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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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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制定本制度。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拆除活动。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及所属公司、控股公司的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本制度不适用于公司所属公司、控股公司作为施工单位的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公司建设工程的管理部门是建设工程安全的主管部门,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根据人力资源部制定的《部门职责》、《岗位说明书》以及任命文件确定。 第四条   公司所属企业的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执行与建设工程相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当识别并获取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图集等文件,并理解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条文的要求。 第五条   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建设工程的合规性进行评审,以确保建设工程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有责任(义务)和权利,采取纠正措施。 第六条   公司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包括立项(投资备案)、勘察、设计(图审)、施工、验收等过程。 第七条   采购部应当依法招标或直接发标,选择具有与建设工程所需相应勘察、设计、造价、施工、监理等资质,相应工作能力和工作经验,能够出色完成工作任务的单位承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造价、施工、监理等工作任务。相关资质详见国家《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第八条   采购部应当对其选择的不具备相应设计资质、设计能力的设计单位所导致的不利后果负责。 第九条   采购部应当与勘察、设计、造价、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国家规定的“制式合同”(示范合同)。采购部不得与上述单位签订阴阳合同。 第十条   建设工程采购合同应当约定甲、乙双方的安全责任范围。 第二章  建设工程投资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应当向当地政府建设项目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建设项目投资备案。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投资备案前应当按规定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则上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院编制。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消防、环境保护、职业卫生等内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安全生产、消防、环境保护、职业卫生内容不完整的,应当在设计阶段进行设计补充。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符合建设项目实际,与建设项目投资备案表内容一致。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投资性质、规模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进行投资项目备案变更。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投资备案后,由安全环保部按照公司《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安全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第三章  建设工程勘察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需要勘察的,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司《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办理动土作业许可。 第十八条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九条   在临近(≤1m)地下管线附件进行勘察作业的,应当以人工探沟的方式,事前对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进行标识。 第四章  建设工程设计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采购部在委托设计院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有关安全方面的设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一)  建设工程设计的内容应当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二)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应当满足国家《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 (三)  编制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消防设计专篇、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环境保护专篇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文件; (四)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危险化学品项目的安全风险分析(如HAZOP)。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应当满足现行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设计院编制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充分性、适宜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当要求设计院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二十三条   公司相关专业人员应当在专业范围内,负责对设计文件有关安全、环保等内容进行审核。相关人员包括: (一)  建筑、结构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 (二)  工艺工程师及管理人员; (三)  设备工程师及管理人员; (四)  电气工程师及管理人员; (五)  仪表工程师及管理人员; (六)  公辅、暖通工程师及管理人员; (七)  安全、环保、消防工程师及管理人员; (八)  其他相关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涉及进行HAZOP分析的,由设计院组织相关人员参与HAZOP分析。HAZOP分析相关要求执行公司《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需要进行安全设计审查的,由安全环保部按照安全设计审查程序,进行安全设计审查。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图审的,由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按照图审程序进行施工图图审。 第五章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实行总承包制。总承包单位应当具备建设工程所涉及的施工资质和等级。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除具备相应施工资质外,还应当满足以下安全条件:(一)  有完整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二)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三)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四)  有健全的操作规程;(五)  有与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相适应的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急救药品;(六)  为其雇员购买工伤保险和(或)商业保险;(七)  为其雇员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八)  有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安全生产投入;(九)  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并取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十)  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安全培训考核,取得安全考核合格证。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应当依法监理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工程监理。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当按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证。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工地实行封闭化管理,建设工程周围应当设置不低于1.8米高的施工围挡。围挡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围挡大门口处应设置公示标牌。公示牌内容应包括:(一)  工程概况牌;(二)  消防保卫牌;(三)  安全生产牌;(四)  文明施工牌;(五)  危险告知牌;(六)  环境保护牌;(七)  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八)  施工现场总平面图;第三十四条   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地面应进行硬化处理。施工现场道路畅通,路面平整坚实,有防止扬尘和排水措施,有防止泥浆、污水、废水污染环境等措施。第三十五条   施工现场材料、工器具等应安装平面布局图划定的位置,摆放整齐,标识清晰。第三十六条   施工现场除指定的吸烟区域外,禁止吸烟。第三十七条   施工作业区域应当与办公、生活区域分开,并保持安全距离。施工现场临时建筑应当符合安全标准。第三十八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临时卫生间,并保持卫生间清洁无异味。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安排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卫生、保洁工作。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写《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文件,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实施工程监理的,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未实施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对上述文件进行审查。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一)  建筑电工;(二)  建筑架子工;(三)  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  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  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一)  GB 50720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二)  GB 51210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统一标准;(三)  JGJ 33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四)  JGJ 4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五)  JGJ 5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六)  JGJ 80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七)  JGJ 120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八)  JGJ/T 128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九)  JGJ 130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十)  JGJ 146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十一)  JGJ 162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程;(十二)  JGJ 166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十三)  JGJ 180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十四)  JGJ/T 188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十五)  JGJ 202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十六)  JGJ 231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件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十七)  JGJ/T 429建筑施工易发事故防治安全标准等。第四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安排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第四十五条   施工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要求,办理注册登记,经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过程中的高风险作业以及安全措施、文明施工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一)  脚手架工程;(二)  模板工程;(三)  深基坑;(四)  起重机械;(五)  高处作业、临时用电、吊装作业、动火作业、动土作业等特殊作业;(六)  临边洞口;(七)  安全“三宝”等。第四十七条   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一)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  土方开挖工程;(三)  模板工程;(四)  起重吊装工程;(五)  脚手架工程;(六)  拆除、爆破工程;(七)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第四十八条   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第四十九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之前,应当经检查合格后方可隐蔽。隐蔽工程验收应当形成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需要进行标识的,应当进行走向标识。第五十条   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建筑工人实名制、考勤、晨会、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隐患自查自纠、施工日志等日常管理。第五十一条   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施工单位按时发放劳务工资。 第六章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安全管理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程序组织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在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同时,还应当按照公司《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的要求,同时对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环保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第五十三条   建设工程存在安全质量问题,以及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环保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不满足设计要求或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技术协议的,不得通过验收。第五十四条   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当针对竣工验收过程中提出的安全问题和意见,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对安全整改问题进行持续跟踪,闭环管理。 第七章  拆除工程安全管理 第五十五条   公司建筑物、构筑物等需要拆除且属于固定资产的,固定资产所属部门应当在拆除前完成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审批程序。第五十六条   公司建筑物、构筑物等需要拆除的,采购部应当按照公司采购管理程序,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拆除工程所需资质详见国家《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第五十七条   采购部在与拆除工程的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签订安全协议,就以下内容进行约定:(一)  双方安全责任范围;(二)  公司的安全管理要求以及违规责任;(三)  公司的环境保护要求以及违规责任;(四)  废弃物处理方式的约定,以及责任范围。第五十八条   一般固体废物应当由拆除单位处理。危险废物不得委托拆除单位处理。第五十九条   拆除工程的中标单位,在施工开始前,应当按照JGJ 147《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编制《拆除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经拆除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审批。危险性较大的拆除作业的施工方案,应当经过专家论证。第六十条   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对拆除单位编制的《拆除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进行审查,评估是否满足安全作业条件。对于不满足安全作业条件的,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当通知拆除单位进行修改,完善安全措施。对于满足安全作业条件的,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当通知拆除单位做好施工入厂前准备工作。第六十一条   拆除施工单位的入厂(场)安全管理执行公司《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第六十二条   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在拆除工程施工前15日,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一)  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二)  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三)  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四)  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第六十三条   拆除施工现场应当划定危险作业区域,设置警示线和相关安全警示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安全警示标志包括但不限于:(一)  注意安全;(二)  当心落物;(三)  当心吊物;(四)  当心扎脚;(五)  禁止靠近;(六)  禁止通行;(七)  禁止停留;(八)  禁止入内;(九)  必须戴安全帽等。第六十四条   拆除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第六十五条   拆除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并经验收合格后再进行拆除。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  脚手架搭设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二)  安全网张挂完整、牢固;(三)  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四)  危险化学品的管道、容器已经清洗置换合格;(五)  容器、设备内无可燃物(包括粉尘);(六)  管线已经断开,电气线路已经采取可靠隔离、接地;(七)  受拆除影响的设备、管线采取了防护措施等。第六十六条   拆除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第六十七条   拆除作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好安全防护用品,按规定的拆除作业顺序拆除。第六十八条   拆除作业过程中,拆除施工单位应当安排专人进行监护。第六十九条   遇六级(含)以上大风,大雨,大雪等恶劣天气时,禁止户外拆除作业。第七十条   未取得爆破许可,禁止采用爆破方式进行拆除作业。第七十一条   拆除作业应当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施工现场“日清日结”。第七十二条   拆除作业产生的废弃物执行公司《固体废物管理制度》。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   施工单位的日常安全管理执行公司《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第七十四条   在建设过程中,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公司《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中对相关方自主管理的要求。实施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还应当督促监理单位履行有关安全生产职责。第七十五条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人员)应当按照JGJ 5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按照规定下达停工指令。第七十六条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人员)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险肇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撤离。第七十七条   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在日常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应恪尽职守,尽职尽责。建设工程管理人员不得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第七十八条   安全管理部门(人员)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由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整改。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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