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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性用工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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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性用工合同 辅助性用工合同   篇一:劳动合同用工形式   篇一:劳动用工形式   劳动用工形式   最佳答案 一、从签订劳动合同期限来分,有固定期限用工、无固定期限用工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用工3种方式。   1. 固定期限用工,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有合同终止时间。   2. 无固定期限用工,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有合同无确定终止时间。   3.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用工,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以某项工作完成为合同期限。   二、从聘用劳动者身份来分,有固定用工、临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3种方式。   1. 固定用工,称为固定工,用工手续完备,签订劳动合同,享有全部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   2. 临时用工,称为临时工,有单位叫外聘工,用工手续不完备,一般不签劳动合同,规范点签订劳务合同。工资福利待遇与固定工相差一大截,同工不同酬,没有社会保险。此种情况虽然违法,却大量存在。   3. 非全日制用工,称为小时工,在用人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即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或者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工资按小时计发,一般不签劳动合同, 没有社会保险。   三、从工作制度来分,有标准工时工作制用工,不定时工作制用工,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用工3种方式。   1. 标准工时工作制:适于工作时间固定,即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人员。例如行政人员。   2. 不定时工作制:适于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要机动作业或工作,执行弹性工作时间人员。例如推销人员等。   3.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于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需要连续作业或工作人员。例如铁路、航空、旅游等行业人员。   四、还有劳务派遣方式用工: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关系在用人单位。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用工单位向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等费用。篇二:劳动民法典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规定   劳动民法典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规定   一是规范劳务派遣单位设立。规定只有依法设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且具备一定经济实力以承担对被派遣劳动者义务公司法人才能专门从事劳务派遣经营。   二是对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作出特别规定。尤其是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从而防止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联合起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侵害被派遣劳动者就业稳定权益。   三是针对存在劳动关系三方主体特殊情形,除了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用人单位义务外,还规定了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义务。包括用工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培训;连续用工,实行正常工资调整机制;应当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 他用人单位。   四是明确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关系。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   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劳动 报酬。   五是针对劳务派遣特殊性,对被派遣劳动者权利作了一些特别规定。包括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享有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标准执行;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利;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是限定劳务派遣岗位范围。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上实施。   七是规定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发展中,用工单位处于主导地位,是最大推动力量。为了防止用工单位规避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促使用工单位只有在真正符合社会化分工需要时才采用劳务派遣形式用工,并且与规范劳务派遣单位合作、督促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履行义务,《劳动民法典》规定,在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篇三:当前劳动用工形式分析 中国现行用工形式比较分析   按照现今劳动法律、法规来讲,目前中国企业可以采用用工方式主要有哪些? 从   法律、法规这个层面来讲,我们企业可以采用用工方式主要有这样几种:   首先我们按照企业是否自主招聘这个角度入手,企业用工可分为企业自主招聘和劳务派遣用工。而同时从企业自主招聘这方面进行细化,我们又可以是否签订需要工作时间不同,分为非全日制工和全日制工。   在全日制用工方面,我们又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期限和工时制度进行划分。如根据劳动合同期限,我们在用工方面可分为签订固定劳动合同期限用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工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劳动合同期限用工。   而从工时制度方面,我们又可以分为标准工时用工、综合工时用工和不定时工时用工。然后将这三种以劳动合同期限为标准划分用工方式,与以工时制度为标准划分用工方式进行结合,那样在企业自主招聘方面,我国企业就有9种用工方式,再加上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和非全日制用工,我国企业总体上来说有11种合法用工方式。   11种用工方式,法律、法规为了规范企业用工方式,保护企业和劳动者合法权益也对每一种用工方式使用条件、使用环境有一个明确规定。现在能否请你谈谈每一种用工方式应当满足法律条件?   我国劳动法律、法规根本目和根本宗旨就是维护劳动者权益,构建和谐劳资关系。所以针对这数量高达11种用工方式,在法律、法规层面自然就做出了一些明确规定,一方面既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是规范企业用工方式。具体说来,详细情况是这样:首先我们谈谈劳务派遣用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只有岗位同时满足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这三个条件时,企业才可以在这类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用工这种方式。而且针对这个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国家也进行了细化。如工作连续性是在半年之内才能称为临时性岗位、非主营业务才能称为辅助性、原来有人做,只是因为原有劳动者暂时不能在岗才能称为替代性;   其二是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主要是根据对其用工时间来规定,只是那些工作时间很短岗位才能采用非全日制用工,如每天不能超过4小时,每周不能超过24小时。如果公司有岗位符合这种工作时间特征,企业就可以采用非全日制用工。否则,就不能采用非全日制用工。   其三是关于其他9种用工方式实施问题,通常情况下都是由劳资双方共同约定。当然,这里说只是通常情况。因为在这9种用工方式中有3种比较特殊,主要为无固定劳动合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工时制。比如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用工方式,在首次用工时,企业和劳动者就可以约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劳动者在企业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劳动者就有权单方面要求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是约定问题了。同时,通常情形下,当企业与劳动者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企业也应该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外,就是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工时制,这两种用工方式之所以特殊,关键就在于采用这两种用工方式不是企业与劳动者约定了就可以执行。企业需要将采用这两种用工方式岗位和人员报送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和备案之后,企业才能对报送岗位采用这两种用工方式,否则就不能采用这两种方式。   这几种用工方式法律风险问题?   关于几种用工方式法律风险问题,其实大致是注意这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采用劳务派遣用工。在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时候,企业一定要仔细审核劳务派遣公司资质和实力,签订明确和细化劳务派遣协议,并同时审核企业用工岗位是否符合使用劳务派遣用工。为什么要认真审核劳务派遣公司资质和明确派遣协议呢?因为《劳动民法典》中规定,当企业在使用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时,一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了劳动纠纷,(一旦因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行为致使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要承担连带责任。为了避免承担这种连带责任(规避此类法律风险),企业就务必要重视这两个方面;   第二种情况是采用劳动合同用工,这一块主要就是集中到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保和解除劳动合同这三大方面。如根据《劳动民法典》规定,企业应在员工入职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企业未予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企业需要支付双倍工资,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法律上就视为企业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有在劳动者入职之日起,企业就应该为其购买社保,假若因企业原因没有购买社保,劳动者可以提出辞职,而且企业还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此外在劳动合同解除方面也极容易发生劳动争议,如需要提前一个月知会劳动者,否则就需要多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注:标准以前一个月工资为基数)代通知金;当劳动者不能胜任就职岗位时,企业不能对劳动者直接解雇,需要对劳动者进行培训和调岗,如果还是不行,企业才可能解雇劳动者,而假若直接解雇则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以经济补偿金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人。最后就是当企业采用不定时工作制用工和综合工时制用工时,一定要事先获得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和备案以及劳动者同意后才可以执行,否则也极易在加班工资方面发生劳动争议。 当然,这只是两个大方面,其实真正到每一种用工方式具体实施方面,每一个环节我们都应该注意,注重国家在这些方面法律、法规条款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确保企业在用工方面不发生或者少发生劳动争议。   篇二:临时用工协议   临时用工协议   编号:   甲方(单位)名称:   乙方(工人)姓名:   甲方因工作需要,同意招用乙方为临时工,经双方协商同意自愿订立本协议,并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一、 协议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协议期满,   协议自行终止。如甲方需要继续留用,经双方协商可以续订协议,并办理签订手续。   二、 工作任务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岗位,承担临时工作任务。在协议期内甲方因调整工   作任务,需要变更乙方岗位和任务,需经乙方同意。如乙方不同意,可提出辞职,双方办理解除协议手续。   三、劳动时间与劳动报酬   (一)劳动时间:甲方实行每周   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因工作需要加班加点,加班要提前通知乙方,由甲乙双方商定,   按规定发给加班加点费。   (二)劳动报酬:按单位相关管理规章制度,根据乙方岗位和承担任务,甲乙双方协商定为   每月 元,标准工时为天。乙方不享受奖金及其它福利。   四、劳动保护、保险福利待遇   (一)甲方不为招用临时工缴纳社会统筹保险。   (二)乙方在劳动期间应严格遵守劳动制度,注意劳动安全,因工作疏忽等自身原因造成伤   害,由乙方自理,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并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甲方发给乙方劳动保护用品。   (四)甲方为乙方提供午餐补助。   五、劳动纪律   (一)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二)爱护单位财产,不无故损坏公物。   (三)听从指挥,服从调动。   (四)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六、劳动协议变更、终止、解除和辞职   (一)甲方因转产,调整生产项目或者由于情况变化,可以变更协议相关内容。   (二)协议期满后即终止执行,并办理终止协议手续。如工作需要,甲方继续招用乙方,需要经   乙方同意,双方重新签订协议。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除劳动协议:   (1)双方一致同意;   (2)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乙方不愿意供职;   (3)乙方非因工负伤,治疗终结两个月仍不能复工。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协议自行解除:   (1)甲方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   (2)乙方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或判处徒刑。   (五)乙方在协议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辞退;   (1)严重违犯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   (2)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   (3)服务态度恶劣,损害甲方利益;   (4)有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等违法行为,尚未构成刑事责任;   (5)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   (六)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申请辞职:   (1)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无有效劳动保护措施,严重损害工人   身体健康;   (2)甲方不按协议规定发放工资或连续两个月不支付工资;   (3)人格受到甲方负责人侮辱;   (4)甲方不履行劳动协议,或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政策,侵害工人合法权益。   七、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协议有关条款或无正当理由在协议期内辞退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乙方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乙方一个月工资。   乙方违反本协议有关条款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乙方按照实际损失予以经济赔偿。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变更。本协议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经鉴证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九、本协议自鉴证之日起生效,一式贰 份,甲乙双方各持 壹份,涂改或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年月 日 年 月日   篇三:编制外用工规定doc   编制外用工规定(修订)   (华航校发〔2009〕16号,2009年3月31日印发)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民法典》和省有关部门规范用工工作会议有关精神,维护学校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结合各部门当前编制外用工(简称聘用人员)实际需求情况,经学校研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编制外用工指在省编办审批事业编制之外用工,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一)教学辅助岗位或管理辅助岗位(以下简称教辅岗位)采用人事代理方式聘用和管理具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历聘用制人员;   (二)各单位雇用合同工和临时工;   (三)经协议返聘已经享受养老保险退休(内退)或买断人员。   第三条 编制外用工岗位必须是属于临时性、季节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岗位。   第四条 缺编单位方可使用编制外用工。有编制外用工需求单位应本着必须、从紧原则,提出需求岗位及数量、条件、使用期限和工资待遇,经人事处审核,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最后经主管人事工作校长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聘用人员,凡发生违规聘用人员,学校将追究单位领导责任,造成影响和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第五条 具体选聘工作由用工单位负责。用工单位要本着对学校工作、对学生学习生活环境和对受聘人员高度负责态度,严格审查,公正选拔,不徇私情,确保用人得当,保证工作质量。   第六条 聘用人员应具备条件:   (一)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诚实守信,工作勤奋;   (二)身体健康,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三)符合拟聘岗位在学历、资历等方面要求,其中教辅岗位学历必须具备普通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其他岗位原则上应具备初中及以上学历;   (四)对于有一定技术、技能水平要求或需要具备从业资格岗位,拟聘人员必须达到相应学历、任职资格要求或具备相应等级执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工作岗位具有一定危险性、或对体能要求较高、或对技术技能水平要求较高、或对从业人员有准入资格或实践经验要求,用工单位必须与相关部门共同对拟聘人员进行严格资格审查和考核。   第八条 聘用人员待遇:   (一)教辅岗位人员:应届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工资暂定为第一年1000元,   第二年1200元,第三年及以后1400元;应届全日制普通专科毕业生工资暂定为第一年800元,第二年1000元,第三年以后1200元;按学校规定享受探亲假、产假待遇;享受冬季采暖补助、夏季防暑降温费、节日慰问金等福利;   (二)其他岗位人员待遇双方协商确定;   (三)初聘人员试用期按《劳动民法典》有关规定执行;   (四)学校负责为以上人员代理法定或强制保险,所需费用由双方按规定比例分担。   第九条 聘用人员聘期最长不超过用工单位负责人岗位任期。   第十条 聘用人员应参加所在岗位各项考核和年终考核,考核材料作为续聘、奖惩、提高工资待遇依据,年终考核等次为优秀学校给予一次性奖励200元,优秀比例不超过同类人员10%。具有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表现确实优秀,在学校编制允许情况下,经用工单位推荐,学校审批,可以转入事业编制。   第十一条 人事处负责按《劳动民法典》有关规定与受聘者签订劳动合同,其中返聘已经享受养老保险退休(内退)或买断人员另外签署聘用协议。受聘人员日常管理由用工单位负责,用工单位对受聘人员进行岗位调整等必须事先告知人事处。   第十二条 学校、用工单位、受聘人员均应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劳动合同续订、终止、解除等按《劳动民法典》规定执行,聘用协议续签、终止、解除等按约定执行或双方协商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公布前已经受聘在岗并签署劳动合同仍按原规定(华航校发〔2008〕23号)执行到合同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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