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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合同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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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合同目 买卖合同中合同目表述要点及表达方式评介 《民法典》总则部分由第94条加以规定,第1项措辞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时,合同可以解除;第4项表述为“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时,合同可以解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对于《民法典》第94条第4项关于“履行期限构成合同必要因素,超过期限履行将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经济利益;继续履行不能得到合同利益;债务人拒绝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履行质量与约定严重不符,无法通过修理、替换、降价方法予以补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在界定迟延履行场合根本违约时如下标准,值得重视,有助于把握根本违约含义:“通常以下情况可以认为构成根本违约迟延履行: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超过期限履行合同,债权人将不接受履行,而债务人履行迟延。2)履行期限构成合同必要因素,超过期限履行将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经济利益。……3)继续履行不能得到合同利益”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合同。合同签订目是为了增强买卖双方责任感,实现各自经济目。虽然合同目并非《民法典》第十二条规定合同内容一般应包括条款,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合同目明确却是非常重要。 一、合同目与合同标区别 合同目是抽象概括,不是具体物和行为,而是物和行为背后所隐含合同当事人目标。合同目可以由合同具体进行规定,也可以根据合同标结合其他情况进行推定。 但是对于合同当事人,合同目又是确定。一般情况下,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合同目应该是确定。从严格意义而言,任何人行为都是有目。合同订立和履行也属于人行为,而且是比较正式行为,所以更应该具有一定具体目。因此,对于特定合同当事人,其合同目是确定。 合同目具有一定抽象性,合同目不同于合同标,合同标是具体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对象,合同目是合同双方通过合同订立和履行所要达到最终目标。合同标是具体明确,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行为,无论是什么都必须明确,否则,合同债务人无法履行。合同目表明了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目,作为合同一个组成部分有助于合同完整性。合同本质在于意思表示,当事人合同目是意思表示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如果合同目不明,有损于意思表示完整性,从而影响合同完整性。对合同完整性破坏可能导致合同理解分歧,并影响合同正确履行,从而影响当事人订约意图最终实现。 合同目可以确定但是却又具有多样性,同一合同标,可能对于不同合同当事人,其目也不尽相同。每一种合同标用途是多方面,某些合同当事人可能用到其中某些方面,其他人可能用到另一些方面。因此,即使合同标相同,其目也可能大相径庭。 二、明确合同目作用 合同目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有些合同对合同目进行明确,其合同目是明示。有些不明确,但当事人根据交易习惯和商业惯例可以推定,其合同目是默示。 在合同中明确合同目至少有如下作用: 1、对合同其他具体条款进行补充完善,对合同具体条款约定不明确完善。 合同目反映当事人订约意图,而合同标、数量、质量等具体条款是为实现该目而确定具体事项。合同目相当于“纲”作用,而合同其他具体条款则是“目”。如果当事人考虑很充分,合同具体条款很完善,则合同目可以得以实现。但是,人所能考虑到事项毕竟是有限,而且合同条款篇幅时有限,很难对所有可能出现情况都充分考虑。当考虑不周时,可能导致合同具体条款漏洞,即合同约定不明确,此时,合同目就可以成为对这些漏洞补充完善。 民法典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特定标准履行。(五)履行方式不明确,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方式履行”,即总共约定不明六种情况,有两种可以根据合同目进行确定。而且该条并非强制性条款,所以合同目对合同具体条款完善作用并不限于上述两种情况。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具体条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目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确定”,则只要通过合同目规定可以确定事项都应当根据合同目来确定,而不必受限于民法典第六十二条规定。 2、对合同具体条款解释作用,合同具体条款可能相互矛盾或者意思不唯一,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结合合同目对合同进行符合双方真实意思解释。 合同目可以被认为是合同双方合意基础,在出现合同具体条款意思不明确或者相互矛盾时,根据其合意基础往往做出判断符合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真实意思,是一种合理解决方式。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理解有争议,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词句、合同有关条款、合同目、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真实意思。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对各文本使用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词句不一致,应当根据合同目予以解释。”确立了合同目在合同解释中地位。 3、确定合同当事人法定权利义务。 (1)对合同附随义务确定。合同附随义务,是指合同条款中没有规定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商业习惯、交易惯例合同当事人应当承担义务。如根据民法典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 “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虽然合同中并未对该款规定义务进行明确,但合同当事人根据法律应当承担上述义务。这些义务可以根据合同目而定,因此,合同目具有对合同附随义务进行确定作用。 (2)确定合同解除权成立与否,对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决定作用。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作用时,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依法解除合同权利,但该权利行使受到一定限制。民法典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目能否实现作为其中决定性条件之一。 (3)对根本违约以及根本违约所导致合同解除权确定。根本违约概念来自英国法,用于描述一种违约形态。英国法将合同条款分为“条件”和“担保”两类。“条件” 直接属于合同要素,换句话说,就是这种义务对于合同性质是如此重要,以至于一方不履行这种义务,令一方就可以正当认为对方根本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对合同“条件”违反即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目可以被认为是对合同“条件”概括,所以违背合同目必将导致根本违约。根据民法典第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这一规定确立了根本违约行为和一般违约行为界限,即如果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即构成根本违约。可以看出合同目对于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具有决定作用。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二十五条也有类似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所谓“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东西”可以理解为合同目具体化以后所对应东西。因此,剥夺该东西实际上是导致合同目不能实现。 (4)部分解除合同也与合同目密切相关。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六条“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物,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物不能实现合同目,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物解除。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物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物解除。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物解除,该批标物与其他各批标物相互依存,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各批标物解除。”对于分批交货合同部分解除、完全解除条件做出规定,其判断标准也是根据合同目而定。当出现根本违约时,法律赋予非违约方解除合同权利。所以,合同目对于法定合同解除权取得具有重要意义。 (5)确定是否承担定金责任。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从该条规定看,不履行合同义务肯定应当承担定金责任,但是对于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是否应当承担定金责任仅从该规定无法得出结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在适用定金罚则条件上使用了合同目能否实现作为一个标准。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虽然约定了定金条款,但对于定金承担条件没有明确规定,就可以采用合同目是否实现作为一个违约方是否承担定金责任标准。 (6)可作为确定合同效力依据。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当事人对“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享有撤销权。此种可撤销合同效力处于待定状态。是否存在重大误解决定合同是否效力待定。合同目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目体现,如果合同标等等重大条款符合合同目,则不应当认为存在重大误解。如果不符合,显然就存在重大误解。这种情况下,明确合同目对于确有误解当事人主张具有比较强证明力,而且证据也易于取得。所以,当合同当事人存在重大误解情况下,合同目可以作为确定合同效力依据。并且,合同双方合同目实现程度可以作为误解是否重大标准。 三、合同目表述要点及表达方式 合同目对于合同具有重要、不可替代作用。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完善合同目条款以及具体表述也是完善合同有效方式之一。 对于合同目条款表述应当着重于如下几个方面: 1、在合同中设立独立合同目条款,单独对合同目进行规定。合同目在多种关键情况下成为一种权利是否存在标准,因此,它应当获得相应独立地位。并且合同目作为独立条款明确,不至于在使用其作为判断标准时产生争议。如,当非违约以不能实现合同目为理由要求解除合同时,其必须首先明确合同目是什么,然后才能谈上是否实现。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合同目条款规定,对方可以对其主张合同目提出质疑,而非违约方则附有举证责任。如果,合同中本来就有合同目条款,就可以避免上述麻烦,减少争议。 2、合同目条款尽可能具体化、特定化。尽管一般而言,合同目是抽象,但这种抽象是相对于合同其他具体条款而言。对于,合同目本身而言,可以进行具体化、特定化。如,买房子,目是为了取得房屋所有权。但取得所有权有可能直接为了居住也有可能是为了出租。如为了居住,则可以明确到居住年限、居住者是中年人还是儿童、老人等等。居住年限决定房屋寿命应当超过居住年限,否则居住年限内出现质量问题则可能影响到合同目实现;如居住人员有老人、儿童,其对于老人、儿童是否具有不安全或者不宜居住因素。这些因素可能通过合同具体条款无法穷尽,但通过合同目规定则可以轻易实现。当然,具体商业交易中,买卖合同所涉及标物数不尽数,如果想要通过列举形式表达则十分困难,例如对同样标物,当事人订立合同目也是多种多样,有人卖古董仅仅是投资变现,有人却是为了救急;有人买古董是为了收藏,有人却是为了馈赠,等等。合同目不同,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方式、时间、地点等就会有不同要求,而合同如何履行,亦对能否实现当事人合同目,造成重大影响。对于律师而言,如果委托人委托律师起草或者修改买卖合同,则需要根据买卖合同涉及标物,反复和委托人沟通交流,从而来具体表述合同目。 3、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目条款优先效力。同其他条款相比,合同目对于当事人来说更容易理解和表述清楚,所以其表达更容易符合当事人本意。因此,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目条款优先效力有助于保证合同体现当事人真实意思。当合同目条款与其他条款矛盾时,可以依据合同目否定其他条款效力,从而保证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 综上,买卖合同中合同目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十分重要作用,而对于合同目表述和表达方式确定则是为了明确合同目,因此需要在合同中单独设立合同目条款并将合同目具体、特定表述出来。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 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   (五)法律规定其他情形。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 合同。 第一百四十八条因标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买受 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物或者解除合同,标 物毁损、灭失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一百六十六条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物,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物不交付或者 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物不能实现合同目,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物解 除。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物 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物解除。   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物解除,该批标物与其他各批标物相互依存, 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各批标物解除。   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金额达到全部价款五分之 一,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可以 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物使用费。   第一百七十四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参照 买卖合同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物所有权,参照买卖合同 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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