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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用房租赁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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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用房租赁合同 商业用房租赁合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合同编号:   出租人: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承租人为法人单位,填写该栏)   身份证号码:             (承租人为自然人,填写该栏)   通讯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就乙方租用甲方商业用房有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及用途   (一)甲方同意将坐落于深圳市               号房屋(以下简称出租房屋)(见附件一:商业用房租赁范围平面示意图)出租给乙方。乙方亦同意租用上述出租房屋。该出租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包括乙方应分摊附属通道、公共设施部分面积)。   (二)甲方按出租房屋及附属设施现状出租,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已到现场查看或了解并同意按出租房屋及附属设施现状承租。如出租房屋内部已存在装修(如抹灰、油漆、地砖、吊顶、其他隔墙、水、电等等),由乙方决定继续使用或进行重新装修。如乙方决定继续使用,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维修和承担责任,甲方不负责维修,不承担任何责任;如乙方决定重新装修,可由乙方自行处理,但原配置空调、电梯、消防等设备设施应交由甲方处理。   (三)本合同项下之出租房屋仅可作           用途使用,乙方须依法经营,在开业前获得必要建设、消防、环保、卫生、工商等政府部门书面核准文件及证照,以保证出租房屋规划功能及其配套使用,并有义务在开业前向甲方提供有关书面核准文件和证照复印件。上述核准文件及证照如有变更,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变更后书面核准文件及证照复印件。   乙方将出租房屋用于其他用途,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改变出租房屋用途报批手续,并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四)本合同仅为房屋租赁约定,如因建设、消防、环保、卫生、营业执照等问题导致乙方无法开业或营业,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但如乙方确因建设、消防、环保、卫生等部门原因造成无法开业或正常营业,乙方可提前一个月向甲方申请解除本合同,乙方如已对出租房屋进行了装修,该装修所产生费用甲方不予任何补偿。乙方应当在结清房租及其它费用同时将出租房屋交还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相关约定处理。   第二条 房屋租赁期及其他相关起止日期   (一)乙方租用出租房屋期限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包括首尾两天。   (二)租赁期限届满后,甲方不再与乙方续签租赁合同,甲方收回该出租房屋,重新进行公开挂牌竞价招租,乙方同意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并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办理退房手续。在公开挂牌竞价招租时,同等条件下,乙方作为出租房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   (三)房屋交付日:   年  月  日。   (四)免租金装修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乙方对出租房屋进行装修施工期限。在该期限内,乙方应承担除租金外房屋用水、用电、管理费、政府部门因乙方使用房屋而收取一切费用及乙方对出租房屋造成损坏需维修费用。   如免租金装修期在6个月以上(含6个月),在乙方正式向甲方交纳三个月租金后,方可申请解除合同,否则甲方有权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   (五)租金起计日:   年  月  日为开始计算乙方应支付租金日期。自该日起,不论乙方是否正式使用出租房屋,均应当支付房租。但,若甲方逾期交付出租房屋,则起租日也按逾期交付天数顺延,双方应书面签字确认;但,不论甲方是否逾期交付出租房屋,若乙方提前使用本合同项下之出租房屋开始经营活动、办公,则以乙方提前使用出租房屋日期为正式起租日,从即日起开始计算房屋租金。   第三条 租金及其它费用   (一)租金   1.在本合同租期内,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该出租房屋租金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  元,每月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元(小写    元)整。   2.在本合同租期内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该出租房屋每一租赁年度月租金在上一租赁年度月租金基础上按   %上涨,并由甲方直接调整租金。   (二)其他费用   甲方负责支付房屋租赁涉及税赋等相关费用;乙方负责支付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卫生费及从事经营活动应缴纳税费等相关费用。政府部门因乙方使用房屋而收取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租金支付方式   租赁期间,乙方应按下列方式之一于每个日历月首十日支付当月租金:   1.现金形式。应付至设于莲花二村莲花大厦一楼深圳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下称租赁中心);   2.银行划款代收、支票或银行转账等方式。应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开户行:建设银行莲花山支行;帐号:44203014),银行划款代收、转账凭证及支票应注明收款单位“深圳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用途”或“备注”栏应注明“   号房屋  年  月租金”。如甲方开户行和帐号变更,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第五条 租赁保证金   (一)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按上述第四条约定方式之一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元(小写    元)整作为本合同租赁保证金,甲方收取租赁保证金后向乙方开具收据。该租赁保证金将作为乙方切实按本合同规定履行自身义务保证。   (二)本合同终止时,如乙方已把本合同规定应付所有租金及其它款项支付完毕,也没有对出租房屋造成损坏而未修复情况,则待进行出租房屋清点记录并完好交还给甲方后,乙方即可办理退房及退租赁保证金手续。   第六条 房屋交接和使用   (一)甲方按房屋及附属设施现状交付乙方使用。   (二)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及其内部设施安全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乙方应正常使用并爱护出租房屋内部各项设施,防止不正常损坏。   (三)乙方应严格按照政府职能部门规定建设、安全、消防、治安、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或标准使用出租房屋,并有责任保证出租房屋在使用中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   (四)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不得产生超过环保标准噪音及其它污染。   (五)乙方不得利用出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   (六)乙方不得擅自对出租房屋进行装修或改变出租房屋结构,不得擅自改变出租房屋使用用途。   (七)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以发布招租信息及其他任何形式将出租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他人或允许他人使用。乙方经营所需证照负责人与签订本合同承租人(单位)须一致(品牌连锁店除外)。   (八)乙方在出租房屋使用过程中,应按照下列条款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   2.严格按照《商业用房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书》中承诺所有内容开展承租经营行为;   3.在出租房屋使用过程中,乙方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安全生产责任人;   4.乙方在出租房屋使用过程中,如产生安全隐患,安全生产责任人应及时整改直至消除隐患;如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乙方将承担所有法律责任。   (九)乙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出租房屋使用过程中,乙方不得在出租房屋内明火做饭(租赁用途为餐饮项目除外)、燃烧香烛、搭建阁楼,不得存在屋内留人住宿、仓储等违反消防法规“三合一”或“多合一”情形,不得乱拉乱接水、电、气等管道线路,不得超负荷用电、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违章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有害化学用品,不得占用或阻塞公共通道和公共场所,不得遮挡、占用、封堵消防设施设备及消防通道、安全疏散出口,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十)乙方在对出租房屋使用过程中,因乙方及其雇员或雇请工人倾倒物料进入公共水渠、洗手盆、厕所及其它排水、排污设施,导致其受腐蚀、阻塞或损坏所引起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乙方需对出租房屋进行装修,须向甲方书面申报并提交装修设计图,经甲方同意后,再由乙方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办理装修报建手续,并由乙方报送消防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审批,方可对出租房屋进行装修,由此产生报建、送审及其他费用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在进场装修期间,乙方及其装修承包商应遵从甲方及出租房屋所属屋村管理处指导和管理。   (十二)乙方需对出租房屋现有配备水电设施进行改造、升级、增容,由此产生费用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乙方搬离出租房屋时不得拆除前述水电设施。   (十三)乙方在装修时,对有防水要求或设置有给水、排水设施,须严格按防水施工规范实施,并经甲方和屋村管理处查看后方可做隐蔽工程。如防水工程在隐蔽工程完工后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维修和承担相关责任。   (十四)乙方需要在出租房屋内自行安装空气调节系统,安装前须事先获得甲方和出租房屋所属屋村管理处核准。   (十五)乙方需要在出租房屋外墙安装或设置广告招牌(在条件允许情况下),须事先获得甲方和有关部门及屋村管理处审批同意,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乙方擅自在出租房屋外墙设立招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或拆除,如乙方拒不拆除,甲方可派人拆除,拆除费用由乙方承担。   对出租房屋原已设置广告招牌,由乙方决定是否继续使用,决定继续使用,其维修和维护及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决定不使用,由乙方负责拆除。   广告招牌在设立、使用或拆除过程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乙方作为广告招牌所有人和使用管理人,应当承担由此造成一切法律责任。   (十六)本合同终止(或解除),甲方对乙方装修,改造、升级、增容后水电设施及招牌设置等不作任何补偿。   第七条 房屋维修和维护   (一)甲方负责或配合相关单位对本项目主体结构安全进行维护,负责或配合相关单位对非因乙方过错导致墙体开裂及渗漏水进行维修。   乙方在出租房屋使用过程中,如出现上述维修问题,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危害和损失扩大。造成损失,乙方应在造成损失后48小时内报甲方查验并确认,之后申报损失,甲方一概不予认可,而且,甲方只对直接财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对乙方营业损失、水电消耗、员工工资支付、物业管理费支付等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出现上述维修问题,乙方不按前款规定及时通知甲方,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出现危害和损失,而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失或损失扩大,由乙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乙方负责本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约定以外出租房屋及其设施维修和维护,并承担维修和维护费用。   (三)乙方未履行出租房屋及其设施维修和维护责任,造成相邻用户损失,乙方须负责及时维修或赔偿。乙方拒不维修,由甲方代为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如遇紧急情况,且未能及时联系到乙方,在未事先通知乙方情况下,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扩大损失。   (四)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或相关单位对公共设施进行维修需乙方配合或协助,乙方须积极配合和协助。如乙方不配合、不协助甲方或相关单位维修工作,甲方有权采取或配合相关单位采取包括停水停电或强行进入室内等强制措施进行抢修,避免扩大损失。因乙方不配合、不协助甲方或相关单位维修工作,导致公共设施或相邻房屋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应向甲方赔偿由此所造成损失:   1.乙方不交租金两个月;   2.乙方所欠各项费用(租金、管理费、水电费等)合计超过两个月租金数额;   3.乙方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   4.乙方不承担维修和维护责任致使出租房屋或其设施严重损坏,或经甲方代为维修后,拒不承担维修费用;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将出租房屋进行装修、私自拆分、私自分隔或改变出租房屋结构;   6.乙方不配合甲方对相邻房屋或公共设施进行维修和维护;   7.乙方在出租房屋内、外或通过网络、电视、电话、报刊等媒体及房屋中介发布出租房屋招租信息或以其他任何形式转租房屋;   8.甲方交付出租房屋后,除正常装修外,乙方超过三个月不使用出租房屋(仅用于登记商业主体注册地址视为未使用);   9.乙方及其雇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并经计划生育部门提请处理;   10.乙方经营所需证照负责人与签订本合同承租人(单位)不一致(品牌连锁店除外);   11.乙方在未取得建设、消防、环保、卫生、工商、税务等政府职能部门核准文件和营业证照之前经营;   12.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产生超过环保标准噪音或污染,经书面通知不整改;   13.乙方利用出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或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   14.乙方违反安全生产、消防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不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或消防隐患,经书面通知仍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或致使发生安全生产或消防事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本租赁合同,甲方应向乙方赔偿由此所造成损失:   1.甲方迟延交付出租房屋两个月以上;   2.甲方违反本租赁合同约定,使乙方无法按约定用途使用出租房屋。   乙方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应书面通知甲方。已占用房屋,应及时迁离出租房屋。   (三)乙方拖欠租金,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拖欠金额乘以拖欠日乘以万分之五。   第九条 退租与经营项目变更   (一)合同期内,乙方如需提前退租,须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并缴清当月租金、结清相关费用后方可退租。乙方未提前一个月向甲方书面申请或申请未获甲方同意而提前退租,除缴清应缴纳租金和结清相关费用外,还须向甲方支付一个月租金数额违约金。   (二)合同期内,乙方如提出变更经营项目申请,须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且合同剩余有效期须保证在一年以上。乙方申请变更经营项目须符合建设、消防、环保、卫生、工商等政府部门有关规定和甲方对本出租房屋经营项目设置要求。经甲方同意变更,在本合同剩余有效期内进行变更。   (三)乙方在承租期间有违约情形,提出变更经营项目申请时,甲方不予受理。   第十条 合同终止(解除)   (一)因乙方违约,甲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接到甲方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后十日内,结清出租房屋租金及其他应由乙方缴纳费用后,办理退房手续,并腾空出租房屋。   (二)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乙方应在合同期限届满后十日内,结清出租房屋租金及其他应由乙方缴纳费用后,办理退房手续,并腾空出租房屋。   (三)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办理退房手续和未在规定时限内搬出出租房屋,甲方可以采取加装门锁、停止水电气供应等必要措施收回出租房屋,并可将出租房屋内所有物品(包括装修、空调等其它设施设备或物品)在公证机关公证下予以提存。提存满3个月乙方未领取,视为抛弃物,由甲方处置。   (四)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迟延交还出租房屋,甲方有权就逾期返还出租房屋期间,按照合同终止(或解除)前月租金数额双倍向乙方收取房屋占用费。如果房屋占用费仍不足以弥补甲方经济损失,对不足部分甲方仍有追讨权利。   (五)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乙方可自行拆除其对出租房屋加装可移动附属设施,但拆除时不得损坏出租房屋原有设施、墙体等,并须恢复原状;但对于乙方在装修时加装固定装饰物,乙方不得拆除,该装饰物无偿归甲方所有。   第十一条 免责条款   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即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一)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如台风、地震、水灾等);   (二)政府决定征用、收回、拆除、改建、扩建、改造、装修租赁房屋;   (三)城市建设施工或城市基础设施改造施工。   第十二条 管理部门   甲方授权租赁中心负责本合同内容执行,并负责房屋日常租赁管理事务工作。   第十三条 通知及送达   (一)甲方或租赁中心发给乙方每一份通知、函件及其他法律文书可通过以下任一种方式送达:   1.派人送至出租房屋;   2.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形式寄至出租房屋;   3.张贴于出租房屋门上;   4.张贴于出租房屋所在小区公告橱窗内。   乙方发给甲方或租赁中心每一份通知、函件及其他法律文书可在甲方办公时间派人送至租赁中心保障房业务办理大厅。   (二)通知、函件及其他法律文书有效送达日期以以下方式确定:   1.派人送交,签收当天视为有效送达;   2.通过特快专递寄出,在投寄日(以邮戳为准)后第三天视为有效送达;   3.通过挂号信寄出,在投寄日(以邮戳为准)后第七天视为有效送达;   4.通过张贴于出租房屋门上和出租房屋所在小区公告橱窗内,张贴后第三天视为有效送达。   第十四条 “年、月”定义与解释   (一)“年”:本合同中“年”如未明确指明为某一年,则指自起租日之月、日计,向后推算,满12个月为一年。   (二)“月”:本合同中“月”,如未明确指明为某一年某一月,则指自起租日起计,向后推算,满30日为一月,若按此方法计,满30日后为当月31日,则该31日也计入该月,少于30日月份也按一个月计算。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一)本合同由双方盖章、签署后生效。   (二)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意协商,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依法仲裁。   (三)甲、乙双方可就本合同未尽事宜在附页中另行约定,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附页之补充条款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一部分,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对本合同修改部分,则以附页补充条款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为准。   (四)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和合同登记备案机关各执壹份,乙方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商议其他补充条款: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来源:北大法宝V5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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