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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名府商品房买卖合同
台工商格备字【2012】1-1-07号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台州市江海置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台州市经济开发区东环大道398号
法定代表人: 潘华平 联系电话: 2
营业执照注册号: 3317
企业资质证书号: 台房开字第33100000057
委托代理人: 无 地址: 无
邮政编码 : 无 联系电话: 无
委托代理机构: 无
注册地址: 无
法定代表人: 无 联系电话: 无
营业执照注册号: 无
企业资质证书号: 无 邮政码: 无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种类 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姓名: 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 台州经济开发区市府大道北侧书生小学南侧地块 、编号为 台开国用(2010)第04993号 商业 地块建设用地使用权。载明该建设用地使用权来源批准文件或合同是 3310052009A21024 。该地块总土地面积为 9350.8平方米 。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建设项目名称】【现定名√】【暂定名】 江海名府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建字第3315 号,施工许可证号为 3326101 。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商品房为【预售√】【现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台州市规划与建设局 ,预售许可证为 ; 现售商品房备案机关为 无 ,备案号为 无 。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项目中:
第 幢 单元 号房,或 。建筑层数地上 12 层,地下 1 层,该商品房位于第 层。
该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年限自 2010 年 7 月 12 日至 2050 年 4 月 19 日。
该商品房设计用途为 商业、办公(1、2层商业,3-12层办公),属 框架 结构,层高 一层5.50米 ,二层4.50 米 ,三层3.85米,4-12层3.35米 。该商品房有阳台 无 个,其建筑样式为【非封闭式】 。
该商品房相关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说明:见附件六。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 平方米(应分摊共有建筑名称及建筑面积清单见本合同附件二)。
除上述商品房买卖外,有出售(或赠送、出租等)车位、车库、绿地或其他物业,有关该物业买卖、赠与、租赁合同事项,双方另行约定于本合同附件三。
第四条 建筑区划内相关物业归属约定
在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内,出卖人建设物业服务用房 建筑面积 70.52 平方米,坐落 203、204 ,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下列物业属于出卖人所有,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售、附赠或者出租,其他道路、绿地、场所、设施、房屋,属于业主共有。
1、车位, 地下汽车位归出卖人所有(属人防工程车位按政府有关规定处理) 。
2、车库,地下自行车库归出卖人所有(属人防工程车库按政府有关规定处理) 。
3、除规划核准属于业主共有、移交市政公用和出卖人已经出售、安置、附赠等以外,其他物业均属于出卖人所有。
城镇公共道路、城镇公共绿地,及依照有关规定、合同约定需要移交政府相关单位管理物业,不属前款约定范围。
第五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1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货币单位人民币):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元,总价款(大写) 元(小写 元)。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无 元,总价款 无 元。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无 元。
按照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章规定,需要交纳新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交纳标准为 元/平方米(以相关部门确定并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标准为准)。该款项未包含在本条约定总价款中,由出卖人统一代交,在物业交付时向买受人收取。
第六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以产权登记为准。
1、当事人选择【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作为计价方式时,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 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①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据实结算房价款。
②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超出3%部分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合同约定面积
×100%
③因测绘部门原因(含预测和交付前实测)导致房屋建筑面积差异,双方互不追究责任,房价款按最终准确测量面积据实结算。
2、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 约定按下列第 无 种方式处理:
①交付房屋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误差不超过附件一房屋平面图上标示误差范围,总房价款不变。
② 无 。
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款: 。
2、分期付款: 。
3、其它方式: 。
银行按揭贷款:买受人于本《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署之日支付首付款人民币 元(¥ 元),余款人民币 元(¥ 元)通过商业银行贷款方式予以支付,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十日内向出卖人指定银行提交完备贷款申请资料,签妥办理按揭贷款手续须由买受人签署合同及其它全部文件,缴纳办理按揭贷款所需费用。若买受人未能通过贷款资格审查或贷款金额不足以支付剩余购房款,需在接到出卖人书面通知后10日内用现金补足房款,否则承担合同第八条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第八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① 逾期不超过 30 日,自本合同规定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壹 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②逾期超过 3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 0.1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伍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①项中比率)违约金。
本条中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差额;采取分期付款,按相应分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差额确定。
2、①出卖人依据本条款约定解除合同,应在书面形式通知买受人且买受人配合出卖人完成合同备案登记及预告登记(如有)撤销手续后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扣除前述违约金后余款退还给买受人。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出卖人足额付清违约金。
②因买受人申请贷款资料不齐、未签字等个人原因导致贷款申请在本合同规定时间内无法进入审批程序,或买受人所申请贷款已具备放款条件,因买受人未按时签字导致放款延期,均视为买受人违约,违约责任按本条款第一条方式处理。
③ 因银行或公积金政策等原因需补办手续,买受人应于接到出卖人书面通知10天内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否则视为买受人违约,违约责任按本条款第一条方式处理。
第九条 交付期限及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将符合下列各项条件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2、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3、用水、用电、用气、道路、 无 等,具备商品房正常使用基本条件;
4、 无 。
但如遇到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30日 内告知买受人。
2、 县(市)级及县(市)级以上规划、文物、环保、土管、林业、水利、电力等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某项行政措施;或因市政配套批准与施工延误;因会议、活动或其它事件,相关权力机构采取管理措施,该上诉措施对出卖人经营活动产生影响,且非出卖人原因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3、交房期限届满,买受人应支付给出卖人所有款项未付清,出卖人有权拒绝向买受人交房,交付日期相应顺延至买受人付清全部款项后15天内,届时出卖人不再另行通知买受人,顺延期限不视为交付逾期 。
第十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特殊情况以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①逾期不超过 30 日,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最后期限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壹
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②逾期超过 30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30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购房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购房款 0.1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最后交付期限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伍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①项中比率)违约金。
第十一条 规划设计变更约定
经规划设计单位同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规划设计变更,导致下列情形(一般为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等)之一,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
2、 该小区规划变更等 。
3、 无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书面答复,未按期作出书面答复,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出卖人须在合同解除之日起 30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还给买受人,并按 买受人购房贷款 利率(不低于买受人购房贷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双方应当在通知到达之日起 10 日内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按双方均认可设计变更现状为基础签定,并根据实际测绘面积结算房款,如买受人在接到出卖人通知10日内不退房也未与出卖人签订补充协议,视为双方同意按设计变更后现状继续履行合同。
非出卖人原因规划设计变更,不适用本条规定,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
第十二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九条规定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在签署房屋交接单前,出卖人不得拒绝买受人查验房屋。所购商品房为住宅,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买受人对房屋及装修质量,公共设施、设备质量提出异议,出卖人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委托 有资质检测单位 进行质量检测。双方对检测费用垫付和结算约定为 主张方垫付,责任方承担 。检测结果为合格,出卖人书面通知交付日期视为交付;检测单位提出返修意见,出卖人应当按要求返修,并承担相应费用。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买受人应从《入伙通知书》载明届满时间次月起,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足额交付物业管理费。
第十三条 抵押与相关债权债务
与本合同商品房有关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存在抵押情形,出卖人将相关情况(登记机关、抵押当事人、债务人、被担保主债权数额、登记时间等)告知如下: 无
出卖人保证销售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无 。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违约责任
双方将该商品房装饰、设备标准约定于本合同附件四,如为精装修房,双方应当约定装修使用主要材料和设备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内容。
出卖人交付商品房,应当符合约定装饰、设备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出卖人补偿装饰、设备差价,并承担违约责任如下: 出卖人按商品房实际装饰、设备配置标准与合同约定装饰、设备标准实际差价予以赔偿(此条款仅限于毛坯房,精装修房另行约定)。
第十五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除第九条已经约定为交付条件外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房屋交付时,电话线、宽带线、有线电视等接口预埋入户,相关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并承担所有办理开通费用,具体开通时间由相关单位决定。
2、房屋交付时,通水、通电、通路并达到使用条件,相关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并承担所有办理开通费用,具体开通时间由相关单位决定。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按本合同第十条处理 。
2、如遇到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特殊原因”,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不承担违约责任。
3、 非出卖人负责实施市政大配套未建成或未投入运营导致本小区配套不具备条件,不视为出卖人违约。
第十六条 关于产权登记约定
购买商品房,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就该商品房预告登记有关事项,当事人约定于附件五。
出卖人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明。出卖人负责申请该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取得该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
出卖人承诺于 年 月 日前,取得前款规定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自行】【委托出卖人√】办理该商品房转移登记。
出卖人不能在前款约定期限内交付权属证书,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约定处理:
1、约定日期起 90 日内,出卖人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按已付房价款千分之三 承担违约责任;
2、约定日期起 90 日以后,出卖人仍不能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1、2 项处理:
①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无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自约定日期至实际退款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 无 违约金。
②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自约定日期至实际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之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违约金。
建筑区划内依法或依照约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公共场所、共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由出卖人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将登记相关信息书面告知买受人。
第十七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规定退房情形
凡符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退房条件要求退房,买受人可以选择按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或本合同约定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保修责任
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有关该商品房主要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双方约定于本合同附件六。
买受人购买商品房为住宅,出卖人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内容承担相应保修责任。《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含本合同附件六约定主要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出卖人不及时履行保修义务,买受人可以自行维修,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约定住宅保修责任,应当符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商品房相关事项约定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屋面使用权归所在楼宇全体业主所有 ;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外墙面使用权归所在楼宇全体业主所有 ;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命名权归出卖人,经台州市地名办批准;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命名权 归出卖人,经台州市地名办批准;
第二十条 房屋交付使用后相关权利义务约定
买受人房屋仅作 商业、办公 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公共部位和设施使用性质。
第二十一条 前期物业管理
出卖人已经选聘 从事该商品房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管理。买受人同意本合同附件七《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台州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八)。
第二十四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1 份,买受人1份,其他(贷款、办证等) 份。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商品房预售,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 台州市规划与建设局 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 】: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
附件二:应分摊共有建筑说明
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和房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房地产管理部门等单位下发有关规定、技术标准等执行。
建筑面积预算由台州市规划与建设局下属 测绘有限公司(具有房产测绘资质)提供并负责解释;
该房屋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包括:公共门厅、楼梯间、电梯井、管道井、设备房、外墙等,
附件三: 其他物业买卖、赠与、租赁协议书
(该物业名称、面积或尺寸、物业及占用土地权属状况、价款与结算、交付、违约责任等)
1、 小区地下停车位及停车库由出卖人投资,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有权处置;
2、 地下停车位使用,双方另行签订合同;
附件四:装饰、设备标准
(如为精装修房,应当约定主要材料和设备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内容)
1、外墙:石材
2、内墙:水泥砂浆抹平
3、顶棚:水泥砂浆抹平
4、地面:细石砼
5、门窗:钢质进户门,外墙门窗采用铝合金双层中空玻璃;户内门不安装,门框、门扇均由买受人自理。
6、厨房:墙面水泥砂浆粉刷
7、卫生间:墙面水泥砂浆粉刷
8、阳台:细石砼地面
9、电梯:国际知名品牌
10、其它:无。
附件五:有关购买该商品房预告登记约定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有关规定,预购商品房或购买商品房现房,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就乙方购买该商品房有关预告登记事项,双方约定如下:
一、本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由【出卖人与买受人】向当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二、由出卖人与买受人共同申请预告登记,双方约定于【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备案】之日起 15 日内申请登记。
出卖人未按约定申请预告登记,买受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三、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时,由出卖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第
1、3 项,买受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第 1、2、4、5 项。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已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
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约定;
5、其他必要材料。
四、购买商品房现房,申请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时,由出卖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第 无 项,买受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第 无 项。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
4、转让方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5、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约定;
6、其他必要材料
五、其他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六:保修责任主要条款
1、 五方质量主体核验质量等级: 合格 。
2、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设计合理使用寿命年限为: 按设计 ,开发企业在设计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责任。
3、 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
1) 外墙、屋面、地下室、有防水要求楼地面渗漏水:5年;
2) 厨房和卫生间管道渗漏水: 2 年;
3) 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2 年;
4) 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2 年;
5) 门窗翘裂、五金损坏:1 年;
6) 管道堵塞: 12个 月;
7) 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 无 (不少于2个)个采暖期、供冷期;
8) 卫生洁具: 无 年;
9) 灯具、电器开关: 无 个月;
10)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 2 (不少于2年)年;
11) 装修工程:无(不少于2年)年。
12) 其他: 约定如下:
l 节能保温工程保修期按房屋竣工之日起计算为5年;
l 设备质量保修期按厂家规定保修年限进行保修,自该商品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保修义务;
l 电气及上下水管线路改动及不可抗力或使用不当导致质量问题不在保修之列,买受人验收后自行添置、改动设施、设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维修责任。
l 非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如防水层渗漏、楼板超薄、地面或顶面倾斜、管线破损、保暖保温等,出卖人或物业管理公司予以修理。
l 正常使用情况下,该商品房各部位保修内容和保修期按照出卖人依法制作《住宅质量保证书》相关内容为准。
附件七:《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内容
详见买受人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买受人在签署本合同及相关附件前已详细阅读并理解《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同意遵守《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有关约定,同时接受物业管理公司依法对前述《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进行修改。
附件八:补充协议内容
第一条:双方明确,买受人在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协议前,出卖人已经依照规定向买受人出示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及协议文本。买受人并特此声明,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协议全部内容完全明白、理解和同意。
第二条:买受人按约定时间付款是指买受人将与本合同有关款项支付至出卖人帐户中。
第三条: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付款方式及期限补充约定:
1、买受人在本协议签署前已自行向贷款银行了解贷款要求并承诺符合银行贷款条件。因买受人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不按贷款银行要求及时提供贷款材料、提供贷款材料错误、提供材料或者首付款不符合贷款银行要求、不符合贷款银行贷款条件等原因)导致贷款银行没有向出卖人放款,买受人仍然应当在约定付款期内支付购房款。如买受人没有按照约定日期付款,视作买受人违约,买受人须按本合同第八条及相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2、出卖人如果为买受人按揭贷款提供了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在担保期限内,如买受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没有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经银行出具证明,出卖人有权向买受人催告。出卖人催告后60天内,买受人未能支付,出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出卖人解除本合同,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处理,同时买受人须自行承担因出卖人解除合同所产生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罚息、撤销抵押、产权鉴证和过户、诉讼费及律师费等全部费用)。如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不足弥补出卖人损失,买受人还应该弥补出卖人由此而造成损失。如买受人已付房款不足赔偿出卖人所列上述损失和费用,出卖人有权追索。
3、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如以按揭方式购买,其产权登记手续及抵押登记手续委托出卖人或出卖人指定代办单位统一办理,买受人应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署同时出具相应授权委托书及办理前述登记所必需全部资料,并同意在交房时预缴契税等相关税费,办结后结算,多退少补。
第四条: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在约定时间内(以《入伙通知书》载明届满时间为准)向出卖人缴纳相关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给出卖人造成损失,买受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五条:根据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小区四周道路、河道、市政公园、水利设施等市政设施由政府规划修建,相关建设及计划由政府确定并实施。
第六条:买受人应在出卖人《入伙通知书》规定交接期限内到出卖人指定地点与出卖人办理该商品房交接手续,双方约定,该商品房自交付(包括视为交付—指公示交接期限届满日)时起,其毁损、灭失风险全部由买受人承担。
第七条:因买受人未付清房款、违约金以及出卖人代买受人支付维修基金等费用且出卖人履行告知情况下导致出卖人推迟交房,出卖人有权拒绝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且不构成出卖人逾期交付,买受人仍应从出卖人公示交接期限届满日次月起承担该房屋物业管理费。
第八条:因买受人原因,该商品房未能在《入伙通知书》规定交接期限内交付,则自上述交接期限界满之日起该商品房视已按合同及附件约定标准交付给买受人,且不构成出卖人逾期交付。买受人仍应从《入伙通知书》规定交接期限届满之日次月起承担该房屋物业管理费。
第九条:1、《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附件解除,买受人应积极配合出卖人办理注销合同及其它有关该商品房文件备案登记、预告登记等手续,出卖人在有关该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各项手续办结后30天内,将买受人已经支付房款增加或扣减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如有)后退还买受人。
2、若买受人尚未付清房款,但所购该商品房因买受人原因被司法机关采取预查封、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买受人应及时告知出卖人,并将合同解除事实报告给相关部门,以免出卖人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出卖人已提出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买受人应向相关部门如实陈述事实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如由于买受人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或未履行约定义务,导致出卖人不能及时完成撤销合同备案登记手续、预告登记手续以及司法强制措施未被撤销或解除,致使出卖人合法权益未能得到保障,出卖人有权拒绝将可退房款退还买受人,且有权拒绝协助将该款项划付给对买受人拥有债权任何第三方或执行机构,直至相关手续和措施被撤销或解除为止。若买受人因此给出卖人造成损失,买受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与该商品房买卖、办理登记手续有关各项税费全部由买受人承担。若因买受人原因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已经支付给有关政府部门各种费用,出卖人不予承担。
第十一条:本合同所约定房屋楼栋、楼层编号及房号在办理产权证明时有可能变更,该房屋办理产权证实际栋号、楼层编号及房号以相关部门核定为准。该变更不影响本合同履行。
第十二条:关于该商品房附属用房约定:
1、买受人所购买附属用房内所设置附属设施,买受人在签定本合同之时已全部认可,并自愿购买上述附属用房。
2、地下车位按个出售,进行产权登记,本协议签定后,如今后政府规定买受人可以办理该车位产权登记,办理该车位产权登记所有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3、附属用房只通电、不配置供水设施。
第十三条:商品房为毛坯房交付,出卖人样板房内部装修仅供装修参考,内部一切装修改动不作为出卖人实际交付标准,出卖人对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装修改动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四条:双方确认如下地址作为邮寄送达地址:
出卖人:
买受人:
买受人联系电话:
1、任何一方根据合同及协议发出通知以发送到本条约定地址为准。若买受人为二人(含)以上,除非本条款约定买受人收件人外,出卖人将通知送达买受人任何一人即视为出卖人履行了通知义务。
2、买受人邮寄送达地址和联系电话发生变化应在15天内书面通知出卖人。 因买受人原因导致出卖人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通知义务,视为出卖人相关通知书均已送达,由此引起延误及其它一切责任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五条:本协议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可分割一部分,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买卖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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