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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医务人员收受“红包”的规定
信息来源: 时间:2012-10-10
为切实抓好行业作风建设,树立医务人员的良好形象,杜绝收受“红包”的不正之风,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医务人员必须严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务人员医德规范》,牢记救死扶伤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白求恩精神,做到对工作认真负责,对病人精心诊治。优良服务,廉洁行医。
二、医护人员在医疗工作中一律不得收受病人及其亲属馈赠的“红包”(包括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并向对方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对难以谢绝和无法拒收的,应在五天内上交医院纪检监察室,统一处理。
三、对违反上述规定,收受“红包”者,一经查实,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同时责成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公开处理。除追缴“红包”财物款外,并处以财物款额10倍的罚款,五年内取消晋升技术职称的资格。
四、凡医护人员收受“红包”累计金额在200元以上或暗示病人送“红包”,已构成事实或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经查实,给予当事人除上述处理外,并予降聘或解聘技术职务一年,或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五、医护人员向病人索要钱物;或因病人不给好处,推诿、拒绝治疗危重病人,或趁人之危进行敲诈勒索,或玩忽职守造成重大医疗责任事故,在群众中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一经查实,对当事人除上述处理外,降职或解聘技术职务二年,直至开除公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医院其他人员收受病人“红包”的参照上述有关条款处理。“中间人”收受或克扣病人馈赠钱物的也按上述有关条款处理。科级以上干部违反本规定从严处理。
七、领导干部和共产党员在反腐倡廉及行业作风建设中,要以身作则,严以律己,起模范带头作用。院党委书记为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廉政勤政、反腐倡廉的领导责任。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做到“有报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处”。对查处不力或包庇袒护的,将追究主管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八、积极向社会、患者宣传本规定,争取社会各界和病人的理解、配合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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