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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理合同-电价折扣模板
分布式屋顶光伏电站能源管理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屋顶业主】
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项目公司】
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
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协议双方同意就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签订本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 项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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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就甲方建筑物屋顶(以下简称“屋顶”或“项目现场”)用于建设、运营光伏发电系统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以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合作。
屋顶地址
自发自用比例
屋顶面积
承重数据
屋顶结构
产证编号
抵押状况
1.2 本项目预计投建总容量为【 】MWp光伏发电系统,运营期限自项目建成并网之日起算二十五(25)年(以下称“运营期限”),项目所发电能由甲方优先使用,实现企业节能降耗目标,剩余电能接入公共电网,电能相关收益(包括电费收入、碳减排收益及政府补贴等)由乙方享有。
1.3 甲方承诺在本协议运营期限内用电过程中全部用电100%优先使用乙方光伏电站项目所发电能。
1.4 本协议项目实施前提条件如下:
(1)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土地证、房产证;如无房产证应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消防验收报告/证明;
(2)如屋顶所在房屋或土地已经抵押给银行或其它第三方,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抵押权人同意屋顶出租书面证明(格式详见附件三或内容经乙方认可);
(3)甲方向乙方提供上一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4)甲方向乙方提供上一年度或合作协议签订前连续12个月企业电费单;
(5)甲方向乙方提供光伏电站设计、建设所需各项图纸(包括但不限于电气系统图、建筑结构图等);
(6)甲方向乙方交付屋顶。
以上任何一项条件不满足,经乙方催告在通知合理期限内仍未满足,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已经支付任何款项(如有)。
第二条 租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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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经乙方通知指定日期,甲方应向乙方交付建筑物屋顶供乙方进行项目建设。甲方向乙方交付屋顶之日为起租日期,双方应当签署《屋顶交付使用确认函》(见附件一)。
2.2 建筑物屋顶租赁期限自起租日期之日起算二十(20)年。二十(20)年期限届满后,自动续期至运营期限届满之日为止,且相关租赁条件、电价折扣不变。
2.3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以给予甲方电价折扣,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租金或其他费用。
第三条 电费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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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甲方实际用电量均以光伏电站出口双向电能计量表计量为准。
3.2 甲方用电电费计费标准为:按照甲方在当地电网同时段(尖峰谷)缴纳电价为基准(详见附件甲方近三个月缴纳电费单),项目运营期限内,计费标准为甲方在当地电网同时段(尖峰谷)缴纳电价【】%。如当地电力部门提高甲方企业电价,乙方对甲方电费计费标准也相应调整。
3.3 甲方用电结算方式如下:
3.3.1 电费结算方式为按月结算,双方应在每月前5日内确认上个月电费金额,甲方应在确认后7日内支付乙方上个月电费。
3.3.2 甲方应按确认金额以电汇或银行转账方式将相应款项支付给乙方。
3.3.3 双方电费确认后,乙方收款前根据甲方实际光伏用电量,根据国税要求向甲方开具相应增值税发票。
3.3.4 如甲方对任何实际用电量存在争议,应每个月前5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如甲方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甲方对实际用电量已确认。甲方对用电量异议部分不影响甲方对无异议部分用电量相应款项支付。
第四条 甲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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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甲方应按本协议第2.1款约定及时向乙方交付项目场地,并授权乙方为进出和使用项目场地之目与甲方、其他租户(若有)共同使用项目场地所在建筑物公共区域和公共设施。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电费。
4.2 工程开工前,甲方应对甲方屋顶状况进行全面检查,进行必要修补和清理,对于存在隐患部分屋面(尤其是防水、防漏、加固处理),或其结构或构筑物进行更换。
4.3 在租赁期限内,甲方承诺对提供项目场地基础建筑物拥有完整、排他所有权,项目场地所在基础建筑物建设和使用均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和要求,项目场地不存在任何其它披露范围以外影响乙方使用第三方租赁权、其它优先权利或者存在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基础建筑物权利情形。如项目所在房屋/土地已经抵押,甲方应取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并在乙方要求时间内提交抵押权人同意书面文件。甲方应确保乙方对项目场地占有、使用不会受到甲方或其他第三方干扰、妨碍、阻挠或发生其他将对电站项目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造成不利影响情况。如因甲方不具备项目房屋土地证、房屋产权证或甲方未如实向乙方披露房屋/土地已经抵押,乙方有权拒付任何费用,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退还任何乙方已经支付任何款项(如有),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全部赔偿。
4.4 在租赁期限内,若甲方需要翻新修理屋顶,则甲方承诺如下:
4.4.1 建筑物屋顶翻新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经翻新修理后项目场地仍符合安装光伏发电系统设计要求。
4.4.2 若甲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15)年内翻新修理项目场地且需要乙方拆装光伏电站,相关拆装费用由甲方承担;若甲方于十五(15)年后翻新修理项目场地且需要乙方拆装光伏电站,相关拆装费用由乙方承担。
4.4.3 项目运营期限自屋顶翻新修理且造成光伏电站停电之日起中断计算,待光伏电站重新安装完毕发电之日起恢复计算。
4.4.4 屋顶翻新修理时间不超过半年,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屋顶翻新修理时间超过半年,甲方应按当地同时段工业电价向乙方赔偿发电量损失。
4.5 为确保项目持续正常运营,在租赁期限内,屋顶基础建筑物/土地产权变动特别约定:
4.5.1 如甲方拟转让、赠与、互易、抵押屋顶基础建筑物/土地产权,或,甲方之股东拟转让、赠与、互易、出质甲方股权,甲方应提前六十(6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4.5.2 如甲方拟转让、赠与、互易屋顶基础建筑物/土地产权或甲方之股东拟转让、赠与、互易甲方股权,可能导致屋顶基础建筑物/土地产权发生变动,在产权变动前或变动后,甲方需根据乙方要求协调、促成将来产权人出具同意乙方继续按本协议条件租赁屋顶书面文件;
4.5.3 本协议签订前或签订后,如甲方已经或可能抵押屋顶基础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或甲方股东已经或可能将甲方全部/部分股权出质给质权人,经乙方提出要求,甲方需协调、促成抵押权人或质权人出具同意乙方继续按本协议条件租赁屋顶书面文件。
4.5.4 如甲方未能履行上述约定,乙方有权在通知后解除合同,同时甲方应退还乙方已经支付任何费用,甲方未按通知叙明期间返还,应按0.5%/天支付违约金。若乙方因屋顶基础建筑物/土地产权发生变动导致不能继续按本协议租赁条件继续租赁屋顶,甲方需赔偿乙方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投资成本、预期收益及拆除费用)。
4.6 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应确保其提供项目场地基础建筑物不会因甲方原因导致被拆除或重建。如因国家或地方政策导致项目场地所在建筑物被征收或拆迁,甲方应在得到征收、拆迁信息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有关政府给予乙方项目补偿或赔偿等经济利益应归乙方所有。
4.7 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如下协助:
4.7.1 在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向乙方提供电气系统图、建筑结构图、平面图、生产负荷用电曲线等涉及施工设计相关资料。纸质图纸至少提供1份,图纸应标注清晰,保证资料内容正确。设计完成后乙方应将图纸完整归还给甲方。
4.7.2 为乙方项目施工及运营提供必要条件,如施工用水、用电、乙方人员/车辆免费进入厂区及项目试运条件等。乙方用水、用电所实际发生费用由乙方负担。
4.7.3 协助乙方办理本项目实施所需政府许可文件及节能减排项目申报。
4.7.4 如乙方需要办理租赁登记,甲方应予以配合,租赁登记费用由乙方承担。
4.7.5 协助乙方对光伏发电系统进行安全管理。
4.7.6 其他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需要甲方配合事项。
4.8 甲方保证不擅自对项目电站进行任何运行、操作。如电站设备发生故障、损坏和丢失,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在乙方对设备进行维修和监管时给予必要配合。如因甲方擅自对项目电站进行运行、操作造成甲方、乙方或任何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应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如果乙方因此受到任何第三方索赔,则甲方应当赔偿乙方由此产生所有费用和损失。
第五条 乙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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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乙方有权在租赁期限内持续且不受干扰地占有、使用项目场地。
5.2 乙方应当自行负责项目设计、政府许可或备案文件办理、设备采购、施工建设以及项目运维管理并承担由此发生费用(本协议另有约定情况除外)。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有权为优化项目方案、提高发电效益对项目进行改造。
5.3 乙方应当确保乙方使用甲方用户侧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系统应设置足够防雷设施,防止雷电感应及雷电波侵入对用户侧电气设备造成危害。
5.4 除因甲方过错导致设备故障外,电站建成后,乙方保证定期对项目电站进行检测、保养、清洗和维护,并负责项目电站故障处理,由此产生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5.5 项目施工过程中以及项目建成后运维过程中,若由于乙方原因给甲方屋顶造成损害,乙方应负责对屋顶进行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
5.6 项目施工过程中以及项目建成后运维过程中,乙方应当确保项目不影响甲方以及周边居民正常生产与生活。
5.7 在甲方将与项目有关甲方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规定要求及时、准确地告知乙方前提下,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或者其聘请第三方在项目实施、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中遵守甲方相关规章制度。
第六条 项目更改或用电模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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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如在项目建设期间出现乙方无法预料情况,从而导致原有项目方案需要修改时,则乙方有权对原有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并实施修改方案,甲方应给予配合。所有由此产生费用由乙方承担。如该情况出现是由甲方过错造成,所有因此产生费用由甲方承担。
6.2 在本项目运行期间,乙方有权为优化项目方案、提高发电效益对项目进行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设备或设施进行添加、替换、去除、改造,或者是对相关操作、维护程序和方法进行修改,所有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给予配合。
6.3 当以下情形之一出现时,乙方有权将节能效益分享模式变更为全部电量上网模式,乙方项目所发电量全部并入公共电网,届时甲方同意免收乙方屋顶租金,因变更上网模式乙方需要进行场地施工,甲方应予以配合, 如甲方不予配合,乙方有权解除协议,由此导致乙方经济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
(1)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连续三(3)个月或累计五(5)个月每月实际用电低于约定自发自用用电比例;或(2)甲方拖欠乙方应付电费累计超过三(3)个月或金额超过二十(20)万;或(3)甲方因停产或歇业超过一(1)个月;或(4)因甲方原因导致甲方连续两个月用电负荷显著减少(减少比例超过未减少前3个月月平均电量30%以上);或(5)其它原因双方供电关系停止超过一(1)个月或者合同无法履行。
6.4 本款约定并不影响乙方追究甲方在本协议项下其他违约责任。变更上网模式后,甲乙双方应签署《分布式光伏电站屋顶租赁协议》,明确双方变更后权利义务关系。尚未签署《分布式光伏电站屋顶租赁协议》前,乙方仍可以根据在本协议合法使用甲方屋顶。如因甲方欠付电费导致变更上网模式,甲乙双方均同意就甲方欠付电费和乙方按照后续签署《分布式光伏电站屋顶租赁协议》所应支付屋顶租金进行直接抵扣,直至甲方无欠付电费之日为止。
第七条 资产所有权以及风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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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本项目下所有由乙方采购并安装设备、设施和仪器等固定资产(简称“项目资产”)所有权属于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有权为融资目而在其所有项目资产上设定抵押或其它担保物权,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完成上述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设置担保物权协议或其它相关文件。
7.2 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得处置项目资产或将项目资产抵押、质押或在项目资产上设定其他形式第三方权利。
7.3 运营期限届满且甲乙双方均无意展期,乙方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乙方电站项目资产:
7.3.1 乙方将项目资产所有权无偿转让给甲方,并将项目技术资料与项目资产清单一并移交给甲方;
7.3.2 乙方应在运营期限届满后三十(30)日内,自行拆除位于项目现场乙方电站资产。
7.4 若项目资产因甲方管理不善、甲方处置项目资产所在建筑物或其他甲方原因导致了项目资产损毁、灭失,甲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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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如甲方未按照本协议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电费,则每天按应付电费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8.2 若甲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向乙方交付项目场地,每逾期一天,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乙方年度理论电费收入(即项目电站年度理论发电量*自发自用比例*甲方用电电费计费标准)千分之三违约金。甲方逾期交付项目场地超过三十(30)日,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支付相当于项目两年预计发电收入违约金。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赔偿乙方全部损失(含乙方电费收入及电价补贴)。
8.3 若甲方向乙方交付项目场地存在足以影响乙方施工建设或继续运营光伏项目情况,则乙方有权要求随时解除合同;乙方有权不给予甲方在无法施工建设或无法继续运营期间电价折扣。如系甲方单方解除合同或因甲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建设运营(除本合同7.3条约定)又无法通过磋商达成有效解决方案,乙方有权通知甲方在指定期限内改正,若期满仍未改正,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投资成本、预期收益及拆除费用)。就甲方行为造成乙方经济损失,乙方有权在应付甲方款项中进行抵扣,不足部分甲方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8.4 违约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给守约方造成损失,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
第九条 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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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不可抗力是指水灾、地震、瘟疫、台风、战争、动乱、暴乱、武装冲突、罢工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客观情况。
9.2 如果一方(“受影响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无法履行协议下义务,受影响方就必须在知晓不可抗力有关事件五(5)日内向另一方(“非影响方)提交书面通知,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细节。
9.3 受影响方必须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有关影响。
9.4 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受影响方履行义务暂时中止,相应义务履行期限相应顺延,受影响方不应承担相应责任。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受影响方应该尽快恢复履行本协议下义务。
9.5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之外,如果因为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受影响方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任何义务,而且非影响方在收到不可抗力通知后,受影响方不能履行义务持续时间达九十(90)日,且在此期间,双方没有能够谈判达成一项彼此可以接受替代方式来执行本协议下项目,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提供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而无须向另一方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协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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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本协议可经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解除。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解除本协议。
10.2 建筑物被甲方拆除、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包括提前收回房屋等)或者因甲方其它原因使得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乙方可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并有权立即取回项目资产,同时甲方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投资成本、预期收益及拆除费用)。
10.3 如因政府对本合同项目不予以审批或者电力部门不同意接入(乙方无法拿到电力部门接入审批)等审批方面原因,导致本项目无法进行,本合同自动终止。双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0.4 如乙方进场施工时发现屋顶荷载等房屋条件无法满足项目建设需要,乙方有权在发出通知后终止本合同,甲方应根据乙方通知返还乙方已经支付款项(如保证金等),乙方未按通知退还,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倍支付违约金。
10.5 如经甲方勘测发现本项目电网接入不能T接或设计排布结果表明项目可实施面积小于备案证记载面积70%,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如乙方已向甲方支付任何款项,甲方应全部退回给乙方。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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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因本协议引起任何争议、纠纷,本协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可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11.2 为保障电力安全,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任何争议或纠纷,在争议或纠纷未最终解决(包括但不限于争议各方就争议或纠纷签署书面调解/和解协议、取得生效判决书/裁定书)之前,不采取任何措施妨碍光伏发电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 协议生效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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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项目建成并网发电后二十五(25)年运营期限期满后终止。
12.2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税费,根据法律规定由相应方承担。
12.3 协议文本一式四(4)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2份。
12.4 本协议由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浙江嘉善 】签订。
12.5 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组成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附件一:屋顶交付使用确认函
甲方:【屋顶业主】
乙方:【项目公司】
根据《分布式屋顶光伏电站能源管理协议》约定,甲方已于【 】年【 】月【 】日向乙方交付了项目场地。
甲方:【屋顶业主】 (盖章)
签署日期:
乙方:【项目公司】 (盖章)
签署日期:
附件二:甲方提交材料清单
一、 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屋顶照片、房屋图纸
二、 土地证、房产证,若无房产证,则需要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施工许可证及消防验收报告/证明;
三、 上一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四、 上一年度或最近连续12个月电费单;
五、 如房屋已经抵押,甲方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证明文件(详见附件三)。
附件三、《抵押权人承诺函》格式
承 诺 函
公司(项目公司):
本单位已知悉(以下简称出租人)欲将其所有并抵押给本单位位于房地产(房产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 。)屋顶及房间出租给贵公司,本单位同意出租人将上述房地产屋顶及房间出租给贵公司,认可出租人与贵公司所签署租赁合同,如本单位需在贵公司承租期内实现抵押权或者转让抵押物对应之债权,本单位将在行使抵押权或转让债权时告知抵押物买受人或债权买受人房地产屋顶及房间租赁情况,并要求抵押物买受人或债权买受人承认并确保出租人与贵公司所签订租赁合同对其继续有效。
承诺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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