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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8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0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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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三) 第二单元 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考点4】基于债务人财产的诉讼(P278)(2014年案例分析题) 1.破产申请受理前基于债务人财产的诉讼 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下列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1)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 (2)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 (3)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 (4)其他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 【相关链接1】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相关链接2】股东抽逃出资,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链接3】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解释1】(1)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之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但是,债权人一审中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追收的相关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除外;(2)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之前,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上述“中止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法“恢复审理”。 【解释2】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述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民事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但尚未执行完毕的,破产申请受理后,相关执行行为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9条的规定“中止执行”,债权人应当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相关债权。 2.破产申请受理后基于债务人财产的诉讼 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述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解释1】破产申请受理之后,应追收的财产或者返还的财产均属于债务人财产,用于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个别债权人基于“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 【解释2】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后,债权人可以通过“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要求“管理人”依法向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出资人等进行追收,计入债务人财产,用于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 第三单元 管理人制度 【考点1】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P279) 1.管理人与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的关系 (1)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2)人民法院指定社会中介机构或者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同时根据中介机构或者清算组的推荐,指定管理人负责人。社会中介机构或者清算组需要变更管理人负责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更换。 (3)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4)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5)管理人应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6)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7)管理人未依法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管理人的资格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3.对“利害关系”的司法解释(2008年单选题、2009年多选题、2013年单选题) (1)判断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存在利害关系(4条) ①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②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③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④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2)判断会计师事务所派出的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利害关系(4+2条) ①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例题1·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主体中,可以担任管理人的是( )。(2008年) A.与债权人有尚未了结债务的人 B.曾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 C.破产案件受理的4年前曾担任债务人董事的人 D.破产案件受理前2年内曾担任债务人法律顾问的人 【答案】C 【例题2·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注册会计师中,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有( )。(2009年原制度) A.注册会计师甲曾担任债务人公司的独立董事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2年前卸任 B.注册会计师乙的父亲是债务人公司的控股股东 C.注册会计师丙因个人原因负债数额巨大,但与债务人公司无关 D.注册会计师丁最近3年来一直为债务人公司作外部审计工作,熟悉该企业情况 【答案】ABD 【解析】(1)选项A: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管理人;(2)选项B: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不得担任管理人;(3)选项C: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得担任管理人;(4)选项D: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不得担任管理人。 【例题3·单选题】2013年6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了对甲公司提起的破产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人员中,有资格担任管理人的是( )。(2013年) A.曾于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担任甲公司法律顾问的丙律师事务所 B.甲公司董事丁 C.3年前被吊销执业证书,但现已重获执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乙 D.甲公司监事会主席的妻子戊 【答案】A 【解析】(1)选项A: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不得担任管理人,丙律师事务所已经超过了3年;(2)选项B: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管理人;(3)选项C: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管理人(与现在是否重新取得无关);(4)选项D: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不得担任管理人。 苗木供应合同书 甲方: 乙方: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以下简称甲方)从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以下简称乙方)购买银杏苗木,(用于渭政办发[2010]205号文件,渭南市区绿化),并就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 苗木数量: 二、 苗木规格:胸径15cm以上,主干通直,树头完整,枝条匀称、丰满,无病虫害,树形美观。 三、 苗木价格:每株计人民币 四、 该价格包括:苗木费、挖掘费、包装费、装车费、拉运费五项。合计人民币( ) 五、 付款方式:任务完成后,10日内一次付清。 六、 有关事项: 1、 土球规格:苗木所带土球直径1.2米以上,厚度60cm以上,卸车前完整不破裂。 2、 包装规格:土球包装腰带无间隙宽度12cm以上,纵扎草绳间隙在2cm以下。绳杆高度40cm,缠冠高度2米。 3、 所有苗木必须是播种培育,均为本苗圃苗木,严禁从外省、外地调动,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负责。 4、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时间、地点、数量要求按时送苗。(送苗地点,渭南市城区)并保证我县任务完成居全市前三名。 5、 苗木结算数量以接收方接收单上的数据为准,因不符合合同条款中苗木规格要求的,接收方拒绝接收的苗木由乙方自行处理。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同意协商解决。 七、合同条款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由造成损失方全额赔偿。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0一0年十二月 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 电话:400-600-8011 网址: 微信公众号:gaodunc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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