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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目
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第二部分 技术部分
第三部分 投标书格式
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一、招标公告
二、供应商须知
三、对供应商的要求
四、合同条款
一、 宁夏灵武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开发整理测量项目政府采购招标公告
宁夏灵武市政府采购中心受灵武市财政局委托,为灵武市国土资源局采购土地开发整理测量项目项目,现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一、委托编号:NXLW2012053号
二、项目名称:土地开发整理测量项目
三、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四、投标供应商投标时须携带下列相关资料
1:注册登记年检合格的相关证件(含: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等);
2:具有丙级测绘资质;
3:法人委托书及身份证原件;
4:其他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开标现场必须提供上述资质证件的原件,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原件,应由发证机关或公证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为依据,投标书中提供复印件。监督、公证部门代表将根据公告要求,在投标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供应商资质进行审查,供应商不能提供资质原件或法人委托书及身份证原件导致废标的,采购中心将有权取缔其再次参加由采购中心组织的重新招标活动,一切责任完全由供应商承担。
五、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到市政府采购中心领取招标书
六、招标报名截止时间:2012年4月23日17:00时整
七、开标时间:2012年4月25日14:30时整
报名时提交:1、公司资质证件复印件及法人授权书;
2、保证金交款单据;
八、招标货物名称、技术参数、数量
详见招标书第二部分(技术要求及参数)
九、投标保证金:保证金为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整,合同签定验收合格后5日内退回,未中标供应商投标保证金现场退回。
投标保证金须在2012年4月23日17:00时之前交于灵武市政府采购中心(现金、转帐均可,不允许自带汇票),交纳投标保证金时间以到帐时间为准,投标人须持交款单据到灵武市政府采购中心办理投标手续。
收款单位:灵武市政府采购中心
开 户 行:宁夏银行灵武支行
帐 号:29000141100000316
十、开标地点:宁夏灵武市文化路财政局东五楼政府采购中心
十一、联 系 人:张秀莲
联系电话:09514021324
宁夏灵武市政府采购中心
2012年4月1日
二、供应商须知
1、要求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招标书的所有内容,供应商没有按照招标书的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书没有对招标书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投标文件必须密封完整,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2、投标书的组成
2.1:投标函
2.2:土地开发整理测量项目投标报价表
2.3:付款计划建议
2.4:售后服务承诺
2.5:法人代表授权书
2.6:土地开发整理测量项目方案说明
2.7:资格证明文件
2.8: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文件
3、投标报价
3.1:投标报价应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报采购人所在地交货价(价格应包含测绘费、税收、售后服务等其他费用)。
3.1.1本次招标项目总采购预算价为叁拾贰万陆仟元整,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的应予废标。
3.2:该项目为一个标段
3.2.1土地开发整理测量项目
供应商应在招标书所附的《土地开发整理测量项目投标报价表》中写明投标的单价和投标总价。
3.3:供应商应按上述条款的要求填写投标价。此价作为招标方对供应商投标书评标的依据,但不能限制买方以其它方式签订合同的权利。
4、供应商资格的证明文件
供应商必须提交证明其有资格进行投标和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证明文件,作为投标书的一部分。
5、开标和评标
5.1开标
5.1.1招标方在投标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投标人必须到现场参加投标。
5.1.2截止招标报名日期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则由采购人申请经市财政局同意后,可以竞争性谈判方式或单一谈判方式招标,招标方有权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以财政审批方式继续开标。
5.1.3开标时,招标方将检查投标书的密封情况,在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唱标并对唱标记录确认。
5.2评标委员会
5.2.1招标方将根据招标项目特点组成五人评标委员会,其成员由灵武市国土资源局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采购中心聘请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书进行审查、质疑、评估和比较。
5.2.2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书的响应性按得分由高到低确定其预中标候选人。
5.3评标原则和方法
评标委员会将采取综合评分法对该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坚持低价优先、价廉物美的原则,评选出预中标单位。评委会将对以下内容进行比较:
5.3.1:投标报价
5.3.2:产品质量
5.3.3:交货期
5.3.4:业绩和履约能力
5.3.5:售后服务承诺
综合以上分析比较后做出整体评标结论,评标结束后现场公布评标结果。
5.4投标书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对投标书进行审查、评估和比较,招标方有权向供应商提出质疑,供应商的答复应是书面的,并作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
5.5保密及其它注意事项
5.5.1评标是招标工作的重要环节,评标工作在评委会内独立进行。评委会将遵照评标原则,公正、平等地对待所有投标方。
5.5.2在开标、评标期间,供应商不得向评委询问评标情况,不得进行旨在影响评标结果的活动。
5.5.3为保证定标的公正性,在评标过程中,评委不得与供应商私下交换意见。在招标工作结束后,凡与评标情况有接触的任何人,不得也不应将评标情况扩散出评委人员之外。
5.6定标评分办法
序号
评分人
标准分
评分标准
1
投标报价
60分
所有算术修正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除低于成本价又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投标报价被拒绝外,最低报价得标准分,以此为基础,投标报价每高一个百分点减1分,减完为止。
2
招标文件响应程序
25分
商务标响应情况
5分
不能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重要商务条款要求的为无效标书。满足招标文件重要商务条款的得3分,以此为基础,投标人重要商务条款优于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商务条款的,每有一项加0.5分,投标人一般商务条款优于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商务条款的,每有一项加0.5分,两项加分至标准分时为止;投标人一般商务条款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商务条款的,每有一项减0.5分,减完为止。
技术标响应情况(技术指标、参数)
20分
不能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重要技术指标、参数要求的为无效标书。满足招标文件重要技术指标、参数要求的得10分,以此为基础,投标人重要技术指标、参数优于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技术指标、参数的,有一项加0.5分,投标人一般技术指标、参数优于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技术指标、参数的,有一项加0.5分,两项加分至标准分时为止;投标人一般技术指标、参数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技术指标、参数的,有一项减0.5分,减完为止。
3
依法纳税
5分
近两年依法纳税、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证明材料,有一项给1分,有二项给3分,有三项给5分
4
类似业绩
5分
近三年每有一项同类货物或服务业绩的得1分,得够标准分为止。(以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原件为依据)
5
售后服务
5分
售后服务承诺详细、具体、满足用户要求且优于其他投标人售后服务承诺,在当地有服务机构的得5分;售后服务承诺周到,具有服务体系的得3分;售后服务体系不完备的得1分。
说明:
5.6.1上述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5.6.2最低投标报价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基准价为算术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即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平均价。
5.6.3如投标供应商超过5家(不含5家)的,在计算算术修正后的投标报价时将取掉一个最高报价,取掉一个最低报价后再计算投标报价的平均价。
5.6.4依法纳税、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请提供原件或缴纳记录证明复印件加盖相关单位的公章;同类货物销售业绩,在评标时必须携带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原件,由监督、公证部门代表按照投标文件正本进行核查,未携带原件或携带原件与投标书复印件不一致,该项均不得分,伪造原件的投标无效并依法进行处理。
5.6.5在评分办法中,供应商(不包括本年度新设立的公司)在依法纳税、类似业绩部分经监督部门代表现场确认得分均为零的情况下不予中标;所有投标供应商在依法纳税、类似业绩经监督部门现场确认得分均为零的情况下,本次招标项目将予以废标。
5.7定标原则
严格按照招标书的要求和条件进行评标。此次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照本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5.8中标通知
5.8.1评标结束后,由灵武市政府采购中心签发《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发出3日内由采购人(灵武市国土资源局)和中标人签订合同。
5.8.2《中标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重要依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6、投标文件
供应商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制做投标文件,并密封完整,评标结束后,所有投标文件一律由市采购中心收集保管,不予退回。
三、对供应商的要求
1、供应商必须提供准确无误的土地开发整理测量报告,并对土地开发整理测量项目予以保证,并承担合同所规定的一切责任和义务。
2、要求供应商(卖方)提供的其它伴随服务(义务)
2.1供货
供应商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日期提供土地开发整理测量报告。
2.2验收
供应商对其所供土地开发整理测量报告,必须按照招标书所规定的要求出具相关测量报告。
3、投标报价
供应商应在投标书所附的《土地开发整理测量项目投标报价表》上写明土地开发整理测量项目的单价和投标总价,如果单价与总价有出入,以单价为准。投标方对土地开发整理测量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招标方不接受有任何选择的报价。
4、项目期限
合同签订60日内交付完毕。
5、付款方式
验收合格后付80%,剩余20%于2012年12月前付清。
四、合同条款
灵武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需方)与中标人(以下简称供方)就此次招标项目相关问题,同意按下列条款规定执行。
1、项目评估要求
供方应按招标书中规定的技术条款向需方提供质量可靠的土地开发整理测量项目。
2、资金支付:见《对供应商的要求》
3、违约责任
如供方延期交货,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供方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具体由供、需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明确。
6、合同生效及其它
6.1供需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合同即行生效。
6.2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按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6.3下列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6.3.1中标通知
6.3.2招标书
6.3.3投标书
第二部分 技术部分
招标项目内容及技术规定
土地开发整理测量项目数量、技术要求
项目名称:土地开发整理测量项目
一、测量范围
测量范围为灵武市南狼皮子梁扬水灌区:东起北四支渠和南三支渠,西至东干渠,南到长流水沟,北到四十三号渠以北的东滩村。对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灵武市狼皮子梁三级扬水灌区项目4.5万亩范围内所完成的水利工程、平田整地、道路工程及农田防护林网的工程进行竣工测量。
测绘工程量:
1、测量总面积:31 ㎞²
2、水利工程:斗渠38.894km;农渠355.498km;
3、田间道路:田间道37.249km;二级田间道53.945km;生产路391.285km;
4、建筑物:生产桥72座;畦田口26915座;渡槽7座;泵站2座;其他建筑物30286座;
5、田间防护林:植树造林53.18万株。
二、测绘内容
依据《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项目规划设计1:5000规划图竣工图数据标准》对项目区进行工程竣工后测量
1、测绘各级输水渠道的长度、形制、并对工程质量进行认定
2、建筑物类别、数量、位置
3、新修道路、沟道长度、位置及田间防护林网
三、需提交成果资料
1、项目竣工测量图
2、项目完成工程量清单
(1)、项目竣工工程量清单汇总表
(2)、各标段工程量清单汇总表
(3)、各标段工程量清单明细表
第三部分 招标书格式
一、投标函
二、土地开发整理测量项目投标报价表
三、付款计划建议
四、售后服务承诺
五、法人代表授权书
一、投 标 函
致:灵武市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贵方为灵武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开发整理测量项目招标采购的投标, 签字代表(全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 (投标人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正本贰份及副本叁份。
1、投标报价表
2、资格证明文件
3、付款计划建议
4、售后服务承诺
5、其他优惠条件
二、土地开发整理测量项目投标报价表
投标人名称: 招标编号:(NXLW2012053)
报价单位: 元人民币
名称
规格
数量
单位
小计
备注
合计
投标人签字盖章:
三、付款计划建议
投标人名称: 招标编号:(NXLW2012053)
注:
1、投标人如有优于招标书所定付款计划则予以说明,如无则默认为同意招标方的付款计划。
2、投标方另行制定的付款计划如未优于招标书则以招标书为准。
四、售后服务承诺
投标人名称: 招标编号:(NXLW2012053)
五、法人代表授权书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的 公司在下面签字的(法人代表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 (单位名称)的在下面签字的(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项目的合同投标及合同的执行、完成和保修,以本公司的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至 年 月
日终止。
特此说明。
授权代表职务:
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代理人职务:
代理人(被授权人)签字盖章:
单位名称:
地 址:
苗木供应合同书
甲方:
乙方: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以下简称甲方)从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以下简称乙方)购买银杏苗木,(用于渭政办发[2010]205号文件,渭南市区绿化),并就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 苗木数量:
二、 苗木规格:胸径15cm以上,主干通直,树头完整,枝条匀称、丰满,无病虫害,树形美观。
三、 苗木价格:每株计人民币
四、 该价格包括:苗木费、挖掘费、包装费、装车费、拉运费五项。合计人民币( )
五、 付款方式:任务完成后,10日内一次付清。
六、 有关事项:
1、 土球规格:苗木所带土球直径1.2米以上,厚度60cm以上,卸车前完整不破裂。
2、 包装规格:土球包装腰带无间隙宽度12cm以上,纵扎草绳间隙在2cm以下。绳杆高度40cm,缠冠高度2米。
3、 所有苗木必须是播种培育,均为本苗圃苗木,严禁从外省、外地调动,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负责。
4、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时间、地点、数量要求按时送苗。(送苗地点,渭南市城区)并保证我县任务完成居全市前三名。
5、 苗木结算数量以接收方接收单上的数据为准,因不符合合同条款中苗木规格要求的,接收方拒绝接收的苗木由乙方自行处理。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同意协商解决。
七、合同条款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由造成损失方全额赔偿。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0一0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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