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务总局就 3 类补贴的财税处理给出权威答复 2015 年,按照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的要求,税务总局共办理”两会”议案建议提案 349 件,其中,议案 3 件、建议 244 件、提案 102 件,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应”.以下是税务总局对 1927 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将职工交通补贴和供暖费补贴在成本费用列支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一、企业发放的职工交通补贴和供暖费补贴在会计核算上可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规定,企业会计核算时,支付给职工的交通补贴和供暖费补贴应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下进行核算.其中,支付给生产部门人员的,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
2、用”、”劳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负担的,借记”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给管理部门人员、销售人员的,借记”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也就是说,企业发放的职工交通补贴和供暖费补贴,在会计核算上可根据职工身份不同分别在相应的成本费用中列支.二、企业发放的职工交通补贴和供暖费补贴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的部分,准予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第三条规定,职工交通补贴和供暖费
3、补贴属于职工福利费.也就是说,企业发放的职工交通补贴和供暖费补贴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税前扣除.由于国家税收制度与企业财会制度规范的目的不同,两者之间将产生一定的差异,这是为了防止税基受到侵蚀,确保国家税收收入的需要.三、企业发放的符合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可作为工资薪金按规定税前扣除 2015 年 5 月 8 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34 号),明确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税函20093 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本公告适用于 2014 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公告施行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您在建议中反映的企业福利费超支问题,对于其中符合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可按本公告规定作为工资薪金税前扣除,从而在很大程度上解决或缓解福利费超支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