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自驾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车租赁合同
汽 车 租 凭 合 同
出租方:
承租方:
一、 公司
二、租赁期限及租金交纳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期 年,租金包括驾驶员工资每月 万元。
三、出租方权利和义务
1、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出租方有权随时随地收回所租车辆,已收取款项在计算所有损失后多退少补。
(1)承租方利用所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承租方将所租赁车辆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
(3)从事其它有损出租方车辆合法权益活动。
(4)未经出租方书面许可,在车辆租赁期限结束后拖欠还车。
在以上情况下给出租方造成经济损失,承租方应作相应赔偿。
2、不承担租赁车辆于租赁期间引发第三者责任。
3、其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出租方应有权利。
4、按合同约定提供技术状况良好各种证照及规费齐全车辆。
5、租赁期间对车辆使用情况及客户信誉实施监控。
四、承租方权利和义务
1、于租赁合同规定租赁时段拥有所租赁车辆使用权。
2、对租赁车辆承租前已有损伤不承担赔偿、维修义务。
3、在租赁合同书签署之日足额缴纳租金。
4、自行承担租赁期内所租车辆燃油费用。
5、遵守《汽车承租人须知》义务。
6、租期内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由于违章、违法肇事等行为所产生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7、承租方必须承担由于承租方行为带来其他经济损失。
8、协助出租方在租赁期内办理车辆保险事故定损、理赔。
五、抵押条款
1、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书签署之日根据出租方关于押金规定一次性足额交付相应抵押金给出租方。
2、出租方应于租赁合同书期满或双方协议解除合同后,除依照本合同及附件规定应扣除费用外,将剩余押金归还给承租方。
3、承租方不可自行将押金抵作租金。
4、由出租方提供驾驶人员韩岩兵,承租方不用交纳押金。
六、保险条款
1、出租方已就租赁车辆提供相应保险,详见《汽车租赁登记表》。
2、承租方应在交通事故发生24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出租方将在保险事故车辆到达其指定修理厂,承租方提供了有效全部保险
证明手续,且承租车辆符合《汽车租赁登记表》中规定由出租方进行保险理赔车辆时,停止计算租赁费用。承租人在承租
车辆期间若发生车辆被盗、报废或其它形式灭失,承租人应负担车辆灭失之日起至出租方获得保险公司赔款时止
(最长不超过四个月)车辆租金40%及保险免赔部分。
3、由于承租方原因造成保险公司拒赔及免赔所有损失及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4、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承租方应交付车辆加速折旧费及保险公司免赔额。加速折旧费相当于本次事故总维修费30%,
如承租方不能取得保险公司理赔必须有关手续,则由承租方负担全部维修费用及加速折旧费,并承担保险事件不能赔付责任。
七、违约责任
除重大政策性变化或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致使合同不能全部履行,除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外,还应向另一方支付
八、合同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变更和解除,必须经租赁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方能有效。
九、争议解决
有关本合同之一切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磴口县工商行政管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由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合同及附件
磴口县汽车租凭合同登记表
十一、本合同自租赁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由出租方、承租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 承租方:
盖 章: 盖 章:
代 表: 代 表:
日 期: 日 期:
租凭合同登记表
合同编号:
承租方
电话
住址/地址
证件名称
证件
号码
经办人
电话
住址/地址
保证人
电话
住址/地址
驾驶员
驾驶证号
档案编号
电话
车牌号
车型
颜色
燃料标号
租金标准
保证金
起租时间
应还时间
租期
限驶里程
超程费
超时费
预付租金
付款方式
下次付款日期
合同变
更记录
特别约定:
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本合同自签订之日(时)起生效
出租方(签章):
经办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承租方(签章):
经办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保证人(签章):
经办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汽 车 租 凭 合 同
出租方: 公司
承租方:
一、 公司
二、租赁期限及租金交纳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期 年。
三、出租方权利和义务
1、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出租方有权随时随地收回所租车辆,已收取款项在计算所有损失后多退少补。
(1)承租方利用所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承租方将所租赁车辆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
(3)从事其它有损出租方车辆合法权益活动。
(4)未经出租方书面许可,在车辆租赁期限结束后拖欠还车。
在以上情况下给出租方造成经济损失,承租方应作相应赔偿。
2、不承担租赁车辆于租赁期间引发第三者责任。
3、其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出租方应有权利。
4、按合同约定提供技术状况良好各种证照及规费齐全车辆。
5、租赁期间对车辆使用情况及客户信誉实施监控。
四、承租方权利和义务
1、于租赁合同规定租赁时段拥有所租赁车辆使用权。
2、对租赁车辆承租前已有损伤不承担赔偿、维修义务。
3、在租赁合同书签署之日足额缴纳租金。
4、自行承担租赁期内所租车辆燃油费用。
5、遵守《汽车承租人须知》义务。
6、租期内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由于违章、违法肇事等行为所产生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7、承租方必须承担由于承租方行为带来其他经济损失。
8、协助出租方在租赁期内办理车辆保险事故定损、理赔。
五、抵押条款
1、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书签署之日根据出租方关于押金规定一次性足额交付相应抵押金给出租方。
2、出租方应于租赁合同书期满或双方协议解除合同后,除依照本合同及附件规定应扣除费用外,将剩余押金归还给承租方。
3、承租方不可自行将押金抵作租金。
4、由出租方提供驾驶人员韩岩兵,承租方不用交纳押金。
六、保险条款
1、出租方已就租赁车辆提供相应保险,详见《汽车租赁登记表》。
2、承租方应在交通事故发生24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出租方将在保险事故车辆到达其指定修理厂,承租方提供了有效全部保险
证明手续,且承租车辆符合《汽车租赁登记表》中规定由出租方进行保险理赔车辆时,停止计算租赁费用。承租人在承租
车辆期间若发生车辆被盗、报废或其它形式灭失,承租人应负担车辆灭失之日起至出租方获得保险公司赔款时止
(最长不超过四个月)车辆租金40%及保险免赔部分。
3、由于承租方原因造成保险公司拒赔及免赔所有损失及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4、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承租方应交付车辆加速折旧费及保险公司免赔额。加速折旧费相当于本次事故总维修费30%,
如承租方不能取得保险公司理赔必须有关手续,则由承租方负担全部维修费用及加速折旧费,并承担保险事件不能赔付责任。
七、违约责任
除重大政策性变化或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致使合同不能全部履行,除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外,还应向另一方支付
八、合同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变更和解除,必须经租赁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方能有效。
九、争议解决
有关本合同之一切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磴口县工商行政管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由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合同及附件
内蒙古汽车租凭合同登记表
十一、本合同自租赁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由出租方、承租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 承租方:
盖 章: 盖 章:
代 表: 代 表:
日 期: 日 期:
租凭合同登记表
合同编号:
承租方
磴口县德正化工有限公司
电话
住址/地址
证件名称
证件
号码
经办人
陈建明
电话
住址/地址
保证人
电话
住址/地址
驾驶员
驾驶证号
档案编号
电话
冯攀
64013
640100610703
车牌号
车型
颜色
燃料标号
租金标准
保证金
宁A39968
切诺机BJ6420E
灰色
3000元/月
起租时间
应还时间
租期
限驶里程
2009年3月15日
2010年3月15日
1年
超程费
超时费
预付租金
付款方式
下次付款日期
合同变
更记录
特别约定:
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本合同自签订之日(时)起生效
出租方(签章):
经办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承租方(签章):
经办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保证人(签章):
经办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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