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租赁合同标准文本
租赁合同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将厂房给乙方经营使用,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平等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租赁物及经营用途
1、甲方将位于 厂房等地上建筑物(以下简称租赁物)出租给乙方做工厂使用,租赁物见附件红线图为准,乙方已经实地核查租赁物,若面积有误差,不增加或减少租金。
2、乙方清楚地知悉甲方出租地上建筑物因年限久远,无相关竣工验收合格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证等证件,乙方保证承租后,会自行配齐相关消防、环保等设施,不会因无相关证件而主张权利。
二、租赁期、免租期和计租期
1、租赁期限为 年,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免租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免租期由乙方着手对地上建筑物装修等,乙方应当保证施工期间绝对安全,产生任何安全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责任。施工许可证由乙方负责办理,甲方予以协助。
3、计租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4、免租期内,乙方只需向甲方交纳水电费,不需要向甲方交纳租金,在计租期限内,不论乙方是否继续装修或额外装修或停业、歇业,均应向甲方足额支付租金和水电费。甲方除租金和水电费外,不向乙方收取其它费用,向社区居委会交纳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5、乙方确认甲方已于2013年 月 日将租赁物交付给乙方入场使用,双方不再办理其它交接手续。
三、租金及履约保证金
1、租赁物租金以总体计算,不以平方计算,双方经多次现场核算确认租赁物每月租金为 万元。租金每五年上调一次,即每五年递增15﹪租金。第1年至第5年,租赁物每月租金为¥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第6年至第10年,租赁物每月租金为¥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第11年至第15年,租赁物每月租金为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第16年至第20年,租赁物每月租金为¥ 元(大写:人民币 整)。
2、租金以现金方式按月缴交。乙方于每月10日前支付当月租金给甲方,并向乙方出具收款收据。
3、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需一次性向甲方缴交履约保证金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合同期满,在乙方付清租金等经营费用后,甲方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四、租赁物移交
1、甲方将租赁物交付给乙方时,乙方对租赁物状况有导议,应当场提出,若未提出,视为无异议。
2、乙方租赁期满后要继续租赁,应当在租赁期最后三个月之内书面向甲方申请,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租金和租期另议。若乙方在租赁期满最后三个月内不向甲方书面申请,视为乙方放弃优先承租权。甲、乙双方同意继续租赁,则应在合同期满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3、乙方没有重新签订续租合同,应在合同期满前将租赁物完好归还给甲方,不得拆除甲、乙双方建筑物和固定装修。乙方投资加建建筑物属甲方所有,同时甲方不折算工程价格给乙方。
五、租赁物维护
1、乙方租赁期间,对租赁物维护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性安全检测。如发现建筑物有问题应及时加固和维修所需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
2、乙方对租赁物所有设施需要进行安全检查工作需甲方配合提供相关资料,甲方积极协助,同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工作。
3、在租赁若干年使用后,甲、乙双方所建建筑物出现结构不安全问题,乙方应停止使用。通知甲方和上级技术部门进行处理。处理所需费用应视情况进行评估协商确定(原则上由乙方负责)。
六、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对出租物业和乙方所有相关人员工资、费用等检查和咨询权利。如乙方有违规行为,甲方可采取措施和单方终止合同权利。
2、甲方根据乙方需要,可以协助乙方办理相关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证件,有关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遵守本合同前提下在租赁期间享有租赁使用权,甲方对乙方在租赁期内守法经营活动不得进行干扰妨碍。
2、乙方在租赁期间应按时缴交租金、水电费、工人工资等与经营有关费用。
3、租赁期间,乙方应按国家有关社保医保劳资规定,守法经营,做好环保、消防、楼房安全和保卫工作,甲方不承担乙方在租赁期间所发生一切事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动租赁物结构。
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变租用租赁物经营用途。
6、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物部分或全部转借或转租他人。
7、乙方故意损坏原租赁物或翻新后租赁物,要负责修复,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
8、乙方对上述之场地投资开办幼儿园,所有水、电、消防、基建等设施设备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经营所产生债权债务一律与甲方无关。
八、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在租赁期内提前收回租赁物,应赔偿乙方所有投资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2、乙方不按时缴交租金,以租金为本金按每月利率20厘计算利息,逾期超出约定时间60天内仍未缴交,甲方有权收回租赁物,因甲方回收租赁物造成乙方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收回租赁物后若有乙方未付清租金,仍按每月利率20厘计算至乙方付清之日止。
3、乙方违反本合同租赁期内提前解约,甲方不退还所收乙方履约保证金,同时乙方应缴交剩余全部租赁计租期限租金。
4、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单方随时没收履约保证金、追回乙方拖欠款项、收回租赁物,由此造成乙方经济损失不予赔偿:
A、未按时交付履约保证金;
B、拖欠甲方租金或水电费达三十天;
C、拖欠工人两个月工资;
D、未经甲方同意,改动租赁结构;
E、未经甲方同意,改变租用租赁经营用途;
F、未经甲方同意,将租赁物部分或全部转借或转租他人;
G、未按时归还租赁物给甲方。
5、乙方向甲方归还租赁物时,甲方租赁物有损毁不符合正常使用要求,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维修费用,甲方有权在履行保证金中扣除,不足扣除,乙方应当补足。
十、损失计算条款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地上建筑物无规划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证、竣工验收合格证导致本合同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乙方无法继续使用或双方无法继续履行。
3、、租赁期间,因政府政策、政府建设及第三方需要征用或拆除、改造已租赁物业,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互不承担责任。政府及第三方因以上行为给予补偿,优先赔偿乙方加建、室内外装修、搬迁费用等相关赔付归乙方所有外,其余归甲方所有。
4、因上述第1、2、3款原因而终止合同或停止使用租赁物,租金或使用费按照实际使用天数计算,有逾期支付租金情况,则以租金或使用费为本金按每月利率20厘计算利息,多退少补。乙方对租赁物固定装修不作为损失进行计算,无偿归甲方所有。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裁决。
第十二条 其它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成立之日起本合同双方按约定履行。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见证方温塘居委会,各执一份。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见证方:温塘居委会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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