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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收购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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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收购指南 公司海外并购指南 一、并购的含义 企业并购的内涵非常广泛,一般是指兼并和收购,并购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资产或股权,从而影响、控制其他企业的经营管理,其他企业保留或者消灭法人资格。企业并购包括兼并、收购和合并,习惯上统称为并购。企业并购是一项巨大的专业化投资工程,涉及很多知识面,同时并购又是一项高收益及高风险伴生的业务。海外并购的海外主要是指并购资产或者并购公司的发生场所,一般意义上对海外的理解是指并购的目标资产或者目标公司不在收购者原有主要营业地的国家。 二、并购方式 按并购双方的行业关系划分为横向并购、纵向并购和混合并购。按并购是否取得目标企业的同意及合作,可以划分为善意并购和恶意并购。按并购双方是否直接进行并购活动,可以划分为直接并购和间接并购。按并购企业的法律关系来分,可以划分为新设型并购、吸收型并购和控股型并购。按并购方的出资方式,划分为现金购买资产式并购、现金购买股票式并购、股票换取资产式并购和股票互换式并购。按并购企业是否负有并购目标企业股权的强制性义务,可划分为强制并购和自由并购。按并购企业是否利用自己的资金,可划分为杠杆收购和非杠杆收购。中国公司的海外并购主要包括两种方式:使用境内主体直接并购、使用境外平台进行并购。后者相较前者可省去可以节省境外投资涉及的商务部门、发改委以及外汇局的事先审批程序。下文已境内主体直接并购为例进行说明。 三、海外并购的流程 1. 交易计划及交易对手选择环节 在此阶段需要确定位目标资产和目标公司,从买方角度,需要分析卖方处置资产的主要原因,以便于能够跟上卖方思维,了解其在交易中最关系的问题。还需要考虑时间表的问题,一般卖方都会有一个时间表,对于何时完成交割有一定的要求,双方是否能够就此达成一致是需要考虑的。此阶段还需要考虑卖方资产问题,一般卖方在出卖好资产的同时会搭售一些不良资产,是否能够接受也是买方需要考虑的。除此以外,买方需要对各种风险进行评估,其中系统性风险主要是指国家风险,比如投资所在国大的环境好坏、国家财税政策、国家征收风险、贪腐度。交易对手是否有良好的信誉和交易记录等。此阶段的目标是确定目标公司。 2. 组建团队 买卖双方均需要组建团队,一般公司内部团队均有技术、商务、法律、财务、税务人员,根据交易的需要还可能会有人力、公关(对政府、媒体、投资者),审计董事会办公室等人员加入,还需聘请相对专业的外部机构,包括不限于投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技术服务公司、人力资源股顾问、公关公司、情报公司。 3. 签署保密协议、做尽职调查 双方签署保密协议的目的在于,防止因为并购磋商环节及尽职调查造成双方商业秘密的外泄。签署过保密协议后方可进入尽职调查环节。尽职调查是卖方开放公司资料室,买方进行调查,目的在于通过书面、面谈、参观等等方式发现识别目标公司在技术、商务、财务、税务、法律、人力资源各方面的风险,以为公司决策层做出目标公司是否值得收购,是否能够满足卖方经营需要的决策提供依据。 4.谈判、签署交易文件 在此阶段基于尽职调查的结果,买方报价,卖方根据各个潜在买方的报价,选择几家进入下一轮尽职调查,第二轮尽职调查后卖方选择最终几个候选人进入谈判环节。如果双方能够就价格、文本达成一致则进行一对一的签约,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和风险的分配均需要在交易合同中明确。 5.交易过渡性环节 是签署交易买卖协议和交割之间的过渡环节,主要需要考虑:1 目标公司否有重大不利事件发生。2过渡期先决条件是否满足,在合同谈判过程中所设定的交易达成的条件,是否能够实现,比如目标公司也即买方是否处置了不良资产,是否完全取得了知识产权的控制权等等。3 积极跟进和获取政府审批,这个具体会在下文中第六部分阐述。 6.交割、后期整合及运营 交割即卖方将目标资产或目标公司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买方获得目标公司或目标资产的所有权后将对其进行整合,使其能够正常运营,达到并购所预想的目的。 四、目前中国企业在海外并购面临的风险 1.投资目标国的政治环境风险 政治环境日益成为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投资的无形“壁垒”。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基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本国经济利益的驱动,欧美等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一整套涉及外资并购的制度及规则,包括东道国产业政策、对外资并购设置的申报、审查程序;东道国竞争政策;对外资并购的管制政策;国家安全政策等均成为海外并购的风险。 对于一个将通过并购成为跨国经营业务的大型企业来说,准确判断国际环境的难度相当大,如何规避经济风险、政治风险是并购企业的最大的风险之一(如利比亚战争、中东国家动荡等)给已经并购的企业带来了巨大经济损失,所以并购企业首先要考虑东道国的政治风险对并购企业未来的影响力。 2.人力资源的整合风险 在企业并购中,人力资源的整合相对于其它整合是较为困难的。人力资源整合已成为我国企业在海外并购能否成功的首要因素。随着海外经营业务的发展,为了确保企业把风险降到最低限度,企业拥有一批优秀的海外经营及管理人是非常关键的。海外企业原来的优秀管理人才熟悉企业经营、管理,有的还掌控着企业的营销市场并善于海外市场的打拼及经营,人才战略实施将促进人尽其才,愿意为企业继续服务,目前企业并购因人才战略不当导致人才流失这已经是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风险制约因素之一。 3.财务风险、汇率风险、海外欺诈风险 在一定条件下,并购企业追求价值最大化而忽视了财务风险管理。作为风险承担者的收购方要更好的控制并购企业的财务风险,同时,外汇汇率的波动,以及并购前缺少详尽的调查形成的欺诈也构成了海外并购的风险因素。据全球风险咨询企业Kroll公布的《全球反欺诈年度报告》显示,2010-2011年中国企业遭遇的欺诈行为44%是由供应商和客户实施的,而对合作伙伴、客户进行详细审慎调查的中国企业数量仅为38%,远低于全球平均50%的水平。 4.语言、文化、经营理念差异的风险 并购后两个企业通过文化整合,形成共同的文化规则。如何把不同文化融合形成一个新的文化,使并购企业达到各种文化的协调统一,形成一个融合沟通的文化理念,为并购企业服务,将人才流失的风险降到最低程度。 5.企业管理和运营成本风险 国内企业由于长期在本土打拼,对于海外并购及海外市场经验不足,且在并购后对企业掌控及经营能力也存在严重不足,导致管理和运营成本增加,又加之对被并购企业所在国经济制度不适应,企业表现出及企业所在国的周边经营环境、理念完全异样,管理出现困难,营运成本增加。 6.潜在的法律、政策风险 近年来,国外的税收、环保措施方面的政策更加严厉。由于并购时收购企业在并购前缺乏了解东道国的劳工法律政策,导致并购后企业劳动成本大幅度增加;由于对东 道国税收法律及政策不了解,导致并购后税负异常沉重,而且存在在知识产权及技术领域由于未调查清楚且合同约定不完备,导致具有关键竞争力知识产权不能被并 购后企业控制和使用,这就为企业并购后的运营潜藏了巨大的风险,企业并购不能达到预期目的,出现并购后具有竞争力的产业空心化,并购失败。 五、中国企业海外并购风险防范措施 据《财经时报》披露,海外并购的法律风险分别处于收购阶段和经营阶段,前者占法律风险的20%,后者占80%。目前中国企业风险防范的费用支出仅是发达国家企业的1/50。国内企业在涉外并购中面临的问题和风险贯穿于项目调查、招标、谈判及收购后经营管理等各个阶段。不同文化、政治、经济体制、法律环境等都向海外投资者提出了重大的挑战。不进行审慎的尽职调查和决策而盲目做出的投资并购决定往往会付出极大的代价。在并购过程中,国内企业应当选择具有很强实力和具有丰富的实际并购经验的中介机构参及,这就能有效降低并购成本。并购过程中除审计、评估人员外,律师事务所对并购企业法律指导及对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即法律审慎调查)也极为关键。为了避免企业海外扩张的法律风险,这就需要中国企业在内部设法务管理机构进行系统的风险控制,同时在外部聘用经验丰富的律师为企业提供更加专业的服务,在法律资源管理等各方面进行优化及科学配置,使内部法律顾问及外部律师很好的结合 达到真正的风险防范的目的。 (一)并购前的风险防范措施 1.对被并购企业全面审慎调查 要对目标公司进行全面了解。在并购中除企业组织成立专门部门调查分析外,也可从当地权威中介咨询公司,驻外使馆、银行、国际商会,民间机构等分支机构及目标公司内部有并购意向的管理层及其他专业中介公司,获取目标公司财务、管理、经营、法律、劳资、企业声誉等方面的基础资料。通过实地考察、专家咨询等各种方式,对被并购企业或项目所在国的税收政策、劳工政策、外汇管理等法律方面规定的诸因素进行详尽调查,综合性的全面评估。 2.评估政治风险 熟悉东道国的政治制度、民族理念,掌握东道国有关并购的内外政策,尤其是吸收外资政策,对外来投资优惠条件,及所在国的政治环境、税收、汇率政策,劳工政策做出详细了解,并聘请投资银行的专业分析师对目标企业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政治风险进行客观系统的分析。 3.技术及创新能力的评估 分析调查并购后企业,能否顺利实现整合、能否实现生产管理及技术良好协同发展。建立技术评价体系,做好技术人员、设备、技术知识、技术管理、知识产权等方面调查和评估工作。 4.法律风险防范 由于海外并购法律关系复杂、不确定因素诸多的风险,其间涉及到的法律有公司法、证券法、反垄断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知识产权法、环境保护法、银行法、外汇管理法、会计法、土地管理法、税法等等。不同国家都会存在着法律冲突和法律不健全及歧视性执法等相关法律风险的实际问题。在实际经营中,跨国并购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多达200多项。这些法律风险要法律专业人士从不同角度认识或识别并及早加以防范和预防,将并购风险控制到最低限度。 (二)并购后的风险控制措施 1.对企业管理制度整合、文化的整合 国内企业及海外企业之间在管理制度上存在较大差别。企业并购后制度调整、企业经营理念的培育以及如何化解整合中出现的冲突、融合不同国家员工间的价值观念,减少利益分歧及冲突和企业整合中的阻力,成了并购后首要问题。 最大限度留住被并购企业的客户群,降低重新开拓市场的成本,要充分考虑到产品、服务、人事调整是否会对现有客户造成冲击。同时,建立新的企业文化体系,在公司总体战略指导下,对企业文化加以扬弃、创新,达到文化协同,创造多元的公司文化。 2.实施人才强企战略整合 企业要尽早实施有效的人才聘用制度,留住原企业的战略性人才。中国企业走向海外,需聘用这些熟悉海外经营的人才。在新企业的各阶层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让员工能够迅速了解新企业的发展方向、远景和战略规划,快速形成凝聚力。企业采取多种方式和多种渠道,营造人才创新工作机制,尊重知识、加强培训,以培养适应国际化经营要求的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融合不同国家员工之间的价值观念,实现人才队伍的接替和人才结构的逐步优化。 3.财务风险防范。 并购后,财务风险集中地体现在并购支付方式及融资方式的选择两个环节。在企业并购支付方式中,现金支付资金筹措压力最大。并购企业可根据自身获得流动性的能 力,股价的不确定性以及股权结构的变动等情况,对支付方式进行结构设计,将支付方式安排成现金、股权及债务方式的有效组合,实行混合支付,以满足收购双方需要。 4.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并购后,企业会获得目标企业的相关技术,这就需对这些技术进行详细的评价、甄别。评价目标企业是否技术先进,就要建立技术评价模型,对目标企业的技术水平量化分析。通过技术评价,对各种技术做出选择,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5.实施品牌战略 并购企业在交易结束后面临的品牌资源管理问题主要是:品牌保护、品牌拓展和品牌重新定位。品牌保护指并购企业保留被并购企业的原有品牌,并通过促销手段,提 供资源保证使原品牌进一步发挥作用。品牌拓展,即在企业的产销经营中将并购企业的品牌转移使用到被并购企业的产品上,代替原有品牌。对那些可利用但产品已 不适应市场需要的品牌,并购企业可通过重新定位使其重现生机。 6.法律风险应对措施 提高企业管理层依法治企的能力,制定及时俱进的法律风险预警机制,在企业做重大投资决策、融资并购等重大经营活动的前期实行法律顾问的参及制度。充分考虑项目所涉及的市场准入、竞争及反垄 断、产权确认和转让、股东权益保护、公司治理结构、债权债务清理、富余人员安置、税收等法律问题,保障项目的落实,维护企业的正当利益。在企业内部开展法律培训,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反垄断法等海外法律的学习,树立强烈的法律风险意识,以防止损失的扩大和蔓延。做好法律风险排查,随时关注 被并购公司所在地区政治、法律的变化,及时掌握目标公司的关联公司、大股东、重点客户、债权、债务及竞争对手对被并购公司的影响,全面知悉被并购主体内部 的法律关系问题,对法律关系所涉及的民事、行政、刑事方面的问题进行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排查。 积极应对海外诉讼或仲裁,一方面做好证据的收集和保全、纠纷的调查和分析以及财产的保全和处置等前期工作,另一方面积极及争议方、地政府机构沟通协调,必要时请求驻地使领馆的支持和帮助。 六、海外并购的审查及审批程序 (一)常规的监管和审批程序  1.发改委 发改委监管包括“备案”和“核准”两种方式 根据发改委颁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 中国境内企业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中国企业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国企业应向国家发改会或省级发改委申办境外投资的“备案”; 在“敏感国家和地区”以及“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之外,需要上报国务院核准。 (2)对中方企业投资额3亿美元以上的发改委审批程序 中方企业投资额达到或超过3亿美元,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前,中国企业应当先向国家发改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并取得后者出具的确认函(俗称“小路条”)。签署正式的收购或合并协议之后再申请获得发改委的项目备案通知书(俗称“大路条”) (境外收购项目中的“实质性工作”系指“是指对外签署约束性协议、提出约束性报价及向对方国家或地区政府审查部门提出申请”。) (3)中方企业向发改委报送材料  根据2016年12月5日,发改委下发了《关于调整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信息报告报送格式的通知》,对企业境外收购的信息报告必要附件:投资主体及外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文件、投资主体相关决策文件、投资主体营业执照、最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以及项目尽职调查报告  (4)发改部门的审核时间 1)就备案项目而言,原则上通过“全国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网络系统”进行申报。发改委5个工作日决定提交的申报文件是否符合要求,7个工作日进行备案。3亿美元以下同时是地方企业或十亿美元以下同时是中央企业,12个工作日,可以拿到发改委的备案。  2)要核准的项目,发改委5个工作日决定提交的申报文件是否符合要求,3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如果需要,则其他部门7个工作日来进行回复,回复之后,有5个工作日决定是否请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如果启动评估,需要40个工作日结束。结束后,进入20个工作日的核准程序。如果20个工作日不够,发改委的负责人还有权力再延长10个工作日。也就是说至少需要90个工作日才能走完发改委的程序。 2. 商务部 涉及商务部的审查审批程序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项下的核准或备案;二是《反垄断法》及《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项下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 (1)中国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       商务部或者省级商务部门按照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办理备案并获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但在敏感国家、地区或者敏感行业投资的行为需要事先获得核准。(敏感国家、地区主要指未及我国建交的国家以及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和地区[2]。) 向商务部提交材料:2016年12月2日,商务部在其“境外投资管理系统”发布通知,对外投资企业提交备案或核准申请材料:提交《境外投资备案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相关章程、董事会决议或出资协议、对外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投资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包括尽职调查、可研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等)、企业决策人签署的真实性承诺书、《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2)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    根据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反垄断法》及《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并购交易(“申报标准”),交易方应当事先向商务部反垄断局提交经营者集中申报,并在取得审查通过意见后方可实施集中: (a)参及本次并购交易的所有交易方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交易方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或 (b)参及本次并购交易的所有交易方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交易方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如买方和交易标的公司于并购交易的上一年度的营业额达到以上申报标准,交易各方需要在签订收购协议之后尽快向商务部反垄断局提交经营者集中审查。商务部通常会在经营者集中审查通过之后,办理对于境外并购交易的核准或备案手续。由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程序从申报到完结通常需要两至六个月不等的时间  3. 外管局 外管局对 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对外投资项目以及单笔购汇、付汇、本外币支出等值500万美元的交易实施事前约谈机制。此类项目需要在外管局及有关部门完成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审核之后,再予以办理购付汇手续并放行。   4.人民银行 2016年11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提高了对中国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的要求。主要有:放款人在办理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前在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在企业境外放款余额上限内办理业务;放款人应注册成立1年以上,及借款人之间应具有股权关联关系;银行需严格审核境外借款人的经营规模是否及借款规模相适应,以及境外借款资金的实际用途,确保境外放款用途的真实性和合理性;放款人不得使用个人资金向借款人进行境外放款,不得利用自身债务融资为境外放款提供资金来源;放款人向境外放款的利率应符合商业原则等。   (二)国有企业特殊程序 除上述常规行政程序及监管措施外,如果境内企业系国有企业,其进行海外投资还用履行国有资产相关的评估核准或备案程序。  特别地,如果是央企,并购交易还应符合国资委于2017年1月7日颁布修订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1)国资委对中央企业的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国资委负责发布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列入“禁止类”的投资项目一律不得投资,列入“特别监管类”的需报国资委审核把关。负面清单之外的项目,由中央企业按照自身发展战略和规划自主决策、自担责任。 (2)央企要编制包含投资主要方向及目的、投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水平、投资结构分析、资金来源、重大投资项目等内容的年度投资计划,上报国资委备案管理。对于个别进入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特别监管企业”名单的央企,其年度投资计划需经国资委审批后才能实施。 (3)央企对外投资程序规范性要求:一是通过制度来规范程序,企业要从决策程序、管理流程、风险管控、责任追究等10个方面制定具体的投资管理制度,明确程序。二是完善信息系统加强过程管控,央企所有投资项目都要登记在册,实现对投资活动的动态监测和管理。 三是强化责任追究。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中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 (4)对央企对外投资的风险管控:分为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事前管理要求中央企业制定完善投资管理制度,编制投资计划报国资委备案;事中管理强调国资委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检查,要求中央企业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跟踪分析及再决策;事后管理规定国资委和中央企业都要进行投资项目后评价,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的专项审计工作。 (5)原则上,中央企业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有特殊原因确需开展非主业投资的,应当报送国资委审核把关,并通过及具有相关主业优势的中央企业合作的方式开展。 (6)中央企业应当明确投资决策机制,对境外投资决策实行统一管理,向下授权境外投资决策的企业管理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二级。 (7)在项目决策前委托有资质的独立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专项风险评估,并要求充分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和商业保险机制,减少风险发生时所带来的损失。 (三)关于涉及境内上市公司海外并购的问题   (1)停牌问题:在境内上市公司开始筹划进行重大收购事项前,需要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相关停牌程序。由于该等交易涉及海外收购事项,通常可以申请较长的停牌期限(如银润投资私有化学大教育,停牌从2015年2月到8月)   (2)证监会审批:如果在此过程中涉及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或向目标公司股东直接发股收购等行为,则需要中国证监会的审批。 19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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