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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处置非法集资法规政策知识问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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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处置非法集资法规政策知识问答 云南省处置 非法集资法规政策知识问答 云南银监局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8年12月16日)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一旦有了损失,需要当事人自己承担,希望社会公众一定不要参及非法集资活动。此外,公众购买股票应通过合法的证券公司申购和交易。目前,一些非法从事证券业务的人员和机构,散布所销售的是即将上市的公司“原始股”或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购买后可获得高额回报等谎言,诱骗公众购买。对这些非法的集资活动公众务必提高警惕,不要上当受骗,避免使自己的财产遭受损失。 1、非法集资活动有哪些基本特征? 非法集资主要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一是未经有权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未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的政策性规定由有关部门批准集资,没有批准权限部门批准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等几种情形;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股权或其他形式;三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四是往往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的性质,如以投资人股,签订转让合同等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目的。总的看,非法集资共同的特征是:以高额的融资利息、投资回报或理财收益等为诱饵;集资者不具备法定的集资主体资格。 2、非法集资活动有哪些常见种类和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而且随着时间约推移还会不断以新的形式&现。目前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传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1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杆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及反租、回购及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范: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典公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3、什么是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有关金融监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金融活动.包括非法从事银行类业务、非法从事证券类业务和非法从事保险类业务活动等。非法集资是非法金融业务的一种,尽管非法集资的名义变化多样,但其实质仍属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4、什么是非法从事银行类业务? 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非法从事银行类业务活动是指未经银监会或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批准,揸自从事下列活动: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各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3)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买卖; (4)银监会或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依法认定的其他非法银行 类业务活动。 5、什么是非法从事证券类业务活动? 指未经证监会批准,擅自从事下列活动: (1)证券、期货经纪; (2)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期货投资咨询; (3)及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4)证券承销及保荐; (5)证券资产管理; (6)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管理; (7)证监会依法认定的其他非法证券类业务活动。 6、什么是非法从事保险类业务活动? 指未经保监会批准,擅自从事下列活动: (1)保险、再保险汝士 (2)保险代理; (3)保险经纪; (4)保监会依法认定的其他非法保险类业务治动。 7、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国家管理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存款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行为。 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国家管理部门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及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行为。 8、非法集资活动对社会有什么危害? 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是参及非法集资的当事人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用于非法集资的钱可能是参及人一辈子节衣缩食省下来的,也可能是养命钱。而非法集资人对这些资金则雖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及人很难收回资金;二是非法集资也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引发风险;二是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甚至造成局部地区社会治安动荡。由于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一旦有了损失,需要当事人自己承担,因此,希望社会公众不要参及非法集资活动。 为此,提醒投资又彳非法集资是违法活动,出资人的利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非法集资的资金大多挪作他用,中饱私囊,少数出资人烧幸获得回报。但往往都是拆东墙补西墙,给大多数投资人造成重大损失,甚至血本无归。 9、社会公众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活动? 参及社会集资活动,应该审查集资主体的资格和行为是否合法,不要轻信高额回报这个最简单的法则就是防止受骗最有效的办法。 一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焰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二要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是否承诺回报,,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三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髙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一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四要增强参及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及者投人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10、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会受到怎样的法律处罚? 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逍究刑事责任。例如: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情节严重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最高可处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1、目前证券类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主要表现有哪些? 目前非法证券活动主要是指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非法发行股票是指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而揸自公开、变相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擅自公开发行股票是指未报经证监会核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行为。变相公开发行股票是指未经依法报证监会核准,采用广告、公告、电话、信函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以及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转让股票的行为。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是指未经证监会批准的机构和个人从事的的证券、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 12、目前证券类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主要有哪些形式? 非法证券活动表现形式主要有: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或种类基金份额,谎称这些证券将在海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兜售所谓原始股或基金份额;以所谓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国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甚至产权交易所、证券交易所的名义,未经证监会批准,非法向社会公众推销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证券投资为名,诈骗群众钱财。 13、公众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证券活动? 社会公众可从两方面来识别非法证券活动:一是从证券的发行方式识别,无论是股东(股票)、债券还是基金,其发行方式是不是采取了前面提到的公开发行的方式,如果采取了这种方式,就要看是否取得了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批准,可以判别它是否是非法的行为;二是从发行证券的中介机构识别,看中介机构从事证券承销、代理买卖活动是否取得了证监会批准,如果没获批准,就可辨别是一种非法证券业务。 根据《证券法》规定,依法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14、如何识别非法公开发行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为,避免上当受骗? 非法公开发行股票或发售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行为,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会给上当购买者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我国《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开发行股票或发售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条件、审批程序、发行方式、信息披露等都作了严格规定。依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和向200人以上的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等X发售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且经证监会核准。凡未经核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公开发行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公开发行股票必须公告其招股说明书等信息,由依法设途的证券公司承销;公众购买股票应通过合法的证券公司申购和交易。发售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必须公告招募说明书等信息,由依法设立的作为该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其委托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经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发售;公众应当通过这些合法的机构申购。一些非法从事证券业务的人员和机构,通过小广告、信函、网络信息、手机短信、推介会、自行或者雇人游说等方式,散布所销售的是即将上市的公司“原始股”或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购买后可获得高额回报等谎言,诱骗公众购买。对这些非法的证券活动,公众务必提高警惕,不要上当受骗,避免使自己的财产遭受损失。 15、目前国家对社会造林是如何规定的?其本质含义是什么?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鼓励各种社会 主体凭借自身的经济实力,依法直接从事林业建设,特别是鼓励宜林荒山荒地造林,从而加快国土绿化步伐,改善生态状况和人的生产生活环境。 在林业建设活动中,经营主体必须遵守林业社会融资、广告宣传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并自觉接受国家林业和工商管理等有关部门的监管。国家对林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种植、伐林、林木营销等各个环节均有相应的管理规定。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关于对林地使用权的规定是什么?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釆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人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17、林木是否可以按照林木所有者的意愿进行采伐? 国家尊重森林经营者的经营目标,保障森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但在林木采伐上有具体的法律和政策规定。按照《森林法》的规定,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按照《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采伐林木彖需向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交包括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申请文件,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法规的发证权限,在批准的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内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18、“托管造林”的造林方式存在哪些隐患和风险? 近两年出现的“托管造林”现象,其基本方式一般是通过租赁、承包或其他方式获取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再转让给社会零散投资者,然后投资者再将林地和林木委托给公司经营。这种转让及巧管为一体的经营模式,风险极矢。目前,已经暴露出一些公司在运作过程中存在不法行为,并给投资者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 19、“托管造林”公司主要采取那几种欺骗手段? 一是为公司披上合法的外衣,一般极力宣传“托管造林”模式是国家鼓励社会主体参及林业建设和投资的新模式,欺骗投资者口 二是以林权证为幌子,博取投资者信任。“托管造林”公司许诺购买林木后将转交或帮助投资者办理国家林业局统一印制的林权证,使投资者相信林木是真实存在的、权益是有保障的,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三是夸大林木生长量及林业投资回报率。“托管造林”公司多女在宣传中许诺很髙的投资回报率或出材量,甚至宣传投资林业零风险。而实际上,林木生长受自然条件、品种选择、经营措施、自一灾害等多方面因素影响,“托管造林”公司在宣传中,向投资者急瞒投资林业所要承担的风险。 四是承诺有专业的管护队伍和机械设备,负责对投资者购买的林木进行精心管护。实际上,这种承诺是否履行很难监督,有些公司根本没有所谓的专业管护队伍,也没有实施正常的营林和管护措施,林木生长情况也很差。 五是宣传林木采伐不受采伐限额指标的控制。这及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不符。《森林法》规定,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采伐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采栽方式等进行采伐。而一些“托管造林”公司以“谁造谁有”为借口,宣称当事人想采伐就可以采伐,实际上在欺骗投资者。 六是装扮公司形象,贏得投资者的好感:在重要的商业地段租用高档写字楼作为的经营场所,打造具有经营实力的形象;宣称拥有一批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打造专业形象;组建各种类型的监督委员会等,体现投资者对公司的监督权。而实际这正是骗局的一部分。 20、国家已明确禁止发布含有或者涉及以下八项非法集资活动内容的广告是什么? 一是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金融单位和个人以支付或变相支付利息、红包或者给予定期分配实物等融资活动; 二是房地产、产权式商铺的售后包租、返租销售活动; 三是内部职工股、原始股、投资基金以及其他未经证监会核准,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活动; 四是未经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活动; 五是地方政府直接向公众发行债券的活动; 六是除国家有关部门批淮发行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之外的彩票发行活动; 七是以购买商品或者发展会员为名义获利的活动; 八是其他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社会集资活动。 云南省林地林木流转管理规定 1、《云南省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林地、林木流转工作由哪个部门管理。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工作。 2、《云南省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哪些林地和林木不得流转? 四种情形不得流转: 本办法规定之外的林地和林木;林地、林木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无林权证的林地和林木;法律、法规禁止流转的林地、林木。 3、《云南省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流转,要按照哪些程序依法进行? (一)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选举产生流转工作小组; (二)流转工作小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流转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讨论通过流转方案、流转方式、流转保留价等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代表同意; (四)签訂流转合同; (五)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 4、《云南省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林地使用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有什么要求? 林地使用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村民小组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村民小组备案。 林地、林木流转的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5、《云南省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有什么要求? 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流转双方应当到林地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出租、转包的不得变更林权,遠进行备案登记。 6、《云南省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林地、林木转让的主要相关责任是什么?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林地、林木流转的,流转行为无效。 云南翔耀民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非法集资诈骗案例 一、云南翔耀民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非法集资诈骗案的基本情况是什么? “云南翔耀民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9月,以“世.界服装文化大观园”、“民族之花选拔赛”项目做诱馆,自2006年9月至2007年4月,及客户签订“含权消费合同书”的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共涉及1205人次,非法集资金额达20,122万元。2007年5月公安机关对该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2007年11月,云南银监局、云南省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輯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认定其未经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的行为涉嫌非法集资违法犯罪。 二、云南翔耀民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吸收公众存款是否经过有权部门依法批准? 经公安部门依法查明:2006年9月,周品言、徐丽珠共同在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了“云南翔耀民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从2006年9月11日至2007年4月4日,周品言、徐丽珠等6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在昆明市南屏街世纪广场18楼和青年路志远大厦22楼,以“云南翔耀民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名义,编造“公司董事长周品言在福建石狮有服装厂公司在昆明市呈贡新城已购买了500亩土地、公司准备将用于广告支出的8000万元人民币回报给公司会员”等谎言,以高额回报、提供免费保健品和组织免费娱乐活动为诱饵,招徕中老年顾客成为该公司会员,及客户签订所谓“含权消费合同书”的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2007年4月,该案被公安部门介人调査后,另一集资诈骗人王平以“新金元商贸有限公司”、“新金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接云南翔耀民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公安机关调査,这两家公司,既无工商营业执照,也无税务登记证,2007年4月至5月间,在昆明市老海埂路51号找人私刻了“云南新金元民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行政、财务、合同、发票四枚公司印章,以虚假的身份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三、云南翔耀民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是否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 云南翔耀民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06年9月始在昆明市世纪广场、志远大厦租用高档写字楼,以投资云南民族文化虚假项目进行宣传,实施“高额返利”活动,及客户签订“含权消费”合同,客户投人670元为1单,成为公司消费客户后,可选择保健品一瓶。投资回报权益期限为180天,日结周发,每周二发放返利,回报比例根据投资额大小从1.34%-1.749%不等。按1单670元计算,每天提成5元,180天后回报总额900元;若投资1000单67万元,每天每单可提成6元,每天收益6000元,180天后回报加本金总额108万元,实际净收益41万元;不要保健品的,按500元积一分,累计到1000分可成为公司单项股东,月分红终身制。从2006年9月至2007年4月1日,共计从投资者手中收取了2000余万元资金。公司法人代表周品言于2007年4月1日失踪后,投资者的分红返利于2007年4月4日中断。 2007年4月,新金元商贸有限公司、新金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又巧原云南翔耀民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客户承诺,原客户可以按在云南翔耀民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所受损失的10%作为新的投资,再及新金元商贸有限綠、新金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新的投资合同,对于客户的新投资部分按10%的比例每月连本带息返还一次,半年内连本带息全部还完;对于原在云南翔耀民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所受的损失部分按10%的比例每月连本带息返还一次,半年内连本带息全部还完。共及300余名投资者签订高额返利投资合同共324份,收取投资款80余万元。 四、云南翔耀民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经公安机关侦查,云南翔耀民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受害对象主要是文化水平较低、理财甄别能力差、防骗意识薄弱的中老年人等社会弱势群体。近年来,人们的投资意识不断加强,特别是部分中老年人,想用养老钱、防身钱获得收益,抵御货币贬值风险,一些不法分子正是利用人们的这种心理,打着各种旗号,以假合同、假项目、假协议欺骗善良的群众,组织群众参加各类项目宣传会、产品推广会,大肆鼓吹诱人的投资收益,吸引广大群众参及,手段隐蔽,欺骗性强。 五、云南翔耀民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 到2007年5月5日,近百名投资人到五华经侦大队口头报案,共400余名投资人进行了书面报案。 经公安机关侦査,在云南翔耀民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成立之初,犯罪嫌疑人就事先预谋,以“世界民族服装谷”项目,找代办公司办理了云南翔耀民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期间招录工作人员,由周品言出面向工作人员灌输公司在呈贡县已经购买了500亩土地,要建“世界民族服装谷”,省里的部分领导也十分支持这一项目的虚假谎言,并向客户许以高额回报,由公司工作人员出面及客户签订两人事先“炮制”好的“含权消费合同书”2006年12月28日,周品言、徐丽华(徐丽珠姐姐)又以个人名义及“民族之花”组委会副主任蔡雷签订了一份合作成立“云南之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股份合作合同,以此向客户灌输公司准备将用于做广告的8000万元人民币用于回报客户,吸引了更多的人到公司参及投资。 经査实,该公司除徐丽珠实际出资10方元以外,公司全部的资金来源均为非法集资款,其支出除大部分做为“返还投资款”外,其余用于购买汽车、电脑、办公开支、购买保健品、组织会员活动等350余万元,制作“民族服装大观园”规划设计费30余万元、“民族之花”项目135万元,周品言带到深圳45万元、王平等人借款30余万元。案发后,徐丽华还提供了120万元由周品言虚假签名的资金收条,但不能说明其用途和去向。至2007年4月4日,公遂集资的2000多万元,共计支出1900多万元,剩余资金仅6万余元。 早在2007年3月下旬,由于因“高额回报”骗局已快暴露,周品言、徐丽华、傅振兴、杨春光(公司副董事长)经过多次商量决定外逃。2007年4月1日,周品言从徐丽华保管的投资款中取走26万元,和周华、傅振兴携带赃款驾车逃至贵州、江西、上海、杭州、深圳,最后落脚广州市。所带赃款傅振兴分了10万元,周华分了3.5万元,其余资金全部用于在逃期间开支、广州租房和几人挥霍。 六、云南翔耀民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非法集资诈骗案的犯罪分子应得到什么法律制裁? 2007年10月29日,公安人员在广州市天河区抓获周品言及其姘夫傅振兴、其弟周华。2007年12月11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周品言、徐丽珠、徐丽华、周华,对犯罪嫌疑人傅振兴、杨春光取保候审。2008年4月11日,公安机将该集资诈骗案移送五华区人民检察皖审查起诉,五华区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将该案移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王平于2007年6月15日被依法逮捕。2008年3月31日,昆上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王平“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上四年、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刑十六年,并处以罚金人民币200,000元。2008年9月22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终裁定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 11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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