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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验收检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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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验收检查表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兴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大坪煤矿扩建工程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 一、竣工验收必备条件 验收负责人(签字): 2014年3月30日 序号 项目名称 验收依据和要求 存在问题及验收结论 备注 1 项目完工情况及联合试运转 矿井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前,必须完成建设项目的全部安全工程、设施、装备,生产系统和防灾系统健全,按规定进行联合试运转并编制报告,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符合   2 相关证照 取得采矿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工作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并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入井工作人员经安全培训并考试符合。 部分特种作业人员不足   3 工程质量认证 单项工程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证,并取得质量符合的认证报告。 符合 4 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和自燃倾向性鉴定 矿井投产验收前必须对矿井瓦斯等级、各煤层煤尘爆炸性和自燃倾向性做出鉴定。 符合 5 主要设备检测检验 矿井主要提升机、主要扇风机、压风机、水泵和瓦斯抽放泵等主要电器和机械设备经有资质的部门检测检验,并出具检验符合报告。 符合 6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做出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符合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兴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大坪煤矿扩建工程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 二、开拓及开采 验收负责人(签字): 2014年3月30日 序号 项目名称 验收依据和要求 存在问题及验收结论 备注 1 开拓 开拓方式、井筒的数目、功能及布置形式、大巷布置层位,保护煤柱留设、井底车场及硐室等必须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的要求。 2 采区巷道布置 采区巷道布置、采区接替、首采工作面位置、工作面参数、采煤工艺、采区煤仓及溜煤眼的设置等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的要求。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不得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和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采煤方法及设计不符。   3 安全出口 矿井、水平、采区及工作面的安全出口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4 三量 开拓、准备、回采煤量符合有关规定。大中型矿井开拓煤量可采期应大于3年,准备煤量可采期应大于1年,回采煤量可采期应大于4个月;小型矿井开拓煤量可采期应大于2年,准备煤量可采期应大于8个月,回采煤量可采期应大于3个月。 基本合格   5 立井漏水量 立井井筒漏水量每小时不超过6m3,漏水不得含砂。 /   6 主要巷道断面 井底车场、主要运输巷、主要回风巷断面及安全间距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符合 7 煤仓、溜煤(矸)眼 煤仓、溜煤(矸)眼必须有防止人员、物料坠入和煤、矸堵塞的设施。严禁煤仓、溜煤(矸)眼兼做流水道。 符合   8 作业规程 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并按规定履行报批、贯彻程序。工作面必须按批准的作业规程要求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规定的煤柱。   9 支护 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支架)。单体液压支柱入井使用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实验。使用单体液压支柱和液压支架支护的采煤工作面其乳化液泵站的出口压力值必须达到作业规程的规定值,乳化液管路无漏液。掘进工作面支护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井巷支护符合规定。 掘进工作面未临时支护。 10 回采工作面 工作面煤层倾角大于15°时必须采取支架防倒、防滑措施;工作面转载机安装有破碎机时,必须有安全防护装置;综采面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 合格   11 井下爆炸材料库 1.井下爆炸材料库的布置,必须符合AQ1055-2008第3.2.1.2.9条规定。 / 2.在多水平生产的矿井内,井下爆炸材料库距爆破工作地点超过2.5km或井下无爆炸材料库的矿井内可设立爆炸材料发放硐室,但必须遵守AQ1055-2008第3.2.1.2.10条规定。 /   3.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的照明设备,照明线必须使用阻燃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V。不设固定式照明设备的爆炸材料库,可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 /   4.井下爆炸材料库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该矿井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天的电雷管需要量。 /   5.每个硐室贮存炸药量不得超过2t,电雷管不得超过10天的需要量,每个壁槽贮存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电雷管不得超过2天的需要量。 /   6.发放硐室爆炸材料的贮存量不得超过1天的供应量,其中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 /   12 其它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兴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大坪煤矿扩建工程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 三、矿井通风 验收负责人(签字): 2014年3月30日 序号 项目名称 验收依据和要求 存在问题及验收结论 备注 1 通风系统       1.1 通风系统及阻力测定 矿井通风系统必须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竣工验收前必须对矿井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验收时应提交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报告。 有报告。 1.2 测风制度 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并有测风记录。 测风地点不全。   1.3 风量和风速 井下各用风地点的风量和风速必须符合安全设施设计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符合。   1.4 采掘条件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符合。   2 主要通风机     2.1 性能测定 主要通风机和附属设施应按设计安装建成,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并提交性能测定报告。 符合。   2.2 反风 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矿井竣工验收时应提交矿井反风实验报告,其反风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符合。   2.3 风机房 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做他用。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还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3 防外部漏风措施 提升井兼做回风井时,井上下装、卸载装置和井塔(架)必须有完善的封闭措施,应有可靠的防尘措施。 符合。   4 通风设施 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齐全可靠。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应设置风窗。   5 测风站 在主要风巷中要建立测风站,测风站应设在平直的巷道中,前后10m不得有障碍物或拐弯。   6 其它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兴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大坪煤矿扩建工程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 四、瓦斯防治 验收负责人(签字): 2014年3月30日 序号 项目名称 验收依据和要求 存在问题及验收结论 备注 1 瓦斯管理     1.1 检查制度 矿井必须建立瓦斯、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检查制度。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 符合 1.2 携带便携式检测仪人员 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数字式瓦斯检测报警矿灯。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光学甲烷检测仪。 符合   1.3 检查次数 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低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2次,高瓦斯矿井每班至少3次,有煤(岩)及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有瓦斯喷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和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并安设甲烷传感器。每天至少检查1次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1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其它有害气体按有关规定检查。 符合   1.4 瓦斯日报审查 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 符合   1.5 瓦斯等有害气体浓度 1.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0.70%。 符合   2.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1.5%。其它地点瓦斯及有害气体浓度符合有关规定。   1.6 防爆隔爆措施 防爆隔爆措施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2 防治煤及瓦斯突出     2.1 基本要求 1.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防治突出措施计划。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等安全设施及条件防治突出措施并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 符合   2.主要巷道布置、采掘工作面的布置及回采方法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 符合   2.2 自救器 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携带隔离式自救器,数量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和实际需求。 符合   2.3 防突机构和仪器设备 突出矿井应有防治煤及瓦斯突出专门机构或队伍。煤及瓦斯突出危险预测预报和防突效果检验仪器满足防突需要。 符合   2.4 瓦斯地质图 突出矿井必须及时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 符合   2.5 开采保护层 开采保护层符合AQ1055-2008第4.4.2.5条规定。 /   2.6 安全防护措施 安全防护措施必须符合AQ1055-2008第4.4.2.6条规定。 符合   3 瓦斯抽采     3.1 基本要求 瓦斯抽采系统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系统运转正常。抽采煤层瓦斯的抽采方法、抽采工艺、抽采参数符合瓦斯抽采设计和《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并制定了符合实际情况的安全措施。 基本符合   3.2 管路敷设及附属装置 管路敷设及附属装置应符合AQ1055-2008第4.4.3.2条规定。 基本符合   3.3 抽采钻孔封孔 封孔质量必须符合AQ1055-2008第4.4.3.3条规定。 符合   3.4 泵站 1.永久泵站距井口和主要建筑物、居住区不得小于50m;地面泵房和泵房周围20m范围内,禁止堆积易燃物和有明火。 符合   2.瓦斯抽放泵、配套电机、钻机台数、型号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并满足矿井需要,泵站瓦斯浓度和管道瓦斯参数进行了监控。 符合   3.井下临时抽放瓦斯泵站瓦斯抽放泵、配套电机台数、型号选择以及安装位置、排放瓦斯出口位置、警戒设施及监控装置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符合   3.5 抽采管路选型 管径、管材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符合   4 其它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兴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大坪煤矿扩建工程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 五、粉尘防治 验收负责人(签字): 2014年3月30日 序号 项目名称 验收依据和要求 存在问题及验收结论 备注 1 基本要求 矿井防尘供水系统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系统运转正常;矿井制定了安全设施及条件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   2 煤层注水 煤层注水措施及效果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 3 粉尘测定 矿井应建立测尘制度,配备必需的仪器设备和专业测尘人员。生产过程中各作业场所粉尘浓度控制在国家有关规定允许范围内。 合格   4 隔爆设施 煤尘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或岩粉量以及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5 采煤机喷雾装置 采煤机必须有内、外喷雾装置。采煤机截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5MPa,喷雾流量应及机型相匹配。 /   6 掘进机喷雾装置 掘进机必须有内、外喷雾装置。掘进机内喷雾装置的用水压力不得小于3MPa,外喷雾装置不得小于1.5MPa;如果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小于3MPa或无内喷雾装置,则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 /   7 液压支架和破碎机喷雾装置 液压支架和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时同步喷雾。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除尘器。 / 8 其它喷雾装置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应设风流净化水幕。煤仓、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以及地面筛分厂、破碎车间、带式输送机走廊、转载点等地点,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 /   9 其它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兴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大坪煤矿扩建工程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 六、防灭火 验收负责人(签字): 2014年3月30日 序号 项目名称 验收依据和要求 存在问题及验收结论 备 注 1 防灭火系统 矿井安全设施及条件防灭火系统必须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系统运转正常。 。 2 预测预报 矿井应建立防灭火管理和火情监测分析预报制度。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必须明确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观测点的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确定煤层自然发火的标志气体和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所有检测分析结果必须记录在专用的防火记录簿内,并定期检查、分析整理。 符合要求 3 防火门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在采区开采设计中应预先选定构筑防火门的位置。当采煤工作面投产和通风系统形成后,必须按设计选定的防火门位置构筑好防火门墙,并储备足够数量的封闭防火门的材料。 符合要求 4 防火构筑物和消防材料库 1.井下防火构筑物和消防材料库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2.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铁门全部敞开,不得妨碍运输。铁门上应装设便于关严的通风孔。装有铁门时,门内可加设向外开的铁栅栏门,但不得妨碍铁门的开闭。 3.从硐室出口防火铁门起5m内的巷道,应砌碹或用其他不燃性材料支护。硐室内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灭火器材。 5 机电硐室防火 3.井底车场、机电硐室、爆炸材料库、风动工具清洗硐室等火灾隐患严重的地点,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 6 其它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兴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大坪煤矿扩建工程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 七、防治水 验收负责人(签字): 2014年3月30日 序号 项目名称 验收依据和要求 存在问题及验收结论 备注 1 防治水系统       1.1 排水设施 矿井防排水设施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规定。排水系统应做联合运转试验。   1.2 防水煤柱 防水安全煤(岩)柱留设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规定。 符合   1.3 基本要求 1.煤矿应查明矿区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健全防治水、探放水制度,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并按规定配备探放水设备。   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必须有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并配备相应工程技术人员,必须针对主要含水层(段)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并建立观测台帐。 符合   2 地表水防治 矿区内容易积水的地点应修筑沟渠,排泄积水。特别低洼地点不能修筑沟渠排水时,应填平压实;范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可建排洪站排水,防止积水渗入井下。矿井受河流、山洪和滑坡威胁时,必须采取修筑堤坝、泄洪渠和防止滑坡的措施。 符合   3 疏水降压 疏水降压措施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   4 带压开采 当煤层底板以下赋存高水压、岩溶裂隙含水层(组)时,必须编制隔水层或相对隔水层等厚线图(包括水文地质实际材料),对有突水可能的区域进行预测,并制定防治措施。 /   5 防水闸门 防水闸门要按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并验收符合。   7 封闭不良钻孔 防治水措施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   8 其它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兴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大坪煤矿扩建工程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 八、电气系统 验收负责人(签字): 2013年3月30日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查依据和要求 存在问题及审查结论 备注 1 矿井电源 1.矿井应有两回电源线路,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0.06Mt/a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的要求。 符合   2.矿井供电电源应取自电力网中两个不同区域的变电所或发电厂,确有困难则必须分别取自同一区域变电所或发电厂的不同母线段。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 符合   3.矿井的两回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符合   4.矿井电源架空线路路径的选择,应尽量利用井田境界或断层煤柱,避免通过塌陷区或初期开采区。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符合   2 地面供配电 1.矿井主变电所的位置,应符合规程要求。矿井变电所的主变压器不应少于2台,当1台停止运行时,其余变压器的容量应保证一级和二级负荷用电。 符合   2.矿井高压电网必须采取措施限制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不得超过20A。地面变电所6kV和10kV母线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 符合   3.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应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以引自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上述供电线路应来自各自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及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3 地面建(构)筑物防雷及照明 1.地面建(构)筑物防雷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定   2.由地面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电机车架线、轨道、管路、通信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防雷电装置。 入井管道未进行不少于两处的接地,入井通讯电缆未设置避雷器;   3.主要通风机房、瓦斯抽放站、提升机房、压缩空气机站、变电所、矿调度室等必须设有应急照明设施。   4 井下电缆 井下电缆的选用应符合AQ1055-2008第3.8.5条规定。 符合   5 井下电气设备 1.选用设备必须符合AQ1055-2008第3.8.6条规定。 符合   2.井下主变电所应有两回及以上电缆供电,并应引自地面变电所的不同母线段。电缆截面的选择,应在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仍可保证全部负荷用电。 符合   3.井下主变电所内的动力变压器不应少于2台。当1台停止运行时,其余变压器应保证一、二级负荷用电。 符合   6 井下变电所 3.40kW及以上的电动机,应采用真空电磁起动器控制。 符合   7 井下电气保护 1.井下中央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供移动变电站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 /   2.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装置。 /   3.井下配电网路(变电器馈出线路、电动机等)均应装设过流、短路保护装置。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 符合   7 井下电气保护 4.井下低压馈电线路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 符合   8 局部通风机供电及风电、瓦斯电闭锁     8.1 低瓦斯矿井 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可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或及采煤工作面分开供电。 符合   8.2 高瓦斯矿井、煤(岩)及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 瓦斯喷出区域、高瓦斯矿井、煤(岩)及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应采用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且要实行双风机、双电源并自动切换。   8.3 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 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实行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9 通信 1.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采区变电所、上下山绞车房、水泵房、带式输送机集中控制硐室等主要硐室和采掘工作面,应安装电话。井下主要水泵房、中央变电所,矿井地面变电所和地面通风机房、瓦斯抽放站的电话,应能及矿调度室直接联系。 符合   2.矿调度室应安装及本地通信网络相通的直拨电话。 符合   10 其它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兴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大坪煤矿扩建工程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 九、提升运输 验收负责人(签字): 2014年3月30日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查依据和要求 存在问题及审查结论 备注 1 提升装置       1.1 保险装置 提升装置必须装设防过卷装置、防过速装置、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装置、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装置、闸间隙保护装置、满仓保护装置、减速功能保护装置,提升速度超过3m/s的绞车还应设限速装置,缠绕式提升绞车还必须设置松绳保护装置,立井、斜井缠绕式提升绞车应加设定车装置。 符合   1.2 摩擦提升 各种载荷、各种提升状态下,保险闸所能产生的制动减速度的计算值,不能超过滑动极限,并应进行计算或验算。钢丝绳及摩擦轮间的摩擦系数取值不得大于0.25。有钢丝绳自重所引起的不平衡重必须计入。当保险闸发生作用时,钢丝绳都不出现滑动。 /   1.3 过卷高度 应符合AQ1055-2008第3.9.1.3条规定。 /   1.4 提升辅助设施 1.主井箕斗提升必须采用定重装载,箕斗容积设计必须及提升选型设计所确定的载重量相适应。 /   2.单绳提升的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罐笼、带乘人间的箕斗,必须装设可靠的防坠器。 /   3.钢丝绳选型、型式、安全系数、使用期限,缠绕层数应符合规程中有关钢丝绳的规定。 /   1.5 倾斜井巷的绞车提升 1.倾斜井巷上端有足够的过卷距离。过卷距离根据巷道倾角、设计载荷、最大提升速度和实际制动力等参量计算确定,并有1.5倍的备用系数。 / 2.串车提升的各车场设有信号硐室及躲避硐室;运人斜井各车场设有信号和候车硐室。 /   3.斜井运输应设计可靠的跑车防护装置、阻车器和挡车栏。 /   4.在各车场安设甩车时能发出警号的信号装置。 /   2 胶带提升运输     2.1 胶带机设备 1.液力偶合器严禁使用可燃性传动介质 (调速型液力偶合器不受此限)。 /   2.带式输送机应加设软启动装置,下运带式输送机应加设软制动装置。上运及下运输送机制动装置的制动力矩及设计最大静拉力差在闸轮上的作用力矩之比不得小于2,也不得大于3;上运输送机当物料下滑力大于运行阻力时应设防逆转装置;下运输送机必须设置制动装置,制动系统应满足工作制动和安全制动的要求。 /   3. 必须使用阻燃输送带。 /   2.2 保护装置 1.滚筒驱动的带式输送机必须装设驱动滚筒防滑保护、堆煤保护和防跑偏装置;装设温度保护、烟雾保护和自动洒水装置;主要运输巷的带式输送机必须装设输送带张紧力下降保护装置和防撕裂保护装置。沿胶带输送机人行道侧设置事故紧急停车装置。 /   2.输送机拉紧装置为动力张紧时,应装有瞬间张力监测装置和限位开关。 /   3.下运输送机应有超速保护和失电保护措施。   3 机车运输 1.矿井中使用机车运输时,应遵守AQ1055-2008第3.9.3.1条规定。 符合   2.新建和改扩建的大型矿井井底车场和运输大巷,应设置信号集中闭塞系统;当在同一水平同时行驶3台及以上机车时,应设置信号联锁装置;对运行7t及其以上机车或3t及其以上矿车的轨道,应采用不低于30kg/m的钢轨。 /   4 人员运输 1.长度超过1.5km的主要运输平巷,上下班时应采用机械运送人员;人员上下的主要倾斜井巷,垂深超过50m时,应采用机械运送人员。 /   2.倾斜井巷运送人员的人车必须有顶盖,车辆上必须装有可靠的防坠器。 /   3.斜井人车必须设置使跟车人在运行途中任何地点都能向司机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装置。 /   4.架空乘人装置应遵守下列规定:蹬座中心至巷道一侧的距离不得小于0.7m,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2m/s,乘坐间距不得小于5m。驱动装置必须有制动器。 在下人地点的前方,必须设有能自动停车的安全装置。 /   5 井下其他辅助运输设备 1.单轨吊车、卡轨车、齿轨车和胶套轮车的运行坡度、运行速度和载荷重量不得超过设计规定的数值,胶套轮材料和钢轨的摩擦系数不得小于0.4。卡轨车、齿轨车和胶套轮车运行的轨道,应采用不小于22kg/m的钢轨。 /   2.井下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时,对运输繁忙的区段应设置交通运输信号装置。 /   6 压风系统     6.1 设置条件 矿井必须设置有供给压缩空气设施的避灾硐室或压风自救系统,必须有设置在地面的空气压缩机和压风系统。 符合   6.2 保护装置 空气压缩机必须有压力表和安全阀;必须装设断油(水)保护装置或断油(水)信号显示装置;必须装设温度保护装置,在超温时能自动切断电源;吸气口必须设置过滤装置。在活塞式空气压缩机及风包之间管路的切断阀门前必须装设安全阀。 符合   6.3 风包 空气压缩机的风包,在地面应设在室外阴凉处,在井下应设在空气流畅的地方。在井下,固定式压缩机和风包应分别设置在2个硐室内。风包应装有超温保护装置,在超温时可自动切断电源和报警。风包上必须装有动作可靠的安全阀和放水阀,并有检查孔。在风包出口管路上必须加装可靠的释压阀,且释压阀的口径不得小于出风管的直径。 符合   7 其它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兴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大坪煤矿扩建工程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 十、安全监控系统 验收负责人(签字): 2014年3月30日 序号 项目名称 验收依据和要求 存在问题及验收结论 备注 1 安全监控系统 1.系统性能符合AQ6201-2006要求,有MA标志,井下设备配置符合MA证书规定。  符合   2.分站、传输电缆设置符合AQ1029-2007第5条规定。  符合   3.地面中心站的装备符合AQ1029-2007第9.1条规定。 符合   4.安全监控系统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符合要求。 符合   2 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1.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包括地点、位置、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断电范围均符合AQ1029-2007第6条规定。 符合   2.采、掘工作面等地点瓦斯超限时,应有声光报警并自动切断断电区域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并闭锁,中心站应正确显示报警断电及馈电状态时间地点。   3 其它传感器的设置 风速、一氧化碳、风压、烟雾、温度、设备开停、风门及馈电传感器等的设置符合AQ1029-2007第7条规定。   4 区域断电功能 有瓦斯事故应急预案,按AQ1029-2007第9.2.4条规定能实现地面中心站遥控断电。 符合   5 火灾监测 1.一氧化碳、温度、烟雾传感器等的设置应符合AQ1029-2007第7.1、7.5、7.6条等规定。 /   2.采用综采放顶煤采煤法开采自燃和易自燃厚及特厚煤层应设置束管监测系统,束管监测系统应取得MA标志。 /   6 瓦斯抽采监测 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瓦斯、流量、温度、压力、压差传感器等的设置符合AQ1029-2007第6.15、7.4条的规定。 /   7 使用和维护 1.检修机构设置应符合AQ1029-2007第8.1条规定,并配备必要的仪器装备。 /   2.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调校,并符合AQ1029-2007第8条规定。 符合   8 组织机构、人员和制度 人员、管理制度、技术资料和报表等符合AQ1029-2007第10条规定。 符合   9 其它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兴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大坪煤矿扩建工程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 十一、矿山救护保健、安全管理 验收负责人(签字): 2014年3月30日 序号 项目名称 验收依据和要求 存在问题及验收结论 备注 1 救护队 矿山救护队或辅助矿山救护队已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设置建成。矿山救护队已经资质认证,相关人员培训符合。未设立救护队的按规定签定救护协议。 符合   2 创伤急救 井口保健站和井下急救站的设置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无设置井口保健站   3 个体防护 入井人员必须佩带符合规定的矿灯和自救器,穿戴符合规定的矿帽、工作服、矿用胶鞋和其他特殊防护装置。 符合   4 应急预案 制定符合实际的应急预案并经演练。附有各种符合实际的避灾路线图。 符合   5 安全管理 矿井必须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健全管理制度。 符合   6 安全培训 安全培训机构设置、场所及设施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符合   7 定员 按批准的劳动定员组织生产,安全定员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符合   8 其它       32 /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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