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2012年度哈药集团
销售外用药产品经销协议
甲方:哈药集团销售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经销资质、区域及期限
1.1 乙方必须具备合法的经营手续及经销甲方产品国家所规定的经销资质,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应将上述资质的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1.2乙方应具备甲方授权区域零售终端的客户资源,承诺终端铺货率达到 %。并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向甲方提供授权区域内的《区域网络明细及进店时间表》。
1.3甲方授权乙方经营产品的经销区域为: 省 市(县)
1.4 本协议约定经销区域内的零售药店不包含及甲方直接合作的连锁药店。
1.5 经销权内容:甲方对乙方的授权仅限于本协议约定产品在约定经销区域内直接销售给零售终端,不因经销区域及品种的授权而形成隶属关系。双方为平等的法律主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6 协议期限:甲方授予乙方在上述区域内的经销权期限为2012年 月 日至 2012 年 月 日。
1.7 自签订协议三个月内,乙方在授权区域的零售终端铺货率应达到30%;六个月内达到50%(铺货率计算:授权区域内所有药店门店数量总和为分母);如未能达到零售终端铺货率指标,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取消乙方的经销资格。
第二条、协议产品
2.1协议期内,乙方采购、销售金额必须达到 万元以上。乙方如果没有按照时间进度完成采购、销售任务时,甲方随时有权终止本协议。
序号
产 品 名 称
单位
规 格
包装
盒/件
供货价格
最低零售价格
实际零售价格
1
风寒止痛膏
盒
7X10cmX4贴
300
19.80
2
关节镇痛膏
盒
7X10cmX6贴
300
19.80
3
伤湿祛痛膏
盒
7X10cmX8贴
300
19.80
4
香药风湿止痛膏
盒
8X13cmX4贴
300
19.80
5
伤湿镇痛膏
盒
7X10cmX8贴
300
19.80
6
麝香关节止痛膏
盒
7X10cmX8贴
300
19.80
7
少林风湿跌打膏
盒
8X9.5cmX8贴
300
19.80
8
熊胆跌打膏
盒
7X10cmX4贴
300
19.80
9
精制狗皮膏
盒
7X10cmX8贴
300
19.80
10
麝香壮骨膏
盒
7X10cmX8贴
300
17.80
11
麝香壮骨膏
盒
7X10cmX12贴
300
21.00
2.1产品价格:供货价格以上表为准,甲方保留协议期内调整价格的权力,如遇调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实际零售价格可以高于(不得低于)最低零售价,而且必须保持区域内零售价格统一(即:同城同价);同一区域存在一个以上经销商时由工厂负责协调统一价格。
2.3 产品订购程序:乙方订购产品需要将书面购销合同 或邮寄到甲方,同时将购货款电汇至甲方账户,然后通知甲方发货。乙方订购批量应不少于三件/次,订购频率不低于一次/月。
第三条 产品的交付和验收
3.1甲方接到乙方货款后、三个工作日内发货。如遇产品脱销、运输阻碍等情况,甲方不能及时发货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可选择将货款退回或变更其它品种。
3.2 甲方负责将产品发运至乙方所在地区的指定地点,并承担运输费用;乙方承担接货及接货后的运输费用。如果乙方变更收货地址需要出具书面证明。
3.3 乙方在接货时应当场进行验收,如发现缺失、破损等必须在送货单上注明,并于24小时内将货损情况通知给甲方。如乙方在验收时未发现缺失、破损等情况,或发现后没有现场提出异议、并在送货单上签收,则视为乙方验收合格。
第四条 产品销售及货款结算
4.1乙方只能在授权区域内面向零售终端药店(诊所)进行销售,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易货、换货、抵账等)面向批发商业销售。更不得超出授权区域销售或变相销售。
4.2乙方进入零售终端报价应不低于零售价格的40%;同时承担维护市场零售价格的责任,保证同城零售价格统一。如果出现零售价不一致,必须经过甲方同意备案才不算违价。
4.3乙方必须具备面向零售终端开展推广宣传的能力;经常组织店员培训、消费者教育、店面促销、价格折让、礼品搭赠等活动,由此产生的费用成本自行承担。
4.4乙方必须按照指定账户向甲方支付购货款项,没有甲方书面授权同意,乙方不得将货款交付给甲方的业务人员或转付其他单位;也不得根据甲方业务人员口头通知将货物转发给其他单位。由此造成的货款或货物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退换货
5.1甲方原因造成的产品质量问题,无条件予以退换货处理,并负担往返运费(退货须提供《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如乙方原因(如储存、运输、滞销等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甲方不承担责任。
5.2 甲方收到返回的产品,保证在15天内办理验收、换货手续,将货物发出。
第六条 信息反馈
6.1 乙方每月五日前向甲方提供两份报表:上月购进、销售、库存和本月订购、下月预订计划表;上个月产品销售流向单(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价格、金额、批号、购货单位和日期等)。
6.2 乙方有义务定期(季度)或不定期提供及产品有关的区域市场调查报告。
第七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7.1 甲方承诺向乙方所提供的产品完全符合国家药典标准,保证产品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进行制造,并提供甲方企业资料及产品资料。
7.2 甲方坚持反“窜货”的原则,接到“窜货”举报,立即依据发货记录核查包装盒上的小号,协查“窜货”源头,按规定对“窜货”行为进行协调处理。
7.3 乙方自身保证不发生“窜货”行为。如在授权区域以外发现乙方直接或间接经销的产品,即构成“窜货”,乙方承担以下责任:
(1) 乙方接到“窜货”举报后,立即把“窜货”全部收回,未造成后果、并得到对方谅解,则只做违约行为记载,不做经济处罚。
(2) 如乙方未能按照对方要求把“窜货”及时收回,则要承担认定金额的一倍违约金;如此类情形发生第二次,乙方承担认定金额的二倍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终止协议、扣除全部抵押金。
(3) 认定金额计算方法:出厂价格×窜货数量(按每盒产品序列号所对应的每件产品数量为单位计算)。
7.4 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约束“窜货”行为,乙方需交纳市场保证金 元,作为乙方不窜货、不违价的承诺保证。甲方出具加盖财务章的票据。协议终止时如无违约行为则全部无息返还。
7.5 乙方如果在协议期完成协议销售金额、没有“窜货”或违价记载、准时报表,甲方将在年终按照乙方实际回款额3%的奖励。上述三项考核指标如有未达标项目,甲方有权依据情节减少或取消全部奖励。奖励兑付的方法:协议到期后,乙方再次订购产品时按照50%折让价格开票、坐支返还。
第八条 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8.1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认可,乙方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他人。
8.2 协议终止时,乙方库存尾货要求退货的需向甲方提供《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要求自行销售的,必须保证做到不“窜货”、不违价,并在甲方同意和监督下进行销售。
8.3协议终止、存在前期返利未结算的,乙方提供经甲方认可的费用发票方可支付;不能提供发票的、按85%折现支付;乙方须出具书面证明、委托第三方(新接手经销商)间接兑现返还。
8.4 协议终止,甲乙双方协商签订终止协议。在顺利移交库存、无“窜货”、违价记载、没有市场遗留问题的情况下,甲方收到保证金收据后15日内将保证金电汇至乙方指定账户。如有违约行为,视影响轻重扣除部分或全部保证金。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和协议的生效
9.1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争议,双方均应努力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进行解决。如果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9.2 本协议规定了协议有效期,但只有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后,方能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本协议一经签署,即构成对本方的有效法律约束。
10.3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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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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