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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标准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 )穗恒卫民字第 号
甲 方:
住 所:
乙 方: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甲方与 因 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乙方作为委托代理人。
甲乙双方依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代理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 担任甲方委托代理人:
1、 对方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
2、 案由:
3、受理机关:
4、涉及标:
第二条 委托代理事项和代理权限
1、代理事项和终止:代书法律文书、出庭及其他有关诉讼事务;一审诉讼。
2、 代理权限:全权代理、特别授权。包括调查取证;提起申诉;提出答辩;代为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代为承认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调解或者和解;签署、送达、接受法律文书。
第三条 乙方义务
(一)乙方委派 作为上述案件中甲方委托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指派其他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但乙方更换代理人应取得甲方书面认可;
(二)乙方应当充分运用自己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完成本合同约定被委托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三)乙方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做出专业判断,客观地告知甲方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法律风险;
(四)乙方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时限、时效以及审理机关要求,及时提交证据,按时出庭,及时办理受委托事务;
(五)乙方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有关代理工作情况,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正当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六)乙方在代理甲方案件期间,在涉及甲方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委派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利益冲突另一方委托代理人;
(七)乙方对其获知甲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四条 甲方义务
(一)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全部证据、文件及其它事实材料,并对证据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若甲方隐瞒证据、伪造证据,因此出现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二)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工作,甲方对乙方提出要求应当明确、合理、合法;
(三)甲方应当按本合同规定时间和金额向乙方支付代理费和工作费用;
(四)甲方指定 为与乙方联系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代理人;
(五)乙方尊重甲方对委托代理事项做出独立判断和决策。但甲方非根据乙方提供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决定而导致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代理费
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一审代理费人民币 元(大写: )。
上述费用应在合同签订之日给付。
乙方户名:
开户行:
账号:
代理费以乙方收到现金或到达上述账号并同时由乙方开出收据为收讫。
第六条 工作费用
乙方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及其他专业顾问等部门收取费用;
2、东莞市外(包括远郊区县)发生差旅费、食宿费及资料费、通讯费、翻译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付其它费用。乙方应当本着节俭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支付方式为下列第 2 种。
1、 甲方按照乙方预支、事后实报实销方式报销上述工作费用。
2、 甲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由乙方包干使用。
第七条 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因甲方追加委托事项或因增加诉讼当事人,当事人一方提出反诉、反请求等重大诉讼事件导致代理事项明显增多情况时,乙方有权增加代理费。甲方应当合理地追加。否则,乙方仅在原委托范围内工作。
(三)甲方明确放弃委托事项,可以要求变更合同,甲乙双方合理确定收费。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人;
2、因乙方工作延误、失职导致甲方蒙受损失;
3、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六)—(七)款规定义务之一。
(五)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甲方根本违约,乙方有权单方解除、终止合同,并不需退还甲方已交费用,不需向乙方承担任何责任;因下述第4、5、6项原因终止合同,视为乙方已完成全部委托事项,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尚未付清费用,应在乙方通知支付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
1、甲方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执业规范;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
3、甲方逾期十五日仍不向乙方支付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
4、甲方将任何证据、材料、证件原件交给乙方人员代交或保管,甲方将除乙方应收款项以外款项交给乙方人员代交、代保管;
5、甲方单方中途解除委托关系或事实上解除委托关系或放弃了委托事项或与对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一方撤诉;
6、乙方已完成甲方委托工作或在分阶段委托关系中,乙方已事实上提前完成了全部委托事项。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三条规定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费用。但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事务所代理;
2、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
3、甲方作为被告时,乙方已经为出庭作好准备,而原告方撤诉;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原因,甲方不合理单方解除合同。
(二)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不合理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代理费、未报销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利息。
第九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仲裁,并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壹份存卷,本合同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自乙方完成本项目法律服务或双方解除本合同时终止。
第十一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当面交付文件,在交付之时视为送达;通过传真方式,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第十二条 经双方协商及一致同意达成以下特别约定:
1、甲方不得将任何证件、证据及其他资料等文件原件交给乙方人员,甲方如将上述原件交给乙方人员,视为甲方认为上述原件对甲方已无任何用处,乙方对上述原件不负任何保管义务和赔偿责任,同时甲方也放弃追究因乙方将上述原件毁损、灭失法律责任。即使甲方后来转变认为上述原件对甲方有用,甲方也已经自愿放弃追究乙方将上述原件毁损、灭失任何法律责任。
2、除乙方应收费用外,乙方不代收或转交甲方应交付其他部门或人员费用。应交付其他部门或人员费用应由甲方派专人保管及交付,乙方可派人陪同、指引路线及告知应交付部门或人员。如甲方违反此约定,将除乙方应收费用之外款项交于乙方人员代收代交,视为甲方放弃追究乙方丢失上述款项权利,甲方不得追究乙方丢失上述款项任何责任。
3、代理费以乙方收到现金或到达乙方帐户并出具收据为收讫。
4、签署本委托代理合同之前乙方明确告知甲方:任何诉讼均可能因事实、证据或法律等等原因存在败诉风险,甲方已清楚并愿意承担败诉风险及可能带来后果。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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