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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依云听香园一期别墅铝合金门窗百页玻璃雨棚玻璃幕墙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招商·依云听香园一期别墅铝合金门窗、百页、玻璃雨棚、玻璃幕墙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发包方合同编号:
总承包单位合同编号:
分包单位合同编号:
一、 协议书
由 上海招商置业有限公司 (以下称“业主”)与 上海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以下称“总承包单位”)联名一方,与 (以下称“分包单位”)签订 (以下称“本工程”)指定分包合同。
三方兹特此达成协议如下:-
(1) 本合同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约束, 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理解及履行。
(2) 分包单位必须接受总承包方对分包工程在进度及质量协调与管理,若分包单位对总包方合理指示执行不力,而且给总包方造成损失,经业主方确认后,从分包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并对总包方作出补偿。
(3) 分包单位必须接受总包方现场管理。有关总包管理配合条款,以招标文件要求为准。
(4) 业主同意在本合同上签署及盖章,只表示业主同意按照分包合同条款履行直接支付款项予分包商责任。
(5) 合同标
指定分包单位同意按照和根据合同文件规定、有关附加合同条款及合同图纸和工程规范所说明与显示内容进行工程所需之 并完成本工程。
(6) 业主/业主方/发包方/业主代表/甲方
本合同协议条款和条件下,如业主不再充任本分包合同业主时,则由业主指定有关其他单位或人士接任,分包单位不能反对。根据本合同继后所委任为业主任何人士无权漠视或否决现任业主所发表任何证书、决定、批复或指令。
业主有权在任何时间委托或授权予其他单位或人士负责履行本合同所有权力及责任,分包单位不得有异议。
(7) 合同价款
(a) 投标总价为人民币 (RMB¥ )。除对设变更及现场签证涉及总价调整外,图纸范围内总价包干。投标总价包括为实施完成本工程所需要所有费用,包括检测试验等费用。
业主按合同规定时间和方式付给分包单位应得工程款。
(8) 合同工期
分包单位会按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本工程。
(9) 合同文件
“合同文件”乃由以下文件组成:
a、本合同协议书
b、中标通知书(或定标书)
c、投标书及其附件(包括询标承诺书)
d、招标书
e、本合同条款
f、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g、图纸
h、工程量和设备材料清单
i、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j、双方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k、现场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l、工程进行过程中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惟若文件中含与原招标文件相悖条款,除非得到业主书面认可外,均不能为合同文件组成部份。此外,任何提交报价单(经业主同意后之单价除外)、计划表、组织设计、组织表等均属参考资料,而不属合同文件)
(10) 在上述第(9)条款基础上,若合同文件之间有任何矛盾,以较后时间制订为准。任何不在上列其他文件皆不成为合同文件一部份,其内容不能影响合同文件含意,除非双方同意签认作为本合同补充。
(11) 合同文件内天数,除另有说明外,均为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星期六、星期日及恶劣天气日子)。
本合同於 年 月 日盖章/签署:
总承包单位:
盖章
法人或获授权代表签署
分包单位:
盖章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法人或获授权代表签署
业主:
盖章
法人或获授权代表签署
二、合同条款
1、 基本责任
(1) 分包单位应为合同图纸所显示,及工程量清单及本合同文件所说明或提及工程进行所需 ,完全负责并完成工程,并在各方面均需达到总承包单位和发包方根据总承包合同提出进度方面要求,并遵循发包方和总承包单位发出合理指令,包括遵循所有总承包合同中适用于分包工程规定。分包单位必须遵从政府主管部门、发包方、总包方关于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条例。
(2) 分包单位应承担因己方疏忽或失职所造成损失与赔偿来保障总承包单位权益不受损害。但本分包合同不应使分包单位承担任何因他方疏忽或失职所造成损失与赔偿。同时分包单位失职或其他违约行为并不能免除总承包单位对发包方应负责任。
2、 工程保险
(1) 发包方已为本工程购买保险见总包招标文件“第二十一章附件J”,其它属于分包方商依据上海市有关规定必须购买保险以及根据自身利益需要购买保险费用均包括在分包合同总价内。
3、 技术规范(包括技术标准等)和图纸
(1) 技术规范和图纸应共同使用,而且合同图纸、工程规范和本合同条件均视为具有互为解释能力。如分包单位发现该等文件间有任何不一致和/歧异时,他应立刻以书面通知发包方指出不一致和/歧异,而发包方应就此发出有关书面指令,分包单位应该照此执行。
(2) 若图纸以及规范有任何错误或不足,分包单位应在施工之前发现如是问题(凡是有经验分包单位可以预见);否则,因此而导致返工等使发包方费用增加由分包单位负责。
4、 分包工程实施
(1) 本分包工程内容、承包范围、工期要求、质量标准要求、施工地点等以招标文件之基本要求中有关条款为准。
(2) 施工过程中确保现场及周围其它已建或在建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它方劳动成果不受损坏,并承担由于己方原因造成上述损害而形成任何责任。施工过程中未经发包方和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3) 未征得发包方书面同意前,分包单位不得将本分包工程全部或任何部份转包。
5、 法定责任、通知和费用
分包单位应遵守国家及当地政府任何法令或法规或通知,并承担与此有关费用。
6、 指令/指示:
分包单位须按照合同条款遵守发包方或总包方发出合理指令;遵守总包方文明与安全施工、进度与质量协调管理。正常情况下,发包方或总包方发出指令应以书面形式发出。紧急情况下所发出任何口头指令,分包单位须予以执行,并在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要求,否则不予以补偿任何因此而发生任何费用;若发出书面确认要求而发包方或总包方未能在48小时内予以答复,则视为认同或确认。若总包方未能及时确认对发包方造成损失,总承包方须对此负责。
7、 分包单位代表
(1) 分包单位须委托一称职代表负责管理并参与各种会议及在材料、设备到达现场时和施工现场处理一切问题。发包方/代表及总承包单位给予他任何指令应被视为已向分包单位发出。
(2) 分包单位代表应在合同书上载明。
8、 分包单位投标报价文件
(1) 分包单位投标报价文件为合同文件有效组成部分。
(2) 分包合同总价包括了合同图纸所示或技术规范所描述品质和所有数量。分包单位报价中单价将用作计算进度付款、设计变更增减及结算依据。
(3) 报价中所述永久性工程必须使用全新物料, 所计算数量为装妥后之净量。
(4) 若报价中所提供工程量与实际有出入时,则要求以合同图纸所示或技术规范所描述品质和数量为工作内容所有费用均应包括在合同价款内。
(5) 招标文件要求报价项目若在报价单内没有显示,则其费用当作已包含在其他项目单价内。如果某个单项实际上并不需要或未执行,或根本不能从图纸计算或推算出来,则该单项整笔将从合同总价中扣除。
(6) 无论为上述任何情况,除非合同、招标文件中有规定或说明外,总价、单价均不作任何调整。
9、 工程质量/缺陷
(1) 所有分包工程内缺陷或其他故障,按合同文件属于分包单位须负责修理、补充、调校、更换或整改(不论是否自费),分包单位应在收到发包方或总承包单位书面指令(或有关副本)后合理时间内负责修复、纠正或改良。
(2) 如材料、设备装置性能未能符合技术规范中性能要求,发包方或总承包单位有权要求分包单位自费安装新增加材料、设备、部件、构件、附件或其他项目以达到指定要求。
(3) 若由于分包工程之材料、工艺没有达到分包合同要求而形成缺陷或其他故障,而其他承包单位需要或按发包方或总承包单位指令进行任何额外工程(不论是永久性或临时性),分包单位必须支付其他承包单位进行该等工程费用。
(4) 若总包工程或其他分包工程材料或操作工艺不符合总包合同及其他分包合同规定而出现缺陷或其它故障, 致使分包单位需要或应发包方或总承包单位要求对本分包工程或有关事项进行任何额外工程(不论是永久性或临时性), 则总承包单位及其他分包单位应向分包商支付该等工作施工费用。
(5) 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行为,分包单位须按合同约定罚金/违约金,金额大小以招标文件之基本要求有关规定为准,向发包方支付该等款项以补偿其损失。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与要求见工料规范之基本要求有关规定。
10、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合同条款约定中间验收部位,分包单位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单位验收。总承包单位需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和发包方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11、 竣工验收及竣工资料
(1) 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分包单位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总承包方及发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2)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分包单位送交竣工验收报告日期为分包工程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竣工日期为分包单位整改后验收通过日期。
(3) 总承包工程竣工后,如有必要时,分包单位必须配合总承包单位向发包方提供总承包工程竣工验收后档案管理所需材料,此等资料必须符合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之规定。
12、 分包合同价款
(1) 合同单价及总价不作任何调整,即合同单价及总价不会因人工及物料费用或汇率之升降而调整,不会因暂定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而调整。
(2) 合同承包方式为总价包干。
(3) 除非另有规定,分包单位价格须包括执行和完成合同文件所描述工作,不能或缺少所有附带工作及费用,不论它们是否在合同文件中有所说明,亦不论它们是否在签订合同时可以预料到。
13、 设计变更以及现场签证
(1) 如总承包单位向分包单位书面发出有关本分包工程发包方任何指令(无论是书面或,如口述时,继后由发包方或总承包单位书面确认,而在后者情况下7天内发包方未提出异议),则分包单位应立即遵守执行。除上述以外,分包单位不得变更分包工程。
(2) 本合同条件内所用 “设计变更” 一词设计变更是指合同签署后,工程在设计(包括品质和数量)上改变。设计变更必须以经甲方审批签发后才能实施。
(3) 发包方与总包方已签定了“关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结算调整审批协议(附件L)”。作为总包单位分包单位,所有涉及到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必须遵守该协议,否则不予调增费用。
(4) 单项设计变更或单次多项设计变更合计会引至成本估算增加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人民币5万元),必须启动发包人公司预警程序,具体遵照发包人公司《项目成本变更预控预警分析制度》
(5) 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所发生费用在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与工程结算款同期支付
14、 工期、(分阶段)开工与竣工、工期延误
(1) 竣工日期不会因星期六、星期天、劳工假期、公众假期及政府行政机构规定假期以及非异常恶劣气候而获得延长。
(2) 无论何种原因,分包单位均不得以任何直接和间接方式延期开工,否则均应承担相应全部责任。
(3) 分阶段开工与竣工:无论在任何时期,发包方或总承包单位有权在本合同之工程范围内根据整项发展项目实际施工进度,将工程分阶段开工与竣工。分包单位已被视为在投标金额中已考虑此因素。
(4) 若分包单位未能在合同施工期内完成或分阶段完成或在按合同延长施工期内完成本分包工程,则分包单位须按本合同约定支付或预留给总承包方一笔赔偿金额(以招标文件之基本要求有关规定为准)。
15、 工期延长
(1) 若材料、设备安装时间明显延迟了,分包单位须立刻以书面通知总承包单位和发包方延迟原因。若总承包单位和发包方认为延迟乃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
i) 不可抗力,或
ii) 总承包单位和发包方未能在适当时间向分包单位提供必需指令、图纸或规范而分包单位已在适当日期书面向发包方或总承包单位要求该等资料,或
iii) 民变,战争或而波及工程雇用任何行业或工程所需任何材料、设备在准备、制造或运输行业,
(2) 则总承包单位须尽快以书面对工期给予公平和合理延长;如该工期延长确实造成总承包合同工期拖延,则总承包单位应尽快向发包方申请,经发包方确认后,则发包方须尽快以书面对总承包工期给予公平和合理延长。惟分包单位须时常作出最大努力去预防延迟,并须在发包方或总承包单位满意情况下继续执行本承包合同合理所需一切工作。
(3)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暂停施工,分包单位不能提出延长工期和增加补偿费用要求。
i) 合同中另有规定;
ii) 由于分包单位失误或违约等责任引起暂停施工;
iii) 由于现场非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引起正常停工;
iv) 为工程合理施工和保证安全所必须暂停施工;
v) 未得到总承包单位和发包方许可分包单位擅自停工。
16、 暂停施工
发包方或总承包单位在确有必要时,可书面要求分包单位暂停施工。分包单位按发包方或总承包单位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发包方或总承包单位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书面复工要求,发包方或总承包单位批准后继续施工。如停工责任在发包方或总承包单位,由责任方承担经济支出,分包工期予以顺延;如停工责任在分包单位,由分包单位承担发生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7、 增减费计算
(1) 分包工程结算价款(以下简称分包合同总价)应为本分包合同所确定数额同其他应付变更(包括现场签证)工程价款所计算款项之总额。所有经批准变更价款应根据分包合同条件和分包协议书中涉及如何确定经批准变更项目价格相应条款来确定。
(2) 确定变更价款 。
分包单位按发包方与总包方已签定“关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结算调整审批协议(附件L)”中所规定时限、程序办理变更价款手续,变更价款经发包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i)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价格,按合同已有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ii)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介款;
(iii)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格,分包单位按分包招标文件中相关规定计算变更单价,经发包方确认后执行。
(3) 分包单位在不按发包方与总包方已签定“关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结算调整审批协议(附件L)”中所规定时限、程序办理变更价款手续、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变更。
(4) 发包方确认增加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但不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在竣工结算完成后再支付。
(5) 因分包单位自身原因导致工程变更,分包单位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6) 分包单位任何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均应向总包方提出,再由总包方向发包方提出,整个手续仍需满足发包方与总包方已签定“关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结算调整审批协议(附件L)”中所规定各项要求,否则视为该项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不涉及到合同价款调整。
18、 索赔
(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有效证据。
(2) 索赔事件发生后7天内,索赔方应向被索赔方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14天内,索赔方应向被索赔方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详细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 分包单位未能按照本条规定程序发出索赔意向通知或补充证据资料,则被视为已放弃索赔补偿要求;分包单位迟提出或迟交资料索偿将不获考虑。
19、 付款
(1)业主按合同规定时间和方式付给分包单位应得工程款。支付进度如下:
本工程设预付款。预付款金额为合同总价 %。
工程进度款按月完成工作量支付,每月25日工程承包商申报工程完成形象进度,先经总承包单位签字确认后,再经现场监理工程师及总监签字,业主审核确认后支付。
工程进度款按实际完成工程量 %(如发生工程量减少时,甲方可视情况调低该付款比例)进行支付;
工程完工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并按发包人要求按时退场、移交所有现场有关资料后,支付至合同工程总价 %。
工程完工通过验收并完成工程结算后,施工单位应成立售后服务小组,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质量问题,并在入伙后两个月内支付至结算工程总价 %。
其余5%结算工程总价作为工程保修金,保修金在工程完工验收后 年保修期满,且中标方履行法规规定有关职责后支付。
(2)分包单位应及时向总承包单位提供付款证明申请,没有总包单位签字确认,发包方不予以支付进度款。
(3)分包单位中期付款申请书必须按总承包单位要求统一格式。
(4)在本合同约定中期付款证书期限内,发包方应发出证书以说明分包单位应获支付款额,并在合同约定付款宽限期内直接支付给指定分包单位。结算期过后付款宽限期内,发包方应付清全部工程款额(根据合同规定予以扣除或扣留除外)。
(5)在本分包合同中,发包方有权从他支付给分包单位任何金额(包括任何保留金) 中扣除或抵消任何按分包合同中规定分包单位有义务支付给总承包单位金额。
(6)保留金在保修期过后付款宽限期内结清。发包方对保修金权益只是受托保管性质,并没有投资责任。有关利息等财务损失应考虑在投标价格中。
20、 分包工程临时设施
(1) 按总承包合同规定,总包提供分包人在现场办公室、宿舍、材料、设备堆场、仓储、加工场地以及生产用水、电(其他承包人生活用水电费需据实向承包人缴纳),总承包单位应为分包单位进场施工提供方便并负责向分包单位提供其必须施工场地,费用已包括在总包配合管理服务费中。分包单位应依据总承包单位合理安排,办公。分包单位应按独立水表和电表读数向总承包单位缴付所有生活用水电费用(水电单价按发包方统一价格处理)。
(2) 分包单位须自行安装其所须电话设施包括缴付有关电话服务费,总承包单位将予以协助但不须负责提供有关设施。
(3) 分包单位、其雇员、工人及其他一切有相同权利人员,在进行分包工程(其他工程除外)时,有权使用任何属于或由总承包单位提供现成设备、设施,如脚手架等。
(4) 惟在此明文规定在使用上述设备、设施过程中,总承包单位对设备、设施性能,状况或适用性不作任何保证或负任何责任。若工地上没有分包单位所需脚手架或工作台,或其不足分包单位使用时,分包单位须自行提供及维持所需脚手架或工作平台。
(5) 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和其各自雇员或代理人不得误用或干扰属于或由对方提供施工机械、通道、脚手架、临时设施、器材或其他财产,也不得触犯或违反政府、地方行政当局及公共事业管理部门有关此等事项任何法律、法规、条例或规定。惟规定不会因为本条款而损及或限制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各自行履行其法定义务或在本分包或总承包合同内规定义务。
21、 终止合同
(1) 若分包单位犯有如下违约事项:
vi) 分包单位无理停止施工、安装、测试及维修;或
vii) 分包单位未能在协定时间或按合同条款延长了时间之内进行工程施工、安装、测试及维修;或
viii) 拒绝遵从或顽固地漠视总承包单位及发包方要求移走及更换不合规格材料、设备等之书面指令,而项目总体工程受到实质之影响;或
ix) 分包单位在收到发包方或总承包单位用挂号邮件或登记传送有关列明违约书面通知10天后,仍继续该等违约行为,则发包方和总承包单位在不放弃其本身之其他权益条件下,可用挂号邮件或登记传送方式,书面通知分包单位终止本分包合同;惟规定在实施该项条款通知书时,须是非故意为难或不合理,同时如发包方或总承包单位在发通知时已违反本分包合同,则该等通知应属无效。
(2) 若分包单位已经按本条第(1)款规定被终止合同关系,则分包单位应被视为已违反本分包合同,发包方只须支付至合同终止日任何已实际并正确完成而尚未支付工程费用。发包方和总承包单位还有权索回,或从上述任何款项内扣除或抵销因终止与分包单位合同关系而令发包方所遭损害、支出和费用价款。
22、 维修保养
(1) 若合同文件说明货物在安装后须进行调试及保养维修,则分包单位须供应调试及保养维修所需物料及提交保养说明书。
(2) 在免费保养维修期内所需更换零配件由分包单位免费供应,并只能采用有关制造商原装零配件。除一般磨损外,因其他人疏忽或误用或因分包单位不能控制原因导致更换费用,分包单位不必负责。
23、 争议
发包人、总承包单位及分包单位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
(本页无正文)
业主:上海招商置业有限公司 总承包单位:上海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代表: 代表:
分包单位:
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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