签收后货物灭失、毁损风险由甲方承担。
四、验收标准及方法
1、货物到达指定地点,按合同所列产品型号、规格、品牌、数量由甲方指定材料部门进行验收,如出现货物与合同约定产品不符,乙方负责无条件及时更换。质保期内产品如有质量问题,乙方仍应承担产品退货及赔偿责任。因甲方更换材料而又未及时通知乙方造成退货或返货,所产生运费由甲方承担。
2、由甲方、乙方双方共同采取过磅验收,数量以甲方实际过磅称重为准。若发货单位对验收有异议时,可找甲乙双方认可第三方地磅计量。
3、产品取样及检测要求:送到项目部工地外加剂产品,每批次进场后由实验室取样,进行初步检测,主要检测水泥净浆流动度,初检合格可予暂时收货入库,再由试验室做泌水率及塌落度各种细化检验,合格品即可验收,并对每批次货物进行封存样品(须双方工作人员签字封条有效进行封存),作为下几次复检样品。如果细化检验样品不合格,即取封存样品进行复检;复检不合格,本批产品判定为不合格;复检和细化检验均合格,本批次产品判定为合格。判定为不合格产品,乙方须无条件及时更换供货产品,否则,赔偿由此导致甲方经济损失。
五、结算方式及期限
1、甲方原则上只将结算货款汇入乙方指定公司帐户。非合同指定结算人办理货款结算时,须由合同当事人或持合同当事人签发授权委托书。乙方在合同中提供帐户有误或乙方其它原因,造成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2、付款方式及时间:乙方须到甲方材料部门办理相关结算手续,(每一自然月为一结算周期,即本月26日至次月25日)。结算单据双方签字确认无误,乙方提供国家正规发票后,甲方在次月15日之前完成对乙方支付(货款按照每期结算金额95%支付,质量保证金为每批次实际结算金额5%,作为乙方对其货物质量及售后服务保证),待最后一次结算之日起1年后(365日)一个月内(乙方无违约责任后)甲方予以全额返还,如果乙方单方终止合同,甲方不再返还余款。如果给甲方造成损失,还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六、售后服务及保证
1、乙方保证按甲方要求计划,保质保量及时供应每批产品(产品出厂质检单及合格证随货同行)并做到优质服务。
2、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优质及时施工技术指导及培训,积极配合甲方施工。
七、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时保质保量向甲方供货。若乙方逾期供货,甲方按1万元/天向乙方收取逾期交货违约金;若乙方逾期交货超过三天,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另行选择供货商,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甲方全部经济损失。违约金和造成甲方损失甲方可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可从货物尾款中扣留。
2、甲方应提前24小时书面或短信通知送货(需双方电话确认),否则因此造成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3、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乙方货款。若甲方不能按期支付货款,乙方有权从付款截止日起对逾期支付部分货款收取利息至款清之日;利息收取标准(逾期支付部分金额×0.01%)/天。
八、不可抗力
1、尽管有上述合同条款规定,如果乙方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责任。
2、本条所述“不可抗力”系指乙方无法控制和不可预见事件,但不包括乙方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他双方商定事件。
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情况和原因通知甲方。除甲方书面另行要求外,乙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其他事项。
九、违约终止合同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在甲方采取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2、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其他任何义务。
3、乙方在本合同竞争或实施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
4、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坏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为或补救措施权利。
5、乙方无上述违约事项,甲方不得向第三采购,乙方有权追究违约责任。如果乙方所供外加剂高于市场同类物品价格,甲方有权向第三方采购,且不算违约。
如果甲方根据上述规定(合同条款九条中第1项)终止了部分或全部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有超出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部分。
十、保密条款:
1、在未取得甲方事先许可情况下,不得将本协议内容向第三方公开或泄露。
2、乙方从甲方得到规格书、技术文件等相关资料,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者转让、公开、泄露或被使用。
3、乙方向第三方公开或泄露本协议内容,向第三方转让、公开、泄露甲方规格书、技术文件等,其所造成后果,均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4、本规定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
十一、合同修改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一部分情况之外,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十二、附则
1、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五份,乙方一份,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附《廉政合同》一份,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合同自甲方付清所有款项后自动失效。
甲 方
单位名称(章):
单 位 地 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开 户 银 行:
银 行 帐 号:
邮 政 编 码:
电 话:
传 真:
乙 方
单位名称(章):
单 位 地 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开 户 银 行:
银 行 帐 号:
邮 政 编 码:
电 话:
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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