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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减免税作为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之一,是指国家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的一定时限或一次性优惠措施。它在扶持一些特殊产业、重点行业和困难企业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无论从政策性减免,还是从临时困难性减免执行情况来看,一些地方保护主义现象,以及“人情”减免行为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地方甚至比较严重,影响了减免税政策的严肃性和准确性。本文试图从分析减免税备案制度存在的弊端出发,指出备案制度与依法治税、简政放权、打造服务型政府的不相适应之处,提出改革完善减免税管理办法的建议。
关键词:减免税政策;免税制度;减免税优惠;税收优惠;征税对象
自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文)始,税收减免税备案管理与减免税审批管理共同成为税务部门进行减免税管理的主要方式和手段。随着时间的推移,笔者认为,历经九年的减免税管理办法中有关减免税备案的规定弊端逐渐显露,有必要进行适当的改革。
一、减免税备案制度在实践中逐渐暴露的弊端
1、救济手段不明确影响结构性减税的政策效应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在实际征管过程中,对该条款有三种看法,一部分人认为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备案申请的,均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一部分人认为可以补充提请备案,但补充提请备案之前的不能予以享受减免税政策;另一部分人认为可以补充提请备案,但补充提请后可以自始予以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由于理解的不同,实务中税务部门出于谨慎本能及规避执法风险考虑,一般不予补充备案,造成未及时备案时救济手段不力的状况,直接影响了部分优惠政策的落实。
2、减免税备案制度不符合实质重于形式的税法精神
新时期地税部门注重构建和谐征纳关系,合理行政是题中之义,合理行政包含了实质重于形式的执法精神。企业的经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减免税条件,在法律、法规、规章未设定审批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不经备案就丧失了享受实体权利,企业符合规定的减免税条件,从保护纳税人权益的角度,笔者认为其实体权利仍然存在,应允许进行一定的有效救济。
3、减免税备案制度实行的准审批性质不符合简政放权的理念
从流程设置上看,备案登记事项在业务流转设置上与审批类流程类似,是一种 “准审批”行为。取消审批的目的是要放权,对取消审批的项目同时要求备案,这种既放又收的矛盾做法,不仅无法实现政府设定的压缩审批、简政放权、提高行政效能的目标,还增加了征纳双方的成本,其效果与高速公路法定节假日免收费却仍然发卡造成大量堵车是一样的。
4、减免税备案过程中的“严入宽出”的现象不利于公平竞争
目前对备案减免税项目没有操作性强的后续管理办法来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备案事前审核,轻事后评估、核查的“严入宽出”的情形。对备案事项的事后监管没有同步,无法及时了解企业减免税变化情况,使企业产生已经取得审批或备案手续的安全心态,擅用或滥用优惠政策,造成税基侵蚀和实质上的不公平竞争。
二、改革税收备案制度的必要性
1、改革税收备案制度可以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减免税优惠政策在调整社会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增长、保民生促发展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税收调节作用,备案制度作为减免税的管理手段之一,是否适当、合理将直接影响减免税政策能否得到有效落实。
2、改革税收备案制度有利于有效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解学智在全国税务系统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工作会议上强调,要牢固树立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就是收“过头税”、就是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观念,不能以税收收入任务紧张为由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上打折扣。新一轮的征管法修正案也以更加注重保护纳税人的权益作为修订的重要内容。现行备案制度具有准审批的性质,同时存在行政救济手段的不足,与纳税人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
3、改革税收备案制度是简政放权、依法治税的内在要求
目前全国上下正在建设服务型政府,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了行政审批改革,国务院也已进行了多轮审批项目的清理。清理要求行政审批项目只能由法律法规设定,一些已明文规定取消审批的项目必须予以清理。
三、改革减免税备案制度的若干建议
1、应该考虑改变旧的管理理念,逐步取消备案管理
一方面,审批及备案的核心是为了加强对减免税政策落实的监管,但当前税收征管模式及治税理念均发生重大变化,对企业监管渠道的不断丰富,使得逐步取消备案管理制度成为可能。信息管税已成为当前重要的征管手段,依托征管信息数据库,通过后台取得企业相关报表及减免税数据,进行跟踪管理;或者利用第三方涉税信息交换平台可以较好地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掌握企业享受优惠的具体情况,使减免税过程变得可控。另一方面,征纳双方也已摆脱旧有征管理念中管理与被管理的模式,更加强调管理与服务并重。在这种情况下,应更加推崇对纳税人的“诚信推定”,从事先审核审批、备案的旧有管理模式转
详细地址:
苗木供应合同书
甲方:
乙方: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以下简称甲方)从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以下简称乙方)购买银杏苗木,(用于渭政办发[2010]205号文件,渭南市区绿化),并就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 苗木数量:
二、 苗木规格:胸径15cm以上,主干通直,树头完整,枝条匀称、丰满,无病虫害,树形美观。
三、 苗木价格:每株计人民币
四、 该价格包括:苗木费、挖掘费、包装费、装车费、拉运费五项。合计人民币( )
五、 付款方式:任务完成后,10日内一次付清。
六、 有关事项:
1、 土球规格:苗木所带土球直径1.2米以上,厚度60cm以上,卸车前完整不破裂。
2、 包装规格:土球包装腰带无间隙宽度12cm以上,纵扎草绳间隙在2cm以下。绳杆高度40cm,缠冠高度2米。
3、 所有苗木必须是播种培育,均为本苗圃苗木,严禁从外省、外地调动,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负责。
4、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时间、地点、数量要求按时送苗。(送苗地点,渭南市城区)并保证我县任务完成居全市前三名。
5、 苗木结算数量以接收方接收单上的数据为准,因不符合合同条款中苗木规格要求的,接收方拒绝接收的苗木由乙方自行处理。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同意协商解决。
七、合同条款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由造成损失方全额赔偿。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0一0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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