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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婚内侵权赔偿制度的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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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构建婚内侵权赔偿制度的研究摘 要:当前,我国的婚内侵权现象日益严重,呈现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趋势,而目前的法律制度却并不能为受害者提供有效的救济。因此,从立法上对夫妻间婚内侵权制度进行建构与完善,是有必要的。关键词:婚内侵权;损害赔偿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

2、的主体,为婚姻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也就意味着,当事人在受到其配偶侵权的情况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须以离婚为代价。而在现实生活中,受害人往往考虑子女抚养、世俗舆论压力等问题,不愿解除婚姻关系,因而也就不得不放弃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且此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损害赔偿请求权严格适用的四种情形,然而,社会生活具有复杂性和多变性,这种缺乏弹性的规定,是不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的,也不利于家庭的和谐和社会的稳定。因此,

3、从立法上对夫妻间婚内侵权制度进行完善,是有必要的。一、夫妻间婚内侵权行为的特征婚内侵权行为除具有一般的侵权行为的特征外,还有其自身的特性:一、时间的特定性。婚内侵权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村粗期间内,具有严格的时间限定性。二、主体的特殊性。婚内侵权行为的主体具有特殊性,侵权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具有特殊的身份,即婚内侵权只能是夫对妻或妻对夫的侵权。三、侵权行为的隐蔽性。实践中,很多受害者基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出于重重考虑,面对侵权行为,选择了忍气吞声,不予声张。这就使得很多婚内侵权行为鲜为人知,及其隐蔽。同时,婚内侵权由于主体身份的特殊性和行为的隐蔽性,使得证据的取得非常困难,导致当事人的行为是否侵权很难

4、界定,受害人的损失当然也难以因此得到赔偿。二、夫妻间婚内侵权行为的种类依据婚姻法调整对象的不同,婚内侵权既可能指向配偶人身权,又可能指向配偶财产权。一、侵害配偶人身权方面。夫妻间侵害对方人身权利的行为主要可包括以下几种:1、侵害一般人身权,例如,因实施家庭暴力而造成的对方身体上的伤害,恶意辱骂、侮辱、诽谤对方,偷看对方日记,限制对方出门等。2、侵害配偶人身权,婚内对配偶人身权的侵害主要表现为:侵害夫妻同居权;有违夫妻忠实义务;侵害夫妻共同生育权;遗弃配偶扶养义务不扶养没有生活能力的另一方、不履行法定援助义务。二、侵害夫妻财产权。夫妻财产权是夫妻之间直接体现一定经济内容的权利。依婚姻财产的不同归

5、属,对夫妻财产权的侵害行为表现为:1、侵害夫妻共同财产。一般表现为:未经对方同意,超越或滥用家务代理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未经对方同意,以其它方法非法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基于家庭冲突或醉酒毁损夫妻共有财产,;离婚诉讼前或离婚判决生效前隐匿、转移、毁损、转让夫妻共有财产;以夫妻共有财产赡养其本人应赡养的人等等;2、侵害配偶个人财产。如,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理配偶个人财产;基于家庭冲突或醉酒损毁其个人财产等等。三、婚内侵权制度构建的可行性首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现代法制的原则。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是基本的权利,夫妻虽然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但是夫妻双方同时也都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各自的人格不因结

6、婚而丧失、受限制或被吸收。不管是谁,侵害公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婚内侵权与一般侵权在法理上是相通的,婚内侵权主体的特殊性不应成为侵权案件承担赔偿责任的障碍。其次,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合法的财产、人身权利的,应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为我国婚内侵权制度的构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虽然我国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法院不受理婚内的侵权赔偿纠纷。但是基于民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婚姻法是我国的特殊法,在适用的规则上应遵循特殊法优于基本法。但从长远来看,建立婚内侵权制度,是有利于维护我国法律统一的。第三,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也为婚内侵权

7、提供了可能性。我国婚姻法基于传统和道德的考虑,也基于保护专事家务而无经济能力的家庭主妇的目的,讲婚后所得共同制做为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同时,基于尊重夫妻双方各自的独立之人格,以确保夫妻双方的经济之独立的考虑,我国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以约定的方式排除法定财产制的适用。显然,当夫妻之间适用约定财产制时,若一方请求另一方给予婚内损害赔偿,毫无疑问,侵权方可以且应当以其个人财产对受害方进行赔偿,这在理论和实践上都不存在问题。四、婚内侵权制度构建的几个问题因为夫妻婚内侵权行为的特性,我们在追究其责任的时候,不能依一般的侵权责任的要求来对待婚内侵权责任,要注意一下几点:一、婚内侵权赔偿的条件。婚内侵权作为侵权

8、行为的一种,必须满足侵权行为的基本条件,同时其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又有其自身的特点:1、侵权行为的严重性,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法律在保护夫妻一方权益的同时,不得不考虑到家庭的和谐和社会的稳定。对侵权行为比较轻微的,不适宜提起婚内侵权赔偿。2、行为人有主观过错,在夫妻之间的侵权行为中,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应该是十分明显的,要求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这同样也是基于家庭稳定的必要。3、侵权行为和侵权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应该是必然的因果关系。4、存在婚姻关系是婚内侵权的前提条件,这种婚姻关系必须是合法的婚姻关系,不构成婚姻的同居关系,应适用一般的侵权责任原则,按一般侵权行为处理。二、避免公

9、权力主动干预。婚内侵权是一个家庭的内部之事,受传统的”家丑不可外扬”观念的影响,很多人一旦将 “家务事”宣扬出去,往往处于一个很尴尬的境地,所以很多受害者往往不愿意寻求公力救济,而选择了忍气吞声,以此来维护夫妻感情的延续和婚姻的稳定。因此,在完善我国的婚内侵权制度时,在不涉及犯罪,受害人又没有主动寻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应避免公权力的主动干预。这样可以使婚姻问题处理有回转地方余地,以维系家庭的稳定。三、侵权人应以其个人财产赔偿。侵权人不能以夫妻共同财产赔偿,这是由责任自负的原则决定的,同时这也是避免婚内赔偿”从左口袋到右口袋”现象发生之必要。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十七、十八、十九条分别规定了婚后所得共

10、同制、特有财产个人所有制和约定财产制三种夫妻财产制,这就为婚内侵权财产制提供了物质基础。同时,受害人所得的婚内赔偿也应该纳入受害人的个人财产中,否则,这一制度的设立也无存在的意义。四、婚内侵权责任的形式应多样性,兼具损害赔偿和精神抚慰的双重功效。婚内赔偿应采取财产形式和非财产形式相结合的方式。这一方面能更好的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另一方面也给当事人更多的选择机会。以发挥制止侵权,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维护婚姻稳定的作用。参考文献:1余延满:亲属法原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8.2 陈苇:婚内知识产权的财产期待权的归属探讨j,现代法学2000年04期.3 薛宁兰:法定夫妻财产制立法模式与类型选

11、择j,法学杂志2005年02期.4 蒋月:夫妻财产制若干重大问题思考j,现代法学2000年12期.苗木供应合同书甲方:乙方: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以下简称甲方)从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以下简称乙方)购买银杏苗木,(用于渭政办发2010205号文件,渭南市区绿化),并就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 苗木数量: 二、 苗木规格:胸径15cm以上,主干通直,树头完整,枝条匀称、丰满,无病虫害,树形美观。三、 苗木价格:每株计人民币四、 该价格包括:苗木费、挖掘费、包装费、装车费、拉运费五项。合计人民币( )五、 付款方式:任务完成后,10日内一次付清。六、 有关事项:1、 土球规

12、格:苗木所带土球直径1.2米以上,厚度60cm以上,卸车前完整不破裂。2、 包装规格:土球包装腰带无间隙宽度12cm以上,纵扎草绳间隙在2cm以下。绳杆高度40cm,缠冠高度2米。3、 所有苗木必须是播种培育,均为本苗圃苗木,严禁从外省、外地调动,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负责。4、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时间、地点、数量要求按时送苗。(送苗地点,渭南市城区)并保证我县任务完成居全市前三名。5、 苗木结算数量以接收方接收单上的数据为准,因不符合合同条款中苗木规格要求的,接收方拒绝接收的苗木由乙方自行处理。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同意协商解决。七、合同条款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由造成损失方全额赔偿。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0一0年十二月-精品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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