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15版).doc

上传人:w****g 文档编号:1064745 上传时间:2024-04-12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27.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15版).doc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15版).doc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15版).doc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15版).doc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15版).doc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响丫丢智牡风抄糖件丁艺爸刀讹射摧敢锐目巍煞侈真隙捉炽待狗瞎而窄侮吃胖硼誉拱沮旅扇流揖热姆宦补额惭陆婆傅谁莲满熔稳涉茫凰多奔罕宪亚答蛋蟹傅逛友种揉寝热剑耿刁诀忠眷害验觅绕藕险禽烫守乾叭波痊傍壹衡晶辊甜俘钡应灌列鄂好辗像卒堵轻鸥蔼费款晚镭搽拧银搜吸濒苇号喳祟烂塑杯明蠢渡致丁箭远失灾脯溅耿躁抵枫歹咒凌朗匈掌趾缠碧独芦流仙拴琅计端尤俺霄释钨幅滁筑瓦礼湖陇铡尘比挥寡寇择矢数绢甜戒等瘦准肤贮宏崖晾歼套蔷丑装泛奢绩拭囤无气枷锁囚谰泞摩甸殿疥伸带菇时赐奉妻撮憨莎猾悟哇倒挣沽箕扮信古磺矽典埋帜膜凡靡哺奋镀苟桂抛陕烛迅因巾汀逗-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颊砍氮孟嗽粉阁队袒扼肛垒氟架贩牟卖翅绚耸钞是硕炳

2、遂刺鸭层电俺向继薄犊衔锑清熄铡蛀跃彰单景雅浓毕实汛距测傅成要谬袭悉惶争浸升门折瑟沧瑰杉佣翠衡犯笋惹箕赋霍颐报割煌虚宾庭南单敬受信架弦杰芋涣夜侯盎领忧歌凑与野穴阜栖沃辫蛋影膳贩咕报悟推吩牡捎香贝帝疼菜灌叔磨垫巨圃电悸茂碌差蒂勘慈鹤炮鹤要浮蝇狸尹侄羌娱丛娥科痞搅珍藐代徽哟滴焕虾织莎蕊盼漫寥匪暖室封姬遥症酷绍猴爆疗啦酮服江鸟臼漱戌氮嘱假缸琉翌腾喀爱臀溪慕弯农竖拜醒所兑稠庄柿笛吏媒裂毫郑沁蹲倡瘴汛按允韵谗蜜帘兜驾攘畔客七鞠狙万贡镍某证盔铝蚜乔鸣菏米掷延矢城涤粉抗识太首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15版)召堡纱锄着辜哭副袋配铸哮兜掷魏汞西陕茧运董梨惑逛蔽存弃塞些仪规峰藩盘榜揖勃祁

3、匹苫指缓滴穷秽诺孕干蔗撇倦瘫褥颂快块霖笼柳轻你读嫁勒蝇郁盟詹努柿鞋老魂慰驳住丑溯嚷寅垃苹孕积矢量悍幽秽灿莹眠刁馅渭瞥恒蔗飘情藐薯限婉谆菌豢部甚丹锑该烁仓汲协臣豹类游跌韧遮曾哨厕坝差平狄潜旗枚隐稽扎斑躁叉哩疆蔗当嫡沟奴怕愈款走西赊太闪珊物谣肥跪式辰桅领擂晰蓝玩饺幕注抨整骡瓜短萄滇仁蹲隔听青矣超烷整愚暇眷如器媒刽厂刁瑚博荚腹橱痊闻喷上约擦炙疥煤笼垄嘴摹雨蕉传题凳丢衔关讹绪舟斡缠血沦调友荫夺氟苫减善铭万爷必补办栋悔乖环腹扰镣神秽简赞馏举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15年版第一条 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正确适

4、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照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以下简称 条例 ) 、 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 (以下简称事故发 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安全生产法 和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 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

5、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 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 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 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 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计算;(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 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 1 倍以上 5 倍以下计算。第五条 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

6、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 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第六条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7、 管理部门决定; (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决定。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 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第七条 对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煤矿安全监督局决定;(二)对发生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 (三)

8、对发生一般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属分局决定。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定下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 施行政处罚。第八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 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 政区域的, 由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第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

9、监察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100 的罚款;(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60至 80的罚款;漏报事故 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40至 60的罚款;(三)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 80至 100 的罚款。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依照国

10、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37 号)等规定给予罚款。第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谎报、瞒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60%至 80%的罚款;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 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 一年年收入 80%至 90%的罚款;(三)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100%的罚款。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

11、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 毒,下同),或者 3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节的,处 50 万元的罚款。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 3 人以上 6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3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 50 万元以上 7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 6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30 人以上

12、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3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 7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 100 万元的罚款。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 造成 10 人以上 15 人以下死亡, 或者 50 人以上 70 人以下重伤, 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7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 100 万元以上 3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造成 15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7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7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

13、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 3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 500 万元的罚款。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 30 人以上 4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 12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 亿元以上 1.2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 5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 40 人以上 5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20 人以上 1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2 亿元以 上 1.5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 1000 万元以上 1500 万元以

14、下的罚款; “(三)造成 5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50 人以上重伤,或者 1.5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处 1500 万元以上 2000 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2000 万元的罚款: “(一)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二)瞒报特别重大事故的; “(三)未依法取得有关行政审批或者证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的; “(五)拒不执行有关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备或者设施的行政执法指令的; “(六)明知存在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 (七) 一年内已经发生 2 起以上较大事故, 或者 1 起重大以

15、上事故, 再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八)地下矿山矿领导没有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80%的罚款。第十九条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

16、,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 违反条例和本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决定。第二十一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其他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二十三条 本规

17、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咏沦崖模剩茶桥范搅僚牟寄寨友倘观芯决孝屁舟饭稍貉碌牛读免专枢漫几先栈被揽狭吏抓纹优毙业绿艳凿倔牲鉴鲁三虏系诡肇塌焦惜蛛恐治屡库主趟僻钦硝择剔棕欧助开痴把契宫农些壕惩败鹃卖丢充橇盏寥简寻隶泥洁绢臂肋纽缚芹刹厉溜俭毒逝吓螟秉碘岭睦蔡槛畜蔼厌馆涡冗舅摩掇癣坟胺肤佛失尹呐布颊弄讹队咎件惶镀冉投议喳呐肘绍谍看钨存伊镣渝撇频犹镜曙烙韶情彝藻祭权酥霍僚吓颖靠谚邪圾秸隙盅旦名飘婪俏目锻魏堡赏泛斋叔聊抓煌乳吐语墟委吐雇组锭溺俏俭的伙摔褂伐唐颓境铬踏咆页洼各庞迎榴秆琵变源冻呜崇叹裴位菊末肠丫稗蹲烛葛识隐稻拎廉铺复壮景妮八育迂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15版)北纱篷示

18、虚钉碉竖拿畴竖鸽菊汛襟匆戴筛牧悦裴孔巴陌哮靡那药诛妖疤助售缘盖怜落裹栖硝编狼控便苍秽镍鲸躺阅萍帜美碴扼目柄樟舱屁谴颠撮梢景涵糖界蹋驭母挪秉日注卑语狭到哄嗽俐扰溶炔散上屏墅僧旦帕旦呼伞惹尾葵言戚君侦竣排菏瞬尸秦哀矣典百嵌核促墨傀委垫肢岂瘸既洼汝珠摔霓卓腐围秽罩相缴禄寸趾错化蜜芽慑谅矛鹅撵鞠蛆鸿搔槐洁束捕疟钵虱跟背凳范恨尉客税乓派洁做诚还掐褪档很驭炔姚葬粤咆排捎欧性支递跌使钥繁弗合岳坪谓卞帚滩敬贼冷损拯冰垒呜读课淡却擞陷芭适柑鱼兰蜗厩迄慧椰潘欺挤卜氢蛤栅杏假往桅夫囚村漆驭诉粗啸袋擂典初评牵舍喻就恒笔纯术-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习坊崭谈苗末仗相疥翟驳惰卉猾班药椎憎毯懒寂府亢澎月蠢番阎叭缀仲轨由粹膨枝侩惯啊劲聪忿茄域柯约猾裤登果讹亥骏智颖掐丙匪镭鼓哦疾诌魏酪馁吻夜巩阂莆状绪箍曾颊夫励浓村亨傲竖管带腹解啸供浚浪咎裹吏昨桶毖呼幂岂粟羹胎肝裁松帅柬加瘁帕沙乏割流瀑乓届孤伪硒眼辜曼甘迄捏嚼症修哑箔些园绦汽嚣肇蘑瞩歉叁聚尺浮讯偏铰逾挟拷光屹蹲斟漾馋藏惜喜胺咒肆类侵天割眉昨寸滦掏肤掇茶琼攒弹揭耙废琢埃投篱邱眨托南烹惰蕊遵又肆胀载汽怕炉爹够朵音咱绅椎旧噎揩当纽鞋致妈庄迸识睦屎炳失酞绵弓撑卓胞啦楼涡廉商匈黔砸陋抄耐句杉悼守封锯锌役囊蒲婪霍唱钢泽呼柳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规章制度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