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饭店加盟合同
饭店加盟合同范本
特许者:(以下简称甲方)
被特许者:(以下简称乙方)
常住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加盟店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加盟事宜,本着互惠互利原则,双方就特许经营上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以下事项,以便共同遵守:
一、特许授权:
甲方特许乙方在 省 市 区 街 号开设xx加盟店,专门经营由xx统一开发和配送xx产品。甲方保证乙方在该区域(该区域主要指狭义商业圈, 在这个范围内,步行消费者愿意到该店消费最长距离,这段距离所形成一个区域范围。而不以国家行政地理区域为划分)。享有独家加盟权益,甲方不擅自授权第三方在该区域加盟xx。乙方无权设立分支机构或授与他人加盟,若需发展扩大增设分店,必须向甲方申请。
甲方所注册商标、文字,相关网络等知识产权,以及产品申请专利及非专利技术,所属权永久性归xx餐厅所有,乙方不得擅自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甲方将其所有“xx”商标、产品及相关经营模式根据以本特许经营合同约定许可乙方使用,乙方须按本合同约定,在甲方统一业务模式下从事加盟餐饮经营活动,甲方所倡导经营理念,独创装修风格及产品制作技术,乙方不得透露或复制给他人使用。
甲方特许乙方必须经营xx产品,乙方不得借xx商标来销售或变相经营其他商家商品(有利于推动xx餐饮发展辅助商品,需事先征得xx总部同意,同时严禁乙方擅自变相加工或出售乙方配送产品)。
二、特许经营加盟费及保证金
甲方特许加盟费为人民币8万元。本合同订立后,乙方须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该款项。
保证金为人民币4万元,本合同订立后三日内,乙方须向甲方缴纳此款项。三年后如乙方没有违反本合同规定,甲方将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若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对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甲方有权没收保证金,有权终止本合同及追讨乙方给甲方造成损失,且不退乙方已缴纳特许加盟费用。
乙方须在本合同订立后三日内将特许经营加盟费和保证金汇至甲方指定帐户。
甲方帐户所在地为:
三、甲方权利和义务:
甲方根据xx视觉识别系统,为乙方免费提供店面规划、设计。但装修期间所有发生工时费、材料费以及其它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甲方前往乙方考察加盟店面地址,甲方派出工作人员所产生交通费用,由乙方负
责支付。
甲方负责乙方两名以上员工技术培训工作,培训期间员工食宿由甲方负责(培训地点在四川绵阳总部)。
甲方协助乙方对员工进行xx企业文化培训,并不定期检查乙方服务质量和产品质 量,帮助解决生产经营中管理和技术问题。
甲方协助乙方该加盟店人事管理,协助该店主要员工招聘和委任工作。
甲方全权负责签定店铺租赁合同,乙方不得私自与店铺租赁方签约该合同。
甲方有权过问或审核乙方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并提出相关建议。
3.7 甲方总部,开发、推出新产品、试验成功后,应向乙方免费推荐。
四、乙方权利和义务:
乙方必须根据甲方装修风格对经营场进行装修改造,使其达到甲方验收标准,具备xx一贯视觉装修风格,方可开业。
乙方开业甲方可派出两名技术人员配合协助乙方经营一个月,甲方人员工资由乙方支付,以档案工资为准(工程部人员适用该条),乙方负责甲方员工食宿及安全问题。
在经营过程中,乙方必须遵照甲方经营模式和经营理念合法经营,必须维护甲方企业形象,弘扬企业文化。
乙方经济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经营中发生债权、债务、安全事故、员工意外事故均由乙方负责,经营中所遇到困难及客人建议及时反馈给甲方。
为了保证甲方品牌技术标准化,乙方必须从甲方处购买指定产品及原材料半成品,甲方加工运输过程中所产生合理费用,以区域来界定(在四川省内甲方不收取配送产品运输费用,在四川省外,甲方以现行物流价格为标准收取运输费用)。
五、视觉权威资料及广告宣传费用约定:
乙方加盟甲方xx,甲方将免费颁发《特许加盟书》,以及提供相关企业认证标准。
乙方在加盟区域进行xx广告宣传,所产生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将免费协助乙方做好宣传资料设计事务。但其产生实物制作费用及其运输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根据xx视觉识别系统,乙方需要制作相关视觉效果,xx总部可免费提供设计样稿,但其产生实物制作费用及其运输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5.4甲方如参加展销性质相关推广会,所产生展销费用,甲方将统一依据直营店和加盟店总和店数,一视同仁,平均分摊该费用。
六、乙方违反合同规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支付赔偿金:
未经甲方允许擅自扩大许可商标使用范围。或与其它商标组合使用;
未经甲方允许将许可商标再许可他人或转让,出借、转卖他人制作或使用;
自行制作或使用与许可商标相似或变形商标;
乙方降低服务质量或产品(商品)质量,发生被舆论工具曝光批评或消费者严重投诉等情况;
不接受甲方依据管理体系规定进行监督,或阻止甲方进行检查;
七、合同期限合同有效期为 年,自200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合同到期后,乙方要求延续特许经营,应在本合同期满之日 月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同意延续,应续签合同;甲方不同意或乙方不申请,合同期满之日即自行终止。
八、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得以各种变相手段沿用或保存甲方各种授权。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本合同未尽事宜,另立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双方事宜未尽之处,如有争议,需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由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法院或四川省涪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签字人 :签字人:
年 月 日年 月 日
第二篇:加盟店合同范本 4900字
加盟店合同范本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兹因甲方经营销售业务,乙方愿提供店面成立连锁店,双方同意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特许店名称及营业所在地、时间、营业项目、商圈范围。
一、基本资料
店名: (以下简称该店)
负责人:
地址:
电话: 营业执照注册号:
建筑面积: 平方米;
营业面积: 平方米;
员工数:正职 员;计时工: 员
二、营业时间:当日上午 点到下午 点。
三、商圈范围:(另附圈)
东:
西:
南:
北:
四、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无权变更特许经营店营业所在地。但在授权期限内,若因租约终止致该店无法于该地继续营运,乙方应于该租约终止前一个月另觅甲方认可地点让该店继续营运。
五、门店内营业天数、每日营业时间及营业项目,依总公司规定办理。除不可抗力外,非经
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交更或暂停营业。
第二条 合同期间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共计五年。
第三条 合同继续与延长期间
一、合同届满前六个月,如无任何一方书面通知他方终止合同,本合同期间自动延长壹年。
二、合约继续延长期间届满前三个月,任何一方如无书面通知他方终止合同者,本合同再延长期间壹年,之后以此类推延长期间壹年。
三、所有自动延长期间内双方权利义务,遵守本合同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名词定义
除本合同内另有规定外,本合同内名词或用词,以本公司特许经营管理制度内所写为准,如为上面规章所未定义名词或用词,双方发生分歧时,则以甲方解释为准。
第五条 合同范围
一、双方同意由乙方提供资金,甲方提供商品服务、经营技术辅导等并由乙 方提供管理及服务,以从事本业经营。
二、双方为执行前项合同事宜,乙方应于 年 月 日之前,依有关法令规定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三、乙方应于签订本合约后一个月内提供坐落于 房屋作为特许经营店面及营业场所,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任意变更地址,如擅自变更地址,以违约论,甲方有权中止本合约,并没收签约金,乙方不得有异议。
第六条 履约保证金
如乙方有积欠款项(包括贷款、违约性惩罚金时),甲方可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抵扣。
第七条 特许经营权利金、管理费及广告费
一、乙方应于签合同当日交付甲方人民币 万元整,作为特许经营权利金,合同届满、终止或解除时,甲方无需退还。
二、乙方每月现金支付甲方人民币 元整为管理月费,及人民币 元整为整体广告促销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返还上述费用。
第八条 授权使用
一、甲方授权乙方于本商圈内以甲方商标、技术经营该店,详见附件一。
二、乙方取得甲方指定经营权是基于甲方为委托人,乙方为受托人之法律关系。
三、乙方经甲方授权取得甲方商标使用权,但如果本合同届期,不再续约或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或被撤销授权,或发生乙方擅自转让本合同规定事宜,乙方使用商标权利立即终止。
四、乙方不得就甲方所授权使用商标、服务标记、生财设备、器具转授权他人使用。
五、乙方不得就甲方所授权使用标物与其他企业合并或延伸使用。
六、有关该店之经营及服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指导并遵照公司特许经营店管理规章、附件及本合同约束。
第九条 开店筹备事项
一、该店开店一切装潢、材质、水电工程设计,均由甲方统一规划、验收。
二、乙方提供店面应具备装饰完整招牌、天花板、墙壁、地板、安全玻璃门、棚、周边设备等,费用由乙方负担。
三、甲方应于营业处所设置招牌予乙方使用,所有权归乙方,合同到期、终止时,乙方即不得继续使用该招牌并自行拆除,若乙方不拆除时甲方可拆除,发生费用由乙方支付,乙方不得有异议。
四、乙方应于该店开幕前到甲方所指定银行开设账户。
五、甲方需提供给乙方协助包括:
1、完整企业识别系统;
2、完整管理经营经验;
3、人员招收、训练协助;
4、店头装潢、设备、商品、陈设等营运技术协助;
5、招牌、桌椅、冰箱、设备、电脑、电脑软件、其它设备等统一采购;
6、促销、广告规划、执行;商品采购事项联系;营业管理事项规划、辅导。
六、乙方需要与甲方配合事项:
1、营业卖场地点;
2、门店装潢硬件、设备提供,招牌、天花板、地板(含走廊)、仓库、桌椅、柜式冰箱设备、电脑硬件、电话机、其他设备等,详见附件;
3、促销、广告执行、费用分摊,遵照本合同相关条例规定;
4、商品进货、销售、盘点事项执行:依本合同第十条及相关条例规定;
5、提供销售商品成本;
6、商店经营管理事项执行,含人力资源运作、促销、广告、财务管理,遵照本合同相关条例规定。
第十条 经营管理
一、有关乙方经营一切规划、管理、营销、广告等事项甲方全权负责,乙方不得干涉。甲方有权确定营业分店名称。
二、乙方开业后,应按甲方所订立价格作为收费标准(经甲方核准者不在此限),并配合甲方季节性促销运作。
三、乙方必须依照甲方所订立门店作业与后场调理标准处理业务。
四、双方同意不因本合同签订或执行而解释成一方为他方代理人或合伙人。乙方应自负其营业盈亏责任。
五、乙方于开业前,应按甲方规定,参加为期一周职前训练,由甲方安排课程。开业后,乙方应按甲方规定,参加其店长研习会议一次,如有违者,每次应交付人民币 元作为惩罚性违约金,于每月结算时一并付清。
六、乙方门店作业必须依照甲方所订立作业标准来处理,如有违得每项每次应交付甲方人民币 元作为惩罚性违约金,于每月结算时一并付清。
七、订货与退货处理
1、乙方订购货品时,应在订货单将上所需商品、规格、数量与预定出货日等填妥,传真给甲方,甲方营业单位应斟酌实际情形配合出货。
2、货品寄发后,乙方非经甲方同意,不得任意拒收或退回。
3、已由乙方公司盖章或由负责人盖章签字送货单,作为甲方日后收款凭据。
4、退货时必须以传真通知总公司由配送单位统筹安排处理。
第十一条 权利转让
一、合同期间如因重大事故或不可抗力原因,致无法经营,经甲方书面同意后,由乙方指定或法定继承人继承,继承人除须至总公司接受为期壹周职前训练外,双方必须重新订立合同。
二、乙方不得私下转移经营权给第三者,如擅自转移,甲方将没收履约保证金,并可不经乙方同意而终止合同,乙方不得有异议。
第十二条 费用支付
一、经营该门店所需房租、门店人员薪资、退休金、年终奖金、税金、水电费、管理费用、门店用口及消耗品、商品成本、运费、商誉月费和其他设备维修费用、门店一切营销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二、单店开业、个别促销费用由乙方付。
三、公司连锁整体促销费用由甲方负担,但乙方要求超过甲方配额时,超出部分由乙方自行负担。
第十三条 合计结算
一、乙方应于每月月底结算往来账,乙方凭往来账单,于每月十五日前将该金额支付甲方。
二、双方如逾期支付前述结算金予对方时,任一方应按该期金额加计月息百分之二十给另一方,作为违约金。
第十四条 危险负担
因不可抗力原因,包括天灾、地震、人祸及政府法令变更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事由所产生事故,其因此所造成损害由乙方负担。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一、因任何一方责任造成合同事项无法执行(包括但不限于不及时结算金额及其他产生应该付款项,不执行合同中规定,不提供收支明细表)经他方定期15日期间催告仍未善或补正时,他方有权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二、因前项情形而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时,未违约一方有权请求本合同事项一切利益归属自己。如仍有损害,可以提出赔偿。
三、乙方如拖欠款项(或违约金),甲方可以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且有权终止本合同。
第十六条 遵守国家法令、法规
一、乙方须取得执照并经甲方授权,方可以经营甲方所指定店,并须遵守国家一切法令、法规;
二、乙方如因漏税而被查获,造成连锁经营困难及名誉影响时,乙方除应依第十五条约定负违约责任外,并应无条件地赔偿甲方一切损失。
第十七条 同行竞争禁止及保密义务
一、乙方及乙方受雇人及直系亲属、非直系亲属在本全同期间内,或合同期满双方同意终止、解除后三年内,不得在该商圈内投资、参与、教导、受雇赍事或合伙经营类似商店,如有违反,乙方须将其(含投资人)所得利益,交付或归甲方所有,甲方并可要求乙方赔偿人民币 元整。
二、乙方或乙方投资人不得泄露商业机密。否则甲方除可要求乙方赔偿人民币元整,还可根据所受损害程度再要求乙方作出赔偿,乙方不得有异议。
三、本条规定,于本合同关系结束后三年内仍具拘束乙方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非代理关系
一、除本合同规定外,乙方或乙方受雇人不得以甲方代理人,甲方代表名义或甲方援权人、受雇人身份对外发生任何法律行为,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雇用职员或对外承担、承诺债务或提供担保等事宜。
二、乙方或乙方受雇人对外一切法律行为,除按照合同规定、运作或经甲方另以书面同意或授权外,都属乙方独立作为,乙方应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三、就本合同履行及各项义务遵守,乙方受雇人、使用人、履行辅助人如有故意或过失,均视为乙方行为。
四、如若属于乙方或乙方受雇人故意或过失,违法或侵害他人权利者,乙方须自行负担其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如因此损害甲方任何利益,乙方须对甲方负全部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移交及结束处理
本合同期满或经甲方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立即:
1、无条件将该店所属乙方授权标物交还甲方,包括属甲方生财设备、器具、商品、有关文件及手册、规章及其他企业识别系统等,不得迟延。
2、乙方须负担停业处理过程中实际所发生费用,并以现金支付甲方。
3、结算后甲乙双方汇寄付清应付款项
4、自解约当月最后一天起30天内,甲方须交付乙方往来明细表。
5、在交付报表给乙方时,乙方应付甲方款项须一次以现金付清给甲方。
二、本条约定,虽双方合同关系结束,仍具有拘束双方效力,不因合同终止或解除而受影响。
第二十条 重大违约事由
一、乙方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重大违约:
1、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经营或擅售甲方未核准商品或提供服务者。
2、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私自增设分店、店内设备或违反竞业限制者。
3、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擅自将该店服务技术、商品、设备移往他处营业或使用者。
4、乙方有损甲方形象、商誉者。
5、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十条规定或未依规定营业时间营业者。
6、乙方未依本公司规定使用公司企业识别系统、制作物等。
7、乙方会计记录不实或妨碍甲方盘点、财务监查、稽核或怠于依约给付债务、交付文件、财务记录者。
8、乙方依法进行重整,清算,依破产法和解、宣告破产,受强制执行或其他任何司法上、行政上处分,停止营业;买方负责人隐匿、逃逸或买方所签或背书、承兑、保证票据等发生停止支付者。
9、乙方擅自以甲方代理人或代表名义与第三人订约,或从事私人行为致甲方权益受损者。
二、乙方如有上述重大违约事由之一,甲方可以不通知乙方,立即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损害赔偿责任。
三、乙方有其他违背本合同约定行为,经甲方认为重大违约经甲方通告限期改正仍不改正者。
四、乙方解除或终止合同效力并不影响解约前及按本合同第十九条及本合同其他规定属乙方所应负义务履行。
第二十一条 通知条款
一、一方向他方通知时,依下列规定地址及负责人通知:
甲方:
乙方:以该店为通知地址。
负责人:
二、如一方向他方送达书面通知,而他方拒收者,视为已送达(以递送收据为凭)。
第二十二条 连带保证人
乙方连带保证人承认上述所有条款法律效力,并愿担负所有乙方违约时连带保证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合意管辖
甲乙双方均同意如本合同涉讼时,以甲方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乙方:
法定代表人:
邮编:
地址:
电话:
连带保证人:
邮编:
地址:
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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