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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委托租赁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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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委托租赁合同 委托租赁合同 编号:_____________   本合同由以下三方于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签订:   1.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一家按照我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综合性租赁公司。其注册地址为 _________工商登记号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受托人”),一家按照我国法律设立并存续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从事融资租赁资质。其注册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工商登记号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承租人”),一家按照我国法律设立并存续企业。其注册地址为 _________,工商登记号_________。    鉴于:   1.委托人为了开展租赁业务,愿意按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向承租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并委托受托人代理相关事项。   2.受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向委托人提供融资租赁代理服务并协助划转租金。受托人有权收取本合同约定手续费。   3.承租人为取得租赁物,愿意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委托人、受托人、承租人三方经友好协商,共同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 定义   1.1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以下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融资租赁”:系指委托人根据承租人要求,按照本合同确定用途、金额、期限、租金等,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并以委托人名义购进租赁物件,以融资租赁方式向承租人出租,受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协助划转租金经营活动。    “工作日”:系指受托人营业日期(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和中国国家法定假日)。   “本合同有效期间”:系指本合同经签署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各方义务履行完毕为止,除非本合同提前解除。   “手续费”: 系指本合同第八条所述手续费。   1.2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   (a)标题仅为方便而设,并不影响对本合同解释;   (b)对某一条、款、项、当事方、附件提及系指本合同该条、款、项、当事方、附件;   (c)对一份文件提及包括对该份文件修改、变更或补充,但不包括违反本合同约定作出任何修改、变更或补充;   (d)对任何文件当事方提及也包括该方继任者和被允许受让人。   第二条  融资租赁方式   2.1 除影响受托人手续费收取、增加受托人义务或加重受托人完成本合同约定工作难度和负担以及给受托人造成损失情况外,委托人、承租人有权变更本合同,但应书面通知受托人,该变更自变更通知到达受托人时生效。该变更通知亦应作为本合同附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一部分。   第三条  先决条件   在融资租赁业务实际开展之前,必须符合下述先决条件:   3.1 委托人必须具备先决条件:   (a)委托人已经履行完毕所有签署本合同及提供融资租赁资金所必须内部及外部认可程序,并向受托人提交了受托人所需所有文件资料;    (b)委托人已在受托人处开立了资金帐户,并且存入了可以使得本合同得以履行足够人民币资金。   3.2 承租人先决条件:    (a)承租人已在受托人处开立了资金帐户,该资金帐户应主要用于本合同履行,例如租金存入;   (b)承租人应向委托人提供公司最近一次财务报表影印件,并提供内容与格式均令委托人认可公司董事会作出同意签署本合同有效董事会决议及其他委托人需要审核文件,承租人保证该等文件真实、完整、有效。   在签署本合同时,委托人已经事先审查了承租人提交上述所有文件,并确认其充分了解承租人主体资质和经营状况。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委托人确认其在每一次签署委托指令之前已尽责地进行了审查,并充分了解承租人主体资质和经营状况。   受托人以委托人审查结果作为本业务开展依据,不另作实质性调研和审查,不承担核实工作和责任。   第四条  融资租赁   4.1 委托人支付租赁物价款购进租赁物件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同意按照本合同条款租入租赁物。租赁物名称、概算价格、型号、机身号码、数量和使用地点详见本合同附表。附表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组成部分。   4.2 承租人根据自己需要,通过调查供应商资信情况,自己选定租赁物和供应商,并对租赁物名称、规格、型号、性能、数量、质量、技术和服务内容,以及品质技术保证、交货时间等享有全部决定权并承担由此产生全部后果。   4.3 委托人同意承租人选择和要求,并由委托人向受托人出具书面确认函,注明“承租人对租赁物选择和要求已经我公司认可”;委托人承担根据承租人付款通知书要求向供应商支付货款责任。在满足本合同附表要求先决条件前提下,承租人应在要求付款日期七天前向委托人发出付款通知,以使委托人有充分付款准备。   4.4 承租人确认委托人购买标物即承租人所选定本合同租赁物,承租人同意并接受购买合同及其附表中所记载全部条款并在购买合同上签字。   4.5 在租赁期内租赁物及其附属物及其相关全部文件、资料所有权,包括现在或以后附属于租赁物任何零部件、替换件、更新件、附件和辅助件所有权均属于委托人;承租人对租赁物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承租人不得将租赁物用于非法生产,在租赁期内不得对租赁物进行销售、抵债、转让、承包、转租、分租、抵押或实施其他任何侵犯租赁物所有权或增加所有权负担行为。   4.6 对租赁物品质、规格及其他在购买合同中约定内容发生争议,均由承租人以委托人名义向供应商提起求偿,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申请仲裁等,其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送达、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均由承租人承担。   4.7 租赁物在本合同附表规定场所安装、使用。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加拆任何零部件,不得改变租赁物外观、性能、品质等,不得迁移安装使用地点,不得允许第三方使用。委托人有权在租赁物上标注所有权标志,委托人(或委托人委托代理人)有权定期或随时检查租赁物使用和完好情况,承租人予以全力配合。   4.8 承租人股东任何指令、承租人同任何第三人契约、承租人法人地位变更及其它任何民事法律行为,均不改变委托人对租赁物所有权。   4.9 在任何涉及对本合同项下标说明时,承租人必须声明、说明或解释本设备所有权情况。   4.10 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在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租金、违约金及认购权费(应该说清楚一点)(应由承租人在本合同规定最后一期租金支付日连同最后一期租金向委托人支付)和其他一切费用前提下,委托人向承租人出具《所有权转让证明书》,租赁物所有权自《所有权转让证明书》签发之日起由委托人转移至承租人。   4.11 委托指令提交受托人后,如委托人和承租人经协商一致,决定撤销或修改委托指令,需以双方名义书面通知受托人,受托人已收取手续费无须退回,并由委托人和承租人中导致指令变更或撤销一方承担。如指令变更或撤销是由委托人和承租人双方原因导致,手续费由双方分担。   4.12 受托人按照委托指令载明划转日期(必须为工作日),将融资租赁资金直接由委托人资金帐户划转至委托人与承租人共同指定帐户。   4.13 委托人与承租人确认在共同提交委托指令时双方均符合本合同约定各项条件,并不存在本合同所约定各种违约情况。   4.14 本合同期限为_______________,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委托人和承租人通过共同向受托人提交委托指令进行融资租赁金额(即本合同标)为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租金   5.1 本合同项下融资租赁租金由委托人和承租人进行协商确定,详见收租表。   5.2 租金支付见收租表。租金支付日以租金到达委托人在受托人处帐户日为准。   5.3 承租人应当将应付租金交存于其在受托人处开立资金帐户。受托人为委托人代扣代缴应当由委托人承担营业税和其他任何可能产生税费,同时把剩余资金划转至委托人在受托人处资金帐户。委托人承诺:基于本融资租赁业务所产生一切税费均由委托人承担。   5.4 租金支付经委托人和承租人商定按______支付,承租人如果连续____________不支付租金,委托人有权对租赁物进行处置。   第六条 保证金   6.1 承租人按照融资租赁金额和期限,于融资租赁起始日一次性向委托人支付融资租赁合同标总额______万元______%融资租赁保证金,计______万元。   6.2 租赁保证金由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签定日起3日内划入委托人在受托人处开立资金帐户。   6.3 承租人不履行合同出现违约时,委托人有权处置保证金;合同执行顺利,经协商,保证金可冲抵最后几期租金。   6.4 保证金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七条  租金偿还   7.1 如承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不能按期足额支付租金时,则委托人有权对逾期租金按日利率万分之五加收罚息。   7.2 受托人按照约定将融资租赁租金或罚息划转至委托人资金帐户后将通知委托人。委托人接到通知后要按照受托人要求,立刻向受托人出具书面确认函件。   第八条  手续费   8.1 各方商定,融资租赁受托人手续费按照本合同标总额______万元______%收取,共计______元,在本合同签订之日由委托人一次性支付给受托人。   第九条  风险揭示及风险承担   9.1 在本合同项下,受托人负有本合同所约定协助委托人划转租金义务。   9.2 融资租赁期限届满之后,受托人不再承担相应受托责任(重新签定融资租赁合同除外)。   第十条  承租人提前结付租金   10.1 承租人如需提前结付租金,致使合同提前终止,要在相应 计划还款日前10日向委托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10.2 承租人提前结付租金,除支付租赁租金以外,要向委托人支付3个月租金作为提前结付租金补偿金。承租人已支付手续费不予扣除,受托人已取得手续费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 优先受偿   如在本合同签订前,承租人曾向委托人或受托人借款,在本合同签订时,借款双方应向第三方书面披露该情况。在同等情况下,承租人应当优先偿还到期日在先合同。如借款双方未向第三方披露该情况,并违反本款关于优先偿还到期日在先合同约定,借款双方应赔偿由此给第三方造成损失。   第十二条 合同提前终止   12.1 如出现以下情况,委托人有权通知承租人融资租赁立即提前到期,承租人应立即向委托人偿还全部融资租赁租金,如承租人不能按照委托人要求在规定日期偿还全部融资租赁租金,委托人将按照本合同第7.1约定计算加收承租人罚息:   (a)承租人被迫或主动停业;   (b)承租人出现重大经营失误,导致财务亏损;   (c)使用融资租赁项目计划被取消或无法实施;   (d)承租人发生重大违法经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e)承租人出现分立、合并、清算、改组、撤销、被宣告破产、被解散等情形,未得到委托人同意。   (f)承租人与其他第三人所签订其他商业合同危及本合同正常执行;   (g)本合同所附有关担保合同担保人违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所提供担保资料及手续含有虚假成份,担保人被迫或主动停业等;(本款仅在存在担保人情况下使用)   (h)委托人认为其他危及或可能危及租赁安全其他情形;   (i)承租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丧失商业信誉;   (j)承租人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12.2 委托人向承租人发出要求提前还款通知应当同时提交一份给受托人。承租人应当在委托人指定时间内将融资租赁全部租金存放于承租人资金帐户并通知受托人,然后由受托人划转至委托人帐户。   第十三条  陈述与保证   13.1  承租人在此声明如下:   (a)承租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登记注册有限公司,并拥有良好声誉,其对自身经营管理资产享有合法处分权,并能以其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所述委托租赁活动;   (b)承租人签署和执行本合同是自愿,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需合法授权,上述授权及授权项下签署和执行未违背承租人公司章程或任何对承租人有约束力法规和合同。承租人为签署和执行本合同所需手续(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均已合法地办理完毕并充分有效;   (c)承租人为本合同项下融资租赁而向委托人、受托人提供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都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   (d)承租人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有可能使委托人不提供本合同项下融资租赁下列事件:   与承租人或与承租人主要负责人有牵连重大违法违纪或被索赔事件;   未结案诉讼、仲裁事件;   承租人承担债务、或有债务或向第三人提供抵押、质押担保;   其他可能影响承租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情况;   承租人在与其他任何债权人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13.2  承租人在此保证如下:   (a)按约定用途使用租赁物;   (b)按本合同约定归还融资租赁租金和有关费用;   (c)按委托人要求每季度提供一次最新财务报表;每年第一季度提供经审计上一年年度财务报表;按委托人要求随时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经营状况报告、财务状况报告、报表等文件和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d)接受委托人检查与监督,并给予足够协助和配合;   (e)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以任何方式减少注册资本;承租人进行重大产权变动和经营方式调整(包括但不限于签订合资合作合同;撤销、关闭、停产、转产;分立、合并、兼并、被兼并;重组、组建为股份制公司;以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或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或投资股份公司或投资公司;以租赁、承包、联营、托管等方式进行产权、经营权交易)需事先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f)承租人对第三人提供保证或以自身资产设置抵押、质押担保时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并保证其担保债务总额不高于其自身净资产;保证不以其他有可能危急其自身偿债能力方式处置自有资产;   (g)承租人保证当发生如下事件时将立即通知委托人:   在本合同项下及其与受托人任何部门或分支机构、控股机构、其他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位签订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承租人发生隶属关系变更、股本结构变动、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变动、公司章程修改以及内部组织机构重大调整;   承租人经营出现严重困难和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承租人发生重大债权、债务纠纷引起诉讼、仲裁等事件;   承租人将有可能发生清算、破产、注销、解散等事项。   13.3 承租人在本条中所作声明和保证是连续有效,在对本合同进行修改、补充或变更时均视为承租人重复作出。承租人同时承认,委托人、受托人对本合同签署是建立在对上述声明和保证信任基础上。   13.4 委托人在此声明如下:   (a)委托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登记注册有限公司,并拥有良好声誉,其对自身经营管理资产享有合法处分权,并能以其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所述委托租赁活动;   (b)委托人签署和执行本合同是自愿,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需合法授权,上述授权及授权项下签署和执行未违背委托人公司章程或任何对委托人有约束力法规和合同。委托人为签署和执行本合同所需手续(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均已合法地办理完毕并充分有效;   (c)委托人为本合同项下租赁而向受托人提供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都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   13.5 委托人保证如下   (a)融资租赁资金系委托人合法所有;   (b)在发生承租人不按期偿还委托租赁本金和租金时,自行决定对承租人提起诉讼或通过其他途径追索。   13.6 委托人在本条中所作声明和保证是连续有效,在对本合同进行修改、补充或变更时均视为委托人重复作出。委托人同时承认,受托人、承租人对本合同签署是建立在对上述声明和保证信任基础上。   13.7  受托人在此声明如下:   (a)受托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登记注册有限公司,拥有良好声誉,具备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资质;   (b)受托人签署和执行本合同是自愿,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需合法授权,上述授权及授权项下签署和执行未违背受托人公司章程或任何对受托人有约束力法规和合同。       (c)受托人为本合同项下租赁而提供所有文件、资料和凭证等都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   13.8  受托人保证如下:   (a)自行办理本合同项下受托业务,不将受托事项转委托;   (b)按照本合同约定划转融资租赁资金和承租人支付租赁租金;   (c)保证将承租人支付到其在受托人处账户租金扣税后划入委托人指定帐户,未经委托人书面许可,不将任何本合同项下资金挪做它用或主动代委托人清偿债务;   (d)在发生承租人不按期偿还融资租赁租金及其他费用时,协助委托人通过法律及其他途径进行追索;   (e)在本合同履行期内,如受托人丧失了履行本合同资格或条件,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和承租人并会同委托人和承租人妥善处理本合同项下资金,充分保护委托人和承租人合法权益;   (f)如受托人发生组织形式变化,包括分立、合并、重组、兼并,受托人将及时通知委托人和承租人,在变更过程中明示本合同并由变更后主体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受托人义务。   13.9  受托人在本条中所作声明和保证是连续有效,在对本合同进行修改、补充或变更时均视为受托人重复作出。受托人同时承认,委托人、承租人对本合同签署是建立在对上述声明和保证信任基础上。   第十四条  违约   14.1  发生以下情况时即构成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   (a)承租人提供租赁申请资料及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第3.2条约定各项文件)有虚假成份;   (b)承租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租赁物;   (c)承租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委托租赁租金、各种罚息、提前还款租金补偿金、费用以及其他任何应付款项;   (d)承租人违反了本合同第十三条中所作声明和保证;   (e)承租人在与受托人签订其他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下发生了违约事件,或担保人在担保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可能影响承租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仅在本合同存在担保人情况下适用);   (f)承租人丧失商业信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g)承租人违反了本合同中有关其义务任何其他约定。   14.2 出现本合同第14.1中任何违约事件,委托人应当在知道后5日内决定是否分别或合并采取如下措施,并由委托人承担一切后果:   (a)要求承租人限期纠正违约事件;   (b)书面通知承租人提前解除本合同,所有委托租赁提前到期,如承租人不能按照委托人要求在规定日期偿还全部委托租赁本息,委托人将按照本合同第7.1约定计算加收承租人罚息;   (c)按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和方式行使其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   14.3  发生以下情形时即构成委托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   (a)委托人违反了本合同第十三条中所作保证和声明;   (b)委托人未能在受托人处资金帐户中留存足够租赁资金导致合同无法正常执行;   (c)委托人资金在合同履行中被司法机关/政府部门冻结,导致受托人无法正常执行租赁合同;   (d)委托人违反了本合同中有关其义务任何其他约定。   (e)委托人违反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他约定。   14.4  发生本合同第14.3中任何违约事件,承租人及受托人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a)要求委托人限期纠正上述违约事件;   (b)书面通知委托人提前解除本合同;   (c)行使法律和本合同约定其他权利及要求委托人赔偿。   14.5 受托人因委托人或承租人违约而遭受损失,其向委托人或承租人求偿范围应以实际损失为依据,受托人已经收取手续费不予退还且不得用来折抵损失。   14.6  发生以下情形时即构成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   (a) 受托人违反了本合同第十三条中所作保证和声明;   (b) 委托人存在受托人资金帐户用于履行本合同资金因受托人过错被司法机关/政府部门冻结而无法使用;   (c) 承租人存入受托人帐户中用于履行本合同资金因受托人过错被司法机关/政府部门冻结而无法向委托人划转;   (d) 受托人违反了本合同中有关其义务其他约定。   14.7  发生本合同第14.6中违约事件,受托人应赔偿因过错给委托人、承租人造成实际损失。   第十五条  费用   15.1 因承租人没有按期偿还融资租赁租金或其他应付费用,导致委托人自行支付追索各种费用,或委托人作为债权人参加承租人破产、清算、重组等法律程序所发生各种费用,或委托人预先支付受托人因协助委托人追索或协助委托人参加上述法律程序所需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送达、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委托人均有权向承租人追索。   15.2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缴融资租赁业务所发生营业税按照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担保   本合同□采用担保□不采取担保(本条仅在各方选择采取担保情形下方适用)。   在采取担保情形下:本合同采取如下担保方式:□抵押□质押□保证。   16.1 承租人应当对其在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担保。如采取抵押或质押方式,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如采取保证方式,应为连带责任保证,由保证人向委托人另行出具担保函或由各方另行签署保证合同。   16.2 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间内,如遇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偿债能力明显下降时,委托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更换经委托人认可担保人或提供其他经委托人认可抵押物、质押物,以担保本合同项下债务。   第十七条  争议解决和法律程序参加   17.1 如委托人、受托人、承租人之间因履行本合同产生任何争议,三方约定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此事。   17.2 若承租人发生不按期归还融资租赁租金,受托人在知晓该等情形后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在自行知晓该等情形或收到受托人通知后有权自行决定向承租人提起诉讼,受托人亦有义务在委托人要求下,协助委托人提供诉讼所必要文件。   17.3 对于承租人针对委托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按照本条17.2约定执行。   第十八条  法律适用和司法管辖   18.1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依其解释。   18.2 本合同当事人均同意本合同受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债权债务转让   19.1 未经委托人和受托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19.2 在受托人书面同意情况下,委托人在通知承租人后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债务不得有任何免除。   第二十条  合同补充、变更和解释   20.1 本合同经委托人、受托人、承租人三方书面同意后可以修改、变更或补充;本合同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一部分。   20.2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司法实践任何变化导致本合同任何条款成为非法或失去强制执行性,本合同其他条款合法性、有效性和强制执行性均不受影响。届时各方当事人将密切合作,尽快修改本合同中成为非法、无效或失去强制执行性有关条款。   20.3 如遇地震、台风、瘟疫、战争等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当事人各方及时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  通知   21.1  本合同项下任何通知、付款要求及各种通讯联系均按下列地址送达对方: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1.2 如本合同任何一方上述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当立即通知另外两方。   21.3 本合同项下发出任何通知应以书面形式作出。除非本合同中另有约定,通知可以通过电传、传真、电报、信函等方式发送,以电传、传真、电报等方式发送通知,通知自有效发出时即被视为送达;以信函方式发送通知,通知自到达对方时即被视为送达。   第二十二条  合同生效条件   22.1 本合同在委托人、受托人、承租人三方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2.2 本合同一式叁份,委托人、受托人、承租人三方各执壹份,每份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委托人、受托人、承租人已经对本合同进行了充分阅读和理解,且愿意接受上述条款约定。为表达三方协商一致真实意思表示,特进行如下签署。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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