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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水凤凰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山水凤凰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山水凤凰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提要:
源自建筑资料
桂林柏森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
乙方:
甲方是指:房地产开发单位或其委托物业管理企业;
乙方是指:购房人。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止物业管理。
本物业名称:
乙方所购房屋销售合同编号:
乙方所购房屋基本情况:
类型:
座落位置:
建筑面积:平方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在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甲乙双方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保安、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
2、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物业管理制度和《业主临时公约》并告知乙方;
3、建立健全本物业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4、对违反本项目物业管理制度及《业主临时公约》行为有权制止及采取相应措施,责令其恢复原状;
5、遇有危急小区公众利益突发性事故时,有权在尚未征得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同意而进入该房产内处理事故。非甲方责任而引起任何损坏,甲方无需作出赔偿;
6、允许代表本项目全体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有关部门、法人或自然人联系协调本项目设施、服务与管理事宜;
7、物业管理企业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8、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费用,代收代缴相关合理费用,水电公摊费用,专项维修资金;
9、编制物业管理服务及财务年度计划;
0、每
个月向乙方公布物业管理费用收支帐目;
1、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方订立《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2、不得占用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3、向乙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
4、自本协议终止时起30日内,与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本物业物业管理移交手续,物业管理移交手续须经业主委员会确认;
5、在合理通知情况下,可暂时终止任何物业设备、设施服务以进行维修及保养工作;
6、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遵守政府对本项目要求。
二、乙方权利义务
、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2、监督甲方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3、遵守本物业物业管理制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临时公约》并告知监督物业使用人、承租人、访客遵守;
4、依据本协议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费用、专项维修资金和水、电、煤气费或其他相关合理费用,如有其它相关水、电、煤气等公共事业费用是由甲方统一支付,乙方须缴纳预付金及按时缴纳有关费用;
5、装饰装修房屋时,遵守《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花园、建筑外貌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例如:防盗网需安装在窗内、任何窗户上不得安装雨棚、晾衣架、花架等;阳台安装雨棚需报物业管理处审核统一颜色、规格、尺寸;太阳能热水器安装也需报物业管理处审核统一位置安装;
6、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给予赔偿;
7、转让房屋时,事先通知甲方,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
8、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物业管理制度造成损失、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9、按照安全、公平、合理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0、不得在小区内饲养鸡、鸭、鸽子等家禽和未经政府许可大型或有危险性宠物,饲养宠物需有相关部门饲养证件;
1、积极配合并支持甲方因维护公众利益所需要采取之一切合法管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甲方对本项目管理和对项目提供维修服务,并教育家庭成员、来访亲朋及雇佣工人接受甲方上述管理和各项规定;
2、欠缴管理费水电费及其它相关费用3个月以上业主承诺放弃参与出席业主大会及投票和被选举之权利。
第二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一、房屋共用部位维护和管理
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通风窗、大门入口、广场、行人道、行车道、绿化区、各类物业管理用房及设备用房等。
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维护和管理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高低压配电设备、地下室排水系统、有线天线、供电线路、通讯线路、供气管道、消防设施、公共照明、绿地、道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房屋、监控设施设备、智能化设施、邮政信箱、垃圾卫生设施、围墙等。
三、环境卫生
.制定环境清洁卫生标准及绿化园林工作标准和管理制度;
2.公共环境卫生含公共通道、地面停车位、公共建筑屋面、幕墙、行人道、共用部分等经常性保洁;
3.绿化环境卫生含绿地、园林等护理、修剪、虫害消杀;
四、保安
、内容
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公共秩序;
建立专职管理队伍,开展小区公共场所治安防范管理,发生治安事故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求助工作;
建立完善消防管理制度,在消防部门指导下开展小区消防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定期开展日常消防检查及巡逻工作。
2、责任
维护公共区域正常秩序;做好来人来访登记,致力减少或杜绝闲杂人员进入小区,对业户装修、搬家等期间大件物品进出进行控制。
遵循职责提供公共秩序管理服务,进行巡逻并作记录,协助公安机关致力减少或杜绝公共区域治安、刑事案件发生;
开展消防安全日常管理,致力减少或消除消防隐患。
五、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内容
)执行车辆行驶、停放管理制度。
2、责任
)有权对非机动车实行指定地点停放,有权将违章者车辆清理出场外。
六、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业户开展单元装修前需要事先向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获得管理者书面许可并办理装修施工手续及签署《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后方可展开装修工程,相关装修管理指引及装修管理协议条款欢迎向管理处查询。
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一、物业共用部位维修、养护和管理
、对物业共用部分进行日常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2、物业本体公共设施整洁、基本完好、路面整洁、排水通畅
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和管理:
、建立完备设施设备维修、保养记录。
2、尽力确保维护设备运行状态良好。
三、环境卫生:
.清洁卫生实行一体化管理,有专职清洁队伍,管理制度落实;
2.卫生设施齐备,有垃圾收集设施、中转设施,生活垃圾日产日清;
3.整体环境及环卫设施随时保持清洁,定期杀虫灭鼠。
四、绿化:
、根据花卉、灌木品种生花情况及时进行修剪整形。
2、定时浇灌、施肥、松土、杀虫。
五、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车辆出入登记,凭卡出入。
2、小区内任何通行车道不得随意停放车辆。
六、保安:
、小区内实行24小时电子设备监控,定岗值勤.
2、结合定时定点巡逻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进行重点加强巡视。
3、对进出小区装修等劳务人员实行临时出入证管理。
七、消防:对消防、治安等实发事件有应急预案,并及时报有关部门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八、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小修和急修:
设施、设备小修和急修;维修人员到达维修现场不超过双方约定时间。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一、乙方交纳费用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乙方中交房约定时间为准;
二、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
三、非住宅按建筑面积/每车位每月每平方米
元;
四、因乙方原因空置房屋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
五、乙方出租物业,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乙方交纳;
六、乙方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七、每次交纳费用时间:
八、物业管理服务费,随着物价指数上升在适当期限内按政府物价部门指导价或业主大会意见调整。
第五条其他有偿服务费用
一、有线电视、宽带网由有关部门直接向用户收费,不在甲方责任之内。
二.房屋装饰装修期间之相关收费标准见管理处有关装修收费标准。
三.为了便于垃圾收集及堆放,使每位业主在小区内有一个良好环境卫生,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上门收取生活垃圾有偿服务,每日物业公司会有保洁人员定时上门收取生活垃圾,其费用为5元/每月/每户;时间为早7:00到8:00,午间13:00到14:00,晚间20:00到21:00;业主可将所收取生活垃圾袋装放置于门外,便于保洁人员收集;垃圾费交纳费用时间,以业主入住本物业具体时间为准。
第六条代收代缴收费服务
受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甲方可提供垃圾、水费、电费、燃气费、房租等代收代缴收费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政府规定。
第七条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与使用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物业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限满后大中修、更新、改造专项维修资金。乙方在购房屋时按购房合同约定向开发商交纳。
二、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项维修资金不敷使用时,经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按乙方占有房屋建筑面积比例续筹。
四、乙方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专项维修资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八条保险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将由甲方代行办理,保险费用由全体业主按各自所占有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二、乙方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保险由乙方自行办理;
第九条广告牌设置及权益
甲方在不危及物业安全、美观前提下可在楼顶、墙体、裙楼等位置依法设置广告牌,其收益用于弥补小区管理费用不足或拨入小区房屋公共维修金。住户不允许擅自在本项目内建筑外墙或屋顶,公共部位张贴、悬挂、布置任何招牌广告及宣传物品。商户设置广告应在设计规划许可范围内,并须在设置前将有关方案事先通知甲方,并在获得许可情况下,办理有关手续,以保持整洁、完好、统一房屋外观。
第十条其它约定事项
一、凡进入本项目进行装饰装修人员,乙方应督促其到甲方管理处办理装修手续,确保自身及公众利益;
二、如出现甲方不能控制情况或非管理原因而使本项目内任何设施设备运行中断,管理公司不对可能引起损失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应尽全力协助乙方及有关部门恢复其正常运行。本协议所规定物业管理费乙方不能因此而拒交;
三、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其物业之使用功能。
四、除单独收取保管费用项目外,甲方不承担对业主财产保管,保险及损坏赔偿责任;不承担因治安刑事案件、意外事故等对乙方造成意外伤害赔偿责任;
五、甲方可根据乙方需求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并获取相应收入和报酬。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六、甲方违反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乙方违反协议,::使甲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愈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八、甲方违反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清退所收费用,退还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九、乙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千分之三收取违约金,或采取必要催缴措施;
十、乙方违反甲方制定有关管理制度、《业主临时公约》及本协议所造成公共利益和第三者利益受损,乙方需要承担由此而引致一切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乙方必要财产损失,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覆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本协议内空格部分填写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中未规定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五条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协议正本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年月日
年月日
源自建筑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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