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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担保费别忘了代扣代缴营业税.pdf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1062411 上传时间:2024-04-12 格式:PDF 页数:3 大小:143.82KB 下载积分:5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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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涉外担保费别忘了代扣代缴营业税 Y 银行对一批在华德资企业提供担保,向境外 X 银行支付了一笔担保费用,财务部门代扣代缴了企业所得税,却未代扣代缴营业税,被税务机关责成补扣补缴营业税及相关附加35 万余元,并被处罚款 17 万。税官提醒:涉外业务要仔细,流转税类特注意,代扣代缴要明晰。案情概况:Y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是一家意大利银行在华分支机构,该银行于 2012 年 12 月31 日与德国 X 银行签署协议,协议规定由 X 银行向 Y 银行的部分客户发放贷款(该部分客户均系德资在华企业),Y 银行对这些企业提供担保服务。Y 银行于 2013 年 1 月按照协议向德国 X 银行支付担保费 630 多万元,财务部门已按 10%的税率对该笔担保费代扣代缴了企业所得税人民币 63 万多元,但未对该笔担保费代扣代缴营业税。案情分析:银行财务人员坦承,因为是代扣代缴,所以比较关注的是 10%税率的企业所得税,而对于这样涉外的担保费是否需要在国内缴纳相关流转类税收,他们不是很清楚。检查员解释称:根据我国营业税法规定,在中国国境内提供劳务的均为营业税纳税人,即提供或者接受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均属于纳税范围。该担保业务为 Y 银行对在华德国企业提供担保劳务,在国内发生,X 银行为营业税纳税人。因 X 银行在中国没有经营机构和代理人,故以 Y 银行为扣缴义务人。法规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540 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第十一条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8 年第 52 号令)第四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 号)二、关于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问题 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取得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扣缴,对纳税人拒绝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暂停支付相当于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负有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支付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收缴,对纳税人拒绝给付的,扣缴义务人应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处理结果:依据相关规定,责成 Y 银行对向境外支付的担保费按服务业税目代扣代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相关附加共计 35 万余元。同时,对 Y 银行按应代扣代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百分之五十处罚款近 17 万元。税官建议:我们在实务中发现,很多财务人员的确有很容易在涉外业务中搞不清代扣代缴义务,或者容易忽略对流转税代扣代缴义务的履行。该问题值得大家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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