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总图规划设计规范规定实用手册.doc

上传人:w****g 文档编号:10600746 上传时间:2025-06-04 格式:DOC 页数:61 大小:294.5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总图规划设计规范规定实用手册.doc_第1页
第1页 / 共61页
总图规划设计规范规定实用手册.doc_第2页
第2页 / 共6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总图规划设计规范规定 实用手册 编者说明:本规范规定实用手册以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和上海市有关规范规定为主,按照总图规划设计涉及的内容进行整理编排。 时根生 2006.08.26 61 目 录 总图规划设计规范规定实用手册 1 1 建设用地分类 4 2 建筑容量控制 5 3 退让道路红线 8 4 退让基地边界 10 5 控制建筑高度与面宽 11 6 总图布局要求 12 7 基地总图出入口设置 14 8 总图绿地面积 17 9 汽车、自行车停车位 18 10 建筑朝向与间距 20 11 民用、高层建筑防火间距 24 12 车库建筑防火间距 27 13 厂库房、变配电站防火间距 31 14 人防出入口与采光窗井防火间距 34 15 道路及消防车道 35 16 消防回车场地 37 17 消防登高场地 38 18 室外消防给水 39 19 区内管线设置 43 20 入口坡道范围设置规定 44 21 入口坡道坡度设置规定 45 22 总图方案设计阶段设计深度 46 23 总图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深度 48 24 总图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深度 51 25 规划主要指标计算规则 54 26 总图规划主要术语解释 56 1 建设用地分类 1、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2、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行政办公用地(C1),指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商业金融业用地(C2),指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文化娱乐用地(C3),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体育用地(C4),指体育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归入居住用地)。 3、工业用地(M),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附属设施等用地。第一类工业用地(M1),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第二类工业用地(M2),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第三类工业用地(M3),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4、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5、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供应设施用地(U1),指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和其它交通设施用地。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6),如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 2 建筑容量控制 1、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即建筑密度(D)和建筑容积率(FAR)控制指标的总称。应不大于如下规定: (1)中心城内环线以内地区,建筑密度为20%,建筑容积率为0.4;中心城内外环线之间地区,建筑密度为18%,建筑容积率为0.35;中心城外环线以外地区的新城、中心镇、一般镇和其它地区,建筑密度均为18%,建筑容积率均为0.3。 (2)其它低层居住建筑:中心城内环线以内地区,建筑密度为30%,建筑容积率为0.9;中心城内外环线之间地区,建筑密度为27%,建筑容积率为0.8;中心城外环线以外地区的新城、中心镇、一般镇和其它地区,建筑密度均为25%,建筑容积率均为0.7。 (3)多层居住建筑(含洒店式公寓):中心城内环线以内地区,建筑密度为33%,建筑容积率为1.8;中心城内外环线之间地区,建筑密度为30%,建筑容积率为1.6;中心城外环线以外地区的新城,建筑密度为30%,建筑容积率为1.4;中心城外环线以外地区的中心镇、一般镇和其它地区,建筑密度均为30%,建筑容积率均为1.0。 (4)高层居住建筑(含洒店式公寓):中心城内环线以内地区,建筑密度为25%,建筑容积率为2.5;中心城内外环线之间地区,建筑密度为25%,建筑容积率为2.0;中心城外环线以外地区的新城,建筑密度为25%,建筑容积率为1.8;中心城外环线以外地区的中心镇、一般镇和其它地区,建筑密度均为30%,容积率均为1.0。 (5)多层商业、办公建筑(含旅馆建筑、公寓式办公建筑):中心城内环线以内地区,建筑密度为50%,建筑容积率为2.0;中心城内外环线之间地区,建筑密度为50%,建筑容积率为1.8;中心城外环线以外地区的新城,建筑密度为50%,建筑容积率为1.6;中心城外环线以外地区的中心镇、一般镇和其它地区,建筑密度均为40%,建筑容积率均为1.2。 (6)高层商业、办公建筑(含旅馆建筑、公寓式办公建筑):中心城内环线以内地区,建筑密度为50%,建筑容积率为4.0;中心城内外环线之间地区,建筑密度为45%,建筑容积率为3.5;中心城外环线以外地区的新城,建筑密度为40%,建筑容积率为2.5;中心城外环线以外地区的中心镇、一般镇和其它地区,建筑密度均为40%,建筑容积率均为1.2。 (7)低层工业建筑(含一般通用厂房、仓储建筑):中心城内环线以内地区,建筑密度为60%,建筑容积率为1.2;中心城内外环线之间地区,建筑密度为50%,建筑容积率为1.0;中心城外环线以外地区的新城、中心镇、一般镇和其它地区,建筑密度均为40%,建筑容积率均为1.0。 (8)多层工业建筑(含一般通用厂房、仓储建筑):中心城内环线以内地区,建筑密度为45%,建筑容积率为2.0;中心城内外环线之间地区,建筑密度为40%,建筑容积率为1.6;中心城外环线以外地区的新城、中心镇、一般镇和其它地区,建筑密度均为35%,建筑容积率均为1.2。 (9)高层工业建筑(含一般通用厂房、仓储建筑):中心城内环线以内地区,建筑密度为30%,建筑容积率为3.0;中心城内外环线之间地区,建筑密度为30%,建筑容积率为2.0。 2、建筑容积率折减率(J)规定如下: (1)建筑基地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折减率为20%; (2)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不大于3000平方米,折减率为15%。 (3)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不大于7000平方米,折减率为10%。 (4)建筑基地面积大于7000平方米不大于15000平方米,折减率为5%。 (5)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不大于25000平方米,折减率为10%。 (6)建筑基地面积大于25000平方米不大于30000平方米,折减率为15%。 3、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4、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1)低层居住建筑为500平方米; (2)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1000平方米; (3)高层居住建筑为2000平方米; (4)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5、建筑基地未达到上述规定的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且确认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等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3)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上述规定的面积的。 6、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经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7、中心城内的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规划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如下规定增加建筑面积: (1)核定建筑容积率小于2,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为1平方米,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20%。 (2)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等于2小于4,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为1.5平方米,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20%。 8、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凡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 (1)廊道的净宽不宜大于6米,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5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廊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6米。 (2)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 3 退让道路红线 1、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居住建筑的,后退道路主线边缘线不小于30米,后退匝道边缘线不小于15米。 2、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多层、低层不得小于5米,高层不得小于8米。 3、在宽度不大于24米的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为: (1) 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后退3米; (2) 建筑高度大于24米小于60米的,后退8米; (3) 建筑高度大于60米小于100米的,后退10米; (4) 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后退15米(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下同)。 4、在宽度大于24米的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为:(1) 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后退5米; (2) 建筑高度大于24米小于60米的,后退10米; (3) 建筑高度大于60米小于100米的,后退15米; (4) 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后退20米。 5、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6、村镇、城镇范围以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宽度为:国道、快速公路两侧各50米,主要公路两侧各20米,次要公路及以下等级公路两侧各10米。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7、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退让河道蓝线距离不得小于6米。 8、高速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铁路干线两侧的不得小于2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9、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危险品仓库和厂房离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10、沿磁悬浮交通线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其后退中心线距离不得小于50米。 11、沿地面高架轨道交通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不得小于30米,沿地下轨道交通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应符合轨道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 12、一般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500千伏30米,220千伏20米,110千伏12.5米,35千伏10米。 13、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的范围,即电缆向两侧延伸各不小于0.75米。 14、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 15、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米,与机动车流量超过每小时270辆的道路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米,当小于80米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校区内不得有架空高压输电线穿过。 4 退让基地边界 1、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主要朝向面,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的,按该建筑高度的0.5倍退让基地边界, 其它地区的按0.6倍退让;退让的最小间距,浦西内环线以内和其它地区的,多层居住建筑均不得小于9米,低层居住建筑均不得小于6米。 2、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次要朝向面,浦西内环线以内及其它地区的,均按该建筑高度的0.25倍退让;退让的最小距离,浦西内环线以内及其它地区的,多层居住建筑均不得小于4米,低层居住建筑均不得小于2米。 3、高层居住建筑的主要朝向面,浦西内环线以内及其它地区的,均按该建筑高度的0.25倍退让。退让的最小距离,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的不得小于12米,其它地区的不得小于15米。 4、高层居住建筑的次要朝向面,浦西内环线以内及其它地区的,均按该建筑高度的0.2倍退让;退让的最小距离,浦西内环线以内及其它地区的,均不得小于12米。 5、非居住建筑的主要朝向面,退让的最小距离,多层不得小于5米,低层不得小于3米,高层按该建筑高度的0.2倍退让, 退让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2米; 6、非居住建筑的次要朝向面,低层、多层退让的最小距离按消防间距控制,高层退让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6.5米。 7、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离界距离按主要朝向离界距离控制。 8、低层独立式住宅主要朝向离界距离按该建筑高度的0.7倍控制。 9、地下室退红线距离为埋深的0.7倍,但其最小值不小于3米。 10、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进行控制。 5 控制建筑高度与面宽 1、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的1.5倍,即:H≤1.5(W+S); 2、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1:1.5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A),小于或者等于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长度(L) 乘以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与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S),即:A≤L(W+S)。 3、建筑高度控制视线分析方法:视点的距离应大于或等于3倍建筑高度,且其视角不小于60度。因现状条件限制难以按3倍建筑高度的视点距离控制高度的,视点距离可适当缩小,但不得小于2倍建筑高度。 4、建筑物的雨蓬、阳台、招牌、灯饰等可外挑,但离室外地面净高不得小于3米。 5、一幢多层住宅的总长不得超过55米(上海建委下文防止沉降不均)。 6、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其连续展开面宽的总和不大于80米;建筑高度大于24米不大于60米,其连续展开面宽的总和不大于70米;建筑高度大于60米,其连续展开面宽的总和不大于60米。 7、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规定。 8、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6 总图布局要求 1、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 实施。 2、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周边环境、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等的内在联系,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方便居民生活,有利安全防卫和物业管理。 (2) 组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活动中心,方便经营、使用和社会化服务。 (3) 合理组织人流、车流和车辆停放,创造安全、安静、方便的居住环境。 3、居住区的空间与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 规划布局和建筑应体现地方特色,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2) 合理设置公共服务设施,避免烟、气(味)、尘及噪声对居民的污染和干忧。 (3) 精心设置建筑小品,丰富与美化环境。 (4) 注重景观和空间的完整性,市政公用站点等宜与住宅或公建结合安排。供电、 电讯、路灯等管线宜地下埋设。 (5) 公共活动空间的环境设计,应处理好建筑、道路、广场、院落、绿地和建筑小 品之间及其与人的活动之间的相互关系。 (6) 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住宅建设,其规划 设计必须遵循保护规划的指导。居住区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古树名木必须依法予以保护。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和构筑物,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 (7)居住区域内宜设置分类收集垃圾的设施。 (8)居住区域内宜设计通透围墙,沿城市道路的居住围墙高度不大于2.2米。 4、饮食建筑在总平面布置上,应防止厨房或饮食制作间的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等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 饮食建筑应严禁建于产生有害、有毒物质的工业企业防护地段内;与有碍公共卫生的污染源应保持一定距离,并须符合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规定。 5、医院20床以上的一般传染病房,或兼收烈性传染病者,必须单独建造病房,并与周围的建筑保持一定距离。 传染病房的平面应严格按照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污染区布置。需分别隔离的病种,应设单独通往室外的专用通道。 医院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医院路线交叉。 6、设有火化间的殡仪馆宜建在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并应有利于排水和空气扩散。 7、港口客运站的站前广场、站房和客运码头应配套设置并应布置在沿江或沿海城市道路的同一侧。 客、车滚装船码头应设置安全、方便旅客和车辆上、下船的设施。在码头附近,应设置乘船车辆的专用停车场。停车场的停车规模不应小于同时发船所载车辆的一倍。 站房应设置保障旅客安全和方便的上下船廊道,且应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相应设施。 出境和入境用房的布置,必须避免联检前的旅客及行包与联检后的旅客及行包之间的接触混杂。 8、特大型、大型铁路旅客站应设检查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的设施。 9、特大、大、中型汽车库总平面应按功能分区,由管理区、车库区、辅助设施区及道路、绿化等组成。 库址内车行道与人行道应严格分离,消防车道必须畅通。 10、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并不应设有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或存放的库房。 11、使用有放射性、爆炸性、毒害性和污染性物质的独立建筑物或构筑物,在总平面中的位置应符合有关安全、防护、疏散、环境保护等规定。 7 基地总图出入口设置 1、基地位于城市主干路与次干路、支路相交的位置旁,出入口不应设置在主干路上,基地位于次干路和支路相交的位置旁,出入口不应设置在次干路上。确需在主干路上设置时,距离交叉口不应小于80米或在基地的最远端(国家规定不应小于70米)。在次干路上设置出入口,距离交叉口不应小于50米或在基地的最远端。在支路上设置出入口,距离与主干路相交的交叉口不宜小于50米,距离与次干路相交的交叉口不应小于30米,距离与支路相交的交叉口不应小于20米。 2、基地出入口到交叉口距离的计算,应从基地出入口道端边线起到交叉口转角路缘石曲线的端点止。 3、基地出入口距地铁行人出入口(国家规定不应小于15米)、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应保持不小于30米的距离(国家规定不应小于5米);距铁路道口应保持不小于50米的距离,当坡度大于1%且小于2%时,在桥梁、隧道坡度范围内不宜设置出入口,距公交车站应保持不小于15米的距离。国家规定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 4、基地出入通道与城市道路相交的角度应为75-90度,具有良好的通视条件。并在距出入口边线内2米处作为视点的120度范围内至边线外7.5米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 5、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机动车双向行驶的出入口车行道宽度宜为7-11米;单向行驶的出入口车行道宽度宜为5-7米。有机非隔离带的道路,机非隔离带开口宽度可在原基础上增加5-8米。 6、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机动车出入口数应符合下列原则: (1)当机动车停车数小于等于100辆时,如必须在主干路上设置出入口的,则基地出入口总数不应超过1个;出入口均设在次干路和支路上的,则基地出入口总数不应超过2个。 (2) 当机动车停车数大于100且小于等于300辆时,如必须在主干路上设置出入口的,则基地出入口总数不应超过2个;出入口均设在次干路和支路上的,则基地出入口总数不应超过3个。 (3) 当机动车停车数大于300辆时,且基地位于主干路与次干路或与支路相交的道路,主干路上不应设置车辆出入口。且出入口总数不应超过3个;并应分别布置在主干路以外的不同城市道路上。主干路上必须设置出入口的,出入口总数不应超过2个。 (4)非机动车不宜在道路上单独设置出入口。 (5)在超高的道路上,不应设置车辆出入口。 (6)出入口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20米。 (7)相邻两块基地在用地分界线两侧分别设置出入口时,两个出入口宜合并为1个。 (8)可在道路上另设置备用出入口,但备用出入口不应设置在城市主干路上,在城 市道路上不得设置进口坡道,机非隔离带不得开口。 7、城市主干路不宜单独设置行人出入口。 8、体育运动场地的对外出入口应不少于二处,其大小应满足人员出入方便、疏散安全和器材运输的要求。比赛场地出入口的数量和大小应根据运动员出入场、举行仪式、器材运输、消防车进入及检修车辆的通行等使用要求综合解决。 9、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传染病房应设单独出入口和入院处理处。 10、特大型、大型铁路旅客站,当综合型站房中设有锅炉房、库房、食堂时,应设置运送燃料、货物、垃圾的单独出入口。站房靠近线路一侧的非铁路房屋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11、一、二级汽车站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应分别独立设置,进、出站口宽度均不应小于4米。汽车进站口、出站口与旅客主要出入口应设不小于5米的安全距离,并应有隔离措施。汽车进站口、出站口距公园、学校、幼托建筑及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出入口距离不应小于20米。汽车站进站口、出站口应保证驾驶员行车安全视距。 12、汽车库库址的车辆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不应小于7.5米,并在距出入口边线内2米处作视点的120度范围内至边线外7.5米以上不应有遮挡视线的障碍物。汽车库内坡道严禁将宽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 13、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基地内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库(场)不应将其出入口直接设置在城市道路上,其出入口应设在基地内部道路上,并应符合内部交通组织的需要。 (2)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的坡道终点面向城市道路时,其与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7.5米,平行城市道路或与城市道路斜交角度小于75度时应后退基地的出入口不小于5米。 (3)停车数小于100辆时,出入口设置不少于1个双车道或2个单车道的出入口。当停车数小于25辆时,宜设置双车道,也可设置1个单车道的出入口,但必须完善交通信号和安全设施,出入口应设置不少于两个等候客车位。 (4) 停车数大于等于100辆且小于200辆时,应设置不少于2个单车道的出入口。 (5) 停车数大于等于200辆且小于700辆时,应设置不少于2条车道进、两条车道出的出入口。 (6)停车数大于等于700辆时,应设置不少于3个双车道的出入口,并应进行服务水平评价,确定出入口数量。 (7)停车数小于50辆的停车库,汽车坡道的设置可改用垂直升降梯作机动车的出入口,但应设置两台升降梯,或设置1台升降梯和1个坡道为单车道的出入口,并完善交通信号和安全设施,出入口外应设置不少于2个等候客车位。 (8)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5米。 (9)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宜分开设置,出入口净距不宜小于5米。设置在一起时,应用物理分隔。 8 总图绿地面积 1、各类建筑基地内的绿地率必须符合《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规定的指标,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 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房前屋后绿地面积+街坊道路两侧绿地面积+规定的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面积。 2、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在居住用地中应不少于用地总面积的10%,在体育、医疗卫生和教育科研设计用地中应符合有关专业规定,在其他类别用地中应不少于5%。 3、居住小区内每块集中绿地的面积应不小于400平方米,且至少有1/3的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间距范围之外。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共绿地和隔离带,不在建筑基地范围内的,不得作为小区集中绿地计算。但中心城范围内,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共绿地,由开发商实施的,可按50%的比例纳入建筑基地面积,且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20%。 4、位于浦西内环线以内的建筑基地,可将屋面地栽绿化面积(每块不小于100平方米)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其折算公式为:地面绿地面积(F)等于屋面地栽绿化面积(M)乘以有效系数(N)。即:F= MN。屋面高差与基地地面的高差不大于1.5米,有效系数N为0.7;大于1.5米不大于5米的为0.5;大于5米不大于12米的为0.3;屋顶高度大于12米的为0,屋顶绿化就不再作为绿地面积计算。 5、公园公共绿地,按照建设部《公园内部用地比例》的规定执行。 9 汽车、自行车停车位 1、新建居住建筑基地,位于中心城地区的,汽车停车率应不小于平均每户0.6辆。其中,浦西外环线以内的(容积率为2.5),应视周边情况适当增加;在郊区的,应高于中心城地区20%。 2、公用停车场停车位指标: (1)商业旅游服务业类:旅馆每客房0.08-0.20辆,商业每100平方米停车位数0.30-0.40辆,游览点每100平方米停车位数0.05-0.12辆,餐馆每100平方米营业面积停车位数1.70辆。 (2)文教体卫类:影剧院每100座停车位数0.80-3.00辆,展览馆每100平方米停车位数0.20辆,体育馆每100座停车位数1.00-2.50辆,医院每100平方米停车位数0.20辆。 (3)交通类:火车站1000人/日(高峰)停车位数2.00辆,轮船码头1000人/日(高峰)停车位数2.00辆。 (4)办公楼每100平方米停车位数0.25-0.40辆。 (5)住宅每户停车位数0.20-0.60辆。 3、配套公共停车场(库)自行车、机动车车位控制指标: (1)公共中心,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7.5个以上的自行车停车位,设0.45个以上的机动车停车位(自行车每个停车位按1平方米考虑,下同)。 (2)商业中心,每100平方米营业面积,设7.5个以上的自行车停车位,设0.45个以上的机动车停车位。 (3)集贸市场,每100平方米营业面积,设7.5个以上的自行车停车位,设0.30个以上的机动车停车位。 (4)饮食店,每100平方米营业面积,设3.6个以上的自行车停车位,设0.30个以上的机动车停车位。 (5)医院、门诊所,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1.5个以上的自行车停车位,设0.30个以上的机动车停车位。 (6)上述机动车停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各类车辆停车位换算系数如下:①微型客、货汽车、机动三轮车,换算系数为0.7。 ②卧车、两吨以下货运汽车,换算系数为1.0。 ③中型客车、面包车、2-4吨货运汽车,换算系数为2.0。 ④铰接车,换算系数为3.5。 10 建筑朝向与间距 1、住宅的布置应注意日照,一般应争取卧室、起居室朝南。 2、高层住宅应满足冬至日连续获得满窗至少1小时的有效日照,住宅朝向可在南偏东35度至南偏西35度范围内调整。在特殊情况下,其朝向可在南偏东45度至南偏西45度范围内调整。 3、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在满足规划规定的建筑间距的同时,应满足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间距要求。 4、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下同],在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倍,在其它地区不小于1.2倍;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以内(不含45度),下同] ,在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不小于主朝向一侧遮挡建筑高度的0.9倍,在其它地区不小于1倍,且其最小值均为6米。 (2)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间距:朝向为南北向的,在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在其它地区不小于0.8倍,且其最小值均为6米;朝向为东西向的,在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不小于南北朝向建筑高度的0.7倍,在其它地区不小于0.8倍;同时不小于另一建筑高度的0.5倍,其最小值均为6米; (3)建筑山墙宽度小于等于16米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4)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5、多、低层居住建筑底层有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的,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底层高度。 6、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4米。对按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 7、在第一类居住用地的低层独立式住宅地区及其紧邻地区进行新建、改建的,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4倍。 8、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间距,在规定范围内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与其它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朝向为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为24米,其它地区为30米;朝向为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值浦西内环线以内及其它地区均为24米。 (2)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为24米,其它地区为30米;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且其最小值浦西内环线以内及其它地区均不小于24米。 (3)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间距:朝向为南北向的,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20米;朝向为东西向的,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20米;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4)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间距不小于20米。 (5)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6)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符合本条规定的,可不受上述第4条和第7条规定的限制。 9、在符合第4条和第8条规定的前提下,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为6米,低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为8米,多、低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高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为13米。 10、按第4条规定计算出的多、低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如大于第8条规定计算出的多、低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的,在同等条件下可按较小的间距控制,但必须符合第8条规定的日照条件。 11、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第4条至第9条的规定控制。 (2)非居住建筑(第12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第13条的规定控制。 (3)非居住建筑的山墙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第6条、第8条的规定控制。 12、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其间距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13、非居住建筑(第12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朝向为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24米;朝向为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8米。 (2)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最小值为13米. (3)多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最小值为10米. (4)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为6米. (5)以其它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14、建筑间距计算规则: (1)建筑物有每处不超过3米长(含3米)的凸出部份(如楼梯间),凸出距离不超过1米,且其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一面建筑外墙总长度的1/4者,其最小间距可忽略不计凸出部份。 (2)居住建筑阳台累计总长度(突出于山墙面之外或转弯到山墙面上的阳台长度可不计)不超过同一建筑外墙总长度1/2的(含1/2),其最小间距仍以建筑外墙计算;超过1/2的,应以阳台外缘计算建筑间距。 (3)坡度大于45度的坡屋面建筑,其建筑间距是指自屋脊线在地面上的垂直投影线至被遮挡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的垂直距离。 (4)建筑后退基地边界的距离和建筑间距应同时符合规定。因基地条件限制不能同时符合规定的,经与相邻地块产权人协议并经规划管理部门核准,在确保满足建筑间距的条件下,可适当缩减基地边界后退距离,但必须符合消防规定。 15、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计算规则: (1)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 (2)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45度(含45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坡度大于45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屋脊顶。 (3)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6米以内,且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1/8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11 民用、高层建筑防火间距 1、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以下规定: (1)一、二级与一、二级之间为6米,一、二级与三级之间为7米,一、二级与四级之间为9米,三级与三级之间为8米,三级与四级之间为10米,四级与四级之间为12米。 (2)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两座建筑相邻,较低一座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耐火极限不低于1 小时,且相邻的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3.5米。 (4)两座建筑相邻,较低一座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当相邻的较高一面外墙的开口部位设有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和水幕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3.5米。 (5)两座建筑相邻两面的外墙为非燃烧体如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当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口不正对开设部位时,其防火间距可按上述要求减少25%。 2、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当前位置:首页 > 品牌综合 > 行业标准/行业规范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9-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