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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考试-法律考试重点梳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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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考试 法律考试重点梳理 二建考试 法律考试重点梳理   考试要点梳理   1.我国法律体系 民商法 行政法 经济法 社会法 ■ 民法通则 ■ 合同法 ■ 物权法 ■ 侵权责任法 ■ 公司法 ■ 招标投标法 ■ 环境影响评价法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城乡规划法 ■ 建筑法 ■ 统计法 ■ 土地管理法 ■ 标准化法 ■ 税收征收管理法 ■ 预算法 ■ 审计法 ■ 节约能源法 ■ 政府采购法 ■ 反垄断法 ■ 残疾人保障法 ■ 矿山安全法 ■ 劳动法 ■ 职业病防治法 ■ 安全生产法 ■ 劳动合同法   2.我国法的形式(共七类) 法律形式 名称特征 制订单位 公布形式 宪法 宪法 全国人大   法律 XX法民法通则除外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 行政法规 XX条例 国务院 总理签署国务院令 部门规章 XX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各部委 部门首长签署命令 地方法规 XX地方XX条例 地方人大及常委会 省级由人大主席团发布,其它由地方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 地方政府规章 XX地XX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省级和较大的市级人民政府 省长、市长签署命令 国际条约 XX公约、条约、协议、宪章、盟约       3.法的效力层级   宪法至上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4.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      同级别地方法规>同级别或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同级别人大制定的比政府制订的效力大)   上级地方规章>下级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及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施行   5.备案和审查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在公布后30日内报有关机关备案   注意宪法和法律不需要备案   6.审计结论对合同效力有无影响   审计结论及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不影响合同关系   审计结论一般情况下不能作为处理合同纠纷、合同结算的依据   只有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两类)   7.法人的条件(四条件)   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8.法人的分类      9.法人资格的取得(两种情况)      10.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项目经理及施工单位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项目部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11.代理的法律特征      12. 代理的种类(三种)      13.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条件(三条件)   有营业场所和资金(有钱)   有专业技术力量(有技术)   有可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有人才)   招标资质认定级别很高,是国务院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4.连带责任(债务)的特点   连带债务人每一方都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债权人可以向任一债务人要求任意比例的债务   连带债务人在履行了全部债务后,其它债务人及债权人的债务关系结束   履行债务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债务人,有权向其它债务人追偿   15.代理行为的终止 委托代理行为终止条件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条件 ■ 代理期满或完成 ■ 取消代理关系 ■ 代理人死亡 ■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 一方或两方的机构终止 ■ 被代理人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 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 指定代理的单位取消指定 ■ 被代理人及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16.无权代理(续)      17.表见代理      18.特殊情况代理的责任承担         19.代理中的责任承担的记忆原则   可明确判断过错只在一方的,由此方承担责任   如果双方均有责任或过错,则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20.物权的种类(三大类)      21.地役权的概念      22.地役权的设立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非强制要求登记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登记   未经登记的,地役权有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注意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登记后生效,是强制的规定   23.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24.不动产登记及合同效力的关系   一般情况下,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买卖合同不需要登记)   但法律规定或合同有约定的,必须按其规定或约定(如抵押必须登记生效)   25.物权的保护(六种)      26.建设工程债发生的根据(四种)      27.典型的侵权之债:施工噪声侵权   施工现场夜间施工噪声超标,影响附近居民,则在施工人及居民之间形成一种侵权之债。   28.典型的侵权之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权、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记案例】某商铺屋顶广告牌坠落砸伤路人,商铺的业主或实际经营人负有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不能证明,就由商铺业主或实际经营人赔偿。   29.典型的侵权之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记案例】施工中的某建筑物忽然倒塌,砸伤了路人,应由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再向真正导致事故的责任方追偿。   30.典型的侵权之债: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记案例】从某居民楼中抛出一物,砸伤了路人,则由居民楼临街这一侧,有可能抛出物的业主或承租人赔偿。除非业主或承租人,拿出证据说发生事故时,我正好不在家。由拿不出证据证明不在家的业主或承租人赔偿。   31.知识产权的基本类型      32.我国知识产权的基本类型(6类)      33.专利法的保护对象(三类)      34.专利权的期限(自申请日计算)   发明-20年   实用新型-10年   外观设计-10年   35.专利权的公告及审查   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   自申请日起3年内,可对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   36.注册商标的期限   注册商标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注意及专利权不同,专利权自申请之日起算)   可无数次地提出续申请,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应在到期前12个月内申请,还有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37.单位作品      38.职务作品      39.特殊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的情况   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设计图纸、地图、计算机软件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享有的职务作品   40.委托作品      41.担保的方式(五类)      42.保证方式(两种)      43.保证人的资格      44.保证责任的范围(五类)   主债权   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实现债权的费用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45.保证中的特殊情况处理 类型 规定 债权转让 保证人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债务转让 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及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 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6.保证期限      47.建设工程施工中常见的保证种类(四类) 种类 主体间关系 保证内容 施工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 避免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随意撤回投标书,或在中标后不签订合同,不提交履约保函 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 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供 保证施工合同顺利履行 工程款支付担保 招标人向中标人提供 保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 避免承包人拿到预付款后跑路或挪用   48.不得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其它   49.抵押权的生效      50.抵押物的转让      51.同一财产设定多个抵押权时,处理价款清偿规则      52.质权的种类      53.抵押及质押的区别(两大区别) 项目 抵押 质押 对象 不动产 特殊大型动产 一般动产 占有形式 不转移占有 转移占有   54.留置   概念   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规定   不能通过合同约定产生留置权   能够留置的仅限于动产,且只能基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   55.定金   【相关规定】   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数量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概念】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   56.定金的处理      57.投保人及被保险人   投保人   发包人(建设单位)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保险费由发包人承担   被保险人   业主或工程所有人   承包商或分包商   技术顾问   58.建筑工程一切险的除外责任(10条)   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   自然磨损   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损失   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本身损失   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费用   文字资料及包装物料   盘亏   领有公共运输执照或已保险的运输设备损失   工地内及周围已有的财产   期限终止前已竣工验收或实际占用的部分   59.保险期限      60.三种责任的承担方式对比 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 停止侵害 ■ 排除妨碍 ■ 消除危险 ■ 返还财产 ■ 恢复原状 ■ 修理、重作、更换 ■ 赔偿损失 ■ 支付违约金 ■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 赔礼道歉 ■ 行政处罚   ☆ 警告   ☆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责令停产停业   ☆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 行政拘留 ■ 行政处分   ☆ 警告   ☆ 记过   ☆ 记大过   ☆ 降级   ☆ 撤职   ☆ 开除 ■ 主刑   ☆ 管制   ☆ 拘役   ☆ 有期徒刑   ☆ 无期徒刑   ☆ 死刑 ■ 附加刑   ☆ 罚金   ☆ 剥夺政治权利   ☆ 没收财产   1Z302000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考试要点梳理   1.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      2.施工许可证的申请主体   申请主体是建设单位(业主或项目法人),不是施工单位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施工许可证   3.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8个)         4.关于有地   必须是国有土地   不需要必须拿到土地证,只要有用地批准手续即可   5.关于地可以施工-掌握拆迁的细节   拆迁并不需要全部完成,只需要满足施工进度即可   6.关于有图-两个要点   图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查   图并不要求全部完成,只要满足施工进度即可   7.关于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不要求必须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只要求有安全施工措施   质量和安全具体措施指以下三类:   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安全技术措施   专业性较强的项目编制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8.关于有钱   只要求资金已落实,不要求资金全部到位   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   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9.施工许可证的重新核验   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建设单位自中止之日起1 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要核验施工许可证   核验不符合条件的,应收回施工许可证   实行开工报告制的工程,因故不能近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需重新办理开工报告批准手续   10.及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有关的时间 内 容 时 间 备 注 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开工的最长日期 3个月   开工延期的时间 3个月 最长可延期2次 中止施工,提出报告的时间 1个月   中止施工后需核验施工许可证的 1年以上   因故不能开工需重新开工报告的 6个月     11.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未经许可擅自开工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款1%-2%的罚款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为规避办理而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 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骗取和伪造施工许可证 收回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12.施工企业资质条件      13.注册资本标准 企业级别 注册资本金 企业净资产 特级企业 3亿元 3.6亿元 一级企业 5000万元 6000万元 二级企业 2000万元 2500万元 三级企业 600万元 700万元   14.施工企业的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 资质 序列 业务范围 资质 类别 资质等级 施工 总承包 可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可委托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 12个 划分为特级、一级、二级 或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专业 承包 可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可劳务分包 60个 分为1-3个资质等级或不分等级 劳务 分包 劳务作业 13个 分为2个资质等级或不分等级   15.企业资质申请   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资质   申请多项资质的,应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企业主项资质   企业首次申请和增项申请资质,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其资质按最低资质等级核定   已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的建筑企业资质的,可以将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工程业绩予以申报,但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其现有工程设计资质等级   16.企业资质证书的延续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届满需延期的,应在届满60日前办理手续   可延续5年   17.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中的资质变更      18.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的规定   (在申请之日起前1年内有下列情形)   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及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情节严重的   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19.无资质承揽工程   无资质承包主体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性质)   但实际施工人的利益也会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法院应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法院可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典型的是包工头的施工队分包工程   20.联合共同承包   联合共同承包是指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   联合承包各方都必须具有及其承包工程相符合的资质条件   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21.禁止以他企业或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但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五类)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22. 无资质承揽工程的处罚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对施工单位以2%-4%的罚款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及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责任   23.企业申请办理资质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 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 不予受理或不予行政许可 ■ 给予警告 ■ 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 ■ 警告 ■ 处以罚款 ■ 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24.承揽工程中的资质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 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 责令改正 ■ 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超越资质的基本一样) ■ 予以取缔 ■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2%-4%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挂靠) 质量不合格的,建筑企业及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责令改正 ■ 没收违法所得 ■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款2%-4%的罚款 ■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5.转包或违法分包中的责任承担 违法行为 承担法律责任 承包单位将承包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 责令改正 ■ 没收违法所得 ■ 对施工单位处合同价0.5%-1%的罚款 ■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6.初始注册      27.延续注册   建造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   延续注册的,需在届满30日前,办理手续   延续注册有效期为3年   28.不予注册的情形(10条)(根本就不允许注册)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其它   29.办理变更注册      30.建造师的执业范围      31.执业岗位范围   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在承建工程项目施工验收或移交项目前,不得变更注册至另一企业   32.特殊情况可以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项目负责人的情形(三选一即可)   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33.担任项目经理期间,可以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项目负责人的(三选一即可)   发包方及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甲乙方解约)   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34.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签字盖章的文件(两类)   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   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   35.关于分包工程的签字   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分包企业注册建造师签章   分包企业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上,必须由担任总包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签字   36.修改建造师已签章的文件   应征得所在企业同意后,由注册建造师本人进行修改   本人不能进行修改的,应由企业指定同等资格条件的建造师修改,并由其签字盖章   37.建造师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 ■ 不予受理或不予注册 ■ 给予警告 ■ 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 ■ 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 ■ 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 没有违法所得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38.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责令停止执业1年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1Z303000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考试要点梳理   1.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5类)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   国家融资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50+100+200+3000)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单项低于上述规定,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必须招标的项目必须同时满足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两个条件   3.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为了保密)   抢险救灾项目(来不及)   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为了扶持)   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别人不会,招也没用)   采购人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自己能干不用找别人)   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自已能干不用找别人)   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4.公开招标及邀请招标(两种招标方式) 方式 含义 规定 项目范围(必须) 公开 招标 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通过指定的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 ■ 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邀请 招标 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能力的特定法人发出邀请 ■ 国家重点或省级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 ■ 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项目 ■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项目   5.两阶段招标   适用于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   第一阶段,投标人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6.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场所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招标投标交易场所   招标投标交易所不得及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7.必须招标的项目及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对比 必须招标的项目 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 ·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 · 国家融资的项目 ·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8.可以不招标的项目和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 可以不招标的项目 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 ■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为了保密) ■ 抢险救灾项目(来不及) ■ 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为了扶持) ■ 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别人不会,招也没用) ■ 采购人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自己能干不用找别人) ■ 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自已能干不用找别人) ■ 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 国家重点或省级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 ■ 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项目 ■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项目   9.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 内容 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 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资格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招标代理应具备的条件 (四有) · 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资金(有钱有场所) · 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专业力量(有技有专业能力) · 有符合法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选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库(有专家)   10.关于标底   招标不是必须有标底,由招标人决定是否编制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   标底必须保密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该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招标人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但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11.开标      12.开标的要点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   13.关于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2/3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保密   14.初审后按废标处理的情形(大多形式上的)   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报价(要求提交备选标的除外)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为响应   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15.中标和签订合同   招标人可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   中标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它未中标人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合同   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16.关于阴阳合同   阳合同:经过备案的合同   阴合同:当事人另行订立的合同   阴阳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合同(阳合同)作为结算的根据   所签订的阴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17.下列情况视为不合理条件限制 (2014年新增)   同一招标项目向不同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及招标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不适应或及合同履行无关   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对潜在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其它   18.投标人   及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组织或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或同一项目投标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不再具备资格条件,其投标无效   19.投标保证金   实质是为了避免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随意撤回、撤销投标或中标后不提交履约保证金或不签署合同等行为给招标人造成损失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及投标有效期一致   20.其它要点归纳   实行两阶段招标的,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招标人终止招标,应退还保证金及存款利息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招标应在收到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以及同期存款利息   21.关于投标人低于成本报价   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这个成本,是以该企业自己的成本作为标准,即它不可以比自己的成本低,因为低于自己成本,为了赚钱它唯一的方法就只能是偷工减料了;但是可以低于整个社会的成本(社会平均水平),因为必然有一些公司由于技术不精、管理不善而使自己的成本高于社会平均成本,这只能使其在社会上缺乏竞争力。   22.联合体投标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一般适用于大型建设项目和结构复杂的建设项目   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及资格条件   由同一专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及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应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   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23.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规则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侯选人为中标人   发生下列情况时可依名次类推或重新招标(四种情况)   排名在先的中标侯选人放弃中标   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   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   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   24.中标通知书和报告招标投标情况   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25.招标投标投诉及处理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一般应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其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以上期限内   两个部门收到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的行政部门负责处理,行政部门在收到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26.承包的相关规定   实行直接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单位应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   承包单位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超越资质,禁止允许其它单位以本企业名义承担工程   按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材料、配件和设备,也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27.关于项目管理的限制性规定   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承担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但不应在同一工程项目上同时承担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也不能及另一相对方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8.总承包单位的责任      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建设单位和分包单位之间无合同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9.分包工程的范围   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可以全部自行完成,也可以将非主体、非关键性的工作分包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分包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并不得再次分包(只能一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转包)   30.建设单位对分包的权力   建设单位可以认可分包人(具有否决权),但不能直接指定分包人   对建设单位推荐的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有权作出拒绝或者采用的选择   31.分包单位不得再分包(只能分包一次)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特殊情况】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将其承包的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这个不算再分包)   32.违法分包及转包的界定   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有劳动合同关系)   工程分包后,分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33.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的分类(两类)      34.施工单位不良行为(5大类41条)   资质不良行为   承揽业务不良行为   工程质量不良行为   工程安全不良行为   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行为   这五类行为如何记,需要全背吗?   35.不良信息的公布期限   不良行为在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公布,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   良好行为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   不良行为公布期经申请可缩短,但最短不少于3个月   整改不利的也可以延长公布期   36.招标投标中的特殊公布规定   公布自招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个月   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6个月的,从其决定   1Z304000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考试要点梳理   1.合同的分类(六大类)      2.要约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3.要约的法律效力   要约的生效时刻: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收到生效,非发出生效)。   4.两个重要概念      5.要约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况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它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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