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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亚 市 合 同 制 工 人
劳 动 合 同 书
甲方(单位)
乙方(工人)
名称
姓名 性别
性质
民族 文化程度
地址
籍贯 省 市(县)
户粮性质
法人
家庭
代表
地址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解除合同原因及时间
单 位 意 见
本 人 意 见
(以下简称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招收
同志为合同制工人(以下简称乙方)。根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安》(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经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合同期、试用期及工种
合同期从一九 年 月 日起至一九 年 月 日止,为期 年。合同期限届满,经双方同,可续订合同。
乙方如是新招收的合同制工人,实行试用( )期 个月(即从一九
年 月 日起至一九 年 月 日日止);安排学徒工种的,实行学徒 期,其期限按国家规定执行。 期满后十五天内,甲方应对乙方进行考核,逾期 不考核,视为合格。合格的给予定级,不合格的可延期三个月,再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承担 工作。因生产(工作)情况变化,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工种。如乙方认为难予适应甲方调整的工种,可以申请辞职。
第二条 权利和义务
(一)在政治待遇、企业管理、文化学习、技术培训、住房及生产(工作)条件等方面,乙方享有与甲方原固定工一样的待遇。甲方必须为乙方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保障乙方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乙方必须按时完成甲方分配的生产、工作任务。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甲方制订的各项有效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1、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旷工;2、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3、爱护甲方财产,不得无故损坏,不得贪污、盗窃甲方财物;4、听从指挥,服从分配,不得打架、吵闹,影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第三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变更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合同期满、不需续订的;2、符合《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和十五条规定的;3、双方一致同意的;4、经有关部门批准,到国外或港澳定居的;5、甲方因生产、经营发生变化,经市劳动局确认无法调剂的富余人员。
属于《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二)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含辞职)或是否续订合同,都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或续订合同手续。
(三)由于情况变化,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第四条 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
(一)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的工资、奖金、各种津(补)贴和加班费等,均与甲方同工种、同级别的原固定工的待遇相同。乙方的工资调整,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乙方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按照《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至二十四条规定执行。国家和省知有新的规定、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三)甲方必须为乙方办理退休养老保险、待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上述保险基金,乙方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3%缴纳补充养老费,由甲方按月从乙方工资中扣缴。
第五条 双方另约定的事项
第六条 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一)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二)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经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后,立即纠正,继续履行合同,并补发乙方被解除合同期间的工资和劳动福利。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擅自离职,应赔偿甲方的损失,如经过专业培训,还应赔偿培训费。
第七条 其 他
(一)本合同末尽事宜,双方同意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四个《暂行规定》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劳动争议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理。
(三)本合同经市劳动仲裁机构鉴证后生效。
(四)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 (盖章) 乙方:
一九 年 月 日 一九 年 月 日
合 同 鉴 证
亚劳鉴合字( 1 9 号)
经审查,同意鉴证。
鉴证人 签证机关 (盖章)
一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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